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金融机构应该报告哪些大额交易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数镇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四)自然人客户银薯宽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旅搭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贰’ 对于符合什么条件的大额交易如会发现该交易可以的可以不报告
对符合樱清猛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觉该交易可疑的,金融机构能够不报告:
(1)按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划转,而是本金或本金加全数或部份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正槐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本金加全数或部份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按期存款。
按期存款的本金或本金加全数或部份利息转为脊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叁’ 哪些交易属于大额支付交易
大额支付交易包括:
1、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
2、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
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3)可免报告的大额交易都有哪些扩展阅读:
大额转账支付由金融机构通过相关系统与支付交易监测系统连接报弯袜告;大额现金收付由金融机构通过其业务处理系统或书面埋庆激方式报告;可疑支付交易由金差羡融机构进行柜面审查,通过书面方式或其他方式报告。
金融机构办理大额转账支付,由各金融机构于交易发生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大额现金收付,由金融机构于业务发生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并由其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肆’ 什么是大额和可疑交易
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等四类新增义务机构应当充分认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预防、打击洗钱和恐怖模改融资等犯罪活动的重要意义。
切实履行《管理办法》规定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及时对本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做出安排,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合规管理工作,配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专业人员,加快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基础制度、信息系统建设。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分别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及其业务人员以现金方式收取保费的,应当及时将现金投保情况告知保险公迅码搏司。
收取客户现金保费达到大额交易报告标准的,无论以何种方式与保险公司结算,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均应当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协助保险公司做好相关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并将获取的客户身份信息资料完整、及时传递给保险公司。亩祥
‘伍’ 哪些交易属于金融机构应当报告的大额交易
人民币5万元现金支取,超人民币50万元境内款项划转,超1万美元跨境款项划转属于金融机构应当报告的大额交易。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的大额交易的内容如下,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旅颤额交拆棚败易。
1、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2、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3、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4、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和绝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累计交易金额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
‘陆’ 大额交易报告
法律分析:大额交易报告是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行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及释义的通知》 一、各金融机构应从2017年7月1日起按照《管理办法》关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数据。
‘柒’ 若未发现交易可疑,可免于大额交易报告的有( )。
若未发现交易可疑,可免于大额交易报告的有: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定期存款续存,以及金融机构同业拆借。
因为:《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了九类交易如未发现交易可疑的,免于大额交易报告。其中:交易一方为各级备掘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如未发现交易可疑的,免于大额交易报告,据此国家行政机关的下属事业单位不在免于报告之列。
(7)可免报告的大额交易都有哪些扩展阅读:
一、什么是银行必须监控的大额交易?
1、当日单郑郑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仿丛核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2、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3、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4、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二、什么是银行必须监控的可疑交易?
1、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2、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3、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4、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捌’ 选项中的哪些大额交易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大额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的是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大额交易报告是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行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8)可免报告的大额交易都有哪些扩展阅读:
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玖’ 银行对哪些大额交易进行报告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十八)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
(二)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户的证券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
(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
(六)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
(七)客户长期不进行或者少量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
(八)长期不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突然在短期内原因不明地频繁进行期货交易,而且资金量巨大。
(九)客户频繁地以同一种期货合约为标的,在以一价位开仓的同时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价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支取资金。
(十)客户作为期货交易的卖方以进口货物进行交割时,不能提供完整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或者提供伪造、变造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
(十一)客户要求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且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文件。
(十二)客户频繁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且无合理理由。
(十三)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
(二)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三)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四)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
(五)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
(六)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
(七)以趸交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的。
(八)大额保费保单犹豫期退保、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内退保或者提取现金价值,并要求退保金转入第三方账户或者非缴费账户的。
(九)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退保原因的。
(十)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
(十一)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
(十二)法人、其他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且不能合理解释原因的。
(十三)法人、其他组织首期保费或者趸交保费从非本单位账户支付或者从境外银行账户支付。
(十四)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
(十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
(十六)没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大的。
(十七)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9)可免报告的大额交易都有哪些扩展阅读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十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拾’ 银监会是如何监查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何为大额交易,何为可疑交易
一、监查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银监会会有一个专门的反洗钱管理系统,对所有银简拍行账户的交易按大额、可疑类型进行分类管理。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职的反洗钱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和信息支持。
二、大额交易
下列交易属于大额交易,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判友告管理办法》第二章大额交易报告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部分):
(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三、可疑交易
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属于可疑交易。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七条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应当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配合反洗钱调查:
(一)明显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
(二)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或者情况紧急的情形。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七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交易或行为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包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参掘咐槐考资料来源:网络——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