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建设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活动。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第三条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管理与行业监督相结合、监督与交易经办相分离的监管体制,统一制度规则,统一平台交易,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综合管理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牵头拟订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进场交易项目目录、信息系统建设标准、场所服务标准,协调行业监督工作,管理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省人民政府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教育、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指导全省有关行业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监督有关行业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牵头制订本地区进场交易项目目录、交易规则,监督交易场所建设和运营,协调行业监督工作。第六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相对集中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政处罚权。第七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平台,推动建立由制度规则、信息系统、运行机制和必要场所构成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市场主体、公众、综合管理和行业监督部门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撑。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共资源交易特点,制定全省分类统一的交易制度和技术规范,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推动建立公共资源的交易、服务、监督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市场信息、信用信息、监督信息、专家资源等,逐步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从依托有形市场向电子化平台过渡。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组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并与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连接。
公共资源交易需要专家评标评审的,应当从省及省以上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第十一条省、合肥市共同组建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鼓励设区的市与所属县公共资源交易场所一体化管理,鼓励跨市异地利用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第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的运营机构(以下称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场所服务标准,提供评标评审、验证、现场业务办理等交易服务,不得与综合管理和行业监督部门有隶属关系。第十三条交易中心不得行使或者代行行政审批、备案权,不得违法从事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
交易中心和综合管理、行业监督部门不得设置会员注册、资质验证、投标或者竞买许可、违法强制担保、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限制性条件,不得干预交易活动。
交易中心一般不收费。确需收费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补偿运营成本原则核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第十四条项目单位、交易中心应当整理交易项目档案,保存公告公示、交易文件、评标评审报告等文书、录音录像或者电子资料。第十五条行业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数据库,记录违法违纪行为,并依法公开。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实行自律管理,规范管理会员执业行为。第十六条综合管理、行业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违规设置市场准入限制性条件的,依法给予处分。监察机关依法对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第十七条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行使或者代行行政审批、备案权的;
(二)直接或者变相违法从事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的;
(三)违法设置市场准入限制性条件的;
(四)干预交易活动的;
(五)违反规定收费的。
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泄露标底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照招标投标等法律、法规处理。
‘贰’ 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知识讲解
2017年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知识讲解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成立于1991年8月28日,是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由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自律组织。那么,下文是由我为大家整理的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知识讲解,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我国《证券法》第102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一)证券交易所的主要职能
1.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
2.提供场所和设施。
3.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隋,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
4.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5.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
6.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入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7.因突发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等。
(二)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权力
证券交易所作为一线监管者,修订后的《证券法》在保留证券交易所的上述职能之外,还授予证券交易所以下监管权力:
1.根据需要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2.对证券(包括股票和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申请行使审核权。
3.上市公司出现法定情形时,就暂停或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行使决定权。
4.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出现法定情形时,就暂停或终止其公司债券
上市交易行使决定权。当事人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我国《证券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三)对证券交易活动的管理
1.制定和公布相应的交易规则。
2.制定和公布相应的业务规则。
3.及时公布证券行情。
4.对于上市的证券,证券交易所有权依照有关规定,暂停或者恢复其交易。
中国证监会也有权要求证券交易所暂停或者恢复上市证券的交易。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市场准人制度,并根据证券法规的规定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要求,限制或者禁止特定证券投资者的证券交易行为。除此之外,证券交易所不得限制或者禁止证券投资者的证券买卖行为。
5.《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要求,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符合证券市场监管和实时监控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并设立负责证券市场监管工作的专门机构。
(四)对证券交易所会员的管理
1.会员的资格管理。
2.会员交易席位管理。
3.对会员自营业务和经营业务的管理。
4.对会员财务状况内控制度的检查。
(五)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管理
1.制定具体的上市规则。
2.证券交易所应当与上市公司订立上市协议,以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应当建立上市推荐人制度,保证上市公司符合上市要求。证券交易所应当监督上市推荐人切实履行业务规则中规定的相关职责。
3.监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暂停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并要求上市公司立即公布有关信息:该公司的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有投资者发出收购该公司股票的公开要约;上市公司依据上市协议提出停牌申请;中国证监会依法作出暂停股票交易的决定时以及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时。
4.证券交易所应当设立上市公司股东持股情况的档案资料,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对股东持股数量及其买卖行为的限制规定,对上市公司股东在交易过程中的持股变动情况进行即时统计和监督。
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成立于1991年8月28日,是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由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自律组织。
(一)中国证券业协会职责
