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金融交易的核算原则
金融交易的核算原则
1、鉴别并剔除非交易活动引发的金融资产负债的价值变动,根据金融交易的定义,鉴别的标准有两条:
(1)发生金融资产所有权的变化;
(2)产生新的金融资产或负债。
只要耐孙符合这两条标准中的任意一条,便可以鉴别为使金融交易。
2、估价原则:在核算时如何科学地确定参加金融交易的金融工具的价格。金融交易应按获得或转让资产时的价格记录,而且交易双方应按同一价格记录。价格中,既不包括手续费、佣金和对交易当中所提供服务的其他郑档类似付款(这些应统一作为服务的购买处理),也不包括金融交易税(它应包括在产品税中)。
3、记录时间原则:金融交易的双方应在同一时点记录交易,其中:
(1)金融工具与金融工具之间的交易,应在金融资产所有权转移时记录。
(2)金融工具与非金融工具之间的交易,金融交易的记录时间应与该非金融工具在其他核算(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投入产出核算或国际收支核算等)中的记录时间保持一致,即按实物交易的发生时间记录。
4、记录基础——取净额和合并原则,指以什么为基础记录金融交易。描述某一类资产项目的交易状况,可以采用逐项交易的发生额:总额和收支相抵以后的净额。
(1)净额的记录:取决于金融账户可以按资产的净获得和负债的净发生记录当期的各种金融交易。
(2)金融资产的净获得:核算期新获得的金融资产总额与处置的金融资产总额相抵后的净额;
(3)负债的净发生是核算期新发生的负债总额与偿还的负债总额相抵后的净额。
如对债券交易来说,债券获得者应以其本期获得的债券减去出售的债券的净额作为记录基础,记入金融资产;债券发行者应以昌丛链其本期发行的债券减去偿还的债券的净额作为记录基础,记入金融负债。
描述某一总体的交易状况,可以采用逐个总体单位的明细数据,也可采用将总体单位分组组合后各组的合并数据。合并,是把某一组机构单位内部相互之间发生的金融资产与负债交易相抵消的过程。对某一总体而言,金融交易核算采用合并数据作为记录基础,合并可根据分析需要在国民经济总体、机构部门和子部门等层次上进行。但不同层次的合并对于经济分析具有不同的意义。合并数据同样应取净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