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简称为公平交易权。在消费法律关系中,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法律地位平等,他们之间所产生的行为属市场交易行为,因而应当段或遵循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即本法确立的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从而保证公平交易的实现。客观地讲,消费者和经营者进行交易,都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但从消费活动的全过程看,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往往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而处于弱者地位,因此更需要突出强调其公平交易权,以便从法律上给予特别保护。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如果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交易,则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权的表现(1)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质量是指商品或者服务的优劣程度,它反映着商品或者服务的使用价值。质量保障则要求商品或者服务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没有标准的应符合社会普遍公认的要求。价格是商品或者服务的货币表现,它反映出等价交换,质价神燃段相符,货值其价的尺度。价格合理则要求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与其价值相符,对有国家定价的必须按照定价执行,对国家没有定价的由交易双方按价值规律合理确定。另外,计量是否正确,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因为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大多是借助计量器具确定的,交易双方则根据计量器具的示值进行结算,这就要求商品或者服务的计量必须准确无误。(2)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强制交易行为的特征是违背消费者的意愿,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饭馆强拉客人进餐,书摊在游誉出售一本紧俏书时强迫读者必须另购一本滞销书,特别是一些公用企业利用自身的经济优势限定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商品。对消费者而言,强制交易行为不仅侵犯了其自主选择权,而且还侵犯了其公平交易权,因而消费者有权予以拒绝。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② 消费者权益的公平交易怎么实现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体现和落实: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还明确了消费者协会作为专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组织而存在。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③ 在市场交易中,人们应该遵循哪些交易规则
内容
1、自愿
自愿原则,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强买强卖,“搭配”销售风,是违反“自愿”的交易原则的。特别“搭配”销售风,是销售者利用某种商品短缺而硬性强迫消费者购买劣次商品的一种销售行为,是变相的“强卖”。
(1)、交易双方的出发点不同。卖者出售自己的商品但不愿意做亏本的事,希望在交易中必然能补偿自己的劳动消耗;买者购买商品但不愿意多花钱,希望交易按可以接受的价格成交以满足自己的消费需要。
(2)、交易双方的意愿不同。卖者希望商品卖得快多赚钱;而买者希望少花钱,购买到更多的商品和服务。
(3)、实行自愿原则,就是基于双方是不同的利益主体,出发点和意愿不同,使得任何一桩交易都必以自愿为原则,交易条件应该为双方所接受,不能使一方屈从于另一方的意愿。
2、平等原则
平等,是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也是市场交易的重要原则。平等,是指在商品服务市场上,尽管交易双方是以购买者和销售者的不同身份出现,但都是地位平等,机会均等的市场主体。市场经济是一种平等经济,买卖破方、卖卖双方、买买双方在市场上是一种平等竞争、平等交换关系。
任何“势利眼”、“以貌卖货”、以地位和官职高低卖货的现象都是违反平等交易原则的,是对市场秩序的破坏。
(1)、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它要求同样的商品卖同样的价钱,实现等价交换。