根据我国《证券法》,中国证券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1.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2.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3.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4.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5.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6.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7.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二)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职能
1.对会员单位的自律管理
(1)规范业务,制定业务指引。
(2)规范发展,促进行业创新,增强行业竞争力。
(3)制定行业公约,促进公平竞争。
2.对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
(1)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2)后续职业培训。
(3)制定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
(4)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
例8_7(2012年3月考题·多选题)
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体现在保护行业共同利益、促进行业共同发展方面,具体表现为()。
A.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与后续职业培训
B.制定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
C.为特殊岗位的从业人员提供专业的资质测试和相关的后续职业培训
D.制定证券业行为准则和法规
【参考答案】ABC
【解析】对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具体包括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与后续职业培训、为特殊岗位的从业人员提供专业的资质测试和相关的后续职业培训、制定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
3.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例8-8(2012年3月考题·判断题)
证券业协会的设立是为了加强证券业之间的联系、协调、合作和自我控制,以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
【参考答案】√
【解析】证券业协会的设立是为了加强证券业之间的联系、协调、合作和自我控制,以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证券业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2002年12月1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格管理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实施。
1.证券业从业人员的范围
根据《资格管理办法》,证券业从业人员包括:
(1)证券公司中从事证券自营、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2)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中从事基金销售、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监察稽核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基金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4)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中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5)中国证监会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其他人员。
2.从业资格的取得和执业证书
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执业证书发放以及执业注册登记等工作。中国证监会对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凡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均可参加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从业资格不实行专业分类考试。资格考试内容包括一门基础性科目和一门专业性科目。通过了有关资格考试即取得相关从业资格。
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通过证券经营机构申请统一的执业证书:
(1)已被机构聘用。
(2)最近3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3)不存在我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4)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
(5)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3.执业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数据库,进行资格公示和执业注册登记管理。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经证券经营机构委派,可以代表被聘用的证券经营机构对外开展本机构经营的证券业务,证券经营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
取得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变更聘用机构的,新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10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4.相关处罚:
(1)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场秩序的,在两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2)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执业证书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已颁发执业证书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3)证券经营机构在办理执业证书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4)证券经营机构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5)从业人员拒绝中国证券业协会调查或者检查的,或者所聘用机构拒绝配合调查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给予从业人员暂停执业3至12个月,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的处罚;对机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6)被中国证监会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因违反《资格管理办法》被中国证券业协会注销执业证书的人员,中国证券业协会可在3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
(7)中国证券业协会工作人员不按《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四)证券业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
证券业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记录的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奖励信息、警示信息、处罚处分信息。
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自律管理
(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设立条件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体而言,设立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第二,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
第三,主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第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证券登记结算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章程、业务规则应当依法制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例8-9(2012年3月考题·判断题)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 )
【参考答案】√
【解析】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
证券登记结算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章程、业务规则应当依法制定,并须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职能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依据《证券法》履行以下职能:
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投资者在从事证券交易之前,必须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有关开户资料,开立证券账户后,才可以从事证券交易。
2.证券的存管和过户。在无纸化交易模式下,投资者持有的证券必须集中存人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以电子数据划转方式完成证券过户行为。
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协议,为证券发行人提供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服务,准确记载证券持有人的必要信息。
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证券的清算和交收统称为证券结算,包括证券结算和资金结算。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清算和交收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完成,主要模式为: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作为中央对手方,与证券公司之间完成证券和资金的净额结算。
5.受发行人委托派发证券权益。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可以根据发行人的委托向证券持有人派发证券权益,如派发红股、股息和利息等。
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主体办理相关业务的查询。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如为证券持有人代理投票服务等。
例8—10(2012年3月考题·判断题)
为证券持有人代理投票服务,也属于登记结算公司的职能范围。( )
【参考答案】√
