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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排污权怎么交易

发布时间:2024-02-09 17:52:00

Ⅰ 排污权的排污权交易的内涵与特

在正式了解排污权交易之前,有必要对排污权的内涵进行充分认识。 排污权又称排放权,是排放污染物的权利。它是指排放者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分配的额度内,并在确保该权利的行使不损害其他公众环境权益的前提下,依法享有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 1968年,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首先提出排污权概念,其内涵是政府作为社会的代表及环境资源的拥有者,把排放一定污染物的权利向股票一样出卖给出价最高的竞买者。污染者可以从政府手中购买这种权利,也可以向拥有污染权的污染者购买,污染者相互之间可以出售或者转让污染权。
排污权交易的内涵
关于排污权交易的内涵,国内学者经过研究产生了很多有益的见解,主要有以下几类的观点:
其一,排污权交易是指在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管下,各个排污主体将持有的排污指标在符合交易法规的条件下进行有偿转让,且权利主体通过转让排污权获取利益的行为。
其二,排污权交易是指管理当局制定总排污量上限,按此上限发放排污许可,排污许可可以在市场上买卖。该手段的实质是运用市场机制对污染物进行控制、管理。它把环境保护问题、排污权交易同市场经济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其三,排污权交易是政府作为社会的代表及环境资源的拥有者,把排放一定污染物的权利像股票一样卖给出价最高的竞买者,污染者相互之间可以出售或转让污染权。通过污染权交易,有助于形成污染水平低、生产效率高的合理经济格局,同时也避免了在征收排污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排污费超过减少排放的极限成本,最终促使环境质量随经济增长而不断改善。
其四,排污权交易是在满足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利用市场机制通过污染者之间交易排污权,以此来控制污染排放,实现低成本治理污染的方法。
以上观点从不同侧面阐述了排污权的内涵,但都比较片面,有的没有突出总量控制在排污权交易过程中的重要性;有的没有揭示出排污权是作为一种经济手段进行环境管理的性质;有的忽略了排污权是环境容量资源使用权的本质。
本文认为,排污权交易是在一个有额外排污削减份额的公司和需要从其他公司获得排污削减份额以降低其污染控制成本的公司之间的自愿交易。它以一定地区在一定期限内污染物总量的控制为前提和目标,充分有效使用当地的环境容量资源,以经济政策和市场调节手段鼓励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减少污染,进而进行企业间的排污权买卖行为,最大限度减少治理污染的成本,提高治理污染效率的一种控制污染的环境保护手段。排污权交易同传统的管理政策相比,能够更多、更快地实现污染物排放的削减。排污权交易计划的灵活性使得商人们能够评价他们的最佳控制方案,如选择内部控制或通过市场与其他人合作取得排污削减,同时,也向公众保证了他们履行排污削减的责任。它是用市场这只“无形之手”来控制环境污染的一种较为有效的方式。 与强制性环境制度相比,排污交易制度是控制环境污染更为合理有效的经济手段。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有利于降低污染控制成本、提高经济效率 因为每个企业的污染治理水平不一样,对于有的企业来说治理污染所花费的成本太高,在国家允许实行排污权交易的情况下,控制污染成本较低的排污者将发现自己控制污染比在市场上购买排污权更便宜,而控制污染成本较高的排污者则发现在市场上购买排污权比自己控制污染更合算,于是排污权就可以在污染控制成本不同的排污者之间进行交易,从而实现双赢的局面,有利于整个社会的污染控制成本达到最低,同时保证了企业的利益,促使市场经济的高效发展。
2、有利于经济的发展 实行排污权交易,使得控制污染成本较高的排污者能够通过购买排污权继续生存下去而不必花费巨额去实现法律或政府规定的排污权指标,集中财力和精力进行生产经营,而控制污染成本较低的排污者则通过自身的有效污染治理产生更多的排污权,并通过市场将多余的排污权通过买卖获取利益。这个措施使得在环境容量饱和的情况下,新建或扩建企业可以通过购买排污许可证自由进入某一个地区,老企业可以将富余的排污指标有偿地转让给新企业,使之在环境容量内获得一定的排污权,这样既促进了区域经济持续发展,又调整了产业结构,既能充分发挥富余排污指标的经济社会效益又保存了新生企业的生存条件。
3、有利于技术水平的提高 排污权交易允许企业间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下自由转让排污权,赋予企业自由选择权,既可以自身努力实现环境排污治理,也可以通过购买排污权来实现污染治理指标,改变了以往企业消极、被动地接受政府管理的方式。如果因改进治理污染技术而节省的费用大于购买许可证的话,企业就会因技术革新而提高竞争力,同时那些采用低污染生产工艺的企业还可以将剩余的排污权用来出售以获利,这样就会对污染企业提供连续的反刺激,鼓励企业采取更有效的技术工艺来减少污染。面对潜在的更大的需求市场,新技术供应商也会更加乐意投资开发新技术,因为供求双方的积极性都很高,因此,这将会加速新技术的发展。