(2)、为了实现等价交换,市场不管交易双方的身份和地位如何,要求买卖交易双方地位平等、机会均等,是一种平等竞争、平等交换的关系。
(3)、实行平等原则,就是基于交易双方是地位平等、机会均等的市场主体,不存在谁比谁优越或谁对谁恩赐的问题。
(4)、实行平等原则,就是对每一个市场交易主体而言,都应享有人格尊严得到尊重的权利。
3、公平原则
公平,是市场交易的灵魂,是衡量市场交易活动是否有序、是否规范的试金石。公平的行为指在交易中明码标价、称平尺准、童叟无欺。
而缺斤少两、坑蒙拐骗、黑市交易等现象,则是违反公平的市场交易原则,消费者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甚至消费者的生命也会受到侵害。公平的市场交易活动—旦遭到破坏,种种矛盾和纠纷就会不断出现。
公平原则是把消费者作为弱者来保护。这是因为,在交易过程中,经营者可以利用所拥有的场所、设备和工具,为自己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尽管交易过程表面看是“自愿”和“平等”的,实际上是不等价交换,构成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造成了不公平的后果。
如一方缺斤短两,一方自愿购买。表面看,这种市场交易活动似乎是自愿和平等的。实际上,消费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这种商品的,并不是真正自愿的行为,并不是真正处在平等的地位。
即使说消费者自愿购买,由于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侵害,受到坑蒙拐骗,这种交易活动也是不公平的。仅有自愿平等的原则并不能保证市场交易具有公平的结果,实行公平原则是实现市场交易规范有序的灵魂。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是现代市场交易活动的基本精神。
现在我国市场上假冒伪劣、掺杂使假、以次充好、非法销售等种种现象,都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这种现象的存在,对我国建立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危害极大。
如市场上假烟、假酒、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假名牌商品等泛滥,已经对市场产生了很大的冲击。在市场交易中不讲诚实信用,已不仅仅是销售商品的问题,它将带来严重的后果,决不可等闲视之。
遵守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在商品服务市场上,不仅仅是销售者的道德,而是销售者和消费者都应具有的道德。
(3)如何实现公平交易扩展阅读
市场交易规则的首要职能是规范市场交易方式,要求市场交易规范化。其中主要包括:
一是交易公开化,即一切交易活动都要在有组织的市场上公开进行,明码标价,公平交易,不容许幕后活动与黑市交易;
二是交易货币化,即交易以货币为媒介,让货币执行价值尺度的职能,以防止不等价交换和不公平交易,使交易建立在货币价值尺度的基础上;
三是信用票据化,即通过信用票据而促进商品交换,并使商业信用规范化;
市场交易规则的第二个职能是规范交易行为。
在这方面,市场交易规则主要是要形成自愿的而非强制的公平交易,使买卖双方进行双方互惠和货真价实的买卖活动,反对和禁止强买强卖、巧取豪夺、坑蒙拐骗等非法行为。
为此,市场交易规则一方面是要求交易双方规范地进行交易活动,禁止各种非正当交易;另一方面是为双方的规范交易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包括反对各种垄断和改变严重短缺或严重过剩的市场格局,为市场规范交易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市场交易规则的第三个职能是规范交易价格。
价格规范化是市场交易有序化的重要内容和基础,市场混乱往往突出表现为价格的混乱,因而市场交易规则必须把规范价格作为重要的内容。
市场交易规则要明确价格形成制度,对于包括作价原则、作价方法、申报和监督制度在内的一整套价格形成过程,都要作出明确规定,不允许任何交易者违背价格形成制度。市场交易规则规范交易价格的重点,是防止无根据定价,牟取暴利及不必要的转手加价,特别是有意识地搞涨价风潮,破坏市场价格的稳定。
总之,市场交易规则要通过各种规定而使价格形成机制规范化,通过规范价格而保证市场有序运行。
四是交易规则化,即交换必须依据规则进行,如经营场地规则、计量器具规则、批发和零售规则等,以形成良好的交易秩序。
④ 运用经济生活的有关知识为如何实现社会公平提几条合理化建议
经济活动最初从家庭、部落、民族内部出现分工合作开始,社会经济发达到今天却失去了许多公平交易的原则。1.社会向大众提供公困饥开的工作机会。2.社会经济必须有明确的经典体系,可以用来经世济民。3.教育必须提供丰富的真实信息指导经济社会。4.持续的教育投察返入不仅只是家庭为主要负担,社会汪没返必须更多投入扩展教育事业。
⑤ 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包括的内容有哪些