【解析】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依据《证券法》应履行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的职能;证券的存管和过户的职能;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的职能;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的职能;受发行人委托派发证券权益的职能;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的职能;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如为证券持有人代理投票服务的职能等。
(三)证券登记结算制度
1.证券实名制。
2.货银对付的交收制度。
3.分级结算制度和结算参与人制度。
4.净额结算制度。
5.结算证券和资金的专用性制度。
例8—11(2012年3月考题·多选题)
属于证券自律管理机构的是( )。
A.证券交易所
B.证券业协会
c.证监会
D.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参考答案】AB
【解析】按照《证券法》的规定,我国的证券自律管理机构是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我国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四、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为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按照中纪委关于制定金融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的工作要求和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于2009年1月19日由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颁布实施。《准则》是我国证券行业从业人员第一部系统性的自律规则,中国证券业协会将依据该准则对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自律管理。
(一)适用对象及自律管理机构
《准则》所称的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
1·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的证券经纪人。
2.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3·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托管或销售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4.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5.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财务顾问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6.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中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7.协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准则》明确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是对证券业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自律管理的'主体。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二)基本准则
1.《准则》第五条规定,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规范,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2.《准则》第六条规定,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3.《准则》第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依照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对客户进行证券投资相关教育,正确向客户揭示投资风险。为保证必要的执业能力和专业水平,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4.《准则》第八条规定,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应及时向所在机构报告;当无法避免时,应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
5.《准则》第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国家司法机关和政府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的,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除外。从业人员对客户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机构后,仍应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上述保密义务。
6.《准则》第十条规定,机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发出指令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人员应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机构应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机构未妥善处理的,从业人员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中国证券业协会对从业人员的报告行为保密。机构或机构相关人员不得对从业人员的上述报告行为打击报复。
(三)禁止行为
1.从业人员一般性禁止行为:
(1)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
(2)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4)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5)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6)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了贿赂。
(7)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8)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
(9)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10)泄露客户资料。
(11)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准则》所规定的从业人员一般性的禁止行为,主要以《证券法》第三章第四节为依据。
2.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1)代理买卖或承销法律规定不得买卖或承销的证券。
(2)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
(3)侵占挪用客户资产或擅自变更委托投资范围。
(4)在经纪业务中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5)对外透露自营买卖信息,将自营买卖的证券推荐给客户,或诱导客户买卖该种证券。
(6)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1)违反有关信息披露规则,私自泄漏基金的证券买卖信息。
(2)在不同基金资产之间、基金资产和其他受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3)利用基金的相关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私利。
(4)挪用基金投资者的交易资金和基金份额。
(5)在基金销售过程中误导客户。
(6)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1)接受他人委托从事证券投资。
(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分担证券投资损失,或者向委托人承诺证券投资收益。
(3)依据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撰写和发布分析报告或评级报告。
(4)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监督及惩戒
1.《准则》第十五条规定,机构应根据《准则》制定相应的人员管理、培训和执业监督制度,管理本机构从业人员,督促从业人员依法合规执业。
该条明确了机构对从业人员的管理责任,并将其管理责任从资格管理扩展到了执业行为管理,强化了其管理责任,这对于构建包括行政监管机关、自律管理组织和机构在内的从业人员三级管理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2.《准则》第十六条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对机构执行《准则》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从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应配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检查工作。
该条规定了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检查职能,《准则》将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检查范围扩大到了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不再限于资格方面。
3.《准则》第十七条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纪律惩戒。机构和从业人员对纪律惩戒不服的,可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复议。
4.《准则》第十八条规定,从业人员违反《准则》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应进行调查,视情节轻重采取纪律惩戒措施,并将纪律惩戒信息记人中国证券业协会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系统。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5.《准则》第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违反《准则》,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可酌情免除纪律惩戒,但应责成从业人员所在机构予以批评教育。
6.《准则》第二十条规定,从业人员受到所在机构处分,或者因违法违规被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的,机构应在作出处分决定、知悉该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被查处事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中国证券业协会将有关信息记人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系统。
;‘叁’ 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
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
证券市场自律是指证券市场参与者组成自律组织,在国家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指导下,依据证券行业的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改革的行为。那么证券市场是怎么样实现自律的呢?
