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买卖古董合法吗
除了国家禁止买卖的不犯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
(一)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
(二)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
(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
(四)来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
第五十六条文物商店不得销售、拍卖企业不得拍卖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文物。
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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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董正规拍卖交易流程
拍卖共分4个流程:委托阶段、公告与展示 、操作过程 、结算和交付。
我国拍卖活动的主要程序包括:
(1)委托拍卖。当事人双方签定合同,规范双方责任、利益和义务;
(2)发出拍卖公告。向公众发出拍卖相关事宜的公告,扩大拍卖活动的宣传影响;
(3)拍卖交易。通过竞买,采取竞价的方式寻找竞得人;
(4)拍卖成交。拍卖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向拍卖人交付价款,委托人与拍卖人结算拍卖费用及价款。
民间藏品来源无法证明,而目前国家规定禁止文物买卖,特别是出土藏品,私下交易容易产生司法纠纷,所以民间藏品不能私下交易,私下交易国家称办倒卖倒买,如果是文物的话最少判五年,所以古董需要正规拍卖。
Ⅱ 化石可以卖吗我有一个
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可根据规定买卖
按照保护个人合法财产的原则,鼓励个人将条例施行前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在规定期限内到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登记结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
鼓励个人将其合法收藏的重点古生物化石通过委托保管、委托展示、捐赠等方式交由具备收藏条件的单位进行收藏,个人收藏的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可以根据规定买卖。但是,条例明确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古生物化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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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捐赠给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收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买卖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进行。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国有收藏单位不得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Ⅲ 化石可以自由买卖吗
化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买卖或者以其它方式非法转让化石。
化石是特殊商品,由省国土资源部门实行统一管理。经辽宁省古生物化石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3级化石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市场,一般化石可进入指定的市场销售。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收购和销售古生物化石,经营古生物化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当地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古生物化石经营审批手续,确定等级,并到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坚决取缔无照经营。
古生物化石市场必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市场登记证》后,方可开业。经批准经营化石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政府批准的化石交易市场进行销售。
化石经营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批准的范围内经营,不得超越经营项目;
2.接受化石经营情况检查;
3.经营范围、经营地点变更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七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对化石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经批准有收购化石资格的化石经营单位,有义务在商业活动中收集流散在社会的化石。并按规定对收购的化石登记备案,交省化石鉴定委员会鉴定。
化石收购中经鉴定为1-3级的化石,应有偿交化石博物馆、化石科研机构、化石资源保护区管理机构收藏,经批准的甲级经销单位有权收购1—3级化石,乙级化石经销单位只能收购一般化石。
经省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甲级经销单位可对2—3级化石进行销售,经公证可对一级化石进行拍卖。1—3级化石商品应加盖鉴定防伪标识。乙级化石经营单位只能销售一般化石。
化石销售价格应接受化石资源管理部门指导,严禁牟取暴利和低价倾销。
私人收藏1-3级化石应到化石管理部门登记,由省国土资源部门发放收藏证书。
公安、工商、海关依法没收追缴的化石,在结案后按规定移交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化石出境,由省化石资源保护管理部门查验化石种类、化石来源,经省化石鉴定委员会鉴定,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化石出境许可证,海关根据化石出境许可凭证和国家海关有关规定查验放行。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保护化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要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取缔非法经营化石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非法收购、贩运、走私化石。
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经营化石,超越批准范围经营1—3级化石,未经批准收购化石,进行化石黑市交易走私的,按《辽宁省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