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我国合同法从哪些方面体现了鼓励交易原则
只有确立鼓励交易原则,才能使民事主体积极主动地寻求自身的最大利益,使保护当事人的合同权益落到实处。《合同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该原则,但是从该法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上进行分析可以得出这一结论。鼓励交易中的“交易”应指合法有效的交易,对那些不茄改脊合法的交易,除了依照法律的规定认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外,过错方还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鼓励交易原则在《合同法》中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主要限制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几种情况内,对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允许变更或者撤销;在可变更、撤销合同制度中,倡导变更而非撤销;严格限制合同解除的条件;对无名合同采取宽容的态度。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歼漏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颤渗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贰’ 如何理解商法中的鼓励交易与保障交易
一、商法的鼓励交易原则 (What)
商法上的鼓励交易原则,顾名思义,即法律对交易中合同的效力最大可能地予以维护,在法律的具体制度设计上,在合理的范围里,给予交易以最大程度地支持。
众所周知,商法是商人在海上缔造的蓝色文明,是商人经验和智慧的结晶。商人主要通过买卖合同间的差价赚取其利。从而,交易便成为商人的主要经济活动。鼓励交易原则便自然成为商法的一种重要原则。
为什么要鼓励交易,交易究竟有什么意义和价值,让我们看看经济学家是如何解释交易能给我们带来好处的。
二、交易价值的经济学解释 (Why)
(一) 古典经济学家、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认为:理性的经济人在一种“看不见的手”引导下,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社会总体财富也会相应的增加。并认为: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通过完全竞争,交易能使资源自动流向最需要它的地方即效用的最大化,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 交易能使资源财产“动”起来,流动的财产转化为资本,这样,便使国民财富增加,GDP增大。
(三) 边际效用递减规律也反证了交易能使资源效用变相增加。
(四) 比较优势原理例析交易的价值
假设甲一天能生产12斤牛肉、一天能生产24斤薯仔
乙一天能生产4斤牛肉、一天能生产16斤薯仔
则:甲生产1斤牛肉的机会成本是1/12*24斤薯仔(1/12天能生产多少斤薯仔呢),即2斤薯仔
甲生产1斤薯仔的机会成本是1/24*12斤牛肉(1/24天能生产多少斤牛肉呢),即1/2斤牛肉
乙生产1斤牛肉的机会成本是1/4*16斤薯仔(1/4 天能生产多少斤薯仔呢),即4斤薯仔
乙生产1斤薯仔的机会成本是1/16*4斤薯仔(1/16天能生产多少斤牛肉呢),即1/4牛肉
牛肉(用与薯仔比表示)
薯仔(用与牛肉比表示)
甲
2
1/2
乙
4
1/4
可见:
甲在生产牛肉方面的机会成本较小,故甲在生产牛肉方面有比较优势。
乙在生产薯仔方面的机会成本较小,故乙在生产薯仔方面有比较优势
贸易价格范围分析:
1、 甲用牛肉换薯仔,甲认为其1斤牛肉至少要换乙的2斤薯仔(不能再低了)
2、 乙用薯仔换牛肉,乙认为其1斤薯仔至少要换甲的1/4斤牛肉(不能再低了)。也就是说,甲的1斤牛肉最多能换我的4斤薯仔,不能 再高了。
由分析可知,甲乙双方所认可交易价格的合理范围 X ∈[2,4] 比如x=3 由此可得下表:
甲
乙
牛肉(斤/天)
薯仔(斤/天)
牛肉(斤/天)
薯仔(斤/天)
没有交易时
生产和消费
6
12
2
8
有
交易时
生产
9
6
0
16
交易
-7/3
+7
+7/3
-7
消费
20/3
13
7/3
9
因交易所增加的利益
+2/3
+1
+1/3
+1
通过比较优势原理,我们能清楚地看到在生产要素与劳动生产率不变的情况下,交易是如何促使社会总体财富增加的。
三、鼓励交易原则在民商法上的体现 (How)
经济学家探求经济规律,我们法学家要保护经济规律。我们法律制度设计要为交易创造一个平滑的运行环境。下面让我们来看看我们民商法学家对此究竟做了哪些贡献。
(一) 民法总则的贡献
首当其冲的便是作为私法逻辑之魂 [logical sprit of civillaw ]的意思自治原则。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可谓鼓励交易原则在法律制度设计上的楷模,其具体化体现在法律行为制度上。
1、 法律行为的形式制度
法条体现:《合同法》第36条、第37条
主要内容:其不因欠缺相应的形式而当然无效,法律行为的效力因补正或履行而治疗。
2、法律行为的效力待定制度与可变更、可撤销制度的设计
法条体现:《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为无效→《合同法》第47条到第51条作了修善规定
(1)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因权利人的追认而发生效力
(2)值得提出的是,《合同法》第54条第3款的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这是《合同法》维护
交易中合同的效力、鼓励交易原则又一例证。
3、法律行为的部分无效,转换与确认制度
(1) 部分无效
法条体现:《民法通则》第60条,《合同法》第56条后段的规定
主要内容:一部分无效时,若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时,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 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
主要内容:
一个完全无效的法律行为,如果具备另一法律行为的要件,而且可以认为,当事人知道此行为无效即愿意另一行为有效的,可作为另一法律行为而生效。
制度价值:
有助于实现经济效率目的,省却法律行为无效后当事人再进行另一有效法律行为的成本,促进交易的形成和进行。
(3) 法律行为的效力确认制度
使别人的法律行为生效的叫事前允许或事后追认,使自己所从事的法律行为产生效力的情况叫确认
确认制度也为交易的顺利进行提供法律技术上的支持。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并非当然无效,还要区分效力性规范与取缔性规范,只有违反效力性规范的法律行为才无效。
5、 民法上的外观理论——专为交易安全而设计的。
6、 民法上的代理制度——扩展了当事人的订约能力
(二) 物权法的贡献
物权法主要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的法律
1、 物权法的四大原则
(1) 一物一权原则——为交易创造了可能
(2)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第5条)
(3) 公示公信原则(《物权法》第6条)}实现了契约自由又保护了交易安全、降低了交易成本与促进了交易的便捷。
(4) 效力区分原则(《物权法》第15条)——最大可能地肯定合同的效力,通过违约责任保护了非违约方的利益,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交易安全。
2、 善意取得制度与占有的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对交易安全的维护更是别具匠心。
3、 现代经济已是信用经济,民法已从物权优位转化为债权优位。台湾地区着名民法学者谢在全先生谓:债权一旦与担保物权制度结合足能横扫千军。
(三) 债法的贡献
债法制度对鼓励交易原则的贡献是法律行为制度的具体化,再此不再赘述
(四) 商法的贡献
1、 交易简便、迅捷原则的确立
商事交易之目标在于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以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而资金与商品的流转频率与其所获得的效益成正比。
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交易简便
(2) 短期时效制度(票据法)
(3) 定型化交易规则
2、 交易明确、安全原则
交易明确、安全原则是鼓励交易原则的前提保障,二者一脉相承的。
3、 公司法
第12条:“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
第12条被删除对维护合同的效力意义重大。
4、 破产重整制度——维护公司的存在也客观上维护了交易的主体。
总结
由此观之,商法在保护与鼓励交易方面,较之民法稍逊一筹。鼓励交易原则不仅是商法的原则,也是民法所重点保护的对象。这也印证了民法与商法是水乳交融的关系,,民商合一亦为大势所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