⑴ 自我交易是什么意思
董事自我交易也称为董事抵触利益交易,是指董事或者董事的关联人与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按照董事在交易中是否直接作为一方当事人,自我交易又可以区分为直接自我交易和间接自我交易两种。无论是哪一种类型的自我交易,均会涉及到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冲突。 【别的答案复制粘贴】
⑵ 董事长自我交易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为不引起B公司其他股东的怀疑,廖某找到C公司副总经理赖某帮忙,以C公司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生产设备的假合同,并出具了一张88万元的假白纸收条。廖某的行为使A公司非法获利77.95万元。 分歧意见:对于廖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廖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廖某利用其担任B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了A公司的利益,使B公司以不合理的高价购买A公司废旧设备,从而使B公司财物被A公司非法占有。因A公司是廖某占有95%绝对控股权的公司,对A公司非法占有的B公司财物可视为已被廖某实际非法占有,廖某的行为应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廖某不构成犯罪。因为廖某虽然利用其担任B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使B公司财物被其拥有95%绝对控股权的A公司非法占有,但A公司是经依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律上拥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和独立的财产权,A公司对B公司财产的非法占有,在法律上并不能视为股东廖某已实际非法占有,廖某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要求,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一、职务侵占罪客观上必须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侵占行为,而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转移给行为人所投资公司占有不符合刑法对侵占罪“非法占为己有”的要求,同时还存在法律上的其他障碍。首先,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法人地位,并同时具有以下三个独特属性:一是有独立的财产;二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商事权利;三是能独立承担民事、商事责任。公司所具有的这三个特征也意味着公司股东一旦将自己的投资财产投入并转移给公司,就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从而取得股权,而公司则对股东投入的财产享有完全的、独立的法人财产权。那么,虽然占A公司95%股权的股东廖某就A公司的非法获利从中可以获得较多利益,但基于法律对法人独立地位和独立财产权的规定,并不能将A公司的非法获利等同于股东廖某非法获利。其次,“非法占为己有”在学理解释上包括本人占有、第三人占有或本人和第三人共同占有,但该“第三人”一般指自然人,是否包括法人,在学理解释中存在较大争议,基于此,认定“第三人占有”包括法人存在疑虑。 二、从法律规定看,职务侵占罪仅包含自然人犯罪,对单位侵占行为追究单位犯罪,目前存在法律障碍。廖某作为A公司的董事长和决策者,利用其又担任B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了A公司的利益,非法侵占B公司财物的行为,其实也是一种单位利益的考虑和决策,属于单位侵占行为。虽然目前有学者提出在单位犯自然人犯罪的情况下,对于单位内部的责任人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这还是一种学术争议,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将职务侵占罪界定为单位犯罪存在法律障碍。 三、廖某行为属民事调整范畴。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自我交易,否则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根据该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公司法将廖某损害公司利益的这种“自我交易”行为纳入了调整范围并规定了救济途径,故笔者认为,廖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⑶ 自我交易公司法条款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无规矩不成方圆,自古各行各业都需要行规进行规范,保障各行各业的有序进行,确保公序良俗。公司的管理经营本身较复杂深奥,更需要明确的条规进行规范和规范,确保各个负责人和员工权责分明,避免贪污腐败现象产生。今天小编主要为大家介绍自我交易公司法条款的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149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董事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这是《公司法》规制董事自我交易的一项强制性规定,旨在限制董事为谋求自身或他人的利益而利用自我交易的机会损害公司利益。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因董事自我交易行为而引发的案件时,在认定董事违反《公司法》第149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与公司进行自我交易后,直面的问题就是如何判断董事违法自我交易行为的效力状况。由于《公司法》第149条第二款仅规定董事违反规定与公司自我交易的,其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对自我交易行为的效力状况则未予以明确,以至于各地法院对违反《公司法》第149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董事自我交易行为的效力判断认识不一,处理结果也各异。究其原因,主要是对《公司法》第149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究竟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规范类型判断不同所致。认为这一规定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对董事违法自我交易按无效处理;认为属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则以有效论处。这种状况既不利于防止董事滥用权力与公司进行自我交易进而损害公司的利益,也有损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本文拟以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为视角,就《公司法》规制董事自我交易的第149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规范类型作一探讨。
实践中,由于董事违法自我交易行为大多表现为未经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同意而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来进行,有人提出应以公司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理由来认定董事违法自我交易行为的无效性,因为同意董事自我交易行为的权力专属于股东会、股东大会。确实,《民法通则》第55条在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时要求意思表示真实,对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当然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去认定其无效。从这个意义上说,以《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来认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的董事自我交易行为是无效的,也不失为一种路径。不过《合同法》第52条就合同无效的情形专门作了规定,由于《合同法》相对于《民法通则》而言属特别法范畴,因此,应优先适应《合同法》第52条的相关规定去判明董事违法自我交易行为的效力较为适宜。对于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同意而发生的董事自我交易行为,依据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理由来认定其无效,这种思路从一定意义上说,也反证了《公司法》第149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系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判断。
如果公司章程中明文禁止股东的自我交易行为,股东自我交易没有取得股东的一致同意,这一行为就构成为违法,并且行为结果也不受法律保护,是一种无效行为。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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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要交社保吗?公司法人代表是否要交社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⑷ 股东自我交易是否构成犯罪
一般是要根据情况而定的。即使是董事和高管自我交易禁止也是相对禁止,只要是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即可。如果没经过同意这样做了,一般也是不构成犯罪。但是,国有企业的高管这样做了,可能构成贪污滥用职权的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⑸ 被委托人自我交易的法律规定有哪些被委托人接受委托后不与第三人交易,与自己交易的情况有法律规定吗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九条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⑹ 自我交易归入权诉讼与关联交易损害赔偿诉讼可以同时适用吗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当物权受到妨害时,法律赋予物权人除去其妨害、回复对标的物的支配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物权请求权,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以及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等。但是传统民法认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是一种债权请求权,这种请求权不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这是一种通过债权保护的方法来保护物权。物权请求权旨在回复物权人对其标的物的支配状态,从而使物权得以实现,请求损害赔偿权的目的在于填补损害。物权损害赔偿实际上就是一种债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⑺ 职务侵占还是自我交易
这种情况不属于职务侵占。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⑻ 自我交易禁止是什么意思
这位朋友,实在不好意思!可能是我的知识有限,也许您的问题太难了,我找了好长时间都没有找到答案,建议你这边也继续搜寻,我也再问问我的朋友,希望能够帮助能找到答案。我一旦找到会第一时间告诉您的。8 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忠义义务中有自我交易禁止的规定: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从事有损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否则,其所得利益收入应归公司所有,除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⑼ 自我交易的买卖合同有效吗
双方签字,摁手印,并发生定金,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