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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箭格林交易否决权怎么得的

发布时间:2023-09-25 04:13:25

① NBA火箭交易

休斯敦 -- 为了向季后赛冲刺,火箭队加强了他们的后场,并且增添了一些年轻有才能的球员。

星期四在联盟交易日截至之前,火箭队从黄蜂队获得老兵组织后卫鲍比-杰克逊,以及与森林狼队交易得到杰拉德-格林。

在涉及三个球队的交易中,火箭队获得杰克逊和新秀亚当-哈努斯卡,而黄蜂队获得火箭队的邦齐-韦尔斯和麦克-詹姆斯。

为了完成与黄蜂队的交易,火箭队也获得了2008第二轮选秀权,同灰熊队在乌克兰联赛效力的谢尔盖-利司沃克的签约权,灰熊队得到火箭队的马里克-巴蒂安签约权和黄蜂队的Marcus Vinicius。

在这个交易的同时,火箭队还与森林狼队交易得到格林,格林曾经是NBA的扣篮王,火箭队把科克-施奈德以及2010年的第二轮选秀权送到森林狼队。

交易最重要的部分是火箭队获得了杰克逊,为了向季后赛冲刺,火箭队寻求老兵在组织后卫上的帮助,球队做出了这个交易,杰克逊是首发组织后卫拉夫-阿尔斯通的主要替补,同时也能为球队替补的得分做出贡献。

在3月就年满35岁的杰克逊,在自己的职业生涯中一直承担着替补的角色,在2003年曾经获得最佳第六人,本赛季在黄蜂队与Janerro Pargo分享后场的出场时间,平均得到6.8分,投篮命中率为38.6%。

6尺1英寸的后卫曾经在阿德尔曼执教的国王队效力5个赛季。

格林, 22岁, 得到返回家乡进入火箭队的轮换阵容的机会,这位有爆发力的前锋代表森林狼队平均得到5.1分,投篮命中率为33.3%,但是,仅仅在29场比赛中出场。

在被交易到森林狼队之前,格林在凯尔特人队打出了最出色的表现,在2006-07赛季他平均得到10.4分。

在 NBA的2007全明星周末期间,他获得联盟的扣篮王,本赛季他又参加了扣篮大赛,但是最终败给了魔术队的德怀特-霍华德。

哈努斯卡, 黄蜂队第二轮选秀的球员,本赛季还没有亮相,这位6尺5英寸高的后卫是Big Ten的头号得分手,平均得到20.5分,三分线外的投篮命中率为36.3%。

火箭队新秀兰德里在代表普渡大学打球期间曾经与哈努斯卡交过手,他说“哈努斯卡是一位好球员,是一位好射手,他工作努力,非常高兴他能来到我们球队效力。”

