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的基础建设
在山西省委省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经过不懈努力,交易中心的两大主体建筑——交易大楼和山西国际展览中心,以及室外万人庆典广场、室外展场和停车场等,于2011年9月份全部竣工并投入使用,先后成功承办了第六届中国中部投资贸易博览会、太原国际车展、世界晋商大会、煤炭交易大会等多项大型会展活动。
交易大楼整个建筑神似中国古代晶莹剔透的玉琮,总建筑面积约5.5万平方米。交易大楼是集办公、大型会议、贵宾接待、金融服务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一站式综合办公大楼。其中,900平方米的交易大厅有266个交易席位,还有服务于各大交易商的40多个VIP席位;富丽堂皇的多功能厅能容纳2000人的会议或1000人的宴会,可开展各种大型室内高峰论坛、文化演出等活动。
山西国际展览中心采用古代玉璧与现代飞碟相结合的圆形造型,建筑面积5.2万平方米,使用面积3.6万平方米,展馆直径约260米,共可布设1176个标准展位,展位可根据需要随意组合。整个展馆科技含量高、施工难度大,荣获国家钢结构优质工程金奖。是华北地区面积最大、最具现代化的国际性展馆。两大建筑充分体现了“低碳、环保、节能,建筑艺术与信息技术相融合”的全新理念。此外,在交易大楼南和展馆之间有3.2万平方米可容纳2万人的庆典广场,在两大建筑西部北部,有大量的绿化带和5.4万平方米的停车场,可同时泊车1500多辆。
交易中心将充分利用场馆和智能网络等现代化设施优势,高端定位、高端管理、高端服务,以创新的精神自办展会,以诚恳的态度合办展会,以优质的服务承办展会,不断提高展会品质,扩大展会经营规模,引领国内会展经济的蓬勃发展。
② 太原煤炭交易中心交易如何打印发票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炭现货交易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交易中心遵循“公开、公平、公唤闭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开展煤炭现货交易,维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对市场准入和服务过程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交易中心煤炭现货交易活动,和轮裂交易中心、交易商、合作结算银行、相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交易品种、交易地点及交易时间
第四条 交易中心上市交易各类煤炭现货品种。
第五条 交易中心设立交易大厅,交易大厅是煤炭现货集中交易的场所。交易大厅由交易中心统一管理。
第六条 日常交易时间为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30—11:30,下午13:30—15:30。年度及专场交易的具体时间由交易中心另行公告。
第三章 交易商
第七条 交易商是指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在交易中心进行煤炭现货交易活动的企业。
申请成为交易商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煤炭生产、经营及消费企业;
2. 承认并遵守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3. 具有一定资金实力及完善的组织机构、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良好的商业信誉;
4. 煤炭生产企业须具有国家颁发的、合法的煤炭生产许可证;
5. 经营企业须具有政府部门颁发的、合法的煤炭经营资格证;
6. 煤炭消费企业须是煤炭终端用户;
7. 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成为交易商应当向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 《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入市申请书》;
2. 《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经营执照》,国、地税《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3. 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4.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5. 生产企业提供《煤炭生产许可证》;
6. 经营企业提供《煤炭经营资格证》;
7. 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年的会计报告;
8. 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9. 通过铁路发运煤炭的,发货单位须持有有效铁路立户通知书;
10. 交易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申请者须对提交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全部法律责任。
第八条 交易中心在收到入市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交易商,核准交易商资格,办理入市手续,并颁发交易商证书。
第九条 交易商须与交易中心签署《交易商入市桐旦协议》,法定代表人须在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 交易中心实行交易商编码制度。交易商编码是交易商进行煤炭交易的专用代码。交易商对在其编码下的所有交易负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交易席位是交易商将交易指令输入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参与集中交易的通道。交易中心设有VIP交易席位、交易大厅场内席位以及远程交易席位。根据交易商申请,交易中心为交易商分配不同的交易席位。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为了便于联系、加强管理,将交易商分成A、B、C三类,生产企业为A类交易商,消费企业为B类交易商,经营企业为C类交易商。
第十三条 交易商委派入市代表、交易员、结算员,在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办理结算交收等业务。
入市代表、交易员、结算员持本人身份证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到交易中心办理申请手续。入市代表、交易员、结算员须参加交易中心组织的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交易中心颁发的相关证书,方可代表交易商进行交易、结算、交收等业务。入市代表、交易员、结算员须遵守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不得接受其他单位的交易指令,不得为自己进行煤炭交易。