一、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1、证交所的监管职能包括:对证券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对会员进行管理、对上市公司进行管理
2、证交所的一线监管权力:
①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的证券帐户限制交易,报证监会备案
②对证券的上市交易申请行使审核权
③就暂停或终止股票上市交易行使决定权
④对暂停或终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行使决定权
⑤当事人对证交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向证交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3、证交所对会员的管理
①证交所接纳的会员应是依法设立的境内证券经营机构法人
②证交所接纳、开除会员,应报证监会备案
③证交所设立普通席位以外的席位、调整普通席位和普通席位以外的其他席位的数量,应报证监会批准
④会员转让席位必须经证交所审批,严禁会员将席位出租、承包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
4、证交所对上市公司的管理
证交所应暂停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①该公司的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②投资者发出收购该公司股票的公开要约
③上市公司提出停牌申请
④证监会依法作出暂停股票交易的决定
⑤证交所认为必要时
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1、证券业协会成立于 1991.8.28
2、会员制,证券公司必须加入,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3、三大职能:自律、服务、传导
4、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由证券业协会负责自律管理
①证券公司依据合同,对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管、指导、督促
②证券业协会委托证交所对股份转让行为进行实时监控
③证券业协会履行自律管理职责,对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监督管理
5、证券业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1)18 周岁,高中以上文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参加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考试不实行专业分类考试
(2)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通过证券经营机构申请执业证书,30 日内颁证:
①已被机构聘用
②最近 3 年无刑事处罚
③未被证券市场禁入
(3)取得执业证书人员,连续 3 年不从业的,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4)重新执业的,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执业培训,并重新申请执业证书
(5)取得执业证书后,辞职或不为原聘用机构聘用的,原聘用机构应在 10 日内向协会报告,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6)从业人员变更聘用机构的,新聘用机构应在 10 日内报告协会,变更执业注册登记
(7)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受到聘用机构处分的,该机构应在 10 日内向协会报告
(8)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扰乱考场秩序的,2 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9)被证监会吊销执业证书或被证券业协会注销执业证书的人员,协会可在 3 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
6、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
证券业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记录的内容包括:
基本信息、奖励信息、警示信息、处罚处分信息
(1)警示信息的内容包括:
①受到证监会谈话提醒
②拒绝证监会证监局检查、调查
③执业注册或变更中隐瞒、编造
④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持续培训或执业证书年检
⑤被投诉
⑥违反所在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2)无明显事实根据的匿名投诉不记录,调查不属实的投诉不记录
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自律管理
1、中央登记制度: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全部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承接
2、2001.3.30 成立,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
3、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设立条件:自有资金不少于 2 亿
4、证券登记结算制度
(1)证券实名制
(2)货银对付的交收制度:
我国上市证券的集中交易采用净额结算方式,结算参与人必须按照货银对付原则,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足额交付其应付的证券和资金,并为交易行为提供交收担保。主要的但包方式是结算参与人存放一定数量的证券交易备付金
(3)分级结算制度和结算参与人制度:
①证券公司是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证券和资金清算交收的主体
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清算交收结果为投资者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③只有取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结算参与人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才能进入登记结算系统参与结算业务
