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是市场交易
市场交易行为是指市场主体建立直接的商品交换关系所实施的行为。这是市场行为的最基本内容。它包括购销行为和契约行为。
市场行为的内容是丰富多彩的,但不是杂乱无章的。作为市场行为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最基本的是买卖,包括期货,还有融资租赁、信托、担保、票据、证券、保险、海商。列举任何时候都无法穷尽其涵盖的货物、服务、技术市场交易行为法律制度的全部内容。以下的内容只能是其中的部分内容,并且这些内容其中任何一项都能单独作为一本着作。
第一,买卖。买卖是商品经济的表现形式,没有买卖,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都将不能进行。买卖是资本经营具体的操作手段,是基本的市场行为,是市场行为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因此,发达国家都很重视买卖立法,通过这方面的法律来调整买卖活动中产生的各种关系,以保障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顺利进行。现代商法规范的买卖行为,一方面侧重于调整商人和商人之间的买卖,关于商人和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关系,则由消费者保护法调整;另一方面,买卖的领域利益扩大,不限于货物买卖,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就将买卖从货物拓宽NtlI爰务和技术领域,仅服务贸易就包括国际运输、国际旅游、跨国金融、国际保险、国际信息处理和传递等15项内容。此外,买卖的手段也在逐渐现代化,从传统的面对面的买卖发展出了网上买卖。
第二,期货。期货是相对于现货而言的,是非现实存在并已特定化的货物。因此,期货交易行为的对象是期货商品,与现货商品相比其特殊性主要表现为;一是自然形态上除实物形态的商品外,还包括黄金、货币、利率、股票指数等金融商品,以及期权。二是期货商品表现为期货合约,是由专门交易机构即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标准化期货合约,期货合约中期货商品的数量、质量、交付时间和地点等是既定的,其中价格是由众多买方和卖方公平竞价形成的,是唯一的变量。期货交易就是以期货合约规定的期货商品未来的某特定时间为交割日,在交割日到来前买卖双方多次转卖或买回,以对冲进行操作。因此,在期货商品交割日到来之前,期货合约多数已被对冲,很少发生实物交割。期货交易行为包括对冲交易行为和投机行为。
第三,融资租赁。租赁有经营租赁、维修租赁、融资租赁等形式,其中融资租赁是一种新型的租赁形式,它是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市场交易行为。这种租赁对承租人而言是融租人提供了百分之百的信贷,为承租人购买其希望使用的融租物,为承租人融通资金,具有融资性。对融租人而言则是通过把融租物交由承租人使用、收益,由承租人支付租金,从而收回投资,又具有租赁的性质。融资租赁区别于传统租赁,融资租赁将融资同融物相结合,是较为复杂的租赁形式。
2. 广州市船舶交易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交易管理,保障船舶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船舶交易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广州市航务管理局是船舶交易管理的主管部门,其广州市船舶交易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与船舶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
船舶登记、船舶检验、物价、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本规定,协同做好船舶交易管理工作。第四条船舶交易实行交易管理制度。船舶交易双方,必须到市船舶交易管理机构或其设在当地的工作部门办理船舶交易手续。第五条办理船舶交易手续,应交验下列文件:
(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
(二)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交易船舶检验证明书》。
(三)罚没的船舶,凭县以上行政、司法部门的处理决定书。
(四)抵押的船舶,凭有效的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六条下列船舶不准交易:
(一)所有权有异议的。
(二)不能按本规定第五条提交有效文件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准买卖的。第七条符合交易条件的船舶,交易双方达成协议后,到船舶交易管理机构签订《船舶交易合同书》。第八条船舶成交后,应依法纳税,由船舶交易管理机构开具船舶交易专用发票,并按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由卖方缴交交易管理费。第九条交易船舶按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由市船舶交易管理机构出具有市船舶交易管理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签发的《船舶交易证明书》。第十条交易取得的船舶,所有人需持《船舶交易证明书》,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船舶所有权转让等手续。第十一条《交易船舶检验证明书》、《船舶交易合同书》、《船舶交易证明书》由市船舶交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统一管理。
船舶交易专用发票由税务部门印制。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船舶交易管理机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擅自交易或变相买卖船舶的,除责令依法办理交易登记手续外,并对交易双方分别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伪造、涂改证书交易的,其交易无效,并对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瞒报交易额少交管理费的,除责令补交管理费处,并对当事人按补交管理费额处以1至3倍罚款。
(四)违反船舶交易管理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三条在船舶交易中违反工商、税务法律、法规的,由工商、税务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理申请复议的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五条船舶交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以权谋私,侵害交易者合法权益或扰乱船舶交易管理秩序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按照船舶检验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和有关文件新造的船舶,以及用于部队、公安、海关、渔业生产和体育运动等特种用途的船舶(艇),不适用本规定。第十七条本规定所称船舶是指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但是船舶上装备的救生艇筏和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除外。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1990年1月18日颁布的《广州市船舶交易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