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税务局怎么认证贸易的真实性
如果仅凭一个双方签字的协议,是无法让税局认可贸易的真实性的。
要证明贸易的真实性,必须有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购货方的发票与销售方的发票以及发票与购销的货物必须完全一致(发票流一致)。二是资金收付必须一致,即购货方将相应款项支付给销售方的凭证(资金流一致)。三是运输方面的证据,谁承运的,承运的司机和车号,运输费用谁来承担(货物流一致)。至于双方合同或者协议,只能证明双方签过合同和协议,如果上述三流一致,即使没有合同或协议,都可以证明业务真实性。
⑵ 真实交易的判断依据
虚开判定实务中,对于什么是真实交易非常混乱,尽管三流一致的观点遭到冲击,然而对于什么是真实交易,目前仍旧各执一词,这种情况严重威胁交易安全。
一、四流之中谁代表真实交易?
一项完整的交易包括合同方向(简称“合同流”)、资金方向(简称“资金流”)、产品交付方向(简称“货物流”,当然产品不仅仅包括货物,也包括服务等等,这里考虑了约定俗成的表述方便)、还有发票开具方向(简称发票流),除了另有规定的特别情况外,发票应当根据真实交易而开具。
那么问题来了?合同流、资金流、货物流的三流中,到底谁才能代表真实交易,也可以理解为发票开具方向到底根据合同流,还是依据资金流,抑或是货物流。
(一)资金流无法代表真实交易
资金流无法代表真实交易,是因为:应收账款保理、第三人代为付款、第三人代为收款、司法调解(而减少付款)、债务重组、商业汇票制度、以债权支付货款等情况难以避免,如果资金流代表真实交易方向的,整个现代金融制度将荡然无存,也必将冲击现代民商制度。举例来说,李四买房子,房款从银行贷款而来,银行将贷款直接打给开发商,如果资金流代表真实交易的话,开发商得把购房发票开给银行,这个显然太扯淡。
更要命的是,有时货款尚未支付,发票就必须先行开具,如果资金流代表真实交易的话,发票到底该如何开具呢?而如果发票依法于付款之前之前开具后,纳税人想变更合同的支付内容呢?比如,双方协商减少付款金额。
很容易看出,有资金流未必是真实交易,没有资金流未必不是真实交易,故而,资金流显然无法代表真实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