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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公平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4-01-06 18:42:13

㈠ 期货交易,最好是在哪里交易

有些人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都会去投一些黄金,但是如果说要进行正规交易的话,还要有参考人。如果能够请律师的话,要看一看商户开的条件是什么样的,达不到自己的交易就会会成为最大的障碍。如果两个人是建立在认知上面的话,一定要分清楚,情感和金钱是不能放一起的,要选择排名好的期货公司。

三、总结

每一个期货交易的规则都是不一样的,所以不管有什么样的利益,你也要提前说清楚。是商品期货的话,交易是有技巧的,所以在此之前大家也要去看一看相关的一些书籍,根据一些制定规则来满足双方的利益。想请一些优秀人来为自己服务的话,首先你也要懂得如何去控制这个人。黄金的价格变化可以找寻到很多的盈利良机,所以说你可以通过一些期货的平台进行咨询,看看最终自己会选择什么。

㈡ 期货的主要交易机制

1.集中交易制度。金融期货在期货交易所或证券交易所进行集中交易。期货交易所是专门进行期货合约买卖的场所,是期货市场的核心。期货交易所为期货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和必要的交易设施,制定标准化的期货合约,为期货交易制定规章制度和交易规则,监督交易过程,控制市场风险,保证各项制度和规则的实施,提供期货交易的信息,承担着组织、监督期货交易的重要职能。

期货交易所一般实行会员制度(但近来出现了公司化倾向),只有交易所的会员才能直接进场进行交易,而非会员交易者只能委托属于交易所会员的期货经纪商参与交易。期货经纪商通常是期货经纪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并收取一定手续费的中介机构。期货交易的撮合成交方式分为做市商方式和竞价方式两种。做市商方式又称报价驱动方式,是指交易的买卖价格由做市商报出,交易者在接受做市商的报价后,即可与做市商进行买卖,完成交易,而交易者之间的委托不直接匹配撮合。竞价方式又称指令驱动方式,是指交易者的委托通过经纪公司进入撮合系统后,按照一定的规则(如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直接匹配撮合,完成交易。无论采取哪种方式,期货交易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保证期货交易正常、有序地进行。

2.标准化的期货合约和对冲机制。期货合约是由交易所设计、经主管机构批准后向市场公布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合约对基础金融工具的品种、交易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每日限价、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交割日、交割地点、交割方式等都作了统一规定,除某些合约品种赋予卖方一定的交割选择权外,惟一的变量是基础金融工具的交易价格。交易价格是在期货交易所以公开竞价的方式产生的。

期货合约设计成标准化的合约是为了便于交易双方在合约到期前分别做一笔相反的交易进行对冲,从而避免实物交收。标准化的合约和对冲机制使期货交易对套期保值者和投机者产生强大的吸引力,他们利用期货交易达到为自己的现货商品保值或从中获利的目的。实际上绝大多数的期货合约并不进行实物交割,通常在到期日之前即已平仓。

3.保证金及其杠杆作用。为了控制期货交易的风险和提高效率,期货交易所的会员经纪公司必须向交易所或结算所缴纳结算保证金,而期货交易双方在成交后都要通过经纪人向交易所或结算所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设立保证金的主要目的是当交易者出现亏损时能及时制止,防止出现不能偿付的现象。期货交易的保证金是买卖双方履行其在期货合约中应承担义务的财力担保,起履约保证作用。保证金制度使每一笔期货交易都有与其所面临的风险相适应的资金作财力保证,并能及时处理交易中发生的盈亏。这一制度为期货合约的履行提供了安全可靠的保障。

由于在期货交易中买卖双方都有可能在最后结算时发生亏损,所以双方都要缴纳保证金。双方成交时缴纳的保证金叫初始保证金,以后每天都要以结算所公布的结算价格与成交价格加以对照,调整保证金账户余额。因市场行情的变化,交易者的保证金账户会产生浮动盈亏,因而保证金账户中实际可用于弥补亏损和提供担保的资金就会随时发生变动。保证金账户必须保持一个最低的水平,称为维持保证金,该水平由交易所规定。当交易者连续亏损,保证金余额不足以维持最低水平时,结算所会通过经纪人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要求交易者在规定时间内追缴保证金达至初始保证金水平。交易者如果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期货交易所有权将交易者的期货合约乎仓了结,所导致的亏损由交易者负责。