⑴ 安全权。安全权是我国消费者最重要的权利,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安全权的具体内容包括源宽两个方面:一是生命健康权,即保持身体各器官及其机能的完整以及薯友生命不受危害的权利;另一是财产安全权,即消费者财产不受损失的权利,财产损失有时表现为财产在外观上发生的损毁,有时则表现为价值的减少。 ⑵ 知情权。知情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了解与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有关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一般来说,对商品和服务中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一切信息消费者都有权了解,但是,与消费者利益没有直接联系的信息以及法律保护的技术、经营信息除外。 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一方面要求经营者提供的情况要真实,不得作虚假表示,不得作令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另一方面要求消费者本身提高消费水准,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全面了解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切实行使自己的知情权,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⑶ 自主选择权。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根据自己内心意愿选择经营者、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该权利具有三个特征: ① 选择经营者、商品或服务的行为必须是自愿的; ② 行为必须是合法的,不能损害经营者的利益; ③ 只能限定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上,不能扩大到使用商品上。 ⑷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权是把消费者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其核心是消费者以一定数量的货币可以换得同等价值的商品和服务,这是衡量消费者的利益是否得到切实保障的重要标志。在消费法律关系中,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市场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但客观地说,消费者在实际交易中往往处于不利的弱者地位,因此,有必要从法律上强调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⑸求偿权。求偿权是指消费者人身、财产受商品或服务损害时可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关于该权利,需注意以下三点: ① 消费者只要因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就可以依法获得赔偿,而并不以经营者过错为必要条件; ② 赔偿有多种形式,除赔偿损失这种最基本、最常见的形式,还有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其他形式; ③ 权利主体除消费者外,还包括第三人,即因为偶然原因在消费事故发生现场受到损害的其他人。在消费者或第三人死亡的情况下,其近亲属可以行使求偿权。 ⑹ 结社权。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依法建立社会团体的权利。消费者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通过有组织的活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既是一项权利,也是国家鼓励全社会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体现。 ⑺ 获得有关知识权。该权利是指消费者享有依法获得消费知识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知识的权利。消费者获得有关知识,是其进行消费的前提,也是其自主选择的基础。这项权利的实质是,消费者有权要求国家机关、消费者组织和大众媒体利用多种形式,提供有关消费知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 ⑻ 受尊重权。受尊重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这项权利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人格尊严受尊重权,这是公民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消费者作为公民应该享有的最起码的权利之一;二是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尊重民族的风俗习惯,就是尊重民族感情、民族意识、民族尊严,这对于预防民族纠纷,促进民族团结,保护各族人民,特别是少数民族人民的利益,都具有重大意义。 ⑼ 监督权。监督权是指消费者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消费者保护工作雹手亮进行监察、督促的权利。 消费者的监督权,具体可以分解为四种权能,即检举权、控告权、批评权和建议权