第四章 交 易
第十四条 交易是指交易商利用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平台,遵循交易中心制定的交易规则,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订立买卖合同、完成商品交易的行为。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现货交易标准合同文本供交易商使用。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实行交易商品质量报告备案制。卖方交易商在交易前,应将交易商品的质量报告报交易中心备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明交易商品的质量指标和检验标准。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交易品种的计量以吨为单位,报价货币为人民币,计价单位为元/吨。
第十八条 交易报价以约定交收地为准,交易价格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按国家有关税务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交易中心煤炭现货交易方式有挂牌交易、竞价交易、邀约交易和协商交易。交易商可选择不同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1. 挂牌交易。交易商将拟出售或购买的煤炭商品以固定价格在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挂牌公布,有意购买或出售的交易商采取应单的方式进行交易,并按时间优先原则撮合成交。
2. 竞价交易。交易商采用电子报单方式,公布拟出售或采购的煤炭商品的相关信息及交易底价,其他交易商以竞买或竞卖的方式轮番出价,交易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撮合成交。
3. 邀约交易。这是交易中心为有效衔接年度煤炭交易、月度及日常铁路运力配置,逐渐由传统交易方式向现代交易方式过渡而设立的一种交易方式。邀约交易以销售企业为邀约发起方,参与交易双方自主协商确定原则进行交易。
4. 协商交易。由交易中心安排时间、提供场所,交易双方就合同要素进行面对面协商,通过交易中心签订买卖合同,达成交易。协商交易是在上述三种交易方式无法达成交易的情况下,由交易中心组织协调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的一种方式。
第二十条 交易完成后,买卖双方签订《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在交易中心备案。合同及电子签章可在电子平台生成,交易商可根据实际情况下载保存纸质合同。
第二十一条 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商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获取成交记录。交易商应及时核对,如有异议,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提出。
第五章 结 算
第二十二条 通过交易中心进行的交易,须由交易中心统一结算。交易中心应在合作结算银行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存放交易商的保证金和相关款项。交易商应在交易中心合作结算银行指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交易中心与交易商之间的交易业务资金往来通过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和交易商指定结算账户办理。
第二十三条 交易中心实行每日结算制度。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中心对交易商的保证金、货款、交易服务费等款项进行结算,及时划拨。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中心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是为了保证交易及合同的正常履行而设立的。交易商以挂牌或竞价方式进行交易前,须存入一定资金到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交易合同签订后,交易中心按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冻结履约保证金。保证金收取比例另行规定。交易双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后,交易中心根据规定划转相关款项,并释放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交易中心采用发放结算单据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供当日结算数据,交易商可通过互联网等方式提取结算数据。
交易商如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当在当日或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一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中心。因特殊情况,书面通知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一小时应以传真、邮件等其他方式先行通知交易中心,一日内送达书面通知。如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收到并认可结算数据。
第二十六条 交易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货物交收,交易中心对货款进行统一结算。采用挂牌和竞价方式交易的货款结算,买方将足额货款划到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按照合同约定,交易中心及时划拨货款给卖方。
第六章 交 收
第二十七条 货物交收是指交易双方根据合同约定,按照交易中心的规则和程序,卖方交付合同标的物、买方验收支付货款,双方履行合同的过程。
第二十八条 货物交收可由交易双方自行交收,也可以通过交易中心协助交收。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心核准定点交收仓库(货场),交易商可选择经交易中心核准的交收仓库(货场)或其他约定地点交收。
第三十条 交易商要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的交货时间内完成货物交收。不按规定履行交收义务的,视为违约,违约方需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卖方对其售出的商品质量负责,保证其交付货物符合合同约定。
第三十二条 买方对其买入商品有验收义务。买方验收时如对商品质量或数量有异议,需及时与卖方沟通,协商解决。
