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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市活禽交易哪里管理

发布时间:2023-02-15 09:58:04

A. 卖活禽要投诉哪个部门

法律分析:可以向当地物业反映,如果物业不管的话, 可以向当地的街道办事处反映。线上发动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志愿者在全市的市场及周边监督活禽交易现象,通过深圳市消委会“315消费通”微信公众号“举报活禽交易”通道上传照片和交易地址即可,食品药品安全志愿服务总队将信息汇总上报至相关执法部门查处。

法律依据:《关于全面规范活禽交易和宰杀的通告 》

一 全面规范活禽交易和宰杀,实行禁止区域和非禁止区域分区管理。在禁止区域内禁止活禽交易和商业性宰杀,在非禁止区域规范活禽交易和宰杀行为。

禁止区域:菩提街道、凤城街道、渡舟街道的城市建成区。

非禁止区域:晏家街道、江南街道、新市街道、八颗街道、长寿湖镇、云台镇、葛兰镇、但渡镇、邻封镇、云集镇、双龙镇、龙河镇、石堰镇、海棠镇、洪湖镇、万顺镇。

二 全面取缔禁止区域内批发(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便民农产品交易点、禽类销售门店、活禽屠宰点、餐饮服务单位等经营场所及流动摊贩活禽交易和商业性宰杀。禁止区域内上市禽肉产品实行“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冰鲜上市”的经营模式。非禁止区域农贸(集贸)市场内由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规范设置活禽集中交易和宰杀区。

B. 安徽省活禽交易管理办法

活禽交易由以下几个部门管理: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活禽定点屠宰管理以及与活禽交易相关的动物防疫工作;2、设区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活禽及禽类产品交易行为和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3、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相关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规定本市市区范围为活禽交易禁止区域,江阴市、宜兴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活禽交易禁止区域范围,并提前向社会公布。活禽交易禁止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活禽交易,不得为活禽交易提供经营场所。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活禽定点屠宰管理以及与活禽交易相关的动物防疫工作。2、设区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活禽及禽类产品交易行为和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3、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相关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活禽交易由以下几个部门管理: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活禽定点屠宰管理以及与活禽交易相关的动物防疫工作;2、设区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活禽及禽类产品交易行为和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3、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相关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综上所述,关于安徽省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的问题,建议参考上述内容,依法经营。
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C. 合肥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活禽交易秩序,预防和控制传染病,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活禽交易管理。
本办法所称活禽,包括鸡、鸭、鹅及其他可食用禽类。第三条活禽交易实行定点交易、严格检疫、隔离经营、定期防疫,逐步推行活禽定点宰杀、冷链配送、冷鲜上市。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活禽交易管理工作,健全重大疫情防控与处理应急预案体系,将活禽交易管理工作作为农贸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城市文明创建工作考核体系。
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机构,下同)对活禽交易管理承担属地管理责任,指导、督促相关政府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活禽交易管理工作。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活禽交易市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活禽交易市场设置、建设改造的规划、监督指导,技术规范的制定,活禽交易主体资格登记工作,对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农业行政部门负责活禽宰杀监督管理,做好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活禽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宰杀后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传染病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做好活禽交易市场外环境监测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活禽交易市场出入口秩序、周边地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流动经营活禽行为。
应急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做好禽流感疫情等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的管理,协助开展禽流感疫情等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商务、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交通运输、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活禽交易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禽类以及禽类产品安全交易、消费知识宣传,引导公众树立健康的禽类消费习惯。第七条活禽交易实行定点交易制度。不得在依法设置的活禽交易市场外从事活禽交易活动。
活禽交易市场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活禽交易市场设置规范。活禽交易市场设置规范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等部门制定并公布。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场举办者按照本市活禽交易市场设置规范对辖区内活禽交易市场进行改造,经依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第八条外地活禽输入本市的,经营者应当持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按照农业行政部门的规定申报查验。经查验合格后,进入活禽批发市场交易或者活禽屠宰场进行宰杀。第九条活禽交易实行追溯制度。活禽流通信息追溯系统的建设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等部门负责。第十条活禽交易实行凭证入场制度。进入活禽交易市场的活禽,应当附有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从活禽批发市场进入活禽零售市场交易的活禽,还应当具有活禽批发市场出具的流通追溯单据。第十一条城市活禽零售市场应当在农贸市场内单独分区设置,并设立独立出入口;农村活禽零售市场应当在农贸市场内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活禽交易市场应当设立相对封闭的集中屠宰间。第十二条活禽交易实行定期防疫制度。每月10号为定期防疫日。防疫日停止活禽交易,市场举办者应当清空经营场所内的活禽,按照卫生防疫要求,对交易场所、集中屠宰间、设施设备进行清洗和消毒。
市场举办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提前公示防疫日期。第十三条活禽交易市场举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定期防疫等制度并予以公示;
(二)组织对活禽交易场所、集中屠宰间、设施设备按照动物防疫条件进行一日一清洗、一周一消毒,对出入车辆及时清洗、消毒,收集废弃物和死亡禽类,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建立活禽经营管理档案,记载经营者的基本情况、进货渠道、诚信状况等信息,指定专人每日对活禽交易情况进行巡查;
(四)及时制止市场内违法交易活禽行为;
(五)使用活禽流通信息追溯系统,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流通追溯单据,留存活禽经营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六)制定从业人员防护制度,开展从业人员健康防护培训,落实卫生管理要求和健康防护措施;
(七)制订禽流感等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发现活禽异常死亡或者禽流感等疫情可疑临床症状的,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农业、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报告;
(八)对家禽病原学监测结果呈高致病性禽流感阳性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关停市场等措施,并配合农业、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做好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九)设置活禽安全信息公示栏,及时向消费者公示相关信息,进行消费提示和警示,接受社会监督;
(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环境监测、动物疫病监测、人员疫情监测等工作;
(十一)其他规定。