⑥ 公平交易,是什么
切的说公平交易是一种民事行为上的行为规范,法律上更多的把它确定为一种权利,即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从经营者那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交易的双方——经营者和消费者都应当遵守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即平等自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这些原则的确立为的是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实现公平交易,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进行公平竞争。全面地讲,消费者和经营者在市场活动中都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但是,从消费活动的全过程看,消费者往往处举拿于弱者地位,更需要从法律上给予保护,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公平交易权的内容是很广泛的,其具体表现正缓搭又与消费者的其他权利有交叉,因此在国外的立法中,明确赋予消费者以公平交易权的并不多。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考虑到现实生活中消费者这方面权利经常受哪好侵害的实际情况,突出强调了消费者的这项权利,并且根据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几种情况,规定了这一权利的主要内容:“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⑦ 怎样谈判才能做到双赢
谈判是一个双方协调、互助,达到共同目标的过程。双赢的谈判包括以下几个要点:
一、双方都觉得自渗明己赢了;二、双方都关心对方的目标;三、双方都对事不对人;四、双方都觉得对方会守信用;五、双方都希望能够再次谈生意。
谈判中最重要的守则是在不损害自身利益的前提之下,可以拿出一些有利于对方的东西。
双赢的谈判涉及很多方法与策略,对于达成谈判成果有很好的促进作用。
善用压力进行谈判
在谈判场上我们经常会开遭遇时间的压力,此时,要掌握利用时间压力进行谈判的重点:
一、有时间压力的情况之下,人会变得比较有弹性,会答应之前还在坚持的条件;
二、如果你自己有时间压力,不要让对方知道,否则对方会很容易控制你;
三、要记得80%的谈判,都会在最后20%的时间里完成;
四、事先要把所有的细节都讲清楚,千万不要以后再说,一旦以后再说就容易变卦。
买卖双方都有时间压力,而且有八成以上的让步都是在最后那两成的时间里做出来的。所以,谈判越到后期,就越要谨防自己做出前面80%的时间没有做出的让步。本来前面坚持了很久,可是后来发现时间快到了,如果再没有一个结果的话,谈判就会无效,所以在最后很快就做出让步。
在谈判过程中,选择越多的人越占优势,越有条件用时间给对方施压。千万不要听信对方“以后再谈”之类的话,这是在拖延时间。当你被拖延的时候,到最后就有时间压力,以致不得不做决定。很多商家会提供限时优惠政策,在特定的时间内给10%或者20%的折扣,过了这段时间之后就没有优惠了,这也是利用了时间压力。很多人怕错过这个难得的机会,购买情绪立刻被调动起来了。
时间压力另外一个层面的意思是,让对方谈得越久就越有可能让他们跟随你的想法,做出你想要他们做的决定。因为谈得越久,双方的互动就越多,建立的关系就会越好。有时候终止投资好过于硬着头皮继续去谈不合适的投资,要懂得说不,懂得什么时候应该适当地停顿,什么时候应该适当地停止,而不是硬着头皮继续谈下去。
组合搭配促成谈判
通过组合搭配促成谈判的第一个简单模式,叫预留请示上级的空间。在谈判过程中,不要让对方以为你就是那个有权利做决定的人,永远要留有一个模糊的上级,避免自己在谈判场上成为被围剿的对象。在谈判中,上级越模糊越好,如果清楚了,可能这些所谓的上级就会成为下一波被围剿的对象或者锁定的目标。这里有两个原则:一、不要让对方觉得你有决定权,否则你在谈判中会处于劣势;二、在改变提案或最后要做决定的时候,要预留请示上级的空间。如果告诉对方你就是最后拍板的人,就会失去更多的谈判筹码。所以,不管到什么时候都要让对方知道,你依然需要请示上级。比如,谈判进行到一半,对方说,如果你可以给我10%的折扣,我就买了。这时候你应该说,我很希望做这笔生意,可是必须打个电话,跟老板争取一下。
自己请示上级有几个要点要坚持:
一、不要让对方知道自己有权利做决定;
二、找到模糊的上级,如果你是老板,可以设置一个;
三、放弃自我意识,不要让对方诱使你承认有权利做决定;
四、要让消禅对方承诺,如果提案符合要求,他有权利做决定,把决定权交给对方。
如果对方要请示上级,我们怎么办呢?想办法不要让对方请示上级,有以下三个做法:
一、激起对方的自尊心,刺激他做出决定;
二、让对方答应回去帮你说好话;