第三十三条 买方须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卖方须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提供有关票证,并对其提供的全部票证的合法有效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商品交付之前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卖方负担,商品交付之后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交易双方也可以另行协商约定。
第七章 收费项目
第三十五条 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商开展煤炭现货交易活动,为交易商提供服务,收取交易席位费和交易服务费。
第三十六条 交易席位费。交易商经核准取得交易商证书,与交易中心签署《交易商入市协议》后,需向交易中心交纳交易席位费。交易席位费分为一次性缴纳的席位费和按年缴纳的交易年费。
第三十七条 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包括交易手续费和交收服务费。交易商通过交易平台订立买卖合同、完成交易后,应向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手续费。通过挂牌、竞价方式交易的交易商,在完成货物交收后,应向交易中心交纳交收服务费。
收费标准另行公告。
第八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八条 交易中心实行保证金制度。交易中心规定基本的保证金额度。为加强风险控制,交易中心可以对保证金收取标准作适当调整。
为更好地控制风险,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交易中心可以对部分或全部交易商暂停办理资金划出。详情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
第三十九条 交易中心实行报价区间管理。现货报价应与传统贸易价格水平相当,充分反映供求关系。为有效控制交易风险,交易中心对各品种设置有效报价区间,并根据价格波动实行动态管理,具体标准以上市时的公告为准,如有进一步调整则由交易中心提前予以公告。
第四十条 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交易中心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
1. 发生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或政策变化等不可归责于交易中心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2. 发生人为操纵市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等事件。
3. 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导致交易商出现结算、交收风险。
4. 交易中心认定的严重影响交易的其他情况。
为维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一旦发生异常情况,交易中心采取调整开闭市时间、暂停交易、中止交易、单边或双边提高履约保证金标准等紧急措施,具体措施由交易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和公布。
第四十一条 为保证交易活动正常运行,交易中心实行风险准备金制度。风险准备金从交易手续费中按照10%的比例提取。
第九章 信息发布
第四十二条 交易中心的商品交易信息由交易中心统一管理和发布。未经交易中心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发布或用于商业用途。
第四十三条 交易中心通过“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公告、通知和商品交易信息,定期编制并发布煤炭商品价格指数。
交易中心网址:
http://www.ctctc.cn;http://www.ctctc.com;http://www.ctctc.com.cn
第四十四条 交易中心汇总煤炭商品交易信息,采取便捷手段为交易商和社会及时提供信息服务。
第四十五条 电话、传真、信函、市场公告栏、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及交易中心网站公告和通知,均为向交易商传递信息的有效途径。对于已经公开发出的信息视为向交易商的有效送达。
第四十六条 交易中心、交易商、合作结算银行、指定交收仓库(货场)不得发布虚假或带误导性质的信息,不得泄露业务中取得的商业秘密。
第十章 纠纷调解
第四十七条 交易商、交收仓库(货场)、合作结算银行之间发生有关煤炭交易业务纠纷,自行协商解决也可提请交易中心调解。
第四十八条 交易中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交易中心的规章制度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交易商可向交易中心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也可直接向交易中心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交易中心对交易商、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合作结算银行和相关机构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者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 交易中心禁止下列行为:
1. 私下串通交易;
2. 提交虚假信息,如虚假报告、虚假资料等;
3. 妨碍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4. 拖欠各种款项;
5. 破坏交易中心设施;
6. 扰乱交易秩序;
7. 违反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一条 若发生上述行为或违反本规则规定及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交易中心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方警告、严重警告、暂停或取消交易资格,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