4、排污权交易更有利于政府环境管理职能的实现,通过制定排污权交易,政府制定税率或收费标准时,不必去了解企业的污染控制技术和成本,也不需要进行税率或收费标准的调整,只要企业达到排污指标就可以。这不仅减少了政府环境管理的费用,而且还有助于赋予企业更多的自主经营权,减少对生产的干预和经济的波动,提高市场经济效率,有利于调动企业积极性,主动配合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活动[4],所以排污许可证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制度发展的一大进步的表现。
5、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存在有利于公民表达自己的意愿,扩大环保的群众基础。环境保护组织或个人希望改善环境状况,可以进入市场购买排污权。然后将其控制在自己手中,不再卖出。当然,政府必须保证排污权总量是受到控制且不断降低的。美国的一些环保组织曾向社会募集捐款用于购买排污权,并且得到了热烈的响应。如果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可以预见还会出现以买卖排污权来谋利的经纪人,甚至出现排污权股票和期货市场。这对活跃排污权交易市场是大有裨益的。 排污权交易是一种以市场为依托的经济政策和经济刺激手段。它充分发挥了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作用。排污权交易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排污权交易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
排污权交易的行为体系包括行政行为、中介行为和买卖行为。其中买卖行为是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法律行为,决定排污权交易的法律性质是一种民事行为,也是排污权交易与其他环境保护手段的重要区别之一。排污权交易应遵循所有民事交易行为的基本准则,即自愿、协商、公平、有偿原则。中介机构是市场经济发展成熟的产物,排污权交易中介机构能为交易提供排污指标的供需信息,为交易创造和提供便利条件,是交易成功的有力助手。由于排污权的特殊性,其交易离不开政府的参与。政府的行政行为表现为保证交易的目的而进行的行政指导、交易过程中的行政审核、交易后的监测监督,这些均是排污权交易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排污权交易是一种经济政策和经济刺激手段。
联合国经济组织与发展自治理事会于1991年1月提出的《关于在环境政策中使用经济手段的建议》中建议成员国更加广泛、坚定地采用经济手段,以作为其他政策手段的补充或替代。该建议提出了四类经济手段供成员国参考:第一是收费和收税;第二是可交易的许可证;第三是押金制度;第四是财政补贴。从该建议可以看出排污权交易是一种环境保护的经济手段。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的《里约宣言》的原则16指出:“考虑到污染者原则上应承担污染费用的观点,国家当局应该努力促进环境成本内部化和利用经济手段,并且适当的照顾到公众利益,而不歪曲国际贸易和投资。”这次会议通过的《21世纪议程》第8章强调:“需要做出适当努力,更有效和更广泛的使用经济手段”;“各国政府应考虑逐步积累经济手段和市场机制经验……以建立经济手段、直接管制手段和自愿手段的有效组合”。这标志着像排污权交易这样的环境经济政策与其他环境政策是完全不同的。
第三,排污权交易是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污染控制模式。
美国联邦成文法规定了一种利用市场机制达到预防污染和废物减量化目标的“市场控制”模式。污染成本的外部化往往造成社会的不公平和经济效率低下,“市场控制”模式就是通过污染成本分配的改变来提高公平和效率,其出发点是把污染成本作为产品的一项成本,而不是任其转嫁给社会。《清洁空气法》1990年修正案中提出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就是一种典型的以市场为基础的污染控制模式。如今这种模式更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所以也越来越多地被各国政府所采用。
第四,排污权交易是以提供途径和手段的方式提高治理污染费用的效率,应用经济杠杆的形式调动排污企业的积极性,以实现污染物总量削减为目的。
它是一种具体的、操作型的政策,并不直接体现在要实现的环境目标上,而是为实现目标提供方式和手段的。排污权交易可以借助总量控制造就的政策实施条件,充分发挥灵活的经济刺激功能,弥补和纠正总量控制本身因为“命令—控制”而带来的低效率问题。理论研究和实践都表明,与浓度控制相比,总量控制,尤其是容量总量控制,是行之有效的环境容量资源保护措施。
第五,在规定排污总量上,排污权交易有别于我国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
虽然都是基于市场的经济管理手段,但排污收费制度是先确定一个价格,然后由市场确定排污总量,即使所有企业都达标排放,排污量仍没有得到最有效的控制。而排污权交易则不同。它首先确定排污总量后再让市场确定价格,市场确定价格的过程也就是资源优化配置的过程。排污需求增加时,只是导致排污权价格的上涨,而环境状况不会继续恶化。

