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常州市禽类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禽类交易行为和市场秩序,预防和控制禽类重大疫病发生和传播,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禽类交易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禽类交易,包括人工饲养、可供食用的鸡、鸭、鹅、鸽、鹌鹑等活禽的批发、零售、集中屠宰及生鲜禽产品的经营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活禽交易市场,是指有固定的交易场地、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对活禽实行集中现货交易的场所。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禽类交易管理工作。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活禽交易市场设置、改造和建设的监督指导。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活禽屠宰和禽类交易市场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开展禽类相关疫病的预防和控制等工作。
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禽类交易主体资格登记,对禽类进入市场交易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对无照经营禽类等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活禽交易从业人员感染禽流感等疫病的疫情监测和控制,指导活禽交易从业人员做好健康防护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在活禽交易市场外擅自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活禽交易行为。
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活禽交易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辖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禽类交易监督管理工作,明确禽类交易管理的相关部门及其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活禽交易应当在市场内进行。
活禽交易市场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相关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活禽交易市场。
本市城市人口密集区不再新建、扩建活禽交易市场,既有活禽交易市场逐步迁出城市人口密集区。第六条本市逐步在城市人口密集区实施活禽交易禁止制度。禁止活禽交易的具体实施范围由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活禽交易禁止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活禽交易,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采购活禽进行饲养、销售、宰杀、加工。第七条本市推行活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第八条活禽交易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交易区、屠宰区相对封闭,具有独立的对外出入口;
(二)配备病死禽无害化处理设施或收集暂存装置;
(三)配备排风、给排水、清洗、操作及垃圾收集等设施,符合消防、环保、食品安全等要求;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活禽交易市场应当实行一日一清洁消毒、一周一大扫除、一月一休市以及废弃物和病死禽无害化处理制度。第十条活禽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确保经营场地建设和设施配备符合有关标准;
(二)建立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指导和督促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进销货台账等制度;
(三)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进货渠道、信用状况等,并指派专人每天对活禽经营情况进行巡查;
(四)查验进场交易活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防止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活禽进入市场;
(五)设置活禽安全信息公示栏,公示活禽的检疫与产地等相关信息,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对活禽经营从业人员开展健康防护宣传,落实卫生管理要求和健康防护措施;
(七)指导和督促经营者进行清洁消毒,实施废弃物和病死禽无害化处理和休市制度;
(八)制定市场的活禽疫病防控应急预案及人感染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发现活禽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依法向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报告,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九)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人员疫情监测、环境监测、动物疫病监测等工作;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活禽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营经动物检疫合格的活禽,并在经营地点公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者销售凭证;
(二)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等制度。从事活禽批发经营的,还应当记录销售的禽类及禽类产品名称、流向、时间、数量等内容;
(三)每日收市后对活禽存放、宰杀、销售摊位等场所和笼具、宰杀器具等进行清洁消毒,并配合市场开办者实施废弃物和病死禽无害化处理;
(四)根据规定休市;
(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人员疫情监测、环境监测、动物疫病监测等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⑵ 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活禽交易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城镇内的活禽交易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活禽交易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活禽,是指鸡、鸭、鹅、鸽、鹌鹑等供食用的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禽类。