D. 活禽宰杀哪个部门管

法律分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活定点屠宰管理以及与活禽交易相关的动物防疫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活禽及禽类产品交易行为和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E. 农贸市场杀鸡哪个部门管理

法律分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活禽定点屠宰管理以及与活禽交易相关的动物防疫工作。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F. 活禽交易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活禽批发市场、零售交易点的活禽经营者应持营业执照经营和亮证经营。应远离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取水口,避开中心城区、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距离畜禽养殖场3km以上。应设在交通运输方便,环境卫生条件良好,便于动物防疫、废水处理和禽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的区域。批发市场交易场所应宽敞通风,墙壁、房顶、地面平整牢固,地面四周设下水明沟。应配备冲洗水龙头和消毒设施,便于冲洗消毒。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G. 活禽市场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活禽市场管理办法全称《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目的在于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规范活禽经营行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保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

法律依据:《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第五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从业人员公共卫生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活禽经营行为监管。

第六条:活禽经营市场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市场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二)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等要求。

H. 贩卖活禽由什么部门管理

法律分析: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活禽定点屠宰管理以及与活禽交易相关的动物防疫工作。

2、设区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活禽及禽类产品交易行为和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3、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相关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法律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

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

I. 活禽交易哪个部门管理

活禽交易由以下几个部门管理: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活禽定点屠宰管理以及与活禽交易相关的动物防疫工作。


2、设区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活禽及禽类产品交易行为和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3、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相关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活禽交易从业人员感染禽流感等相关疫病的疫情监测和控制,指导活禽交易市场举办单位和经营者做好清洗、消毒等工作。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林业、商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活禽交易相关管理工作。

(9)集市活禽交易哪里管理扩展阅读:

相关文件发布的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畜牧兽医)厅(委、局、办),卫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卫生局:

为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规范活禽经营行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保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

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参考资料


网络-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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