保证金的水平由交易所或结算所制定,一般初始保证金的比率为期货合约价值的5%~l0%,但也有低至1%,或高达18%的情况。由于期货交易的保证金比率很低,因此有高度的杠杆作用,这也是期货市场具有吸引力的重要原因。这一杠杆作用使套期保值者能用少量的资金为价值量很大的现货资产找到回避价格风险的手段,也为投机者提供了用少量资金获取盈利的机会。

4.结算所和无负债结算制度。结算所是期货交易的专门清算机构,通常附属于交易所,但又以独立的公司形式组建。结算所通常也采取会员制。所有的期货交易都必须通过结算会员由结算机构进行,而不是由交易双方直接交收清算。结算所的职责是确定并公布每日结算价及最后结算价,负责收取和管理保证金,负责对成交的期货合约进行逐日清算,对结算所会员的保证金账户进行调整平衡,监督管理到期合约的实物交收以及公布交易数据等有关信息。

结算所实行无负债的每日结算制度,又称逐日盯市制度,就是以每种期货合约在交易日收盘前最后l分钟或几分钟的平均成交价作为当日结算价,与每笔交易成交时的价格作对照,计算每个结算所会员账户的浮动盈亏,进行随市清算。由于逐日盯市制度以1个交易日为最长的结算周期,对所有账户的交易头寸按不同到期日分别计算,并要求所有的交易盈亏都能及时结算,从而能及时调整保证金账户,控制市场风险。

期货合约成交后,买卖双方都无须了解自己的交易对手是谁,因为所有的交易都记载在结算所的账户上,结算所成为所有交易者的对手,充当了所有买方的卖方,又是所有卖方的买方;当合约对冲或到期平仓时,结算所又负责一切盈亏清算。这样一种结算制度为期货交易提供了一种简便高效的对冲机制和结算手续,从而提高了期货交易的效率和安全性。

由于结算所成了所有交易者的对手,也就成了所有成交合约的履约担保者,并承担了所有的信用风险,这样就可以省去成交双方对交易对手的财力、资信情况的审查,也不必担心对方是否会按时履约。这种结算制度使期货市场不存在潜在的信用风险,提高了期货市场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5.限仓制度。限仓制度是交易所为了防止市场风险过度集中和防范操纵市场的行为,而对交易者持仓数量加以限制的制度。根据不同的目的,限仓可以采取根据保证金数量规定持仓限额、对会员的持仓量限制和对客户的持仓量限制等几种形式。通常,限仓制度还实行近期月份严于远期月份、对套期保值者与投机者区别对待、对机构与散户区别对待、总量限仓与比例限仓相结合、相反方向头寸不可抵消等原则。

6.大户报告制度。大户报告制度是交易所建立限仓制度后,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量时,必须向交易所申报有关开户、交易、资金来源、交易动机等情况,以便交易所审查大户是否有过度投机和操纵市场行为,并判断大户的交易风险状况的风险控制制度。通常,交易所规定的大户报告限额小于限仓限额,所以大户报告制度是限仓制度的一道屏障。以防止大户操纵市场的违规行为。对于有操纵市场嫌疑的会员或客户,交易所有权随时限制其建立新的头寸或要求其平仓。如果会员或客户不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平仓,交易所有权对其强行平仓。

限仓制度和大户报告制度是降低市场风险,防止人为操纵,提供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环境的有效机制。

