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碳排放指标如何交易
碳排指标交易首先由相关公司将具体的碳排放指标报给国家,相关部门经过筛选,然后到联合国平台注册开通交易权限,最后由专业人员操作。
拓展资料:
一、排放指标
这就好比是物理中的质量守恒的原理。假如碳排放的总量是限定好的。 那么在这个框架内,我们就可以通过技术升级来降低碳排放。每个国家都有相应的“指标”比如说全球限定排放100单位的碳排放量 ,A国获得15的指标, B国获得10的指标 其它国家获得其余75单位指标。 如果A国只排放了10个单位的碳排放量,而B国刚好排了12个单位,那么B国就可以从A国购买2个单位的碳排量。
二、能源转换
1、石化企业是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企业。显然如果不采取节能减排的技术改造措施,将很难满足未来环保要求。企业将对生产工艺、设备、技术进行改进。但关键还是替代现有石化能源的新能源的开发~ 比如风能、核能、光伏等
2、长远来讲,石化企业将随着新能源的开发与应用比例将逐渐减少。但是这还需要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
3、企业、居民应该选用节能环保产品。
三、碳排放指标交易所
1、中国已有7家主要的碳排放交易所: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深圳排放权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湖北碳排放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和重庆碳排放权交易所。在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尚不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限控义务的情况下,这些碳排放交易所希望推动自愿减排。其中深圳排放权交易在2013年6月18日率先启动了交易,并产生了1300多万的交易量,同时设立了个人会员和公益会员。为方便全国各地关注碳排放交易的机构和个人,各交易所均开设了“足不出户,异地开户”的服务。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更是借助世博会召开之机,推出“世博自愿减排”活动。
2、万科集团董事局主席王石在阿拉善SEE生态协会和世界资源研究所共同主办的“中国碳交易市场的启动与能力建设研讨会”场外边会(side event)上介绍,万科是“世博自愿减排”活动的首位买单者。上海世博会万科馆在建造和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碳排放量正在接受独立核查,然后通过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的平台,购买相应数量标的物。
3、不过,这三家交易所的自愿减排交易生意比较清淡,且大多具有“演示”性质。国家发改委应对气候变化司副处长王庶在此间另一个关于碳市场的边会上说,自愿减排以企业社会责任和个人觉悟作为交易前提,技术条件虽已基本具备,但在缺乏总量限制激励的情况下,需求十分有限。
‘贰’ 请问:碳排放交易是怎么交易的
碳排放交易简单来说,就是将国家或本单位多余的碳排放配额出售给其它有需要的国家或企业,从中获取利益。例如:发达国家通过将先进的技术及设备传授给发展中国家换取发展中国家节省出来的碳排放量,又或是企业因为减能或其他原因,将本单位多余的碳排放配额拿出来卖给其他有需要的企业,从而换取经济效益。这类交易都称为碳排放交易。
如何在碳市场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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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市场交易分三个部分:前期开发、碳资产开发及碳资产项目管理:
1、前期开发:对整个项目进行全方位测算与评估,例如碳排放量测算方式的确定,碳排放量的预估,市场的走势判断以及风险预判等;
2、碳资产开发:其包括项目的设计、买卖双方的政府审批、购碳合同的签订、第三方认证及联合国注册等手续;
3、碳资产项目管理:主要包括日常对企业运营进行监管,获取重要信息。根据企业的具体减排量,开具实际检测报告后,通过专业第三方机构对减排量进行认证,最终在联合国登记,进行碳资产交割。
拓展资料:
碳排放权交易的概念源于上世纪年代经济学家提出的排污权交易概念,排污权交易是市场经济国家重要的环境经济政策,美国国家环保局首先将其运用于大气污染和河流污染的管理。此后,德国、澳大利亚、英国等也相继实施了排污权交易的政策措施。排污权交易的一般做法是:政府机构评估出一定区域内满足环境容量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并将其分成若干排放份额,每个份额为一份排污权。政府在排污权一级市场上,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将排污权有偿出让给排污者,排污者购买到排污权后,可在二级市场上进行排污权买入或卖出。
国际上认为,虽然2002年荷兰和世界银行就率先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但是全球碳排放市场诞生的时间应为2005年。
中国工厂和国际碳排放交易商也正在从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中获取巨额利润。化工厂减少向大气排放污染性的氢氟烃气体,可获得碳排放信用。
‘叁’ 支付宝碳排放量30kg是多少钱
参考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2020年12月11日公布的2019年度湖北碳市场政府预留配额拍卖结果公告(第二批),拍卖价格:最高成交价格为28.00元,最低成交价格为27.56元,平均成交价格为27.57元(每吨)。那么30kg碳排放量大概是0.8271元。
‘肆’ 碳交易怎么交易
个人碳交易需要填写资料提交申请,在申请通过后可以开设交易账户,在对交易账户进行个人资料的完善之后,投资者可以通过相关的手机软件进行交易。企业碳交易需要把企业拥有的碳资产数据上报,在经过第三方交易机构检验后由政府分配碳额度,企业把拥有的碳额度放到交易市场上进行交易即可。
拓展资料:
1、碳排放交易,是指运用市场经济来促进环境保护的重要机制,允许企业在碳排放交易规定的排放总量不突破的前提下,可以用这些减少的碳排放量,使用或交易企业内部以及国内外的能源。《京都议定书》第17主题规定,碳排放交易是一个可交易的配额制度,以议定书附件B所列承诺的减排和限排承诺计算的配额为基础。例如,全球限定100单位的碳排放量,A国获得15单位的指标,B国获得10单位的指标,其他国家则获得其余75单位的指标。如果A国只排放了10个单位,而B国排放了12个单位,那么B国就可以从A国购买2个单位的碳排放量。在推动碳排放交易方面,欧盟走在世界前列,已经制定了在欧盟地区适用的气体排放。
2、中国已有7家主要的碳排放交易所: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深圳排放权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湖北碳排放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和重庆碳排放权交易所。在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尚不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限控义务的情况下,这些碳排放交易所希望推动自愿减排。其中深圳排放权交易在2013年6月18日率先启动了交易,并产生了1300多万的交易量,同时设立了个人会员和公益会员。为方便全国各地关注碳排放交易的机构和个人,各交易所均开设了“足不出户,异地开户”的服务。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更是借助世博会召开之机,推出“世博自愿减排”活动。
