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转让注意事项有哪些
法律分析: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注意事项是:1.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2.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3.转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转让方的转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4.转让方也要认真审查受让方的资信能力;5.在转让前,应该对土地转让价格进行评估。
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2. 签订农村土地买卖合同要注意什么
随着农村各种政策补贴,越来越多的务工人员回乡发展,出现越来越多的土地买卖问题,大部分人对于农村土地买卖并不是很了解,所以经常出现很多纠纷,那签订农村土地买卖合同要注意什么呢?下面就随小编一起来简单了解看看吧。
一、签订农村土地买卖合同要注意什么
1、不能私下买卖,因为农村土地是属于村集体所有,没有经过村委会的转让是无效的;2、要注意土地性质,农村土地分为宅基地、种植土地等等,宅基地可以买卖,若是农村承包地就不可以买卖,只能流转,所以只能签订转包、转让合同;3、注意权属,农村土地买卖一般只是将使用权转让,若是买卖所有权的话,其合同是无效的。
二、农村土地买卖合同有哪些内容
农村土地买卖合同条款包括本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就是出让人和受让人,包括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出让土地的面积与范围、出让宗地的用途、出让土地交付时间、出让土地年限、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交付时间、出让土地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的解决办法等等。
农村土地买卖合同附件中还要注明双方当事人姓名手印、居住地、身份证、联系方式、开户银行及帐号等等,还要有村委会会同意证明文件才行,这样的买卖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最好一式三份,合同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村委会留底一份。
编辑小结:以上就是关于签订农村土地买卖合同要注意什么的介绍,农村土地不能私下买卖,在买卖中仅限于土地的使用权。希望小编分享的内容能给大家一些参考,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可以关注我们齐家网资讯。
3. 地皮买卖 要注意什么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我国的土地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土地的所有权是不能转让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4. 买地皮需要注意什么手续
注意事项:
1、不同使用性质的土地手续是不一样的,建议直接去当地国土局咨询
2、现在的商业用地和工业用地都是通过挂牌拍卖的,挂牌是国土局或者国有资产管理局,参拍的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3、参拍的话带齐各项资料(自然人带身份证,法人需要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举牌人身份证,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到拍卖公司报名购买标书和缴纳保证金
手续:
首先转让方要提供原土地证或土地证明函原、复印件和原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上交税务局土地增值税证明复印件、土地评估报告、规划办审定的航测地形图的红线图原件。
其次受让方要提供项目批复原、复印件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上交财政局契税证明复印件。
最后转让双方还都要提供土地转让申请书原件和经公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原件。
土地合法方式:
1.买卖。
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最广泛的方式,买卖以价金的支付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由于“买卖”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主要表现形式,我们通常所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指的就是土地使用权“买卖”。下文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讨论实际上也是关于土地使用权买卖合同的讨论,所以说,“转让”有广、狭两个概念之分,当“转让”是广义概念时,它包括所有的以权利主体变更为目的土地使用权的移转行为;当“转让”是狭义概念时,它与买卖具有同样的涵义。
2.抵债。
抵债是买卖的一种特殊形式,只不过价金支付的条件和期限不同而已。在土地使用权买卖时,土地使用权的移转和价金的支付是对等进行的,而在以土地使用权抵债时,价金支付在前,所抵之债视为已付之价金。
3.交换。
以交换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不是价金,而是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土地使用人将土地使用权移转给受让人,以此取得受让人提供的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
4.作价入股。
作价入股介于买卖和交换之间,既类似买卖,又类似交换。说它类似买卖,是因为将土地使用权用来作价,所作之价如同买卖之价金;说它类似交换,是因为土地使用权被用来入股,所得之股如同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
5.合建。
在开发房地产时,合建与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都属于一方出地、他方出钱建房的合作形式。为合作建房的目的而设立独立法人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对价是股权;不设立独立法人,而采取加名的方式,或甚至不加名、仅以合建合同约定合作各方产权分配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是房屋建成以后的产权。因合建而分配产权以后原土地使用人虽然拥有部分房屋产权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和公用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却不再拥有原来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可视为交换的一种特殊形式,即用地人以部分土地使用权换取房屋产权。
6.赠予。
赠予是用地人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移转给受赠人的法律行为。以赠予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的移转没有直接的对价,它无需价金的支付或财产权利的提供作为对应条件。但土地使用权赠予合同可能会附加其他条件,如用地人在将土地赠予给学校使用时,可能会将土地的使用限于与教育有关的目的。
7.继承。
