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苏州活禽市场开放了吗
没有开放。根据2023年3月20日发布的相关新闻报道,苏州市已经于2022年7月31日关闭册燃纯所有活禽市场,并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了禁止活禽交易的州咐政策。这一决策是为了防止禽流感等传染病的传播,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段丛全。因此,目前苏州市没有开放任何活禽市场。
⑵ 一大批新规来了!6月1日起这些细节不注意可能会“犯法”
6月即将到来。6月1日起,国家和地方的一批新的规定即将实施。而在这些新规中,不仅有可以更大程度方便我们日常生活的规定,还有一些曾经被很多人不在意、忽视的细节。此后如果不注意,很可能“犯法”。
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推行
6月1日开始,辽宁、山东、广东、重庆、四川,将实施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而江苏、河南、湖北武汉、陕西西安将实施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无需回户口所在地办理,试点期限为两年,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
图片转自央视网
在先期江苏、安徽、海南、重庆、宁波试点基础上,从6月1日起,全国纳税人申报财产和行为税时,进行合并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通俗讲就是“简并申报表,一表报多税”。对纳税人而言,可简化报送资料、减少申报次数、缩短办税时间。
北京:
调整购买二手房提取公积金条件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购买域内存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明确,自6月1日起,申请人或其配偶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存量住房(即“二手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同时提供该房屋在北京市住建委签约备案的购房合同编号及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号或不动产权证号,联网核验无误后即可办理。
天津:
租房也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从6月1日起,天津市对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调整。新政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就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虽有自有住房,但经天津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认定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住房租房补贴资格的,租赁住房也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山东:
商品房公摊面积应在合同中明确标注
山东省住建厅日前发布通知明确,从6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商品房承销机构在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按照《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有关规定,将房屋(含地下储藏室、车位、车库)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其所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位及分摊面积在合同中予以明确(若储藏室、车位、车库按个销售,应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约定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上海:支持符合条件外资
率先在沪设立证券、基金管理机构
上海《关于加快推进上海全球资产管理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6月1日起施行,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率先在上海独资、合资设立证券、基金、养老金管理等机构;推动资产管理机构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管理;推动资产管理机构开展碳核算,开发碳基金、碳信托、碳指数、碳远期等碳金融产品。
将儿童安全座椅纳入全国立法
2021年6月1日起,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正式实施。首次将儿童安全座椅纳入全国立法。规定监护人应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
同时,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吸烟喝酒将违法
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将在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以及为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该法明确不良行为,如吸烟、饮酒、旷课、逃学、沉迷网络等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行为。
农村养老有法律保障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除了规定,每年农历秋分日为中国农民丰收节。《乡村振兴促进法》明确规定,国家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水平,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以及残疾人、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支持发展农村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
出现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规定紧急使用制度
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对创新医疗器械优先审评审批;对用于治疗罕见疾病、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和应对公共卫生事件等急需的医疗器械,可以附条件批准,加快产品上市;参照疫苗管理法,出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威胁公众健康的紧急事件,可以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紧急使用医疗器械等。
《条例》规定,落实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制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规定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加强产品上市后管理,建立并执行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对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的安全性、有效性依法承担责任。
上海:
为携导盲犬的残疾人提供便利
《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办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规定,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应当为携带辅助犬的残疾人提供便利。此外还规定,鼓励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建设更高标准的无障碍环境,创建无障碍环境示范项目、示范区。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研发、推广和应用无障碍通用设计技术、产品,提高无障碍环境的便捷化、系统化、智能化水平。
江苏:
殡葬服务不得捆绑或强制消费
《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要求,政府维护记载本行政区域内无丧葬补贴的居民提供遗体接运、暂存、火化等服务。同时规定,殡葬服务单位不得误导、捆绑或者强制提供服务,违者将被依法查处。
江苏无锡:
“禁区”卖活禽最高罚1万