利司沃克,6尺11英寸的前锋,正在乌克兰联赛效力,在2004年他被灰熊队选中,但是还没有到来NBA。

火箭队在交易中的三名替补球员是韦尔斯,詹姆斯和施奈德,除了韦尔斯之外,他们在火箭队都没有获得稳定的出场时间。

韦尔斯是火箭队常规轮换阵容的一员,是球队的第四得分手,平均得到9.2分,但是他的出场时间由于新秀兰德里和斯克拉的出场而减少,他平均出场时间为22分钟。

詹姆斯是在夏天通过与朱旺-霍华德的交易来到火箭队,他平均得到6.5分,投篮命中率为35%, 科克-施奈德仅仅在9场比赛中亮相。

② NBA各球队之间交易时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工资帽(Salary cap)
每年的“工资帽”是根据NBA前一年的总收入,取这个总收入的48%作为NBA球队工资总额。再拿这48%的总收入除以NBA球队总数30支球队,得出的平均数就是当年的“工资帽”。
如果一支球队的年薪总额在工资帽以下,那么很开心他们可以进行任何交易。而一旦参与某一笔交易的双方薪金总额已经超过了工资帽,不好意思这两支球队在交易过程中就必须时刻遵循薪金对等原则。
实例:2008年夏天,快船的工资总额在工资帽以下,而丹佛掘金队薪金压力巨大,快船仅用一个受保护的 2010年第二轮秀权,就从掘金换到了马库斯-坎比。当然,由于掘金是与工资总额在工资帽以下的球队进行交易,而且交易是一对一的,他们从中得到了一个价 值1000万美元的交易特例。
2.薪金对等原则
上文提到了薪金对等原则,就是如果参与交易的双方薪金总额都超过了工资帽,其中一支球队转入的球员年薪总额,必须小于转出球员年薪总额的125%+10万美元。
3.交易特例(Exception)
“交易特例”这个词在联盟频繁被听到,简单说交易特例=信用点。
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一支球队先用一个年薪200万美元的球员,交换一位年薪100万美元的球员,之后一年内他们又用一个选秀权交换一位年薪110万美元的球员,从而完成整个交易。
当球队用年薪200万美元的球员交换年薪100万美元的球员之后,他们相当于得到了一个价值100万美元的信用点,之后他们又使用这个信用点+选秀权,换来了那位年薪110万美元的球员,而这个所谓的信用点就是交易特例。
所以上文例子中提到的快船和掘金交易,掘金为了压缩薪资,而获得了可一个1000万美元交易特例。再如本赛季湖人队纳什赛季报销,湖人队就获得了一个“信用点”即“伤病交易特例”来当做交易筹码。
4.莫宁规则(Mourning rule)
联盟主席有权经济处罚或禁赛处罚转会后拒绝为接手球队效力的球员。
实例:2004年冬天,篮网与猛龙达成交易,莫宁被当作交换卡特的筹码送往猛龙。但莫宁一心重返热火,拒绝前往多伦多进行体检。为此,联盟特意修订了劳资协议。
5.拉里-伯德条款(Bird Exception)
这名球员必须至少打满三个赛季,且在这三个赛季中没有被解雇过,没有以自由球员身份换过球队。那么他能得到什么呢?——这个特例允许工资帽以上的球队同本队的自由球员重签合约,数额可以达到顶薪。
能获得这种条款的可都是“够资格的老兵自由球员”(Qualifying Veteran Free Agents)。
6.新秀交易保护条例
选秀新人签约后30天内不得转会,其他球员签约后3个月不得转会。
7.先签后换
刚刚提到了签约的自由球员3个月不得被交易。不过,这里也有例外,联盟允许球队签下本队自由球员,然后马上把他当作筹码交易出去。
实例:2007年交易截至日,篮网与小牛达成交易,而小牛为了拿出能够与杰森-基德年薪达成薪金对等的筹码,签下了本队已经进入准退役状态的自由球员基斯-范霍恩,从而完成交易。在被交易到篮网之后,范霍恩没有打过一场比赛,白白领到了一笔价值不菲的薪水。
8.选秀权和现金(picks and crash)
选秀权和现金在交易当中的计算价值为0,不能用来实现薪金对等原则,只能作为一种补偿手段。
实例:2009-2010赛季中期休斯敦火箭将麦蒂送往尼克斯,将卡尔-兰德里和乔伊-多西送往萨克拉门托国 王,除了收获凯文-马丁、乔丹-希尔等球员之外,火箭队还从尼克斯那里得到了两个首轮选秀权(其中一个是首轮选秀互换权),而这两个首轮选秀权都是有顺位 保护的,2011年的保护为状元,2012年是第五顺位。换句话说如果2011年选秀大会上尼克斯队得到状元签,那么火箭队就无权和尼克斯队交换顺位。
9.霸王条款(No-Traded Clause)
即“不可被交易条款”,这类条款适用两种情况1.是在球员和球队签下合同的时候就有过特别说明。2.在NBA效力8年以上、在同一支球队效力4年以上的非限制自由球员。
实例:科比在2004年夏天成为非限制自由球员,而且正好结束了自己的第八个赛季。在此情况下湖人最终与科比签订了一份包括交易否决权在内的7年1亿3640万美元的合同,而8年的时间正好给了科比加上“霸王条款”的机会,于是霸王合同就产生了。
10.十天短合同
一个球员的合同有效期只有10天(或者3场比赛,两者取大)。这些合同一般是用来填补伤病队员的空缺的。一个赛季中一个队可以和一名队员签订最多2份10天合同。

③ 有谁知道nba交易的条件是什么火箭为什么交易不到巨星

NBA联盟交易条件:
签自由球员的条件是要在工资帽以下.
也可以通过先签后换的交易。像如果两支球队都没有薪资空间了, 那么双方的交易肯定需要薪资对等;

迈阿密热火在得到勒布朗-詹姆斯和克里斯-波什之后,在这次先签后换中,热火送给骑士两个未来首轮选秀权,两个次轮选秀权和交易特例,送给猛龙两个首轮选秀权和交易特例。有意思的是,猛龙这回得到的首轮选秀权中,其中一个就是2009年肖恩-马里昂转会猛龙时,球队送给热火的那一个(2011年首轮选秀权),另一个则是热火自己的2011年首轮选秀权。

