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交易市场 > 产权交易规定有哪些

产权交易规定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3-21 09:37:40

⑴ 深圳市国有集体企业产权交易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国有、集体经济的退出机制,规范企业产权交易行为,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深圳市属各级非上市国有、集体全资企业整体或部分产权交易的行为;
(二)深圳市属各级非上市国有、集体资产控股或参股企业国有及集体产权交易的行为;
(三)深圳市属上市公司控股或参股企业国有及集体产权交易的行为。第三条 未上市国有、集体企业产权交易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禁止场外交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产权交易应遵循自愿诚信、平等竞争、等价互利及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产权交易双方应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对员工安置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产权交易不应损害他人利益及公共利益,产权交易双方应在产权转让合同中对转让方债权债务的承担等问题做出规定。第七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拟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政策,对国有、集体产权交易行为及交易机构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第二章 产权交易机构第八条 产权交易机构是经市政府批准、依法注册登记后设立的服务性中介机构。
产权交易机构从事国有、集体产权交易业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九条 产权交易机构的业务范围有:
(一)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
(二)提供产权交易信息、咨询服务;
(三)审核、监督产权交易行为的真实性;
(四)对产权交易行为进行鉴证;
(五)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产权交易的有关重大情况;
(六)经委托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年检;
(七)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业务。第十条 产权交易机构可以实行会员制、交易商制。第十一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产权交易机构章程和交易规则,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第三章 产权交易方式第十二条 产权交易可以采取招募、招标、拍卖及市政府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具体交易方式由转让方确定。
采取招标、拍卖方式的,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募,是指转让方将拟转让的企业产权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期满后,转让方或转让方委托的中介机构向符合受让条件的潜在购买方发出邀请,通过审慎调查和意向谈判,确定购买方候选者,提交评审委员会确定优先谈判对象,通过谈判确定受让方的一种交易方式。第十四条 产权交易价格以评估净资产值为参考价,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免评估的,以审计结果为参考价,实际成交价低于参考价的,应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第四章 产权交易程序第十五条 产权交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交产权交易材料,办理产权交易委托手续;
(二)公开挂牌;
(三)办理求购;
(四)交易;
(五)签订产权转让合同;
(六)办理产权交易鉴证。第十六条 产权转让方申请进场交易,应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转让方主体资格证明、产权归属证明、准予产权转让证明、转让标的情况说明及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七条 申请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申请转让企业集体产权,应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通过并报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转让国有、集体企业产权的,应经法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并报相关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未经依法评估并报请核准或备案的,不得进行交易。第十九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对转让方、购买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在收到齐备材料后的3日内,做出是否准予交易的答复。第二十条 产权交易机构对准予交易的企业产权,应及时挂牌公布,定期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发布有关产权交易信息。公开挂牌期限为自挂牌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第二十一条 产权购买方申请入市交易,应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购买方主体资格证明、资信证明、求购意向等材料。第二十二条 外商及港、澳、台商购买企业产权的,应符合国家和深圳市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和产业导向目录。第二十三条 有专卖、专营或其他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产权的购买方,应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和条件。第二十四条 在公开挂牌期内及期满后,产权交易机构可以通过组织谈判、提供咨询等方式为企业产权交易提供服务,促进成交。

⑵ 厦门市产权交易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厦门产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发展,促进企业组织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规模经济效益,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产权交易,是指出资人或资产所有者将其投资于企事业单位的资本及其权益全部或部分有偿转让给法人,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的行为。
企事业单位转让其机器设备、厂房、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知识产权等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而不涉及出资人或资产所有者资本及其权益的转移,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产权交易应符合国家和厦门市的产业政策,遵循自愿、有偿、公平、规范的原则。第五条厦门市人民政府授权的产权交易行政管理部门,对产权交易进行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第六条产权交易必须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禁止场外交易。第七条本规定所称产权交易机构,是指为产权交易提供中介服务的法人组织,其设立须经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能是:
(一)为社会提供“公开、公正、公平、规范”的集中交易场;
(二)收集、发布产权交易信息;
(三)为产权交易双方从事产权交易业务提供中介服务;
(四)对产权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五)提供有关政策、法律、信息、企划、投资等咨询服务;
(六)其他有关的服务。第九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必要时可设立监事会。第十条产权交易机构实行会员制。会员分三种:
(一)经纪会员,是指经过产权交易机构审核发证,从事产权交易代理和自营业务的金融投资机构,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等法人组织;
(二)公司会员,是指经过产权交易机构审核发证,从事产权交易自营业务的法人组织;
(三)信息会员,是指经过产权交易机构审核发证,优先得到产权交易机构发布的产权交易信息的组织和个人。第十一条产权交易实行经纪会员委托代理制。
经纪会员的产权交易代理业务和自营业务必须分开,经纪帐户和自营帐户应分别设立和管理。第十二条产权交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转让方、受让方通过经纪会员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登记。
转让方提出转让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文件:
(1)资格证明;
(2)产权归樱毕属的证明;
(3)资产所有者同意转让的证明或有关管理部门批准转让的批文。
受让方提出收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文件:
(1)资格证明:
(2)资信证明:
(二)登记。产权交易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登记。
(三)洽谈。经纪会员根据产权交易机构提供的信息组织转让方、受让方进行洽谈。
(四)选择交易方式。产权交易双方可选择协议转让、竞价拍卖、招标投标等方式进行交易。
(五)签约成交。经纪会罩运员组织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加盖产权交易合同见证章。
(六)结算交割。凭盖有产权交易合同见证章的产权转让合同办理结算交割手续。第十三条产权交易双方在产权转让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凭盖有产权交易合同见证章的产权转让合同,由经纪会员会同转让方和受让方到工商、税务、土地管理、房产、银行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国有资产的转让,须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第十四条产权转让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载明下列主要条款:
(一)交易双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姓名;
(二)交易标的、方式、价款及其支付方式;
(三)转让方转让前发生的债权、债务的处理方式;
(四)被转让企业的职工安置方式;
(五)违约责脊闷芹任;
(六)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第十五条产权交易中发生纠纷,可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第十六条国有资产产权、集体资产产权转让的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管理及使用。第十七条产权交易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债务的转让须事先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债权的转让须事先通知债务人。