第五十三条 交易中心依据本规则制定相关规定及细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按规定程序审批,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③ 煤炭经营管理办法是什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煤炭经营的管理,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煤炭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煤炭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商品流通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煤炭经营的芦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第二章煤炭经营企业第四条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第五条煤炭经营资格实行分级审查、分级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国家经贸委指定国家煤炭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商品流通管理部门负责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审查。神哪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委托设区的市有关部门负责煤炭经营资格初审。第六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
(四)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五)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表;
(二)注册资本证明;
(三)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四)经营设施与场地证明;
(五)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证明。第八条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不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经营非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煤炭经营资格。第九条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法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具备煤炭经营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煤炭经营资格证书;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人申报材料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第十条申请人持依法取得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煤炭经营活动。
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颁发煤炭经营营业执照。第十一条煤炭经营资格证书不得伪造、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第十二条煤炭经营企业设立条件变更的,应当到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煤炭经营企业终止的,应当到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办理煤炭经营资格注销手续。第三章煤炭经营第十四条煤炭经营企业从事煤炭经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煤炭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第十五条从事煤炭经营,应当依照合同法规定,由买卖双方签订煤炭买卖合同。
煤陪瞎游炭买卖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卖人和买受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数量;
(三)品种、规格、质量;
(四)价格;
(五)交货方式;
(六)发出地点(站、港)和到达地点(站、港);
(七)履行期限;
(八)货款及运杂费的结算方式,买卖双方的开户银行、帐号、纳税登记号;
(九)违约责任;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一)买卖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第十六条煤炭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向另一方提出;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请求而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七条需由运输企业承运的煤炭,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或煤炭用户依照合同法与运输企业签订煤炭运输合同。第十八条煤炭运输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煤矿企业或煤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发运质量合格、计量准确的煤炭;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运,并将承运的不同质量的煤炭分装、分堆;煤炭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接卸煤炭。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④ 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的职能定位
2011年12月22日,山西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中国(贺猛太原)煤炭交易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的文件,进一步明确了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建制的事业单位,并批准了交易中心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煤炭运销方面的法律法规,负责承办全省煤炭产运需衔接会议组织、合同汇总,承办全省煤炭企业铁路运输月度计划汇总、平衡、提报,铁路煤炭运输立户开户,协助相关部门键察进行煤炭经营资格禅亮桥证年检的初检工作,负责全省煤炭发运站点相关信息收集整理及与相关部门的衔接协调工作等职责。
⑤ 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的交易体系