三、视条件成交。这是逼对方在离开谈判现场之前先做一个承诺。告诉他,如果老板不同意就取消计划。
丛桥告以上是跟请示上级有关的谈判策略,下面谈谈黑脸白脸的策略。在跟对方谈判的时候,如果对方有两个人就要提防对方推出黑脸白脸策略。反制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第一,直接揭穿。很直接地问对方:“你们是在演黑脸白脸吗?怎么一个要一个不要,到底公司的立场是什么?我到底应该跟你们谁谈才对?”这样就揭穿了对方继续使用黑白脸策略的意图。
第二,替自己也找一个黑脸。对方说这样不能答应,你可以立刻搬出另外的人来,这个人会说:“抱歉,刚才所谈的都是在不了解公司的情况之下进行的,既然还没有签约,一切都必须要重谈。”
第三,直接找到对方的上级,由上级来处理这个事情。
第四,让黑脸说话。可以说:“好吧,既然你的意见最强烈,那你说怎么做。”诱使对方先开价。
第五,直接把他们两个的意见统一,这样就把黑脸白脸挡掉了。
第六,拆穿对方的身份。
化解谈判障碍僵局
在谈判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三种困难:
第一,障碍。是主要意见的分歧,会对交易造成威胁。
第二,焦灼。一直在对话,就是没有办法找到解决方案,只能僵在那里。
第三,僵局。毫无进展,双方都认为根本无法再谈下去了。
这三种情形都有不同的处理方式。遇到障碍的时候,可以采用迂回法,迂回法是把这个障碍放在一边,先解决其他小事情,利用小事情来积累更大的动力,到时候障碍就会比较容易解决。
遇到焦灼的情况,有四个可以参考的处理模式:
第一,改变谈判地点。换个地点就换了一个心情,可能就换了一个结果。
第二,缓和紧张的情绪。
第三,同意交付仲裁,来解决未来可能遇到的问题。
第四,更换谈判的成员。
如果谈判陷入僵局,唯一的出路就是引进第三者,对整个事情提出一个仲裁。双方必须要同意,如果仲裁者提出一个新的方案,必须愿意共同遵守仲裁人的决定,这很重要。所以,引进仲裁是为了更有效地解决问题,这个仲裁者一定是双方共同相信的中立者。
查明底细各取所需
在谈判中,查明对方的底细,满足对方的要求,保护己方的利益,是很重要的。
在谈判过程里,有时候会遇到买方很生气的情况,我们可以遵循以下几个步骤来化解:第一,问清对方到底想做什么。如果他威胁你说:“你们不给我解决的话,我就立刻去网络上贴消息,让大家都知道这个事情。”你要知道这些并不是他最想做的事,他真正想要的是弥补损失。所以,对于愤怒的买方,要回应而不是反应。反应跟回应的差别是,反应是随机的,没有经过完整的思考;回应是经过一段时间的沉淀,经过思考后得出的解决方法。第二,交换资讯。把你所知道的告诉对方,要求对方也把他所知道的告诉你。然后再进行适当的处理。第三,寻求妥协。寻求一个让双方都能够妥协的办法,在解决问题的同时也要兼顾自身的利益,绝对不要对方提出什么要求都全部答应。
在谈判收场时,要遵循一些基本的规范:
第一,拟定合约时,最好由你方来拟,不要由对方来拟合约。这样,对方就会在你所拟的范围之内,做适当的改动。
第二,谈判中要让对方觉得你是大智若愚。
第三,在拟定合约的过程里,绝对不能随意地改动条件。如果对方坚持要你额外增加一些内容,一定要运用这几个策略:一、我可以帮你写下来;二、可是我不知道上级怎么想;三、我回去跟他们说说看;四、如果不行的话我也没办法。
在谈判的过程中,要时刻留心几件事情:
第一,注意对方的肢体语言。当一个人的身体越往前倾的时候,就代表他对这件事的依赖度、信任度越来越高,从而判断对方成交的可能性。
第二,留心那些复杂的金额。当对方把数字写得越多、越详细的时候,要注意会不会掉入数字的陷阱。当对方讲的话、写的东西、表达的方式,你越听不懂、看不懂的时候,越要提高警惕。如果跟一个法国人谈判,双方一直用英文谈,可是后来他们开始讲法文了,这代表他们的要求已经到了最关键的时刻,需要用对方听不懂的语言进行更详细的讨论。
第三,要注意故意把数字拆开的做法。他们的东西明明比别人贵了20万,可对你却说:“虽然我们的产品比其他的贵了20万,可是这20万可以多用2年,别人只用一年的话,我们可以用3年。”当他开始玩这种数字游戏的时候,就要留心他讲的到底是对还是错。
第四,善用白纸黑字的力量。在签订企业合约时,要看清楚了,才决定要做还是不做
⑧ 经济法如何保障交易公平——从功能视角研究市场规制法
摘要:合同法是规范交易的基本法,但不足以保障交易机会配置和交易过程及结果的公平。
经济法中的市场规制法通过抑强扶弱等手段保障交易公平,从而促进交易。从交易促进的视角 研究 市场规制法,可以较好地构建市场规制法的内部结构,从而使市场规制法成为一个逻辑严密的经济法子系统。
关键词:交易公平合同法经济法市场规制法纵观经济法学史,对市场规制法的研究很少从交易的视角展开。由此而产生的弊端主要有二:第一,市场规制法促进交易的功能得不到阐释,其与合同法促进交易的功能得不到区分第二,由于缺乏一个正确的切入点对市场规制法进行研究,因此归属于市场规制法的各项 法律 似乎独立存在,其内在的关联却没有得到认识。这就阻碍了对经济法的深入研究,使 目前 对经济法较多 问题 的认识只停留在表层上,同时在研究路径上使经济法学与民法学相割裂,更给人一种经济法杂乱无章的感觉。本文从功能的视角研究市场规制法如何在民法的基础上促进公平交易,并基于这一功能研究市场规制法体系内在的逻辑联系和各法律之间的关联。
一、交易公平的障碍 分析