本办法所称活禽交易市场,是指活禽批发市场和活禽经营门店(直销点)、农贸市场的活禽交易区等零售市场。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活禽交易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统筹规划活禽交易市场和定点屠宰厂(场)等建设,支持、引导禽类产品冷鲜供应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活禽及禽类产品安全消费知识的宣传,引导公众转变活禽消费习惯。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活禽定点屠宰管理以及与活禽交易相关的动物防疫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活禽及禽类产品交易行为和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相关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活禽交易从业人员感染禽流感等相关疫病的疫情监测和控制,指导活禽交易市场举办单位和经营者做好清洗、消毒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林业、商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活禽交易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设区的市城区内限制活禽交易,限制区域的具体范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限制活禽交易区域内不得设置活禽交易市场,不得从事活禽交易活动。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禽流感等疫病防控的需要,采取前款规定的限制措施。第六条限制活禽交易区域的禽类产品供应,实行活禽定点屠宰上市。
活禽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条件、审批程序以及屠宰管理参照《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限制活禽交易区域外设置的活禽交易市场,其场所内活禽交易、宰杀区域的布局,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配备、安装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不得在活禽交易市场外从事活禽交易活动。第八条屠宰、出售、运输活禽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动物防疫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检疫合格的活禽需要分销的,应当开具检疫信息追溯凭证。
从省外调入活禽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动物防疫的规定申报备案和报验。
进入活禽交易市场交易或者定点屠宰厂(场)宰杀的活禽,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者检疫信息追溯凭证。
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第九条活禽交易市场举办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日组织对活禽交易、宰杀区域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清洗、消毒,对废弃物和死禽进行集中收集和无害化处理;
(二)活禽交易市场连续经营不得超过10日,每月休市不得少于3日,休市期间对活禽交易、宰杀区域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清洗和消毒;
(三)指导、督促活禽经营者建立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等管理制度;
(四)开展活禽交易从业人员健康防护培训,落实卫生管理要求和健康防护措施;
(五)制定活禽疫病防控应急预案,发现活禽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立即依法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第十条活禽经营者应当查验并在经营场所内公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者检疫信息追溯凭证。
活禽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活禽交易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定期休市等管理制度;对未出售完的活禽,应当于休市前,在市场内宰杀后作冷鲜或者冰冻处理,休市期间不得在市场内滞留活禽。
活禽经营者零售的活禽须经宰杀后,方可交付购买者。
活禽交易从业人员应当掌握基本健康防护知识;在活禽交易和宰杀过程中,应当按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采取个人防护措施。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对活禽疫病、活禽交易从业人员及相关人员感染禽流感等疫病的疫情监测和控制工作,及时相互通报监测信息。
⑶ 2021活禽交易政策
法律分析:规定本市市区范围为活禽交易禁止区域,江阴市、宜兴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活禽交易禁止区域范围,并提前向社会公布。活禽交易禁止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活禽交易,不得为闷桐活禽交易提供经营场所并桥。
法律依据:《无锡市禽类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禽类交易行为,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蚂蔽坦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禽类交易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禽类,包括鸡、鸭、鹅、鸽、鹌鹑等人工饲养被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禽类动物。
本办法所称禽类交易市场,包括农贸市场禽类交易区、禽类零售店铺等禽类零售市场以及禽类批发市场。
⑷ 苏州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活禽交易行为,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保护公众健康,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活禽交易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活禽包括鸡、鸭、鹅、鸽、鹌鹑、人工驯养繁殖或者合法捕获的野生禽类等供食用的禽类动物。