㈢ 做金属期货交易员必须要懂哪些知识

1.期货交易概述:
所谓期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在期货交易所买卖期货合约的交易行为。期货交易是在现货交易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通过在期货交易所内成交标准化期货合约的一种新型交易方式。交易遵从“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买入期货称“买空”或称“多头”,亦即多头交易,卖出期货称“卖空”或“空头”,亦即空头交易。期货交易的买卖又称在期货市场上建立交易部位,买空称作建立多头部位,卖空称作建立空头部位。开始买入或卖出期货合约的交易行为称为“开仓”或“建立交易部位”,交易者手中持有合约称为“持仓”,交易者了结手中的合约进行反向交易的行为称“平仓”或“对冲”,如果到了交割月份,交易者手中的合约仍未对冲,那么,持空头合约者就要备好实货准备提出交割,持多头合约者就要备好资金准备接受实物。一般情况下,大多数合约都在到期前以对冲方式了结,只有极少数要进行实货交割。
2. 期货交易的基本特征:
期货交易建立在现货交易的基础上,是一般契约交易的发展。为了使期货合约这种特殊的商品便于在市场中流通,保证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所有交易都是在有组织的期货市场中进行的。因此,期货交易便具有以下一些基本特征。
(1)合约标准化---期货交易具有标准化和简单化的特征期货交易通过买卖期货合约进行,而期货合约是标准化的合约。这种标准化是指进行期货交易的商品的品级、数量、质量等都是预先规定好的,只有价格是变动的。这是期货交易区别于现货远期交易的一个重要特征。期货合约标准化,大大简化了交易手续,降低了交易成本,最大程度地减少了交易双方因对合约条款理解不同而产生的争议与纠纷。
(2)场所固定化--期货交易具有组织化和规范化的特征期货交易是在依法建立的期货交易所内进行的,一般不允许进行场外交易,因此期货交易是高度组织化的。期货交易所是买卖双方汇聚并进行期货交易的场所,是非营利组织,旨在提供期货交易的场所与交易设施,制定交易规则,充当交易的组织者,本身并不介入期货交易活动,也不干预期货价格的形成。
(3)结算统一化---期货交易具有付款方向一致性的特征期货交易是由结算所专门进行结算的。所有在交易所内达成的交易,必须送到结算所进行结算,经结算处理后才算最后达成,才成为合法交易。交易双方互无关系,都只以结算所作为自己的交易对手,只对结算所负财务责任,即在付款方向上,都只对结算所,而不是交易双方之间互相往来款项。这种付款方向的一致性大大地简化了交易手续和实货交割程序,而且也为交易者在期货合约到期之前通过作“对冲”操作
而免除到期交割义务创造了可能。国际上第一个真正的结算所于1891年在明尼阿波利斯谷物交易所出现,并建立了严
格的结算制度。
4)交割定点化--实物交割只占一定比例,多以对冲了结。期货交易的“对冲”机制免除了交易者必须进行实物交割的责任。国外成熟的期货市场的运行经验表明,由于在期货市场进行实物交割的成本往往要高于直接进行现货交易成本,包括套期保值者在内的交易者多以对冲了结手中的持仓,最终进行实物交割的只占很小的比例。期货交割必须在指定的交割仓库进行。
5交易经纪化---期货交易具有集中性和高效性的特征这种集中性是指,期货交易不是由实际需要买进和卖出期货合约的买方和卖方在交易所内直接见面进行交易,而是由场内经纪人即出市代表代表所有买方和卖方在期货交易场内进行,交易者通过下达指令的方式进行交易,所有的交易指令最后都由场内出市代表负责执行。交易简便,寻找成交对象十分容易,交易效率高,表现出高效性的特征。集中性还表现为一般不允许进行场外私下交易。
6保证金制度化---期货交易具有高信用的特征这种高信用特征是集中表现为期货交易的保证金制度。期货交易需要交纳一定的保证金。交易者在进入期货市场开始交易前,必须按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交纳一定的履约保证金,并应在交易过程中维持一个最低保证金水平,以便为所买卖的期货合约提供一种保证。保证金制度的实施,不仅使期货交易具有“以小博大”的杠杆原理,吸补众多交易者参与,而且使得结
算所为交易所内达成并经结算后的交易提供履约担保,确保交易者能够履约。
7)商品特殊化----期货交易对期货商品具有选择性期货
商品具有特殊性。许多适宜于用现货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商品,并不一定适宜于期货交易。这就是期货交易对于期货商品所表现出的选择性特征。一般而言,商品是否能进行期货交易,取决于四个条件:一是商品是否具有价格风险即价格是否波动频繁;二是商品的拥有者和需求者是否渴求避险保护;三是商品能否耐贮藏并运输;四是商品的等级、规格、质量等是否比较容易划分。不同等级的,需要升贴水。这是四个最基本条件,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商品,才有可能作为期货商品进行期货交易。郑州商品交易所目前上市品种有以下4种:绿豆、小麦、花生仁、红小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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