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法律分析: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和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是公共资源统一进场交易的服务平台。内容包括工程建设招投标、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公立医院药品和医疗用品采购、司法机关罚没物品拍卖、国有的文艺品拍卖等所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全部纳入中心集中交易。在逻辑上将管理与服务进行统一管理。目前由于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中有着部分法律条文的冲突,导致在交易平台中出现了若干问题,故而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试点,提供现实法律依据的来源,同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建立多以事业单位的形式出现,在未来四年内,事业单位改革将何去何从,也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即将面对的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贰’ 根据民法典,如何规范公共资源交易
民法的基本原则有七个方面。
首先我们要知道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它是贯穿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帅作用的基本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在民法中位阶最高,是民法的主旨和根本准则,它是指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民法的出发点。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是民事主体应遵循的行力准则,是解释民事法律法规,发展学说判例的基础。
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具有非规范性与不确定性。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有
一、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拍昌哪》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
①平等是特权身份的对力物
②平等原则是指机会平等
③平等原则具体指法律资格平等
二、意袭码思自治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法律表现形式。“自愿”就是主体的意志自由,在传统民法上称为意思自治。
意思自治是民法的精髓,但并非适用于民法的全部内容。具体而言,该原则表现为物权法中的财产自由原则,合同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继承法中的遗嘱自由原则等。
三、公平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合同法》第5条均规定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公平观念在民法上的体现。
公平原则在民法中体现在:
①、在合同法中的运用,主要表现在等价有偿与显失公平制度中。
②、在物权法中的运用,根据公平原则来补偿。
③、在侵权法中的运用。
四、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通迅灶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一规定是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表现形式。
诚实信用原则在两个方面发挥作用。一方面,它是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具备诚实、善良的内心状态的要求;另一方面,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授予。
五、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构成,对应于《民法通则》第7条和《合同法》第7条规定的“社会经济秩序”、“社会公共利益”与“社会公德。”
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政策”。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七、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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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公共资源,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被授权的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设立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重大问题的决策,统筹协调公共资源交易中的重大事项。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主要做好下列工作:
(一)依照法律、法规,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的程序和管理制度;
(二)对公共资源进场交易项目的交易过程实施监督;
(三)建立和管理公共资源交易评审专家库;
(四)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中的代理行为实行监督管理;
(五)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违法行为;
(六)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中的分包、转包和其他履约行为进行监督。第七条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管理、财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农业、水利、林业、环境保护、商务、房地产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监督有关工作。
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审计、监察。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公共资源集中交易场所,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统一规范的服务。第三章交易目录第九条下列项目应当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一)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政府采购项目;
(三)市属非竞争性国有独资企业通用类货物采购项目;
(四)国有产权、股权交易项目;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项目;
(六)特许经营项目,经营性户外广告使用权或者租赁项目;
(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租赁项目;
(八)排污权等环境资源交易项目;
(九)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使用公共资金的建设项目;
(十)其他应当列入目录的交易项目。第十条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由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报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每年修订一次。
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制定、修订,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第十一条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市辖区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由区人民政府自行采购。第十二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或者国有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及股权交易项目,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确定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章交易程序第十三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平台,及时发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示公共资源交易结果。第十四条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条件。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交易:
(一)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交易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依法应当审批、核准而未审批、核准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提出竞争主体资格条件。设定的竞争主体资格条件,应当有利于公平竞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歧视潜在的竞争主体,禁止行业垄断、地区封锁。第十六条变更公共资源交易方式的,须经项目原审批部门核准并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备案。重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方式的变更,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和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取其他交易方式,具体交易方式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