围绕煤炭交易的运营,自主建立了现代网络系统、信息发布系统、安全防范系统、楼宇自控系统,自行设计开发的煤炭现货交易平台和金融服务平台,具有电子自动撮合签订合同、场内交易、远程交易、货款结算、货物交收等全程化多方位服务功能,可为交易商提供纯市场化的交易模式以及与传统订货会、洽谈交易相结合的各种交易模式和场所,实现传统交易与现代交易模式的平滑过渡和衔接,为买卖各方提供安全、快捷、高效的交易通道。《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现货交易运营方案》已经省政府批准,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煤炭现货交易规则(试行)已发行,中国(太原)煤炭现货交易于2012年2月23日正式启动。
交易中心采取政府监管下的交易商制,国内依法经营的煤炭生产、消费、经营企业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交易中心煤炭现货交易规则办理入市交易手续,成为交易中心的煤炭现货交易商。交易中心坚持 “公开、公平、公正”和非盈利性的原则,在政府宏观调控下,通过功能完善的电子交易平台、及时准确的信息服务平台、有效控制风险的保证金制度及多样化的交易方式,组织交易商开展煤炭现货交易,在满足煤炭供需主体差异化的交易习惯和个性化交易需求的基础上,帮助入市交易商合理配置铁路运力,保障铁路运输,兑现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推进各参与主体自由交易。
交易中心本着“先省内、后省外”、“先铁路、后公路”、“先现货、后期货”的“三先三后”原则有序开展煤炭交易工作,为交易商增加交易机会,规范交易行为,提高交易效率,规避市场风险,提供金融服务,推动全国统一开放的煤炭市场体系建设。
为了及时、客观、全面地反映以山西为代表的主产地煤炭价格水平和变化情况,帮助煤炭供需企业及时了解煤炭价格变化趋势、实现合理定价、公平交易,促进国内煤炭市场与国际煤炭市场接轨。自2011年初开始,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与相关研究机构合作开展了“ (CTPI,China-Taiyuan Coal Transaction Price Index)”的研发工作,于2012年10月完成。自2012年10月29日至2013年5月13日,已内部试运行28个周期,运行情况良好
⑥ 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的监管部门
及内建机构
山西省政府批准成立了由省直各部门组成的交易中心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协调解决中心建设、运营和煤炭交易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推动煤炭交易体系建设,保证煤炭交易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经省政府批准,交易中心内设以下13个部门:孝键综合处坦没,人事处,财务处,交易处,铁路运输计划一处、二处、三处,公路运输处,结算中心让慎纳,技术中心,客服中心,信息中心,机关党委,协调完成中心的各项工作。
⑦ 煤炭交易流程
到煤矿看煤,自己采样出去化验,合适以后签购买合同,预付煤款,然后运输你的交易点,然后卖出去,大概流程就这样,如果有相对固定的客户,流程和成本都会少很多。煤炭行业一般分为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及使用单位。生产单位顾名思义就是各个煤矿。销售单位分为两种,一种是煤炭贸易包括内贸及外贸,不做深加工的。还有一种是做深加工的,比如常见的洗煤厂,型煤厂还有碳素厂等。其实碳素厂也可以归类为使用单位。再就是使用单位了,比如炼铁厂,焦化厂,铁合金生产厂,化肥厂,电厂,石灰厂等。
一直以来,中国的能源生产与消费总量中煤炭都占很大比重,2009年煤炭占中国能源生产与消费总量的份额分别为 77.3%和70.4%;长期来看,以煤为主的格局不会改变。同时,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煤炭发电和供热等仍具有成本优势。最近发生的日本地震及核泄漏灾害,使世界各国都在重新审视传统能源特别是煤炭在能源结构中的地位。钢铁工业更是以煤炭作为主要原料之一。因此,煤炭如何能够更为有效地供应仍处于一个高度重要的位置。
卖煤需要的证件有以下三种
1、煤炭经营许可证: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2、工商营业执照:领取设立登记申请表、股东(发起人)名单、董事经理监理情况、法人代表登记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登记表,连同核名通知、公司章程、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验资报告一起交给工商局。大概3个工作日后可领取执照.
3、安全营业证明:消防厅审核你卖煤的地方的安全标准,办公人员会对所租场地进行安全系数检测,如火灾隐患等,合格后方可正常营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第三十九条 煤炭经营企业从事煤炭经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善服务,保障供应。禁止一切非法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⑧ 那曲市煤炭交易市场有哪些部门管理
煤监察团局、工商局、环保局等部门。煤炭市场是指以煤含首炭为对象的商品交易败老橘场所及由煤炭交易而产生的一系列经济关系,那曲市煤炭交易市场有煤监局、工商局、环保局等部门管理。煤炭市场主要指煤炭的交换场所,如燃料公司、煤建公司、煤炭运销公司等看得见的交易场所、地点。
⑨ 煤炭仓储中心的管理制度
仓储管理与采购管理一样也是现代物流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做好仓储管理工作对于保证及时供应生产需要合理储备加速周转节约物资使用降低成本以及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都具有重要作用因此仓储管理制度已成为现代公司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司仓库规划管理制度
第一条 库位规划
物料管理室应依成品缴出库情况包装方式等规划所需库位及其面积以使库位空间有效利用
第二条 库位配置
库位配置原则应依下列规定:
1.配合仓库内设备(例如油压车手推车消防设施通风设备电源等)及所使用的储运工具规划运输通道
2.依销售类别产品类别分区存放同类产品中计划产品与订制产品应分区存放以利管理
3.收发频繁的成品应配置于进出便捷的库位
4.将各项成品依品名规格批号划定库位标明于库位配置图上并随时显示库存动态
第三条 成品堆放
物料管理室应会同质量管理室的质量管理人员依成品包装形态及质量要求设定成品堆放方式及堆积层数以避免成品受挤压而影响质量
第四条 库位标示
1.库位编号依下列原则办理并于适当位置作明显标示
(1)层次类别依A、B、C顺序逐层编订没有时卜早填“○”
(2)库位流水编号
(3)通道类别依A、B、C顺序编订
(4)仓库类别依A、B、C顺序编订
2.计划产品应于每一库位设置标示牌标示其品名规格及单位包装量
3.物料管理室依库位配置情况绘制“库位标示图”悬挂于仓库明显处
第五条 库位管理
1.物料管理科收发料经办人员应掌握各库位各产品喊握规格的进出动态并依先进先出原则指定收货及发货单位
2.计划产品每种规格原则上应配置两个以上小库位以备轮流交替使用以达先进先出的要求
二、库存量管理工作细则
第一条 预估月用量设(修)定
1.用量稳定的材料由主管人员依去年的平均月用量并参酌今年营业的销售目标与生产计划若产销计划有重大变化(如开发或取消某一产品的生产扩建增产计划等)应修订月用量
