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全国将逐步取消活禽市场交易,养殖业又要受累了
在市场上买活禽的时代,即将过去了。以后想要在市场上买到现宰杀的活禽,基本上是不可能了。如果真的想买,或许就只能去农村的养殖户家里去买了。以后在市场,再也不会看到有现杀鸡鸭这种血腥场面了。而市场里,也不会有活禽出现,搞得整个市场味道又重,卫生又差了。
从长远来看,取消活禽市场对养殖业会有一些影响。但是从长远来看,取消活禽市场对整个养殖业的发展,是起到积极作用的。
现宰现杀的活禽,并不代表就那么新鲜,更不代表口感会更好。经过集中处理,进行排酸的肉,比新鲜的肉口感更好,对身体也更健康。所以说,对于家禽来说,真的没必要吃现杀的,毕竟现宰现杀的活禽交易,不积能不能保证卫生,还容易传染疾病,吃着也不安心。
㈡ 全国将逐步取消活禽市场交易,如何看待这一做法
从我国新冠病毒的起始点已知,基本上都来自于批发市场,武汉新冠病毒起始点是华南海鲜市场,而北京的是新发地批发市场。因此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决定全国将逐步取消活禽市场交易。7月3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强调,将严厉打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禁止食用野生动物,限制活禽交易和宰杀,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广活禽集中宰杀,逐步取消活禽市场交易。
我觉得国家的做法很公正,打开活禽市场交易就有疫情感染的风险,而且风险大,关闭活禽市场就能降低风险,所以关闭活禽市场是肯定的。
㈢ 合肥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活禽交易秩序,预防和控制传染病,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活禽交易管理。
本办法所称活禽,包括鸡、鸭、鹅及其他可食用禽类。第三条活禽交易实行定点交易、严格检疫、隔离经营、定期防疫,逐步推行活禽定点宰杀、冷链配送、冷鲜上市。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活禽交易管理工作,健全重大疫情防控与处理应急预案体系,将活禽交易管理工作作为农贸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城市文明创建工作考核体系。
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机构,下同)对活禽交易管理承担属地管理责任,指导、督促相关政府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活禽交易管理工作。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活禽交易市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活禽交易市场设置、建设改造的规划、监督指导,技术规范的制定,活禽交易主体资格登记工作,对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农业行政部门负责活禽宰杀监督管理,做好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活禽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宰杀后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传染病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做好活禽交易市场外环境监测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活禽交易市场出入口秩序、周边地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流动经营活禽行为。
应急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做好禽流感疫情等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的管理,协助开展禽流感疫情等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商务、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交通运输、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活禽交易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禽类以及禽类产品安全交易、消费知识宣传,引导公众树立健康的禽类消费习惯。第七条活禽交易实行定点交易制度。不得在依法设置的活禽交易市场外从事活禽交易活动。
活禽交易市场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活禽交易市场设置规范。活禽交易市场设置规范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等部门制定并公布。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场举办者按照本市活禽交易市场设置规范对辖区内活禽交易市场进行改造,经依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第八条外地活禽输入本市的,经营者应当持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按照农业行政部门的规定申报查验。经查验合格后,进入活禽批发市场交易或者活禽屠宰场进行宰杀。第九条活禽交易实行追溯制度。活禽流通信息追溯系统的建设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等部门负责。第十条活禽交易实行凭证入场制度。进入活禽交易市场的活禽,应当附有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从活禽批发市场进入活禽零售市场交易的活禽,还应当具有活禽批发市场出具的流通追溯单据。第十一条城市活禽零售市场应当在农贸市场内单独分区设置,并设立独立出入口;农村活禽零售市场应当在农贸市场内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活禽交易市场应当设立相对封闭的集中屠宰间。第十二条活禽交易实行定期防疫制度。每月10号为定期防疫日。防疫日停止活禽交易,市场举办者应当清空经营场所内的活禽,按照卫生防疫要求,对交易场所、集中屠宰间、设施设备进行清洗和消毒。
市场举办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提前公示防疫日期。第十三条活禽交易市场举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定期防疫等制度并予以公示;
(二)组织对活禽交易场所、集中屠宰间、设施设备按照动物防疫条件进行一日一清洗、一周一消毒,对出入车辆及时清洗、消毒,收集废弃物和死亡禽类,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建立活禽经营管理档案,记载经营者的基本情况、进货渠道、诚信状况等信息,指定专人每日对活禽交易情况进行巡查;
(四)及时制止市场内违法交易活禽行为;
(五)使用活禽流通信息追溯系统,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流通追溯单据,留存活禽经营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六)制定从业人员防护制度,开展从业人员健康防护培训,落实卫生管理要求和健康防护措施;
(七)制订禽流感等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发现活禽异常死亡或者禽流感等疫情可疑临床症状的,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农业、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报告;
(八)对家禽病原学监测结果呈高致病性禽流感阳性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关停市场等措施,并配合农业、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做好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九)设置活禽安全信息公示栏,及时向消费者公示相关信息,进行消费提示和警示,接受社会监督;
(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环境监测、动物疫病监测、人员疫情监测等工作;
(十一)其他规定。
㈣ 全国将逐步取消活禽市场交易,农民养的活禽该何去何从
2020年的新冠病毒疫情开始的时候,我们就应该对这一点警醒。武汉新冠病毒起始点是华南海鲜市场,而北京市的新冠病毒的新起发地是批发市场。
7月3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陈谞强调,将严厉打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禁止食用野生动物,限制活禽交易和宰杀,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广活禽集中宰杀,逐步取消活禽市场交易。
