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证券交易中有哪些违规行为如何进行有效监管
法律分析:
证券交易中违规行为有:
(一)操纵市场:投资者或是公司通过各种方式连续买卖某只股票、联合起来影响股价、自买自卖或者是强买强卖等;
(二)内幕交易:通过买卖证券内幕消息买卖股票;
(三)全权委托:客户将一切实体权利都委托给其他人;
(四)透支:账户中没有足够的金额来支付委托买入的股票;
(五)保证金挪用:券商擅自挪用客户的保证金;
(六)自营和经纪业务混合或者是使用误导性的信息。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给其他证券承销机构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一)进行虚假的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
(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三)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五十条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五十一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衍生问题:
证券市场的监管具体内容有哪些
一、信息披露:制定证券发行信息披露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充分、公开、公正的制度来保护公众投资者,使其免受欺诈和不法操纵行为的损害。
二、操纵市场:证券市场中的操纵市场,是指某一组织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三、欺诈行为:欺诈客户是指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
四、内幕交易
㈡ 虚假交易违规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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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建设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活动。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第三条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管理与行业监督相结合、监督与交易经办相分离的监管体制,统一制度规则,统一平台交易,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综合管理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牵头拟订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进场交易项目目录、信息系统建设标准、场所服务标准,协调行业监督工作,管理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省人民政府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教育、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指导全省有关行业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监督有关行业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牵头制订本地区进场交易项目目录、交易规则,监督交易场所建设和运营,协调行业监督工作。第六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相对集中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政处罚权。第七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平台,推动建立由制度规则、信息系统、运行机制和必要场所构成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市场主体、公众、综合管理和行业监督部门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撑。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共资源交易特点,制定全省分类统一的交易制度和技术规范,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推动建立公共资源的交易、服务、监督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市场信息、信用信息、监督信息、专家资源等,逐步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从依托有形市场向电子化平台过渡。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组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并与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连接。
公共资源交易需要专家评标评审的,应当从省及省以上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第十一条省、合肥市共同组建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鼓励设区的市与所属县公共资源交易场所一体化管理,鼓励跨市异地利用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第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的运营机构(以下称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场所服务标准,提供评标评审、验证、现场业务办理等交易服务,不得与综合管理和行业监督部门有隶属关系。第十三条交易中心不得行使或者代行行政审批、备案权,不得违法从事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
交易中心和综合管理、行业监督部门不得设置会员注册、资质验证、投标或者竞买许可、违法强制担保、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限制性条件,不得干预交易活动。
交易中心一般不收费。确需收费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补偿运营成本原则核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第十四条项目单位、交易中心应当整理交易项目档案,保存公告公示、交易文件、评标评审报告等文书、录音录像或者电子资料。第十五条行业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数据库,记录违法违纪行为,并依法公开。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实行自律管理,规范管理会员执业行为。第十六条综合管理、行业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违规设置市场准入限制性条件的,依法给予处分。监察机关依法对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第十七条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行使或者代行行政审批、备案权的;
(二)直接或者变相违法从事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的;
(三)违法设置市场准入限制性条件的;
(四)干预交易活动的;
(五)违反规定收费的。
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泄露标底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照招标投标等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