‘伍’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实行的交易制度是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实行的交易制度是《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规范碳排放权管理活动,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管理及其交易活动。
第三条本省实行碳排放总量控制下的碳排放权交易。碳排放权管理及其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四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本省碳排放权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碳排放总量控制、配额管理、交易、碳排放报告与核查等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资、统计、物价、质监、金融等有关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责。
第五条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6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实行碳排放配额管理。
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碳排放控制义务、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第六条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由省政府确定。
第七条第三方核查机构是对企业碳排放量进行核对、审查的法人机构,由主管部门实行备案管理。
第八条主管部门建立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用于管理碳排放配额的发放、持有、变更、缴还、注销和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的录入,并定期发布相关信息。
第九条从事碳排放权管理及其交易活动的部门、机构和人员,对碳排放权交易主体的商业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碳减排工作的领导。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开展对碳排放权管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引导,认真听取并采纳企业对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的合理意见、建议,定期评估碳排放权管理工作。
第二章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管理
第十一条在碳排放约束性目标范围内,主管部门根据本省经济增长和产业结构优化等因素设定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制定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并报省政府审定。
碳排放配额总量包括企业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企业新增预留配额和政府预留配额。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在设定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起草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企业、专家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三条每年6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历史排放水平等因素核定企业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通过注册登记系统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企业新增预留配额主要用于企业新增产能和产量变化。
第十五条政府预留配额一般不超过碳排放配额总量的10%,主要用于市场调控和价格发现。其中,用于价格发现的不超过政府预留配额的30%。
价格发现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竞价收益用于支持企业碳减排、碳市场调控、碳交易市场建设等。
第十六条企业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和企业新增预留配额实行无偿分配,具体分配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企业因增减设施,合并、分立及产量变化等因素导致碳排放量与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相差20%以上或者20万吨二氧化碳以上的,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碳排放配额进行重新核定。
第十八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可用于抵消企业碳排放量: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产生;
(二)在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组织边界范围外产生。
用于缴还时,抵消比例不超过该企业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的10%,一吨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相当于一吨碳排放配额。
第十九条每年5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企业应当向主管部门缴还与上一年度实际排放量相等数量的配额和(或者)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
第二十条每年6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主管部门在注册登记系统将企业缴还的配额、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未经交易的剩余配额以及预留的剩余配额予以注销。
第二十一条每年7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企业配额缴还信息。
第二十二条企业对碳排放配额分配、抵销或者注销有异议的,有权向主管部门申请复查,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第三章碳排放权交易