⑶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
为了培育和发展本市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交易原则)
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交易的进行)
本市所辖国有、集体产权的交易,应当在上海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产交所)进行,其他产权的交易可以在产交所进行。
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
出让方、受让方应当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并在产权交易合同中约定妥善安置出让方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的事项。
出让国有企业的,在作出出让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出让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的意见。
出让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应当经出让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作出决议。第六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是本市产权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产权交易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产管办)是本市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机构,在市国资办领导下对产权交易活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本市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国资办做好产权交易的管理工作。第二章产权交易机构第七条(产交所的性质)
产交所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服务,履行相关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事业法人。第八条(产权交易规则和产交所章程)
市产管办负责制定产权交易规则,并对产权交易规则的实施进行监督。
产交所会员大会制定产交所章程并报市产管办备案。第九条(会员)
在产交所从事产权交易中介活动,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经纪机构资格后,经市产管办予以资质认可,可以成为产交所会员。
产交所应当向取得会员资格的经纪机构颁发会员证,明确会员从事产权交易的中介活动范围。第三章产权交易方式和程序第十条(交易方式)
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第十一条(委托交易或者直接申请交易)
进入产交所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出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委托具有会员资格的经纪机构进行产权交易;也可以直接向产交所申请进行产权交易。
经纪机构在同一宗产权交易中,不得同时接受出让方和受让方的代理委托。第十二条(出让方提交的材料)
出让方委托经纪机构申请出让产权或者直接申请出让产权的,应当向经纪机构或者产交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二)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三)准予产权出让的有关证明;
(四)出让标的的情况介绍;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受让方提交的材料)
受让方委托经纪机构申请受让产权或者直接申请受让产权的,应当向经纪机构或者产交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二)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交易价格)
产权交易价格可以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协议确定,也可以采取拍卖或者招标方式确定。
国有产权的出让价格,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值作为底价。出让价格低于底价的90%的,应当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集体产权的出让价格,以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评估值作为底价。出让价格低于底价的90%的,应当经集体产权所有者同意。第十五条(合同的签订及内容)
出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转让意向后,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转让标的;
(二)出让方、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三)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债权、债务的承继及清偿办法;
(五)产权交割事项;
(六)职工安置协议;
(七)违约责任;
(八)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九)签约日期;
(十)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阅读全文

与产权交易规定有哪些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临展如何写技术要求 浏览:55
服装市场如何砍价 浏览:26
你吃过什么减肥产品最有效 浏览:825
程序员哪个可以让你变富有 浏览:286
萧山狗市场在哪里 浏览:492
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费多少 浏览:274
鸟市菜市场在哪里 浏览:905
excel如何前后数据一致中间不变 浏览:211
4s店怎么代理汽车 浏览:649
去哪里学摆摊卖眼镜技术 浏览:974
三星办公用什么产品 浏览:401
菜市场买的虾为什么那么便宜 浏览:388
新手如何做淘宝代理商 浏览:63
保险代理商多少钱 浏览:209
中国是什么市场经济模式 浏览:435
巴布技术是什么 浏览:887
笔记本c程序打不开怎么办 浏览:563
石家庄泽鑫日化主要产品有哪些 浏览:540
如何做拉卡拉pos代理 浏览:937
市场牛肉有哪些品牌 浏览:8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