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
为了培育和发展本市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交易原则)
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交易的进行)
本市所辖国有、集体产权的交易,应当在上海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产交所)进行,其他产权的交易可以在产交所进行。
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
出让方、受让方应当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并在产权交易合同中约定妥善安置出让方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的事项。
出让国有企业的,在作出出让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出让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的意见。
出让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应当经出让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作出决议。第六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是本市产权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产权交易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产管办)是本市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机构,在市国资办领导下对产权交易活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本市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国资办做好产权交易的管理工作。第二章产权交易机构第七条(产交所的性质)
产交所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服务,履行相关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事业法人。第八条(产权交易规则和产交所章程)
市产管办负责制定产权交易规则,并对产权交易规则的实施进行监督。
产交所会员大会制定产交所章程并报市产管办备案。第九条(会员)
在产交所从事产权交易中介活动,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经纪机构资格后,经市产管办予以资质认可,可以成为产交所会员。
产交所应当向取得会员资格的经纪机构颁发会员证,明确会员从事产权交易的中介活动范围。第三章产权交易方式和程序第十条(交易方式)
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第十一条(委托交易或者直接申请交易)
进入产交所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出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委托具有会员资格的经纪机构进行产权交易;也可以直接向产交所申请进行产权交易。
经纪机构在同一宗产权交易中,不得同时接受出让方和受让方的代理委托。第十二条(出让方提交的材料)
出让方委托经纪机构申请出让产权或者直接申请出让产权的,应当向经纪机构或者产交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二)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三)准予产权出让的有关证明;
(四)出让标的的情况介绍;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受让方提交的材料)
受让方委托经纪机构申请受让产权或者直接申请受让产权的,应当向经纪机构或者产交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二)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交易价格)
产权交易价格可以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协议确定,也可以采取拍卖或者招标方式确定。
国有产权的出让价格,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值作为底价。出让价格低于底价的90%的,应当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集体产权的出让价格,以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评估值作为底价。出让价格低于底价的90%的,应当经集体产权所有者同意。第十五条(合同的签订及内容)
出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转让意向后,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转让标的;
(二)出让方、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三)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债权、债务的承继及清偿办法;
(五)产权交割事项;
(六)职工安置协议;
(七)违约责任;
(八)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九)签约日期;
(十)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⑵ 陕西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产权交易行为,推动产权有序流转,促进产权市场发展,维护交易主体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产权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
本办法所称产权交易,是指产权主体将合法拥有的产权,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有偿转让的行为。具体包括:
(一)非公司制企业的产权转让;
(二)公司制企业的产(股)权转让;
(三)企业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财产使用权的转让;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转让;
(五)科技成果、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的转让;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的其他业务。
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产权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本省产权交易的管理和协调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产权交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产权交易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产权交易管理部门做好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产权交易机构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不以盈利为目的,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信息和服务的事业法人。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具备健全的机构章程、交易规则等制度。
产权交易机构根据需要可设立分支机构。第七条国有产权交易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鼓励和引导其他产权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第八条产权交易主体包括转让方和受让方。
转让方是指转让标的的合法持有者,受让方是指转让标的的购买者。产权交易主体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九条转让的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有纠纷的产权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条产权交易主体应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真实、完整、有效的交易申请及其他相关资料。
产权交易机构对符合前款规定的产权交易主体办理受理登记手续。第十一条转让方应当将产权项目信息委托产权交易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及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广泛征集受让方。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通过多种方式进行项目推介。第十二条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标、电子竞价等方式。第十三条产权交易双方达成产权转让协议后,应当依法签订产权转让合同。
产权交易机构对合法有效的产权转让合同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第十四条工商、税务、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应当对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产权交易的双方,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权证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五条产权交易双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或者产权交易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没有约定仲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六条产权交易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交易: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受限制或消亡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被司法机关立案,尚未结案的;
(四)依法不得参与产权交易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产权交易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交易:
(一)第三方与转让方对出让的产权有争议的;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
(三)依法应当中止产权交易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产权交易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交易:
(一)产权交易活动中止后满6个月,没有提出延长中止期限的申请或恢复交易申请的;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产权自然灭失的;
(三)转让方或者受让方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终止交易申请,产权交易机构审查无异议,经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的;
(四)依法应当终止产权交易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产权交易机构外进行国有产权交易;
(二)操纵产权交易机构或者扰乱产权交易秩序;
(三)妨碍转让方、受让方的公平交易;
(四)依法禁止产权交易的其他行为。
⑶ 在美国买房如何确保交易安全
大多数买家对于购置美国房地产仍有很多顾虑,其中之一就是怎么保障交易安全。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产权是否清晰可售,二是交易资金是否安全。美国的产权保险公司可以解决这两个问题,同时还会参与买家交易过户的全部环节,保障买家的权益。产权公司受美国的国家或州政府部门管辖,且拥有其颁发的资金监管执照,资金流动受政府严格监管,安全可靠。
图为提供给第三方监管机构的银行贷款额电汇示例
所以很多卖家在过户后的几小时内就可以拿到房款,这从根本上杜绝了房地产经纪人控制房款的机会。
四、产权保险公司的收费标准是多少?