第二十三条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包括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法人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二十四条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品种包括碳排放配额和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
鼓励探索创新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产品。
第二十五条碳排放权交易应当在指定的交易机构通过公开竞价等市场方式进行交易。
第二十六条交易机构应当制定交易规则,明确交易参与方的权利义务、交易程序、交易方式、信息披露及争议处理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交易系统。交易参与方应当向交易机构提交申请,建立交易账户,遵守交易规则。
第二十八条交易参与方开展交易活动应当缴纳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核定。
第二十九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风险监管机制,避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和发生系统性市场风险。
第三十条禁止通过操纵供求和发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扰乱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
第三十一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规则、标准、方法学的研究,探索建立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第四章碳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
第三十二条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应当制定下一年度碳排放监测计划,明确监测方式、频次、责任人等,并在每年9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提交主管部门。
企业应当严格依据监测计划实施监测。监测计划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每年2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前,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碳排放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四条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对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的碳排放量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第三方核查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碳排放年度报告进行核查,在每年4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向主管部门提交核查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第三方核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固定经营场所;
(二)具有至少8名核查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近3年从事温室气体排放核查相关业务的工作经历。
第三十七条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应当配合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如实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
第三十八条主管部门对第三方核查机构提交的核查报告采取抽查等方式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被抽查企业。
第三十九条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查结果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复查申请进行核实,并作出复查结论。
第五章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四十条省政府设立碳排放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碳减排、碳市场调控、碳交易市场建设等。
第四十一条主管部门应当优先支持碳减排企业申报国家、省节能减排相关项目和政策扶持。
第四十二条鼓励金融机构为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搭建投融资平台,提供绿色金融服务,支持企业开展碳减排技术研发和创新,探索碳排放权抵押、质押等金融产品,实现银企互利共赢。
第四十三条建立碳排放黑名单制度。主管部门将未履行配额缴还义务的企业纳入本省相关信用记录,通过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未履行配额缴还义务的企业是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当将其通报所属国资监管机构。
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将碳减排及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国有企业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第四十五条未履行配额缴还义务的企业,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受理其申报的有关国家和省节能减排项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按照当年度碳排放配额市场均价,对差额部分处以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并在下一年度配额分配中予以双倍扣除。
第四十七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主管部门予以警告、限期履行报告义务,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导致无法进行有效核查的,主管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接受核查。逾期未接受核查的,对其下一年度的配额按上一年度的配额减半核定。
