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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义务教育的关键交易

发布时间:2023-04-18 20:23:07

‘壹’ 义务教育的重要性是什么

十二年义务教育是指国家规定的全民基础教育的法定年限,涵盖小学、初中和高中三个阶段,共12年。它的实施对于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以下是其重要性的几个方面:

  1. 促进国民素质的提高:十二年义务教育为全民提供了平等的基础教育机会,使每个人都能够接受基本的文化、科学和技术知识。通过这些教育,人们可以获得更广泛的视野,更深刻的认识和更广泛的技能,提高国民的整体素质。

  2. 促进社会公平:十二年义务教育保障了每个孩子的平等受教育权利,使教育机会不再局扒烂限于富裕家庭。这样,不同阶层的孩子都能有机会获得优质的教育资源,从而促进社会公平,缩小贫富差距,减少社会不公。

  3. 增强国家竞争力:高素质的人才是国家竞争力的关键。十二年义务教育能够提供更多的机会让学生接受高质量的教育,提高国民素质,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从而增强国家竞争力。

  4. 推动社会进步:春激漏十二年义务铅氏教育为年轻人提供更多的知识和技能,促进创新和创造力的发展,推动社会进步。通过教育,人们可以更好地认识社会和世界,理解社会的变化和需求,进而参与和推动社会的改变和进步。

综上所述,十二年义务教育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教育制度,对于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贰’ 义务教育和处置交易的法律概念

义务教育和处置交易的法律概念:
1、义务教育是我国实行的一种教育制度。《销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八亏源缓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裂蚂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
3、义务教育,是根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叁’ 九年义务教育法

【此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于2006年9月1日废止。新的法律法规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一条 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五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数简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第六条 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第七条 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段物。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学制,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本法规定的各类学校。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必须包括相应的义务教育设施。
第十条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薯燃裤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
第十二条 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国家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城乡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国家对经济困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予以补助。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国家在师资、财政等方面,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加速培养、培训师资,有计划地实现小学教师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水平,初级中等学校的教师具有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以上水平。 国家建立教师资格考核制度,对合格教师颁发资格证书。 师范院校毕业生必须按照规定从事教育工作。国家鼓励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
第十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对优秀的教育工作者给予奖励。 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责。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对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法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此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于2006年9月1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学生
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学校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四章教师
第二十八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第五章教育教学
第三十四条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制度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第四十条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基准价确定零售价。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第六章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十三条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四十四条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四十八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条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第五十五条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三条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新义务教育法修改的主要特点】
这次义务教育法的修订,给我印象最深、感触良多之处首先在于其民主化的决策过程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我本人曾经参加过多次分别由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组织的相关研讨会,这种在立法过程中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做法是十分难得的,应该从中总结经验,为未来的立法实践提供借鉴。
其次,我觉得新法比较强调教育公平、教育均衡的理念,弱势群体的受教育问题受到了关注,包括流动人口子女、残疾儿童、未成年犯的教育问题。自始至终,新法中教育公平的理念非常彰显明确。
不仅如此,新法还提出具体措施来实现教育的均衡化,比如第53条规定,对于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做法都要给予相应处罚。不管这些机制的具体设计如何,至少法律的指导精神是很明确的,这是值得高度肯定的进步。
第三,政府的问责机制很清晰明确,尤其是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方面,对于哪一级政府应该负什么样的责任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我想这也是新法的特点之一。

‘肆’ 什么是义务教育,特别是什么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义务教育质量事关亿万少年儿童健康成长,事关国家发展,事关民族未来。
其实这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制教育的制度,年限制为九年制,即又称悔简九年义务教灶磨育,义务教育又称强迫教育和免费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和世俗性的基本特点。
民国时期的文盲率,一般认为是80%,比如毛主席1945年在《论联合政府》的报告中提出:“从百分之八十的人口中扫除文盲,是新中国的一项重要工作。”新中国刚刚成立百业待兴,但中央领导一步到位把义务教育年限达到发达国家的教育水平,体现了国家再穷也不能穷教育的坚定信念。[1]
2016年,全国共有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小学17.8万所、初中5.2万所,小学在校生9913.0万人,初中在校生4329.4万人。[2]
2018年12月2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教育脱贫攻坚工作进展,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已覆盖所有国家级贫困县,让3700万名农村学生受益,营养健康状况得到显着改善[3]。
2019年4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禁止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切实保障国家义务教育制度实施,纠正严重影响适龄儿童、少年成长发展的违法违规行为。[4]
2020年,全国共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21.08万所。招生3440.19万隐前斗人,在校生1.56亿人。专任教师1029.49万人。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95.2%。

