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真实交易的判断依据
虚开判定实务中,对于什么是真实交易非常混乱,尽管三流一致的观点遭到冲击,然而对于什么是真实交易,目前仍旧各执一词,这种情况严重威胁交易安全。
一、四流之中谁代表真实交易?
一项完整的交易包括合同方向(简称“合同流”)、资金方向(简称“资金流”)、产品交付方向(简称“货物流”,当然产品不仅仅包括货物,也包括服务等等,这里考虑了约定俗成的表述方便)、还有发票开具方向(简称发票流),除了另有规定的特别情况外,发票应当根据真实交易而开具。
那么问题来了?合同流、资金流、货物流的三流中,到底谁才能代表真实交易,也可以理解为发票开具方向到底根据合同流,还是依据资金流,抑或是货物流。
(一)资金流无法代表真实交易
资金流无法代表真实交易,是因为:应收账款保理、第三人代为付款、第三人代为收款、司法调解(而减少付款)、债务重组、商业汇票制度、以债权支付货款等情况难以避免,如果资金流代表真实交易方向的,整个现代金融制度将荡然无存,也必将冲击现代民商制度。举例来说,李四买房子,房款从银行贷款而来,银行将贷款直接打给开发商,如果资金流代表真实交易的话,开发商得把购房发票开给银行,这个显然太扯淡。
更要命的是,有时货款尚未支付,发票就必须先行开具,如果资金流代表真实交易的话,发票到底该如何开具呢?而如果发票依法于付款之前之前开具后,纳税人想变更合同的支付内容呢?比如,双方协商减少付款金额。
很容易看出,有资金流未必是真实交易,没有资金流未必不是真实交易,故而,资金流显然无法代表真实交易。
⑵ 有合同有发票能否认定真实交易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货物尚未到达企业或者尚未验收入库的,其进项税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因此,在商业领域普遍接受这样一个事实,即只要购买方接受出卖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认证抵扣的,就能够推定购买方已经实际收取了发票载明的货物。如果收方予以否认,应当作出合理解释并且举出相应的证据予以反驳,否则即可推定出方关于双方存在买卖关系的请求成立。
所以说,对于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供货人仅以增值税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与接收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故,虽然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出卖人的法定义务,但增值税发票并不必然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及当事人实际完成了标的物的交付和接收。
【拓展资料】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