《无锡市禽类交易管理办法》将自6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市区范围为活禽交易禁止区域。在禁止区域内从事活禽交易的,对经营者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提供经营场所者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本文来源:人民日报、央视网)
⑶ 苏州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活禽交易行为,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保护公众健康,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活禽交易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活禽包括鸡、鸭、鹅、鸽、鹌鹑、人工驯养繁殖或者合法捕获的野生禽类等供食用的禽类动物。
本办法所称活禽交易包括活禽销售、售后宰杀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活禽交易市场包括活禽批发市场,集贸市场活禽交易区、活禽零售商店等活禽零售市场。第三条本市活禽交易实行定点交易、严格检疫、隔离经营、定期休市,逐步实行活禽定点宰杀、冷链配送、冷鲜上市。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活禽交易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统筹规划定点屠宰厂(场)建设,引导、支持禽类产品冷鲜供应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建立禽类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第五条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活禽交易市场的行业管理,推进本市禽类产品冷鲜供应体系建设;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交易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活禽交易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和食用禽类动物屠宰监督管理工作;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活禽交易人员感染相关传染病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管、食品安全、交通、公安、环保、价格、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活禽交易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活禽交易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活禽交易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并明确活禽交易管理的相关部门及其监督管理职责。第七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禽类以及禽类产品安全消费知识宣传,引导公众转变活禽消费习惯。第八条姑苏区范围内禁止活禽交易。吴中区、相城区、虎丘区、工业园区范围内各设置一个定点活禽零售市场,上述范围内设置一个定点活禽批发市场。但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要求的现有活禽交易市场,可以经营至2016年12月31日,具体市场名录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于本办法实施后60日内确定,作为临时定点活禽交易市场向社会公布,公布后不再新增临时定点活禽交易市场。
定点市场以外禁止活禽交易。
各县级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确定活禽交易的范围、时限等。第九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卫生、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传染病的监测以及对季节性发病规律的评估,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暂停活禽交易。暂停交易的范围、具体措施和时间,由市政府向社会发布公告。
暂停交易期间,暂停交易范围内禁止活禽交易。第十条活禽批发市场应当符合以下设置要求:
(一)市场周围有围墙,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二)场内设管理区、交易区、废弃物处理区,各区相对独立。
(三)交易区内水禽与其他禽类分开存放,活禽宰杀区与存放区分开。
(四)有清洗、消毒和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排污系统应符合环保要求。
(五)配备焚烧炉等无害化处理设备。
(六)有专门的兽医工作室。
活禽零售市场应当符合以下设置要求:
(一)活禽经营区域与其他产品经营区域隔离,并有独立的出入口;活禽经营区域与消费者之间隔离,隔离设施上的发货窗直径不大于30厘米;隔离时,采用砖墙、钢化玻璃等材料整体隔离。
(二)活禽存放间内水禽与其他禽类分开,活禽宰杀间与存放间分开,宰杀间与出售间分开,之间全部采用钢化玻璃隔离。
(三)活禽经营区域墙面瓷砖到顶,设有排风装置;地面铺设防滑地砖,有一定斜度,设下水明沟;固定禽笼采用不锈钢材料制作,禽笼底部留15厘米以上的间隙;采用多层式禽笼的,在每层底部安装抽屉式接粪盘。
(四)有清洗、消毒和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排污系统符合环保要求。第十一条进入活禽交易市场的活禽,应当附有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第十二条活禽交易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活禽交易市场每周休市1天,并在市场内显着位置提前一个月公示。休市时间应当相对固定,不得随意变更。休市期间不得留存活禽。
(二)交易日和休市期间,应当按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禽类交易市场消毒指南》,对交易场所、宰杀区域、运载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清洗、消毒。
(三)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四)建立场内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的基本情况、进货渠道、诚信状况等信息,指定专人每天对活禽交易情况进行巡查。
(五)每天营业结束后对废弃物和死亡的禽类集中收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设置活禽安全信息公示栏,及时向消费者公示相关信息,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接受社会监督。
(七)制订动物疫情防控应急工作方案,发现活禽异常死亡或者有疑似动物传染病症状的,应当立即依法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八)组织开展活禽交易从业人员健康防护培训,落实卫生管理要求和健康防护措施。
⑷ 常州活禽交易市场在哪里
常州活禽交易市场在邹区镇建凌路东50米。根据查询相关地图显示,常州市邹区镇建凌路东50米凌家塘活禽吵兄批发市场升扮袭,包括活禽销售、售后宰杀等行为。活禽交易市场指活禽批发市场,集贸市场活禽交易区、活禽零售商店等活缺备禽零售市场。
⑸ 安徽省活禽交易管理办法
活禽交易由以下几个部门管理: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活禽定点屠宰管理以及与活禽交易相关的动物防疫工作;2、设区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活禽及禽类产品交易行为和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3、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相关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规定本市市区范围为活禽交易禁止区域,江阴市、宜兴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活禽交易禁止区域范围,并提前向社会公布。活禽交易禁止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活禽交易,不得为活禽交易提供经营场所。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活禽定点屠宰管理以及与活禽交易相关的动物防疫工作。2、设区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活禽及禽类产品交易行为和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3、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相关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活禽交易由以下几个部门管理: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活禽定点屠宰管理以及与活禽交易相关的动物防疫工作;2、设区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活禽及禽类产品交易行为和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3、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相关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综上所述,关于安徽省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的问题,建议参考上述内容,依法经营。
