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有关于中药材种植加工销售方面的法律条文与规定吗
1.根据《药品 管理 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城乡集贸市场可以出售的中药材,一般是指当地农民(或者药农)自产(或自采、自养)、自炙、自销的地产中药材。
销售和收购中药饮片、实施药品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罂 粟 壳、毒性中药材和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药材不得出售。
2.根据《药品 管理 法》第102条的规定,该法所称的“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等。根据该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3. 2005年5月19日, 食品 药品 监督 管理局下发了《关于中药材种植企业销售中药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食药 监市 [2005]198号),明确规定:“一、中药材种植企业若销售本企业种植的中药材,不需要申领《药品 经营 许可证》。二、特殊中药材的种植企业生产销售管理仍按照已有的规定执行。”
2.种植没什么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