(4)净额结算制度:
证券交易结算方式分为全额结算、净额结算
①全额结算:交易双方对达成的交易逐笔结算,逐笔转移证券和资金
②净额结算:交易双方对达成的交易实行轧差清算,对轧抵之后的证券和资金的净额进行交付
③我国多数证券交易采取多边净额结算方式
(5)结算证券和资金的专用性制度:
各类结算资金和证券,必须存放于专门的清算交收帐户,不得被强制执行
四、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1、《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是我国证券行业从业人员第一部系统性自律规则
2、从业人员在执业中要遵守的原则:
①维护客户利益原则
②诚实守信原则
③勤勉尽责原则
④维护行业声誉原则
3、利益冲突:
从业人员自身利益、相关利益于客户利益冲突、可能冲突时,应及时报告所在机构,无法避免时,应确保客户利益得到公平对待
4、保密义务:
①司法机关、政府监管部门调查取证的除外
②对客户服务结束后、离职后,仍应承担保密义务
5、违法违规指令的报告义务
从业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应首先通过内部程序报告高管或董事会;机构不处理的,向证监会或证券业协会报告
6、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①在经纪业务中接受客户全权委托
②对外透露自营买卖信息,将自营买卖的证券推荐给客户,或诱导客户买卖该证券
③略
7、证券公司必须将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8、从业人员三级管理体系:行政监管机关、自律管理组织,所在机构
9、证券业协会设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对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纪律惩戒,需要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的,移交证监会处理
10、从业人员受到所在机构处分,或这因违法违规被国家有关部门查处,机构应在 10 工作日内报告协会
‘肆’ 如何加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诚信体系建设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飞速发展,各类建设项目如雨后春笋,层出不穷。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越级代理、定向评标、围标串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伪造业绩、恶意欠薪、地方保护、行业封锁、履约失信等违法违规现象也伴之而生。它不仅扰乱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助长了腐败现象的蔓延,污染了社会良好风气,也侵害了诚信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诚信体系和规范市场秩序,不仅要完善法律体系、规范行政监督,同时,还需要发挥社会监督和主体诚信守法的自律作用。
一、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失信的表现及成因分析:
(一)项目业主失信行为及成因。
部分项目业主通过将项目肢解、化整为零等手段来规避进场交易,或以时间紧、任务急、带资建等理由要求改变交易方式,或提高准入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借助代理机构搞虚假交易等失信行为不一而足。究其原因,无外乎是项目进场交易体现市场公平竞争性,公平竞争就会使得中标结果扑朔迷离,难以确定,而项目业主想要的“意中人”中标难度无疑加大,于是上述行为的出现也就显得“顺理成章”了。
(二)代理机构失信行为及成因。
项目代理机构系一手托两家的中介机构,理应发挥良好的纽带和桥梁作用,而部分代理机构越级代理,“借壳”代理、泄露信息、诱导评标、违规收费、行贿业主、受贿投标人等市场失信行为时有发生,与“中介中立”原则背道而驰。究其原因,利益的驱动导致原则、制度不堪一击、土崩瓦解,哪怕触犯刑律也“在所不惜”。
(三)投标人失信行为及成因。
投标人是交易市场最重要交易主体之一,择优确定中标人是市场规则,也是项目需求。而在这“僧多粥少”的建设市场中,很多投标人不是靠依法、诚信、实力来赢得市场,而是通过围标串标、资质挂靠、贿赂业主、买通评委等手段谋取中标,中标后,不是考虑如何把项目质量做好,为自身发展累积信誉,而是如何实现自己眼前所谓的利益最大化,将中标项目进行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由于转包、分包的“链条”过长,层层利益的盘剥,出现民工工资的拖欠,劣质、“半拉子”项目的出现也就“情理之中”了。
(四)评委失信行为及成因。
评标委员会是有法律强制规定的组建及评标程序,理应依法、公正履行职责,但有部分评委“受人之托、中人之用”,这里的“人”是指有意向的招标人或已授意评委的投标人,于是乎评委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撤离职守、违背招标文件规定方法和标准评标、私下接触投标人、征求招标人意见评标、诱导投标人澄清和补正、应否决不否决投标等不客观不公正现象的出现也就在所难免。上述行为的出现,有评委个人职业道德层面问题,也有制度设计的缺陷,如评委权利和责任不对等等情况的存在。
(五)交易中心失信行为及成因。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一个为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提供服务的平台,也是监督部门对交易当事人实施监督的平台。因此,交易中心不是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统一监管的行政监管部门。但部分地区交易中心集监管、代理、服务于一身,同时以三种角色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造成许多寻租空间,出现违规失信行为也就不足为奇了。
(六)交易监管部门失信行为及成因。
部分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监督乏力, 惩处不严。由于种种原因,还存在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不到位,甚至不愿意监督,而公共资源交易集中监管部门又存在不能充分履行职责的问题。很多地区基本没有单位或单位负责人因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规而受到追责,难道这个领域真地就没有人违法违规了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造成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要求严、监管松、违规多、问责少”的尴尬局面究竟何因呢?那就是敢于负责、勇于担当的监管人员少之又少了;“多栽花、少种刺,留的人情好做事”, 明哲保身、但求无过心态的人多了。在这种背景下,交易监管能彻底到位无异于“痴人说梦”。