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⑹ 2021活禽交易政策
法律分析:规定本市市区范围为活禽交易禁止区域,江阴市、宜兴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活禽交易禁止区域范围,并提前向社会公布。活禽交易禁止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活禽交易,不得为闷桐活禽交易提供经营场所并桥。
法律依据:《无锡市禽类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禽类交易行为,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蚂蔽坦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禽类交易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禽类,包括鸡、鸭、鹅、鸽、鹌鹑等人工饲养被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禽类动物。
本办法所称禽类交易市场,包括农贸市场禽类交易区、禽类零售店铺等禽类零售市场以及禽类批发市场。
⑺ 常州市禽类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禽类交易行为和市场秩序,预防和控制禽类重大疫病发生和传播,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禽类交易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禽类交易,包括人工饲养、可供食用的鸡、鸭、鹅、鸽、鹌鹑等活禽的批发、零售、集中屠宰及生鲜禽产品的经营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活禽交易市场,是指有固定的交易场地、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对活禽实行集中现货交易的场所。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禽类交易管理工作。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活禽交易市场设置、改造和建设的监督指导。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活禽屠宰和禽类交易市场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开展禽类相关疫病的预防和控制等工作。
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禽类交易主体资格登记,对禽类进入市场交易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对无照经营禽类等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活禽交易从业人员感染禽流感等疫病的疫情监测和控制,指导活禽交易从业人员做好健康防护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在活禽交易市场外擅自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活禽交易行为。
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活禽交易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辖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禽类交易监督管理工作,明确禽类交易管理的相关部门及其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活禽交易应当在市场内进行。
活禽交易市场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相关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活禽交易市场。
本市城市人口密集区不再新建、扩建活禽交易市场,既有活禽交易市场逐步迁出城市人口密集区。第六条本市逐步在城市人口密集区实施活禽交易禁止制度。禁止活禽交易的具体实施范围由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活禽交易禁止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活禽交易,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采购活禽进行饲养、销售、宰杀、加工。第七条本市推行活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第八条活禽交易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交易区、屠宰区相对封闭,具有独立的对外出入口;
(二)配备病死禽无害化处理设施或收集暂存装置;
(三)配备排风、给排水、清洗、操作及垃圾收集等设施,符合消防、环保、食品安全等要求;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活禽交易市场应当实行一日一清洁消毒、一周一大扫除、一月一休市以及废弃物和病死禽无害化处理制度。第十条活禽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确保经营场地建设和设施配备符合有关标准;
(二)建立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指导和督促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进销货台账等制度;
(三)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进货渠道、信用状况等,并指派专人每天对活禽经营情况进行巡查;
(四)查验进场交易活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防止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活禽进入市场;
(五)设置活禽安全信息公示栏,公示活禽的检疫与产地等相关信息,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对活禽经营从业人员开展健康防护宣传,落实卫生管理要求和健康防护措施;
(七)指导和督促经营者进行清洁消毒,实施废弃物和病死禽无害化处理和休市制度;
(八)制定市场的活禽疫病防控应急预案及人感染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发现活禽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依法向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报告,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九)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人员疫情监测、环境监测、动物疫病监测等工作;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活禽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营经动物检疫合格的活禽,并在经营地点公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者销售凭证;
(二)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等制度。从事活禽批发经营的,还应当记录销售的禽类及禽类产品名称、流向、时间、数量等内容;
(三)每日收市后对活禽存放、宰杀、销售摊位等场所和笼具、宰杀器具等进行清洁消毒,并配合市场开办者实施废弃物和病死禽无害化处理;
(四)根据规定休市;
(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人员疫情监测、环境监测、动物疫病监测等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