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么是连环买卖合同
"房屋或资产经前后多手买卖,均无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是违反合同相对性原理;
二是可能导致过户环节所产生的营业税、契税等国家税款流失;
三是在最终买受人与其前手恶意串通逃债、虚构买卖合同时,可能导致最终买受人的前手的债权人利益落空。
以下案例说明
涉案房屋为绿本小产权房,2007年9月28日登记于原村民黄某父子名下(产证载明非市场商品房),先后发生三手连环买卖;
2008年11月20日,经广东明轩律师事务所见证,黄某父子以60万元转让给第一手买家何某;
2013年3月26日,第一手买家何某又转让给第二手买家何某兴;
2016年3月1日,第二手买家何某兴又以139.8万元转让给第三手买家郑某(委托人),郑某办理了水电过户手续;
2017年4月黄某向宝安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私宅转让协议书》无效、返还房屋并赔偿2008年至今的房屋占用费!
原告诉称
原告原村民黄某起诉认为:买家不是本村村民,涉案房屋是在宅基地上建设的私宅,依法不能向本村村民以外的第三人转让,本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块宅基地,故而转让合同无效,买家应应返还房屋并赔偿十年来的占用费。
被告辩称
作为最后一手买家郑某代理人,本团队认为: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买卖合同效力与出卖人是否拥有标的物所有权或处分权无关;
2、黄某父子转让涉案房屋长达十年之久从未提出过异议,相关三份连环买卖合同均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均属有效;
3、2004年出台的《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已将包括涉案房屋所占用土地内的深圳全部土地实现了国有化,涉案房屋所占用土地已转为国有性质,房屋在转让前已经政府确认,取得房屋产权证,为国有土地上所建合法建筑物;
4、郑某按合同约定占有使用涉案房屋,按期缴纳水电费至今,属有权占有,与黄某父子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没有违约行为,黄某要求郑某支付房屋占用费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观点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判决原文):涉案房屋虽系私宅,但经申报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后,已由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宝安分局核发房产证,且宝安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后,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因此,涉案房屋不存在原告主张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情形。双方签署协议后,原告已向买家交付房产,并办理了水电过户手续,近十年来均未要求返还,故《私宅转让协议书》为双方基于房屋买卖的真实意思表示而签署,合法有效。最后手买家郑某(委托人)依据与前手买家签署的《私宅转让协议书》有权占有使用涉案房产,原告诉请其支付房屋占用费缺乏理据,不予支持。
2018年11月9日判决:驳回原告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48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B. 提高效率!北京试行存量房“连环单”并行办理,对当地房地产市场有何利
为提高二套房转换效率,支持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北京市住建委将从2021年起在部分房地产中介机构开展试点工作。此类“系列名单”企业在并行处理中进行了优化,有效减少了事务时间。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通知,为提高存量房屋交易效率,支持购房家庭合理住房需求,本市试行存量房交易“连环单”业务并行办理。“连环单”是指在同一时期内,购房家庭先出售名下住房,再次购买住房的交易业务。
整合系列订单相关问题,优化购房适宜性评价规则 已在线完成销售合同的房屋 包括待售房屋,以及房屋买卖业务。为提高购房效率,降低购房成本,在试用期内,申请“连续订单”的购房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必须卖房,买现房同时在城里的房子;老房子卖掉后,可以在北京购买商业地产。自有资金的维护包括将买方个人资金存入小区和管理部门在我行开设的敬业地产专用维护账户进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