Ⅱ 排污交易权的一般做法

排污权交易是市场经济国家重要的环境经济政策之一。上世纪70年代,经济学家提出排污权交易的概念后,美国国家环保局首先将其运用于大气污染和河流污染的管理。此后,德国、澳大利亚、英国等也相继实施了排污权交易的政策措施。
从国外实践看,排污权交易的一般做法是:政府机构评估出一定区域内满足环境容量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并将最大允许排放量分成若干规定的排放份额,每份排放份额为一份排污权。政府在排污权一级市场上,采取一定方式,如招标、拍卖等,将排污权有偿出让给排污者。排污者购买到排污权后,可根据使用情况,在二级市场上进行排污权买入或卖出。具体操作中包含以下几 个主要环节: 排污权交易作为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安排,它对企业的经济激励在于排污权的卖出方由于超量减排而使排污权剩余,之后通过出售剩余排污权获得经济回报,这实质是市场对企业环保行为的补偿。买方由于新增排污权不得不付出代价,其支出的费用实质上是环境污染的代价。排污权交易的意义在于它可使企业为自身的利益提高治污的积极性,使污染总量控制目标真正得以实现。这样。治污就从政府的强制行为变为企业自觉的市场行为,其交易也从政府与企业行政交易变成市场的经济交易。以说排污权交易制度不失为实行总量控制的有效手段。

Ⅲ 企业排污费指标转让如何操作

排污权交易是一种新型的市场交易,简而言之,就是经环保部门审核后,企业可以把可交易的排污配额拿到市场上去公开买卖。比如环保部门核定某企业有100吨废水的排污量,那么该企业就需要购买100吨的废水排污权,但该企业通过改造设备、废水循环利用等新技术,最后排放了50吨,那么剩下的50吨指标就可以在交易中心卖给其它需要多排污的企业,该企业就可以在交易中获得经济利益。
排污权交易标的指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排污权交易的市场主体为铜陵市行政辖区内的排污权可转让方、需求方和储备交易中心。排污权可转让方是指通过实施工程治理减排项目、结构调整减排项目和监督管理减排措施,在完成削减任务后,有多余指标可供排污权交易的市场主体。排污权需求方是指因实施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需要获取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许可权的市场主体。
《办法》所称排污权是指市场主体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在满足区域环境质量和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经许可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数量的权利。市场主体新增排污权的购买优先向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和铜陵市优先培育发展的主导产业倾斜。
《办法》中规定,市场主体(含新建、改建、扩建)新增的排污权必须从储备交易中心交易中获得。排污权的购入量应达到建设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污量的1.2倍(含1.2倍)以上,其中化工、医药、制革、印染、造纸等重污染行业应达到新增污染物(COD)排污量的1.5倍(含1.5倍)以上。未获得排污权指标的企业,不得审批其项目(新、改、扩)的环评文件。
排污权有偿交易后,将使环境管理实现从末端治理向前端防治和总量控制转变,倒逼企业加强污染物治理,让企业从被动减排化为主动减排,从而达到控制污染总量的目的。

Ⅳ 什么是排污权交易

法律分析:排污权交易是指在一定的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控制或者削减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确定总量控制目标和分解总量控制指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国家逐步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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