‘伍’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

【法律分析】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释义】本条是关于平等的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和履行接受义务教育义务的规定。
一、接受义务教育的主体,义务教育既是国民教育,又是基础教育,因此接受义务教育的主体有两个关键词,一是具有中国国籍,二是适龄儿童、少年。所谓国籍,是指自然人被确定属于某一国家成员的法律上的资格或者身份,是区分本国人和外国人的唯一标准。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取得中国国籍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一是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是父母双谈枣方或者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是定居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是父母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具有法定条件敬侍简的,包括中国人的近亲属,或定居在中国,或具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从某种意义上讲,义务教育是国家的一项对内义务,国家履行这项义务的对象是该国的公民,换言之,对于外国公民,我国没有义务为其提供义务教育。适龄,顾名思义是指合适的年龄,即合适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龄,这个年龄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亮裤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下限年龄一般为6周岁,条件不具备的地区为7周岁。特殊情况下,还可以适当延缓。对于适龄儿童、少年的上限年龄,义务教育法没有做出明文规定。考虑到义务教育的基础性和义务教育资源的有限性,对接受义务教育的上限年龄应作一定限制。对此,义务教育法作了间接的规定,即接受义务教育的必须是儿童或者少年。在实践中,初等义务教育的上限年龄一般为15周岁,初级中等义务教育的上限年龄一般为18周岁。
二、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第一层意思是平等获得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即都能获得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我国的义务教育是向所有具有我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开放的,不管该适龄儿童、少年自身状况及家庭财产状况如何,其均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实践中不能对女性或者少数民族或者具有宗教信仰的适龄儿童、少年进行入学及学习歧视。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宪法原则,在义务教育阶段也必须贯彻该原则。民族平等、禁止民族歧视是我国重要的宪法原则,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对少数民族儿童、少年进行歧视。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任何社会团体和组织不能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社会和学校都不能以宗教信仰为由对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进行不当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一条_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四条_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陆’ 什么是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有什么特点

义务教育的含义及特点如下:

所谓义务教育,其最直接的意义就是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一定年龄范围的儿童实施一定年限和一定程度的强迫教育。涉及义务教育立法主要有三个特点:即强制性、免费性和世俗性。

普及义务教育的强制性是指国家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强制法律规定应受教育者履弯拆行上学的义务,否则就要追究法律责任。普及教育的免费性是指国家为了推行义务教育而采取的免收学杂费的措施。

义务教育名句:

1、学好数理化,走遍天下都不怕。

2、计算机普及要从娃娃抓起(人工智能、大数据、深度学习)。

3、拓展例题,举一反三(把老师讲的例题学会,并学会举一反三)。

4、学好英语,考更高的分数,看更大的世界(世界通用语言,世界那么大,学好英语就去看看)。

5、再穷也不能穷教育。

‘柒’ 十二年义务教育有什么意义

十二年义务教育是中国教育体系中的一项基础性政策,旨在为每一个孩子提供至少九年的义务教育,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推进普及高中教育。在我个人的经历中,这项政策对我的成长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碰裤掘。接下来,我将从个人角度出发,结合自身的经历,探讨十二年义务教育的必要性。

一、初中阶段:基础教育的重要性

我是在北京市读完小学之后转学到江苏省的,从初中开始接受的是完全陌生的教学环境和教学内容。当时我非常害怕,因为我的语文和数学基础都比较薄弱,而初中的学习压力非常大。但是通过老师的悉心指导和自己的刻苦努力,我笑核逐渐适应了新的学习环境,并且在初中三年里逐步建立了扎实的语文和数学基础。正是这些基础,让我在高中和大学的学习中能够更好地适应和掌握新的知识。

二、高中阶段:自主学习的培养

高中是十二年义务教育的重要阶段之一,也是将学生引向高等教育或者职业教育的关键期。在我读高中的时候,老师们更加注重培养我们的自主学习能力和独立思考能力,而不仅仅是灌输知识。我们经常被要求自主完成各种任务和项目,并且要自己寻找学习资料和信息。这种自主学习的方式,让我们在学习过程中逐纯败渐养成了独立思考的习惯,并且能够更好地应对未来的职业发展和学习挑战。

三、十二年义务教育的意义

十二年义务教育作为一项基础教育政策,其意义不仅在于为每一个孩子提供公平的受教育机会,更重要的是在于为每一个孩子奠定扎实的学习基础和培养学习能力,从而让他们能够更好地适应未来的社会和职业发展。而这种学习基础和学习能力的培养,也是十二年义务教育政策的核心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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