通常产权调查的费用在200-300美元左右,而产权保险的保费为房价的0.3-0.5%,保额为房产总价。其实,美国各州也建有经纪人赔偿金储备系统,为了保护买家的权益。如果由于经纪人的错误造成了买家的损失,买家会得到相应赔偿,一次肇事赔偿的上限额度为5万美元。
五、为什么产权保险公司能够监管资金?
在购买美国房产过程中,产权保险公司从交易前的产权调查、提供产权保险、资金监管到过户登记已经全流程参与交易,逐步帮助买家规避风险。
1.将所有的资金汇入产权公司安全吗?产权公司占有资金,卷钱逃走怎么办?
在美国,第三方资金监管者通常是资金监管公司、产权公司或银行,而房产经纪人或委托人可以帮助客户选择合适的资金监管方。产权公司受美国的国家或州政府部门管辖,并且拥有其颁发的资金监管执照,其资金流动受政府严格监管。此外,产权公司需要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以备特殊情况下向客户赔偿。所以,资金交由产权公司监管是安全的。
2.如果产权公司破产了,我的房屋产权保险怎么办?
由于产权公司属于州政府保险部门的管辖范围,所以如果产权公司面临破产解散,就必须遵守州法进行关闭清算。通常在结束经营之前,面临破产的产权公司会被出售或者兼并。所有的保单也将被新东家接手,而监管账户和信托账户也将被重新清算。
美国房产市场体系非常成熟完善,资金方面非常安全,有这方面顾虑的购房者可以考虑。
⑷ 深圳市国有集体企业产权交易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国有、集体经济的退出机制,规范企业产权交易行为,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深圳市属各级非上市国有、集体全资企业整体或部分产权交易的行为;
(二)深圳市属各级非上市国有、集体资产控股或参股企业国有及集体产权交易的行为;
(三)深圳市属上市公司控股或参股企业国有及集体产权交易的行为。第三条 未上市国有、集体企业产权交易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禁止场外交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产权交易应遵循自愿诚信、平等竞争、等价互利及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产权交易双方应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对员工安置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产权交易不应损害他人利益及公共利益,产权交易双方应在产权转让合同中对转让方债权债务的承担等问题做出规定。第七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拟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政策,对国有、集体产权交易行为及交易机构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第二章 产权交易机构第八条 产权交易机构是经市政府批准、依法注册登记后设立的服务性中介机构。
产权交易机构从事国有、集体产权交易业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九条 产权交易机构的业务范围有:
(一)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
(二)提供产权交易信息、咨询服务;
(三)审核、监督产权交易行为的真实性;
(四)对产权交易行为进行鉴证;
(五)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产权交易的有关重大情况;
(六)经委托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年检;
(七)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业务。第十条 产权交易机构可以实行会员制、交易商制。第十一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产权交易机构章程和交易规则,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第三章 产权交易方式第十二条 产权交易可以采取招募、招标、拍卖及市政府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具体交易方式由转让方确定。
采取招标、拍卖方式的,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募,是指转让方将拟转让的企业产权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期满后,转让方或转让方委托的中介机构向符合受让条件的潜在购买方发出邀请,通过审慎调查和意向谈判,确定购买方候选者,提交评审委员会确定优先谈判对象,通过谈判确定受让方的一种交易方式。第十四条 产权交易价格以评估净资产值为参考价,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免评估的,以审计结果为参考价,实际成交价低于参考价的,应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第四章 产权交易程序第十五条 产权交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交产权交易材料,办理产权交易委托手续;
(二)公开挂牌;
(三)办理求购;
(四)交易;
(五)签订产权转让合同;
(六)办理产权交易鉴证。第十六条 产权转让方申请进场交易,应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转让方主体资格证明、产权归属证明、准予产权转让证明、转让标的情况说明及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七条 申请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申请转让企业集体产权,应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通过并报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转让国有、集体企业产权的,应经法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并报相关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未经依法评估并报请核准或备案的,不得进行交易。第十九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对转让方、购买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在收到齐备材料后的3日内,做出是否准予交易的答复。第二十条 产权交易机构对准予交易的企业产权,应及时挂牌公布,定期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发布有关产权交易信息。公开挂牌期限为自挂牌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第二十一条 产权购买方申请入市交易,应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购买方主体资格证明、资信证明、求购意向等材料。第二十二条 外商及港、澳、台商购买企业产权的,应符合国家和深圳市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和产业导向目录。第二十三条 有专卖、专营或其他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产权的购买方,应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和条件。第二十四条 在公开挂牌期内及期满后,产权交易机构可以通过组织谈判、提供咨询等方式为企业产权交易提供服务,促进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