本办法所称活禽交易包括活禽销售、售后宰杀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活禽交易市场包括活禽批发市场,集贸市场活禽交易区、活禽零售商店等活禽零售市场。第三条本市活禽交易实行定点交易、严格检疫、隔离经营、定期休市,逐步实行活禽定点宰杀、冷链配送、冷鲜上市。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活禽交易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统筹规划定点屠宰厂(场)建设,引导、支持禽类产品冷鲜供应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建立禽类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第五条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活禽交易市场的行业管理,推进本市禽类产品冷鲜供应体系建设;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交易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活禽交易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和食用禽类动物屠宰监督管理工作;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活禽交易人员感染相关传染病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管、食品安全、交通、公安、环保、价格、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活禽交易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活禽交易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活禽交易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并明确活禽交易管理的相关部门及其监督管理职责。第七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禽类以及禽类产品安全消费知识宣传,引导公众转变活禽消费习惯。第八条姑苏区范围内禁止活禽交易。吴中区、相城区、虎丘区、工业园区范围内各设置一个定点活禽零售市场,上述范围内设置一个定点活禽批发市场。但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要求的现有活禽交易市场,可以经营至2016年12月31日,具体市场名录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于本办法实施后60日内确定,作为临时定点活禽交易市场向社会公布,公布后不再新增临时定点活禽交易市场。
定点市场以外禁止活禽交易。
各县级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确定活禽交易的范围、时限等。第九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卫生、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传染病的监测以及对季节性发病规律的评估,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暂停活禽交易。暂停交易的范围、具体措施和时间,由市政府向社会发布公告。
暂停交易期间,暂停交易范围内禁止活禽交易。第十条活禽批发市场应当符合以下设置要求:
(一)市场周围有围墙,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二)场内设管理区、交易区、废弃物处理区,各区相对独立。
(三)交易区内水禽与其他禽类分开存放,活禽宰杀区与存放区分开。
(四)有清洗、消毒和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排污系统应符合环保要求。
(五)配备焚烧炉等无害化处理设备。
(六)有专门的兽医工作室。
活禽零售市场应当符合以下设置要求:
(一)活禽经营区域与其他产品经营区域隔离,并有独立的出入口;活禽经营区域与消费者之间隔离,隔离设施上的发货窗直径不大于30厘米;隔离时,采用砖墙、钢化玻璃等材料整体隔离。
(二)活禽存放间内水禽与其他禽类分开,活禽宰杀间与存放间分开,宰杀间与出售间分开,之间全部采用钢化玻璃隔离。
(三)活禽经营区域墙面瓷砖到顶,设有排风装置;地面铺设防滑地砖,有一定斜度,设下水明沟;固定禽笼采用不锈钢材料制作,禽笼底部留15厘米以上的间隙;采用多层式禽笼的,在每层底部安装抽屉式接粪盘。
(四)有清洗、消毒和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排污系统符合环保要求。第十一条进入活禽交易市场的活禽,应当附有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第十二条活禽交易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活禽交易市场每周休市1天,并在市场内显着位置提前一个月公示。休市时间应当相对固定,不得随意变更。休市期间不得留存活禽。
(二)交易日和休市期间,应当按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禽类交易市场消毒指南》,对交易场所、宰杀区域、运载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清洗、消毒。
(三)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四)建立场内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的基本情况、进货渠道、诚信状况等信息,指定专人每天对活禽交易情况进行巡查。
(五)每天营业结束后对废弃物和死亡的禽类集中收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设置活禽安全信息公示栏,及时向消费者公示相关信息,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接受社会监督。
(七)制订动物疫情防控应急工作方案,发现活禽异常死亡或者有疑似动物传染病症状的,应当立即依法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八)组织开展活禽交易从业人员健康防护培训,落实卫生管理要求和健康防护措施。
⑸ 活禽交易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活禽批发市场、零售交易点的活禽经营者应持营业执照经营和亮证经营。应远离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取水口,避开中心城区、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距离畜禽养殖场3km以上。应设在交通运输方便,环境卫生条件良好,便于动物防疫、废水处理和禽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的区域。批发市场交易场所应宽敞通风,墙壁、房顶、地面平整牢固,地面四周设下水明沟。应配备冲洗水龙头和消毒设施,便于冲洗消毒。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⑹ 常州活禽交易市场在哪里
常州活禽交易市场在邹区镇建凌路东50米。根据查询相关地图显示,常州市邹区镇建凌路东50米凌家塘活禽吵兄批发市场升扮袭,包括活禽销售、售后宰杀等行为。活禽交易市场指活禽批发市场,集贸市场活禽交易区、活禽零售商店等活缺备禽零售市场。
⑺ 屠宰鸡鱼市场新年后什么时候开始卖
初四开始卖。年初一至年初三 全市禽类交易市场休市兆缺穗】今年扮尘春节,大家想吃鲜鸡可能要提前备货,年初一至族卜年初三,全市禽类交易市场休市
⑻ 2020年6月1日常州活禽开放吗
嗯,常州活禽开放吧?现在常州活检德行是不给放不给卖
⑼ 活禽的交易直接就是被叫停了,对养殖户影响大吗
那么问题来了,一般的在农村搞养殖的,他们没有成熟的产业链也没有冷藏链、屠宰场,所以活禽交易市场的关闭,农村一些养殖散户的生存空间将进一步缩小。
有人可能感觉即使卖给中间商,只要能把这鸡,卖到市场还是会有笔收益,这个想法并不一定是对的。好像前两个月,我中午去市场买乌鸡,档主早已没有乌鸡卖了,他让等一会。结果我一等便是差不多半个钟,原因是当时我们这也规定家禽不能在市场宰杀,只能去外面杀好以后,才能取得销售市场。
而这一来一回也是需要时间的,我是个较为心软的人,常常在他那买鸡,过意不去讲,这么久不要了。结果我戴着口罩在那站了半小时,市场里边又炎热,我是全头是汗,店家也是很不好意思,之后送了我5个鸡蛋一直向我道歉,让我等了那么久。
⑽ 常州能卖活禽吗
不可以的
现在不单单是常州
国内的市场都闷铅是不允许在市场上活禽交易的扮旅
这个是蚂缺好关系到民生安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