另外,热火还送给骑士2013和2015年的首轮选秀权,而骑士有权利在2012年决定是否与热火交换当年的首轮选秀权。两队得到的交易特例价值都达到1450万美元。

因为波什和勒布朗-詹姆斯都是完全自由球员。可以任意选择要加盟的球队。
像火箭队的洛里,斯科拉是属于受限制球员,只要球队开出报价合同,他们就不是自由球员。火箭队可以匹配联盟开出的任意报价合同从而续约洛里,斯科拉。

④ NBA的交易

NBA交易一般指NBA球员转会
NBA联赛实行转会制度,NBA球员转会不得买卖,只能以人换人。从赛季开始 到第16个星期四晚9时止,球队可自由交换球员。此后一直到常规赛季结束,各队人员 全部“冻结”。NBA转会是连人带合同一起交换。NBA里没有转会一说,球员流动多是通过彼此交换完成的。

以下是关于球员交易的一些规定:

1:工资总额在工资帽(salary cap)以下的球队进行交易
工资总额在工资帽(本赛季为5770万美元)以下的球队,可以进行任何交易,只要交易之后球队的工资总额不超过工资帽+10万美元。工资帽的计算,是联盟上赛季篮球事业收入(BRI)的51%,再除以30,也就是上赛季联盟球队的数量。2008-09赛季,联盟的篮球事业收入为3.39亿美元,篮球事业收入在每年6月进行统计。

举例:2008年夏天,洛杉矶快船的工资总额在工资帽以下,他们仅用一个受保护的2010年第二轮选秀权,就从丹佛掘金换到了马库斯-坎比。当然,由于掘金是与工资总额在工资帽以下的球队进行交易,而且交易是一对一的,他们从中得到了一个价值1000万美元的交易特例(Trade Exception)。

2:工资总额在工资帽以上的
工资总额在工资帽以上的球队(绝大部分球队都是这种情况)进行交易,要遵循劳资条款的有关规定,其中一支球队转入的年薪总额,必须小于转出年薪总额的125%+10万美元,这就是我们常说的薪金对等原则。

举例:球队交易出去一位、或几位球员,年薪总额为1000万,那么交易进来的球员年薪总额,不得超过1260万。

3:选秀权和现金选秀权和现金在交易当中的计算价值为0,只能做为一种补偿手段,并不能用来实现薪金对等原则。
举例:2009年夏天,克利夫兰骑士与菲尼克斯太阳达成交易,骑士送出本-华莱士、萨沙-帕夫洛维奇,以及现金,从太阳得到了沙奎尔-奥尼尔。在这笔交易中,现金并不会起到实现薪金对等原则的作用,这只是太阳没有得到想要的未来选秀权,随后要求骑士提供的变相补偿而已。当然,如果骑士在交易中送给了太阳未来选秀权,那么这个选秀权同样不会在交易中起到实现薪金对等原则的作用。

4:交易特例
交易一般是在同一时间完成的,这种转会被称作瞬时交易。但是,球队实际上有整整一年的时间来完成交易,这种情况又被称作非瞬时交易。

在一个非瞬时交易中,球队引进的球员年薪不得超过送出的球员年薪+10万美元。按照规定,如果参与交易的一方要送出多位球员,则该交易必须是瞬时交易,而非瞬时交易只能是一对一的交易。当然,有时交易双方会把一笔多人交易,拆分为多笔单人交易,以便从中赚取交易特例。

如果一支球队先用一位年薪200万美元的球员,交换一位年薪100万美元的球员,之后一年内他们又用一个选秀权交换一位年薪110万美元的球员,从而完成整个交易。那么,总体上讲,他们转入210万美元年薪,转出200万美元年薪,完全符合薪金对等原则,只不过他们并没有一下完成交易,甚至还是和两支不同的球队进行了交易而已。

在这个例子中,当球队用年薪200万美元的球员交换年薪100万美元的球员之后,他们相当于得到了一个价值100万美元的信用点,之后他们又使用这个信用点+选秀权(价值为0),换来了那位年薪110万美元的球员,而这个所谓的信用点就是交易特例。

当交易一方工资总额在工资帽以下时,这种交易更容易完成、理解。工资总额在工资帽以下的球队,可以直接得到一位球员,只要这位球员的加入,不会使他们的工资总额超过工资帽+10万美元。这样一来,另外一支参与交易的球队,就会得到一个与那位球员年薪等价的交易特例。