在用地人是自然人时,用地人的死亡会使其继承人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在用地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其合并或分立也会导致合并或分立之后的主体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通过继承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土地使用权的移转也没有直接的对价,但可能会有间接的对价,如在通过合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关系中,新公司继承了原公司的财产,也会继承原公司的债务,新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对价,可能以承担原公司的其他债务的方式体现出来。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5. 土地使用权出让问题在转让需要注意什么
在我们国家,如果想要进行 土地转让 的话,会需要一定的流程,那么 土地使用权 出让问题在转让需要注意什么?根据相关的法律 法规 规定来看,我们知道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一定要注意根据主体转让条件,以及教育市场的不同,进行的计算费用也是不同的。下面我们一起看下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年限内让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协议、 招标 、拍卖。 出让转让 (一)主体不同。 出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 转让主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二)行为性质不同 根据物权理论,出让,他物权设定;转让:他物权转移。 (三)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 出让条件无限制,签订出让合同,缴出让金,即可办证;转让条件有限制,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 (四)交易市场不同 出让,一级市场,即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垄断;转让:二级市场,即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由转让。 Ⅱ、国有 土地使用权转让 模式及操作事项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直接转让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除一般的民事行为生效要件外,尚须如下特别要件: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 土地出让金 ,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 25% 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 房屋所有权 证书。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 土地使用证 ;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3、法律依据: 《房地产管理法》第 38 条、第 39 条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 45 条 注意事项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使用是有期限的,其专业性也较强,因此在出让过程中出让方和受让方须注意相关事项,避免产生纠纷和 诉讼 。 一、国有土地的权属调查 出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出让方的出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确认出让方有资产处分权。 二、 土地出让 须符合政府规划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否则会出现出让行为因违反政策无效等情形。 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 对于商业、旅游、娱乐、住宅及工业用地依法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其他性质用地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签订形式 1、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书面的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同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2、出让合同应该包括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容积率、土地开发程度、出让年限、投资强度(工业用地)、动工及竣工时间、支付出让金的时间、 违约责任 等内容,条款内容须清晰、具体。同时,土地用途及相关条件能否变更、变更程序及费用负担应在 转让合同 中约定清楚。 五、出让价格 1、注意无论是通过招拍挂取得的土地还是协议出让的土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同类用地的最低价标准,否则就属于违背行政法规禁止规定的无效条款。 2、如果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同类用地的最低价标准,出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请求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方不同意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出让金,受让方有权请求 解除合同 并要求出让方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按过错承担责任。
6.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土地使用权 转让的定义 土地使用权转让 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未按 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埋部门和 房产管理部门 批准,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符合上述规定,否则即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一般经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基本规则如下: 1.土地使用权转让公证的管辖。它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公证的管辖相同。 2.申办土地使用权转让公证应提交的材料。申办土地使用权转让公证,除提交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公证相同的材料外,还有以下几种:(1)关于转让人已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证明文件;(2)土地 使用权转让合同 正本;(3) 土地使用权证 件及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正本。 3.对申办土地使用权转让公证的审查。公证处应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1)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属实、有效。 (2)当事人的办证目的。 (3)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合同内容应包括:①当事人双方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②转让人 取得土地使用权 的依据与方式;③ 转让土地使用权 的依据与方式;④被转让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和其他地上物、附着物;⑤地上物及其他附着物是否转让的规定;⑥转让期限;⑦转让金数额及支付的币种、方式、时间;⑧违约责任;⑨其他事项。 (4)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地块、条件、用途及期限,是否与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相符。转让活动不对国家土地所有权产生任何影响。 (5)转让方是否已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和利用土地。依各国通例,转让方须在对土地进行一定开发之后,才能转让其权利。中国法律亦严厉禁止炒买炒卖土地的和赤。 (6)转让价格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应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联系,做出调整。中国法律规定,国家在土地使用权买卖交易中有先买权。国家的 优先购买权 为一项法定权利,不依当事人约定,当事人也不能以约定加以剥夺。这项权利适用于一切 国有土地使用权 的买卖。 (7)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即报经土地管理部门、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8)登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为不动产物权的变更,须办理登记手续。 (9)被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有无出租情况。承租人具有物权性质的租赁权。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可以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依出售、交换、赠与、继承方式),但这一行为不能消灭租赁权,承租人仍可对新的土地使用权享有者主张租赁权。同时,承租人还有先买权,即土地使用权享有者将土地使用权出售时,承租具有在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10)土地使用权有无抵押情况。中国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抵押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随之抵押。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只能抵押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余期使用权。如果转让方已将土地使用权抵押,则抵押权人具有优先权。amp;
7. 农村土地转让注意事项有哪些
农村土地转让 注意事项有哪些? 土地买卖 的注意事项: 土地使用权转让 是土地使用者将 土地使用权 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就是其中的一种。在转让过程中出让方和转让方要注意相关事项,例如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 转让合同 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就无法转让等。 一、土地买卖转让合同的形式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二、土地买卖的权属调查和资信能力调查 1、转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转让方的转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转让方须是国有 土地使用证 上载明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为国有或集体单位的,应提交有资产处分权的机构出具的同意转让的证明。 2、转让方也要认真审查受让方的资信能力,包括银行资金证明、有无重大 债务纠纷 等,以免造成土地使用权转让后资金无法收回的结局。 三、土地买卖转让价格评估事宜 在转让前,应该对 土地转让 价格进行评估。因为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尤其是转让方为国有单位时,国有土地及相关资产须经法定估价机构估价,并经国土部门予以确认。 四、土地买卖使用权转让的担保 1、拟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瑕疵问题,是受让方必须关注的重点。转让合同签订之前,必须去国土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有无 抵押 与被采取司法限制。 2、鉴于有无土地权属及相关争议不易调查,加之受让方的履约能力难以判断,应明确双方相互提供担保。 五、土地买卖有关税费 转让合同签订之时,双方应对有关应缴纳的税费项目、标准及数额进行咨询,并对税费负担问题进行明确。根据有关规定,税费的计算依据一般为土地成交价,若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的,则应以土地评估价作为计算依据。 六、土地买卖相关用地条件的变更 1、国有土地转让往往涉及土地用途变更问题, 划拨土地使用权 转让尤为突出。土地用途及相关条件能否变更、变更程序及费用负担应在转让合同中约定清楚。 2、转让前的土地大多是工业用地、办公用地等,转让后多为商业或住宅开发用地,不仅要经规划部门变更土地用途,补缴 土地出让金 ,且须缴纳相关配套费用。有的虽不改变土地用途,却需改变出让合同限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等用地条件。 七、土地买卖时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归属问题 1、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无约定的,推定包含。国有出让土地未达到规定开发程度不得转让,划拨国有土地无地上建筑物不得转让。 3、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八、土地买卖权属变更程序与支付转让价款问题 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经合同签订、国土部门审批、补办相关手续、登记办证等多个环节,有时还涉及 抵押权 解除等程序,故转让费的支付应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即根据转让程序设定付款期限与金额,体现相互制约与督促作用,以降低双方交易风险。 九、土地买卖使用权设定抵押后的转让问题 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后,并非不能转让。可通过与抵押权人协商,以其他担保方式置换或以转让费支付借款的方式解除抵押等方式,实现转让目的。 近几年农村的经济得到了很好的发展,生活水平也提高了,城市与乡村的发展关系一直是研讨中国发展问题的焦点,农业发展与城市化 农村体制改革是中国农业发展的动力基础。国家修订相关政策也是为了农村土地转让有保障,农民在办理手续和签订合同上也要多多注意相关政策
8. 土地转让的注意事项有哪些的
法律分析:一、转让合同的形式: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二、国有土地的权属调查和资信能力调查:
1、转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转让方的转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转让方须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为国有或集体单位的,应提交有资产处分权的机构出具的同意转让的证明。
2、转让方也要认真审查受让方的资信能力,包括银行资金证明、有无重大债务纠纷等,以免造成土地使用权转让后资金无法收回的结局。
三、转让价格评估事宜:
在转让前,应该对土地转让价格进行评估。因为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尤其是转让方为国有单位时,国有土地及相关资产须经法定估价机构估价,并经国土部门予以确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