交易公平是指交易机会配置的公平和交易过程及结果的公平。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交易时时会发生,但交易公平并不会随之而来。有诸多因素会 影响 交易公平的实现,如交易双方地位、信息拥有量、讨价还价能力、财产拥有量等的差异都会破坏交易公平的实现,成为公平交易实现的障碍。就其关联而言,地位障碍是从交易主体的角度影响交易公平的实现,信息障碍是从交易标的的角度影响交易公平的实现,资源障碍则是从交易标的和交易纠纷处理能力的角度影响交易公平的实现。
(一)地位障碍
交易双方的地位差异会直接导致交易的不公平。因为这种差异往往使处于弱势地位者在交易决策时不敢讨价还价,从而使其自身利益不能在交易中得到体现。如奴隶主与奴隶之间公权机关与私人主体之间,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②均因地位差异而使弱势方(奴隶、私人主体、劳动者)的利益受损。交易双方的地位差异既可能是事实上形成的,也可能是法律造成的,因此需要研究法律如何减少这种差异,对要消除的差异如何运用法律的力量进行消除。
(二)信息障碍
对交易双方而言,交易是一种决策,而决策需要充分、有效信息的支持,如果信息有错误或不足,决策往往也会错误或不当,从而导致交易的不公平。换言之,信息问题会直接影响到交易者的讨价还价能力,而能力弱者的利益在交易中往往会受到损害。实践中,影响交易公平的信息障碍主要有二:第一,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即信息在交易双方之间的分布不均匀,其中一方处于信息优势,另一方则处于信息劣势。处于信息优势的一方往往可以利用其优势信息侵害信息劣势者的利益,而信息劣势一方则因为信息拥有量不足而无奈受害。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分工的普遍化,信息不对称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因此,法律对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解决就显得相当必要和迫切。第二,交易一方故意制造虚假信息。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都有制造虚假信息的动机,如果没有良好法律的抑制,则交易双方制造虚假信息的行为也会普遍化,以通过这种虚假信息骗取交易对方的利益。
(三)资源障碍
从广义上说,上述地位障碍和信息障碍都属于资源障碍,但此处所说的资源仅指交易双方拥有的财产。财产拥有量的差异导致不公平交易主要有两条路径:第一,财产拥有量的大小直接影响到交易者对交易信息的收集和处理能力,因而进一步影响到其交易决策。进言之,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财产拥有量小的主体所做出的交易决策要劣于财产拥有量大的主体做出的决策。第二,在信息充分的情形下,不公平交易往往在交易者之间产生纠纷,而纠纷的解决也需要耗费资源,所以财产拥有量的大小会直接影响到交易者对解决交易纠纷意愿的强弱和能力的大小。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形之下,当交易双方财产拥有量差异很大时,财产拥有量小的交易者在解决交易纠纷时会处于相对更为不利的地位,而这会导致后续的、更多的不公平交易。
由于众多障碍因素的存在,公平交易并不是某一个部门法所能实现的,而需要借助于整个法律体系的作用来实现交易公平。具体言之,公平交易的实现既需要作为交易基本法的合同法,又需要作为交易促进法的经济法;既需要直接规范交易行为的法律,又需要优化交易环境的法律。
二、合同法规范公平交易的不足
合同法是有关交易的基本法,但作为一种私法,其对公平交易的贡献主要在于确认形式公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 自然 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这里的“平等主体”和“法律地位平等”是一种典型的对形式公平的确认。形式公平是“人生而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理念在合同法中的具体化。它排斥了人在法律地位上的绝对差异。然而,在一个等级森严的身分社会
,法律地位差异的现象相当普遍,其直接后果是社会交易范围的缩小以及交易公平的丧失。法律确认形式公平,就意味着取消身分限制,使身分社会走向契约社会。同时,这种形式公平也使任何人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不受其他任何人的强制。这就是合同法对交易公平的贡献。但这种形式公平并没有彻底解决人类社会中的不公平问题,对事实上存在的不公平问题通过法律宣称公平的方式是解决不了的。也就是说,形式公平只是公平交易的前提,没有形式公平,根本不可能有交易公平可言,但只有形式公平也并不表明一定会有交易公平。虽然法律可以宣称交易双方地位平等,但交易双方的地位差异往往是一种事实。这种事实是合同法很难甚至不能改变的。虽然《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但事实上,只依据法律地位的平等是很难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因为交易各方之间的、实质上的不平等往往使其权利和义务的确定出现不公平。正由于合同立法只重视形式公平而不考虑实质不公平的现实,故其实现公平交易的能力十分有限。对此,我们还可以从交易资格与交易能力的角度进行分析。