交易特例不能用来签约自由球员,也不能和其他球员打包使用,而是只能再度完成一对一的交易。不过,一个交易特例可以拆分为多个使用,有效期为一年,超过一年自动作废。

举例:2006年夏天,印第安纳步行者与工资总额在工资帽以下的新奥尔良黄蜂进行交易,后者用1998年第二轮总第50位新秀安德鲁-贝蒂的选秀签约权,直接从步行者得到了佩贾-斯托贾科维奇。双方这笔交易符合一对一的原则,而黄蜂的工资总额又在工资帽以下,所以步行者得到了一个750万美元的交易特例(等同于斯托贾科维奇的年薪)。此后,步行者使用这个交易特例,成功地从亚特兰大老鹰换到了艾尔-哈灵顿。

5:阿朗佐-莫宁条款(Alonzo Mourning Rule)
联盟总裁有权对被交易之后,拒绝为新东家效力的球员进行经济,或者禁赛处罚。

举例:2004年冬天,新泽西篮网与多伦多猛龙达成交易,莫宁被当作交换文斯-卡特的筹码送出。但是,莫宁一心重返迈阿密热火,拒绝前往多伦多进行体检。为此,联盟特意修订了劳资协议。

6:加里-佩顿条款(Gary Payton Rule)
被交易的球员,如果被新东家裁退,想要返回老东家,必须等待30天(赛季中),或者20天(休赛期),待期满之后才能重新签约。
举例:2005年初春,波士顿凯尔特人将佩顿、汤姆-古格里奥塔、迈克尔-斯图尔特,以及三个未来首轮选秀权送至老鹰,换回安托万-沃克。此后,佩顿与老鹰协议解除合同,并马上与凯尔特人重新签约。

7:能够被交易球员的资格
新秀在签约之后,30天内不得被交易,其他自由球员签约之后3个月,或者到下一个12月15日(这两者取晚者)之前不得被交易。

举例:2008年夏天,休斯顿火箭与萨克拉门托国王达成协议,计划交易罗恩-阿泰斯特。但是,由于新秀东塔-格林刚刚与火箭签约不久,火箭只好等到30天的期限过后,才正式与国王完成交易。

8:先签后换当筹码
前面说过了,刚刚签约的自由球员3个月,或者到下一个12月15日之前不得被交易。不过,这里也有例外,联盟允许球队签下本队自由球员,然后马上把他们当作筹码交易出去,而其他球队的自由球员则不被允许。

举例:2007年交易截至日,篮网与达拉斯小牛达成交易,而小牛为了拿出能够与杰森-基德年薪达成薪金对等的筹码,签下了本队已经进入准退役状态的自由球员基斯-范霍恩,从而完成交易。在被交易到篮网之后,范霍恩没有打过一场比赛,白白领到了一笔价值不菲的薪水。
9:交易否决权
如果一位球员在一支球队连续效力两年,那么他将有权享受早拉里-伯德条款(Early Larry Bird Free-Agent Rights),这一条款可以确保他在不受工资帽限制的情况下,与球队续签大额合同。与此同时,如果这位球员当时持有的合同,是为期一年的短期合同,那么他便拥有交易否决权,未经他的同意,球队无权将他交易。

当然,如果本人同意被交易,那么加盟新东家之后,这名球员将自动失去早拉里-伯德条款的保护,待这份为期一年的短期合同期满之后,将被看作是普通自由球员。

举例:2007年交易截至日前夕,德文-乔治为了保护自己的早拉里-伯德条款,行使了交易否决权,导致小牛不得不重新组织筹码,与篮网交易基德。

10:BYC 这个计划只是一种设想
全称为Base Year Compensation,可直译为基础年补偿条款,是一个用来保护交易公平性的限制条款。按照BYC规定,凡是工资总额在工资帽以上的球队,在利用拉里-伯德条款,或者早拉里-伯德条款,与本队自由球员续约时,薪金涨幅只要达到20%以上,这位球员就属于BYC。此外,凡是工资总额在工资帽以上的球队,与本队新秀合同到期的球员续约时,薪金涨幅只要达到20%以上,这位球员也会属于BYC。

按照规定,BYC球员在被用来进行交易时,他的价值只能按年薪的一半来计算,此举是为了限制某些球队为了得到某位球员,而随意给本队自由球员开出大额合同,强行达到薪金对等完成交易的做法。