二、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诚信的几点建议。
诚信是道德的底线、守法的基础、社交的规则、和谐的前提。古人云:“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要构建依法、和谐、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应从信用制度、信用平台、信用管理、激励问责、失信惩戒等多层面,全方位、立体式营造信用氛围,培养信用习惯,从而守住信用底线。真正让交易各方主体做信用的信仰者、维护者和执行者。
(一)不断完善交易市场信用制度建设。
出台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归集工作制度和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诚信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运作标准和规范,推动交易主体主动适应市场信用需求,不断规范交易市场秩序,持续改善交易信用环境。
(二)强力推进交易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加快公共资源交易行业信用数据库建设,制定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标准体系和数据归集技术规范,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交易信用代码制度;完善“一网四库一平台”建设,即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招标人信息库、代理机构信息库、投标企业信息库、评标专家信息库,以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让公共资源交易行业性的信用数据库,为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自律和管理发挥有效作用。积极探索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系统与社会其它征信数据库的无缝对接,建立全社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信息全覆盖。
(三)强化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管理。
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推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应用工作,完善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工作机制,制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具体措施,引导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建立和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各交易主体资信管理、授信管理、合同管理和商账管理,建立信用信息系统,激励交易主体之间以信用行为贯穿于公共资源交易始终。开展代理机构、投标企业、交易中心贯标活动,促进其依法经营、严格履约,共同营造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发展环境。建立交易各方主体信用档案,建立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信用监管,引导各方主体以诚信立业、以质量取胜、以品牌发展,自觉执行公共资源交易法规,诚信履行交易责任,形成人人参与交易信用建设、个个珍惜信用记录、共同维护交易诚信的社会氛围。
(四)实施交易主体激励问责并行机制。
公共资源交易是一项政策性和专业性都很强的系统工作,涉及的单位多、环节多,管理部门多的特点,各方主体应认真执行公共资源交易法规,倡导诚信经营,对诚实守信相关交易主体给予一定奖励、优惠、扶持等政策。对扰乱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的规避招标、弄虚作假、串通投标、行贿受贿、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等行为。视情节对单位给予相应处罚的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应一律严格追责。
(五)建立健全交易市场失信惩戒机制。
建立失信行为认定、修复和披露制度,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完善处罚警示并行机制。加大部门联合处理力度,对尚未造成后果的轻微违规行为给予及时教育,督促整改;对已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做到查清违规原因、严肃追究责任、强化违法违规公示力度,建立法制宣传的长效机制,组织新闻媒体,对案件进行立体化、多方式报道,扩大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提高案件警示教育水平。真正做到惩前毖后、杀一儆百作用,建立预防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好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市场秩序。
建立行政司法联动机制。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与司法部门应加强日常联系,对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案件邀请司法部门一起介入调查、核实,减少重复审查取证,提高办案效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应强化与公安、纪检、检察等部门办案联合,加大对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行为的惩处,不断净化市场交易环境,全力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良好社会风气。
(江苏省泗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田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