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反洗钱可疑交易特征
交易特征是银行分析可疑交易的重中之重,一般来说可结合以下信息进行分析与识别:
1.分析付款人和收款人情况,例如在一段期间内出现多笔资金交易的付款人和收款人为同一人情形,就是显着的洗钱特征。
2.账户资金呈现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又不留余额等可疑特征。
3.关注账户提现情况,像是现金额异常放大,短期内由多个代理人或相同代理人在柜面存取现金。
4.特别要注意资金公转私或私转公情况,特别是资金以现金存入,令银行无法追溯交易对手的异常情形。
5.境外交易IP地址,尤其是不同主体的网上银行交易地址相同的。
6.有无规避监测行为,例如交易金额刻意控制在大额交易报告金额以下。
【拓展资料】
洗钱是指将犯罪或其他非法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收入,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转化,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洗钱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实施上述有关洗钱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常见洗钱情形:
(一)利用金融机构。
包括伪造商业票据;通过证券业和保险业洗钱;用票据开立账户进行洗钱;利用银行存款的国际转移进行洗钱;信贷回收;利用期货、期权洗钱。
(二)通过投资办产业的方式。
包括成立匿名公司,隐瞒公司的真实所有人;向现金密集行业投资;利用假财务公司、律师事务所等机构进行洗钱。
(三)通过商品交易活动。
洗钱者可能会因受到现金交易报告制度的严格限制,在短期内无法方便地将现金转变为银行存款,但大量持有现金对犯罪组织来说是极其危险的。为了达到尽快改变犯罪收入的现金形态的目的,购置贵金属、古玩以及珍贵艺术品,也是洗钱者选择的一种方式。
(四)利用一些国家和地区对银行账户保密的限制。
被称为保密天堂的国家和地区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有严格的银行保密法,除了法律规定“例外”的情况,披露客户的账户信息即构成犯罪。
二是有宽松的金融监管,设立金融机构几乎没有任何限制。
三是有自由的公司法和严格的公司保密法。这些地方允许建立空壳公司等匿名公司,并且因为公司享有保密的权利,了解这些公司的真实情况非常困难。
(五)其他洗钱方式。
包括走私,利用“地下钱庄”和民间借贷转移犯罪所得。
❷ 可疑交易标准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疑交易标准如下:1、如果一天时间内个人支付、汇款存款交易的金额超过了五万元的则属于可疑交易;2、如果一企业的一天的资金流动量,包括转账汇款取款等交易超过200万的则属于可疑交易;3、如果企业一天内进行了大量的多次的与自己企业本身运营内容无关的交易则属于可疑交易。
法律依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四)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累计交易金额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❸ 可疑交易的特征包括
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提前偿还大额贷款,但其还贷资金来源与现金流状况不符;客户经常存入旅行支票及外币汇票存款,特别是此类支票及汇票是境外开具,与其经营状况不符;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从其他单位银行账户转入,年利润汇出大幅超出原投入股本或明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保险类可疑交易】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和保险金额;投保时拒绝告知真实身份或提供虚假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财务状况等文件;以趸交方式购买高额保单不能合理解释;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和保单价值以及支付其他资金。
【证券类可疑交易】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低于但接近大额现金交易报告限额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客户短期内将资金分散存入、集中转出或集中存入、分散转出资金账户;客户的证券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
【期货类可疑交易】客户长期不进行或少量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长期不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突然在短期内原因不明地频繁进行期货交易,而且资金量巨大;客户频繁地进行以同一种期货合约为标的,在以一价位开仓的同时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价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支取资金;客户作为期货交易的卖方以进口货物进行交割时,不能提供完整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或者提供伪造、变造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
【基金类可疑交易】客户要求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且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文件;客户频繁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且无经济及合法理由;客户要求变更其
❹ 可疑交易甄别的基本原则
可疑交易甄别的基本原则?目的:可疑交易报告作为反洗钱监测系统的基础,对于监管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是尤为重要的,而各义务机构上报的可疑交易报告质量,将直接影响监管机构的反洗钱业务开展。所以我们说,针对可疑交易甄别的反洗钱审计,最核心的目的,就是为了确保可疑交易报告的质量达到监管机构的要求,而评估可疑交易甄别流程和制度,则是实现目的的途径。
标准:说到可疑交易报告的标准,无非就是3号令,银发98,99,108几套文,其中,重点需要关注3号令的以下几个变化:
第5条----下调了现金交易标准
第11条----增加了可疑交易报告的定性描述
第12条----新增了可以交易监控的基本要求
第13条----提出了定期评估交易监控标准并及时更新
第14条----提出了可疑交易报告的人工分析要求
第18条----新增涉恐名单监测要求
第21条----新增实施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信息洗头工和技术要求
审计程序
可以说,以上的一些变化,还有98,99,108号文上面关于3号令的细化要求,必须是年度审计关注的重点,年底了,如果还没搞清楚这些变化,赶紧看书,11月前要开始审计了。总结来说,反洗钱系统复杂,数据量大,作为审计人员,一定要抓住核心,重点关注制度和系统的适用性,考察流程中筛查逻辑的合理性。
评估反洗钱可疑交易制度及流程 (主要区分系统识别和人工识别两个情况)
首先是关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及可疑交易人工识别情况,这里的重点往下看,不多,但是审计人员必须要有足够的抽样,科学抽样可为后面的工作量大幅度降低,花点时间想想怎么抽样绝对有必要,此外,千万别让风控人员(可疑交易分析人员)自行抽样,不然可能你看一万个例子都找不出来一个不合规的(经验之谈)。然后,废话不多说,通过以下节点开展可疑交易甄别审计吧。
1. 评估评估反洗钱可疑交易制度及流程:明确异常交易送达相关人员提供沟通渠道,明确是否指定专人负责可疑交易的识别、研究和报告有专门识别可疑交易的系统。
2. 检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实用性:评估可疑交易监测系统以如何配合人工分析作可疑交易监测和报告程序,上报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符合规定,报告及时,要素完整。
3. 评估人工交易监测:明确反洗钱分析岗是否运用合理的筛选标准及排除理由对可疑和大额交易作具体分析工作,明确反洗钱分析岗是否可以在合理的周期内生成报告并按规定时间上报监管机构。
4. 评估报送可疑交易报告过程:评估机构是否从各业务条线发现的异常交易提交至专门负责评估异常交易的负责人或者部门,是否有主动上报机制。明确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上报情况;涉嫌恐怖融资的交易监控机制的合理性。
5. 测试可疑交易监测系统
可疑交易监测系统及报告过程的交易测试是为了确定该机构可疑交易制度是否得以充分有效地执行。范围及样本的抽取应基于以下几点:
1.涉嫌恐怖融资交易监控机制
2.黑名单测试
3.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测试
4.可疑交易标准测试
当然,反洗钱审计有多条思路,不同机构根据自身特点可总结出不同的审计流程的制度,但是,万变不离其宗,吃透了监管机构的意图再进行反洗钱审计,必将事半功倍。
❺ 如何判断大额交易是否可疑
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等四类新增义务机构应当充分认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预防、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重要意义。
切实履行《管理办法》规定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及时对本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做出安排,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合规管理工作,配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专业人员,加快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基础制度、信息系统建设。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分别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及其业务人员以现金方式收取保费的,应当及时将现金投保情况告知保险公司。
收取客户现金保费达到大额交易报告标准的,无论以何种方式与保险公司结算,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均应当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协助保险公司做好相关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并将获取的客户身份信息资料完整、及时传递给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