从以上这几点我们就可以看出,如果不对活禽的交易进行严厉的改革。我们的生命安全风险系数就会增大,只有取消活禽市场交易才能降低这个风险,让百姓更安心,更放心。然而提升产业链质量,有一套完善的配送体系,才能有个安全、健康的生存环境,才能更好的保障居民消费。
㈤ 全国将逐步取消活禽市场交易是怎么回事
今日(7月3日)下午,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稽查专员陈谞介绍,农贸市场包括批发市场,是城市食品供应的重要渠道,据了解70%以上的畜禽肉、水产品、蔬菜水果,均通过农贸市场批发市场流入我们市场流通的。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督促各地时刻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认真落实属地管理的责任,切实加强农贸市场等重点场所的食品安全监管,以北京新发地市场为警戒,着力排查农贸市场安全风险隐患,部署加强批发市场等重点场所的食品安全风险的管理。
严厉打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禁止食用野生动物,限制活禽交易和宰杀,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广活禽集中宰杀,逐步取消活禽市场交易。
(5)安徽合肥什么时候取消活禽交易扩展阅读:
保障农贸市场食品安全措施:
一是根据疫情防控新形势、新要求,指导食品经营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责任,保证销售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最大限度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和疫情传播风险。
二是加强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检,对无法提供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畜禽肉类,无法提供产地证明、购货凭证的水产品一律禁售禁用,加大对位于地下、半地下场所的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的抽检力度,及时发现及时处置不合格产品。
三是严厉打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禁止食用野生动物,限制活禽交易和宰杀、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广活禽集中宰杀,逐步取消活禽市场交易。
四是加强菜篮子产品的价格监测,保证粮油肉蛋等生活必需品价格水平的稳定,加强对社区菜店、农副产品市场、大型连锁超市等督导检查,严肃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掺杂使假等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保证市场食品供应充足,价格稳定,质量安全。
㈥ 合肥市家禽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家禽交易行为,预防和控制传染病,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家禽交易管理。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家禽交易管理工作,健全重大疫情防控与处理应急预案体系,支持、引导冰鲜禽产品冷链供应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机构,下同)对家禽交易管理承担属地管理责任,指导、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家禽交易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家禽交易市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家禽交易主体资格登记工作,依法对家禽交易行为和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家禽防疫和宰杀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并指导家禽养殖、屠宰企业依法做好追溯体系建设。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家禽交易市场从业人员传染病的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家禽交易市场出入口秩序、周边地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流动无照经营家禽行为。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做好禽流感疫情等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的管理,协助开展禽流感疫情等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做好家禽屠宰厂(场)用地规划、选址等相关工作。
商务、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家禽交易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禁止活禽交易,实行家禽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冰鲜上市。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不得设立活禽交易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活禽交易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采购、饲养、销售、宰杀或者加工活禽。
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巢湖市、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应当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禁止活禽交易的区域。第六条各县(市)范围内实行活禽交易的,应当定点交易、严格检疫、隔离经营、定期休市,不得在依法设置的活禽交易市场外从事活禽交易活动。
活禽交易市场的设置,应当符合活禽交易市场设置规范。活禽交易市场设置规范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并公布。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场开办者按照活禽交易市场设置规范对活禽交易市场进行改造,经依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第七条家禽交易实行流通追溯制度。家禽流通追溯系统的建设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负责。第八条家禽交易实行凭证入场制度。进入活禽交易市场的活禽,应当附具流通追溯单据、检疫证明;冰鲜上市的禽产品还应当附具检疫标志和具备追溯功能的脚环或者其他产品标识,产品标识上应当标明禽产品的品名、产地、屠宰厂(场)名称、屠宰日期、保质期等内容。第九条商务、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等部门共同推进冰鲜禽产品冷链供应体系建设,支持家禽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冰鲜上市等环节的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第十条设立家禽屠宰厂(场)应当符合相关规划并具备相应的动物防疫条件。
家禽屠宰厂(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活禽进厂(场)查验登记、品质检验、产品召回、废弃物和病死家禽无害化处理、生产记录等制度,开展代宰业务的,还应当建立代宰协议制度;
(二)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进行屠宰;
(三)家禽屠宰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食品安全要求;
(四)做好家禽流通追溯工作,出厂(场)上市的禽产品应当附具流通追溯单据、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具备追溯功能的脚环或者其他产品标识;
(五)病死家禽以及经检疫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禽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第十一条集中屠宰的禽产品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冷链专用车配送运输,配送运输过程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并随车携带检疫证明。
配送禽产品的运输、装卸工具应当进行消毒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