2.季节性与特殊性材料由生产管理人员于每年3、6、9、12月的25日以前依前三个月及去年同期各月份的预计销售量再乘以各产品的单位用量而设定预估月用量
第二条 请购点设定
1.请购点——采购作业期间的需求量加上安全存量
2.采购作业期间的需求量——采购作业期限乘以预估月用量
3.安全存量——采购作业期间的需求量乘以25%(差异管理率)加上装船延误日数用量(欧美地区15天用量日本与东南亚地区7天用量)
第三条 采购作业期限
由采购人员依采购作业的各阶段所需日数设定其作业流程及作业日数(公司自订)经主管核准送相关部门作为请购需求日及采购数量的参考
第四条 设定请购量
1.考虑事项:采购作业期间的长短最小包装量最小交通量及仓储容量
2.设定数量:外购材料的欧美地区每次请购三个月用量亚洲地区为两个月用量内购材料则每次请购25天用量
第五条型渗雀 存量基准建立
生产管理人员将以上存量管理基准分别填入“存量基准设定表”呈总经理核准送物料管理单位建档
第六条 请购作业
请购单提出时由物料管理部门利用电脑(人工作业)查询在途量库存量及安全存量填入以利审核核定无误后送采购单位办理采购
第七条 用料差异管理基准
1.上旬(1-10日)实际用量超出该旬设定量╳%以上者(由公司自订)
2.中旬(1-20日)实际用量超出该旬设定量╳%以上者(由公司自订)
3.下旬(即全月)实际用量超出全月设定量╳%以上者(由公司自订)
第八条 月用量修订
用料差异反应及处理生产管理人员于每月5日前针对前月开立用料差异反应表查明差异原因及拟订处理措施研究是否修正预估月用量如需修订应于反应表拟修订月用量栏内修订并经总经理核准后送物料管理部门以便修改存量基准
第九条 库存查询
物料管理人员接获核准修订月用量的用料差异反应表后应立即查询库存管理表查询该等材料的在途量与进度研究是否需要修改交货期
第十条 交货期修改
物控人员经研究需修改交货期时应填具交货期变更联络单送请采购单位采取措施采购部门应将处理结果于采购部门答复栏内填妥送回物控人员列入管理档案
第十一条 存量管理作业部门及其职责
1.物控人员
为材料存量管理作业中心负责月使用量基准设修订用料差异分析及采取措施
2.采购部门
负责各项材料内外购别的设修订采购作业期限设修定及采购进度管理与异常处理
⑩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从事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的批发、零售及民用型煤的加工经销等活动。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检、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第二章煤炭经营企业第五条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第六条煤炭经营资格实行分级审查、分级管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可以规定设区的市有关部门负责煤炭经营资格初审。第七条设立煤炭经营企谨御配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
(四)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五)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取得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查的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资格,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在五千万元以上;
(二)独立拥有产权的储煤场地在二万平方米以上;
(三)独拆坦立拥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施;
(四)独立具备符合规定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人员。第九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祥指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报告、申请表;
(三)注册资金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六)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使用权证)或租赁、联营场地的合同证明(包括场地面积、储煤能力和场地设施);
(七)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
(八)质检部门出具的计量设施、煤炭质量监测设施合格证明;
(九)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质检工作人员上岗证书。第十条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不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经营非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煤炭经营资格。第十一条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十二条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到有关现场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经审查核实具备煤炭经营条件的,予以批准;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三条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十四条按规定由设区的市有关部门负责煤炭经营资格初审后报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审查的,设区的市有关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第十五条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对准予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煤炭经营资格证。第十六条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对作出的准予从事煤炭经营的审查决定,应当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告。第十七条申请人持依法取得的煤炭经营资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经营范围包括煤炭经营的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煤炭经营活动。
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颁发经营范围包括煤炭经营的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