交易资格是一个法律问题,合同法上的形式公平只是使尽可能多的主体都拥有交易资格,亦即只解决交易资格问题;而交易能力则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纯粹的事实问题。不同的交易能力导致在交易中做出不同的交易决策,从而使交易主体对自身利益的维护程度也会不同。交易各方的交易能力差异越大,交易不公平的可能性也就越大。一般而言,交易能力的改变主要通过对强者的抑制或对弱者的扶助等方式实现,但这是作为私法的合同法力所不及的,不能要求《合同法》必须在确认形式公平的基础上创造各种实质公平,实质公平环境的创建应该是经济法的功能。但《合同法》可以对因实质不平等而导致交易不公平的这种结果设定相应的矫正制度,如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制度。《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无效。第54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或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这种制度确实有助于促进实现交易的公平,但这种公平的实现是事后的,是一种对已然的不公平交易的事后解决。如果进行经济分析就会发现,相对于经济法构建交易前公平交易环境的制度设计,这种制度的成本是很高的,并且其对不公平交易的减少或消除是间接的,其功能也不在于对不公平交易的预防。因此,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制度不应该成为应对实质不公平的惟一制度。对由实质不公平导致不公平交易的问题,更应该考虑一种事前的预防机制,在这种机制之下,不公平交易的数量会大大减少。
《合同法》作为 现代 法对实质公平所给予的应有关注,还突出地表现在附随义务的法定化上,即将以往仅以判例、学说、习惯为依据的附随义务,在《合同法》中予以明确肯定,使之转化为法定义务。如“总则”中第42条关于缔约责任的规定,第43条关于先合同义务中保密义务的规定,第60条关于合同履行中的通知、协作、保密等义务的规定,第92条关于后合同义务的规定:“分则”中也有许多条款,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分别对若干种合同的重要附随义务做出规定。这些规定对于附随义务的形态变迁具有划 时代 的意义,有助于交易中实质公平的实现。但是,合同法的私法本质决定了其对实质公平的追求仍存在局限。这主要表现在:附随义务的法定化并未改变其在合同当事人义务体系中的附随地位,并且其 内容 在《合同法》中仍不够明确和具体;法定化的附随义务仅有违约责任制度一般保障,《合同法》并未给予特别保障。因此,不能期望仅靠《合同法》将附随义务法定化就能达到理想的实质公平目标。③三、经济法对公平交易的贡献及市场规制法的内在结构
合同法直接规范交易,
经济法则并不直接规范交易,而旨在促进交易,其在交易公平促进问题上的主要贡献在于对交易前公平的构造。作为公平交易促进法的经济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其体系中的市场规制法。它构造公平交易环境的主要路径有二:第一,禁止人为制造不公平交易环境的行为,如对制造虚假信息行为的禁止。这种禁止性的工作必须由经济法完成,作为私法的合同法由于缺乏公权的支持和法律责任形式的不足往往不能胜任。第二,抑强扶弱以在一定程度内实现实质公平,如对垄断力量的抑制和对信息劣势者直接提供交易信息等。需要指出的是,《合同法》中存在两处类似抑强扶弱的条款。《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该条款对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事实上剥夺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缔约权,这主要是为了排除出现过多的不公平交易现象。在这种权利剥夺的背后更主要的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是对弱者的扶助。《合同法》第39-41条对有关格式合同做了详尽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些规定采取了与一般合同法完全不同的一边倒的做法,使格式合同提供方承担了更多的义务,同时也给予了格式合同接受方更多的利益。与市场规制法中的促进公平交易的制度一样,这种类似抑强扶弱的规定的功能之一也在于促进交易的公平,从这里可以看到民法和经济法在功能上的衔接,但其中还是有区别的,《合同法》中的制度仅限于对交易一方的权利限制,没有涉及公权的成分。鉴于《合同法》不可能运用公权进行大范围的限权,所以大规模的抑强扶弱工作还是需要由经济法中的市场规制法来完成。
⑨ 什么是公平交易 它的概念是怎么样的
公平贸易是一个基于对话、透明及互相尊重的贸易活动伙伴关系,志在追求国际交易的更大公平性,以提供更公平的贸易条件及确保那些被边缘化的劳工及生产者的权益(特别是南半球)为基础,致力于永续发展,公平贸易组织则积极的参与支持生产者、认知提升及志在改变传统国际贸易习惯的专案等活动。
外在的公平,即符合一般认知的对价而去得让渡物;来源于诚实信用;
内在的公平,交易人内心确信,如心甘情愿的以低价出卖货物,来源于意思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