BYC球员在BYC资格生效之后6个月,或者下一个6月30日(两者取晚者)之前有效。
举例:2007年夏天,科比-布莱恩特一度提出转会要求,希望前往芝加哥公牛。当时,科比的年薪为1771万美元,公牛如果愿意交易,就需要拿出1771万美元左右的筹码,而这势必会让公牛的阵容伤筋动骨。但是,当时P.J.-布朗的合同恰好到期,如果没有BYC的限制,公牛完全可以与有权享受拉里-伯德条款的布朗,在不受工资帽限制的情况下签下一纸为期一年,价值1771万美元左右的合同,然后搭上一些选秀权,和洛杉矶湖人交易科比。但是,在BYC的限制下,公牛要想“投机取巧”得到科比,必须至少给布朗开出一份为期一年,价值3542万美元左右的合同,才有可能完成交易。要知道,这可不是一个小数目,再加上随之产生的奢侈税,公牛最终还是无奈地放弃了交易科比的方案。

⑤ NBA的霸王条款是怎么回事都有谁签订过

在NBA联盟被俗称为霸王条款的英文全称是no-traded clause,简称NEC。也即交易否决权。通俗的说就是在双方所履行的合同期内,拥有NEC条款或特权即意味着相当于常任理事国在联合国的一票否决权。 而科比是联盟目前惟一一个在合同上拥有NTC霸王条款的球员,即交易否决权(no-traded clause)。也就是说球队在未取得科比同意的情况下,不能把他作为筹码来进行交易。也即是说在合同期内,科比首先是有权选择新东家,而不是被动的等待球队交易。 北京时间5月30日科比在接受ESPN Radio 1050的采访时提到希望被交易出去。如果科比选择中止最后两年合同,那么将自动放弃4780万的总薪水。湖人交易科比的唯一障碍就是“不允许交易(不允许转会)”条款,为了交易科比,湖人必须自行删除这项条款,而这也需要得到科比的同意。此外,科比的合同里还拥有一条转会保证金(trade kicker),即如果科比被交易,他将从新东家那里得到大约950万——1300万美元的转会保证金,这部分钱属于一次性付清的签约奖金(signing bonus),并不会记入工资帽。好了,新在我们可以发现如果一旦进行交易,科比将完全掌握主动,当然如果他很好的利用这个唯一的交易否决权的话。 在NTC霸王条款的保护下,科比会选择哪一支球队呢?真的是休斯敦么? 科比的薪水是7年 1亿3640万美元,2011夏到期,本赛季薪水1770万美元。2000年的时候麦蒂在魔术签了一份7年9288万的合同,2004年的时候与火箭续签三年6300万美元的合同,2010年到期,本赛季薪水1690万美元。在薪水上科比与麦蒂基本持平,所以科比与麦蒂地交换在理论上是可行的。对科比来说,与姚明联手竞争总冠军,他会非常愿意。也许在明年我们真地会看到科比穿上火箭的24号球衣与姚明并肩战斗。 既然交易否决权如此漂亮,为什么联盟的其他球星不将此项写入自己的合同呢? 让我们回顾一下上半年的交易大鱼艾弗森,答案对自己的交易并没有决定权,他的合同里并不包括交易否决权的条款。这在前面已经提到,湖人的科比是唯一一位对交易有否决权的NBA球员。为什么呢? 在NBA,只有八年以上的老将和在同一支球队效力四年以上的球员有资格在合同中加入交易否决权条款。问题是,极少有球员和某支球队形成这种情况,然后在自由球员市场上协商这个条款。像艾弗森这样的明星球员,通常在效力联盟满八年之前就签订大额合同,也就是说大部分人都是因为无法等到满足霸王条款的到来就已经将自己交给了球队。而NBA的续约合同并不允许球员更改主要条款,没错,这就是问题所在。也就是说,球员必须进入自由市场才能更改这个主要条款。 艾弗森尽管在76人了整整11个赛季。但是他的四年7240万美元的延长合同是从上个赛季才开始,也就是说和他在联盟效力未满八年时的合同一样,不可能有交易否决权条款。当然,也许他当时续约76人的话也许现在可以成为拥有交易否决权的第二人。 科比的情况是他在2004年夏天成为无限制自由球员,而且正好结束了自己的第八个赛季。当时的湖人在送走奥尼尔后不可能再失去科比,在此情况下最终与科比签订了一份包括交易否决权在内的七年将近1亿4千万美元的合同。这个时候我们发现什么,科比很好的为自己谋求了主动,当然是在合同上面,那我们是不是有理由相信他会更好的利用他所拥有的唯一的霸王条款呢?也许我们所有人都低估了科比在这种“大事件”上面的操控能力,因为他是联盟拥有交易否决权的唯一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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