第四十九条碳排放权交易主体、交易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第三方核查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主管部门、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碳排放权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是指化石燃料燃烧、工业生产过程等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所称碳排放权是指在满足碳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碳的权利。
所称碳排放权交易是指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在指定交易机构,对依据碳排放权取得的碳排放配额和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进行的公开买卖活动。
第五十三条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是指依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所取得的项目减排量,单位以“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计。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价格发现,是指主管部门在交易初始阶段向市场投放一定数量的碳排放配额,形成初始交易价格,目的是为市场各方提供价格预期。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组织边界,是指企业拥有股权或者控制权的生产业务范围。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陆’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决定(2016)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389号)
《关于修改〈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决定》已经2016年8月8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2016年9月26日
关于修改《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 第五条第一款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碳排放配额管理的工业企业,依照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范围执行。”
本决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柒’ 碳排放市场的交易情况是什么样的
全球碳排放主要交易所:欧盟碳市场、美国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行动(RGGI)、韩国、新西兰、中国碳市场
本文核心数据:温室气体排放覆盖比例、碳排放交易价格
全球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覆盖面较广
碳排放权交易的概念源于上世纪90年代经济学家提出的排污权交易概念,排污权交易是市场经济国家重要的环境经济政策,美国国家环保局首先将其运用于大气污染和河流污染的管理。
1997年,全球100多个国家签署了《京都议定书》,碳排放权成为一种商品。该条约提出三个灵活的减排机制。2002-2015年间,遍布四大洲的多个碳交易体系建成。其中,日本在减排领域做了大量的尝试,既有全国性的自愿性碳排放交易体系(JVETS),也有以东京、埼玉县为代表的地区性强制履约交易体系。
当前,碳交易已成为碳减排的核心政策工具之一,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覆盖面较广。截至2021年1月31日,全球共有24个正在运行的碳交易体系,其所处区域的GDP总量约占全球总量的54%,人口约占全球人口的1/3左右,覆盖了16%的温室气体排放。此外,还有8个碳交易体系即将开始运营。
为实现“碳达峰”目标,各国可能大幅或加速收紧配额,预计无论通过交易所还是拍卖为形式进行交易的碳排放权价格将呈现上升趋势。
以上数据参考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林业碳汇产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捌’ 碳交易怎么交易
配额交易流程
1、配额划转:卖方登录上海市碳排放交易系统,将配额从上海市碳排放登记注册系统的管理科目划转至交易科目。
2、入金:买方进入交易系统或结算银行提供的其他通道(网银),将其银行资金账户转入上海环交所结算专用资金账户。
3、交易:买卖双方通过上海市碳排放交易系统进行交易,买方买入卖方的配额。
4、日终清算后拨付。
5、出金(T+1日):卖方企业卖出配额的资金从上海环交所结算专用资金账户转至企业资金账户中。
6、配额划转(T+1日):买方企业登录上海市碳排放交易系统,将买入的配额从交易科目转至管理科目。
CCER交易流程
1、卖方登录国家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registry.ccersc.org.cn),将需要交易符合条件的CCER从自己的交易账户转入到上海环交易所交付账户。
2、交易参与方登录到上海市碳排放交易系统进行CCER交易。
3、若买方为上海碳交易试点企业因履约抵消等需要,也可以在上海碳排放交易系统上发送转出CCER的指令,将CCER从上海环交所交付账户转入国家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交易账户,直至履约抵消完毕。当日买入的CCER于第二个交易日划拨至国家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
拓展资料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碳排放配额,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碳排放配额交易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价格”为计价单位,买卖申报量的最小变动计量为1吨二氧化碳当量,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计量为0.01元人民币。
‘玖’ 光伏碳排放交易多少钱一吨
目前,我国每年的碳交易均价为每吨49元。据联合国环境组织称,碳排放的社会成本约为每吨41美元,国际碳交易价格为47美元以上。
显然,我国碳排放交易价格过低,无法真正反映可再生能源电力对二氧化碳减排的价值,如风电、光伏和生物质发电。
当然,随着碳指标成为强需求,我国的碳交易价格自然会上升,最近的交易显示,我国碳交易价格一度达到87元每吨。
风电、光伏和生物质发电会随着碳市场规模的扩大和成熟成为最大受益者,这主要是因为它们在氢被广泛使用之前,是能源领域最大的碳减排、碳中立主力。
风电、光伏和生物质发电手中的碳减排指标,将成为高能企业的香饽饽。1亿度的绿电可以减少近8万吨二氧化碳,这个收益非常可观。
碳指标交易不仅使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投资回收周期大大缩短了,同时也提高了风力光电和生物质发电的经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