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关联交易怎么做账
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关联方关系指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在实际会计处理上,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会计分录具体是怎么做的呢?什么是关联方关系?关联方交易又是什么?
一、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会计分录
1、出售商品,价格高出认可的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认可的价值]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全价]
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2、承担债务或费用
母公司
借:营业外支出-承担关联方债务
贷:银行存款
子公司
借:长期借款 [借款被消除]
贷: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3、委托及受托经营
借:银行存款 [收到的资金]
贷:其他业务收入 [劳务费中正常部分]
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4、占用资金
被支付过多资金使用费
借:银行存款 [收到的资金]
贷:财务费用 [按1存款利率]
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二、什么关联方关系
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他们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他们之间也存在关联方关系。
三、关联方
国家控制的企业间不应当仅仅因为彼此同受国家控制而成为关联方,但企业间存有上述(一)至(三)的关系,或根据上述(五)受同一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时,彼此应视为关联方。
在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况下,关联方如为企业时,不论他们之间有无交易,都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企业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企业的主营业务、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
在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这些要素一般包括: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四、什么是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是其附属公司与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占有权益、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方之间所进行的交易。关联方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主要指上市公司的发起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行政管理人员及他们的家属和上述各方所控股的公司。
关联交易在公司的经营活动特别是公司并购行动中,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法律概念,涉及到财务监督、信息披露、少数股东权益保护等一系列法律环境方面的问题。
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类型相同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正确理解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
下列关联方交易不需要披露:
(一)在合并会计报表中披露包括在合并会计报表中的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
(二)在与合并会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会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
❷ 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的会计处理问题
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上市公司出售资产或将债权转移(含出售债权,下同)给关联方,如果实际交易价格低于或等于所出售资产或转移债权账面价值,仍按有关企业会计制度和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相关资产账面价值,除市场上存在更客观、明确、公允的价格外,应区别正常的商品销售(含提供劳务)与非正常商品销售及其他销售(除商品销售以外出售的其他资产)处理。
第一,正常商品销售的会计处理。当期对非关联方的销售量占该商品总销售量的比例较大的(通常为20%及以上),应按对非关联方销售的加权平均价格作为对关联方销售的计量基础,并据以确认为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例1】甲公司2005年度销售5000台设备给联营企业,每台设备的售价为3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当年度甲公司销售给非关联企业的设备分别为:按每台25万元价格出售2000台,按每台28万元价格出售1000台。款项尚未收到,甲公司销售设备的增值税税率为17%,并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甲公司对非关联方的销售量占该商品总销售量的比例为37.5%[(2000+1000)÷(2000+1000+5000)×100%],大于20%的规定。甲公司对非关联方销售设备的加权平均价格为26万元[(2000×250000+1000×280000)÷(2000+1000)]。甲公司当年度销售给关联方应确认的销售收入为130000万元(5000×260000);甲公司当年度销售给关联方不能确认收入的金额为20000万元(5000×30-130000),该部分作为关联方对甲公司的捐赠,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因此,甲公司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 1755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3000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000000
贷: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200000000
商品销售仅限于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或者与非关联方之间的商品销售未达到商品总销售量的较大比例的(通常为20%以下),如果实际交易价格不超过商品账面价值120%,按实际交易价格确认收入;如果实际交易价格超过所销售商品账面价值120%,将商品账面价值的120%确认为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计人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例2】甲上市公司2006年度生产的产品全部销售给予公司,所销售产品账面价值13000万元。假定甲公司分别按14000万元和16000万元的价格出售。销售产品的款项尚未收到,甲公司产品增值税税率为17%,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1)14000万元15600万元,则按15600万元确认收入,实际交易价格16000万元大于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部分的4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1872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6000000
贷: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40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7200000
第二,非正常商品销售及其他销售。(1)非正常商品销售。上市公司销售商品给关联方,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表明交易价格是公允的,应按出售商品的账面价值确认为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出售商品账面价值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2)转移应收债权。上市公司将其应收债权转移给其关联方,应按实际交易价格超过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计人资本公积。
【例3】甲上市公司应收其他单位账款的账面余额为8000万元,已提坏账准备6000万元。2006年12月22日,甲公司的母公司以8000万元购入甲公司的应收债权,款项已经支付。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将应收债权转移给其关联方的,不能转回已计提的坏账准备,而应按实际转移价格超过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捐赠,计人资本公积。因此,甲公司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8000000
贷:应收账款 8000000
借:坏账准备 6000000
贷: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6000000
【例4】甲上市公司将一批产品出售给子公司(偶然交易),产品账面余额3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出售价格为400万元,款已收(不考虑增值税)。甲公司应确认的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为100万元(400-300)。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4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0
贷: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10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0000
贷:库存商品 3000000
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交易,按会计处理规定确认的收入与税法规定不同的,则按会计处理规定确认收入,按税法规定计算纳税;上市公司出售相关资产之前,应先按规定计提相关资产的减值准备,资产出售时,已经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应一并结转。
❸ 营业外支出属于什么会计科目
损益类科目,期末无余额。
要设置“营业外支出”账户对这部分内容进行核算。企业发生各项营业外支出时,记入这个账户的借方;期末结转损益时,从贷方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的借方,结转后该账户无余额。
营业外支出是指除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支出等以外的各项非营业性支出。如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固定资产盘亏等。
拓展资料
一、营业外收入的主要内容
(1)固定资产盘盈。它指企业在财产清查盘点中发现的账外固定资产的估计原值减去估计折旧后的净值。
(2)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它指处置固定资产所获得的处置收入扣除处置费用及该项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与所计提的减值准备相抵差额后的余额。
(3)罚款收入。它是指对方违反国家有关行政管理法规,按照规定支付给本企业的罚款。
(4)出售无形资产收益。它指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时,所得价款扣除其相关税费后的差额,大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与所计提的减值准备相抵差额的部分。
(5)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它主要是指因债权人单位变更登记或撤销等而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6)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它是指自办职工子弟学校的企业,在交纳教育费附加后,教育部门返还给企业的所办学校经费补贴费。
(7)非货币性交易中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收益(与关联方交易除外)。
扩展文件;《营业外支出会计科目会计资料大全》
❹ 应收关联方款项是什么科目
应收关联方款项是资产类科目。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包括应由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负担的税金、代购买方垫付的各种运杂费等 。
应收账款实际是伴随企业的销售行为发生而形成的一项债权,表示企业在销售过程中被购买单位所占用的资金,因此实质上属于企业的资产。
关联方交易是一种独特的交易形式,具有两面性的特征,具体表现在:
从制度经济学角度看,与遵循市场竞争原则的独立交易相比较,关联方之间进行交易的信息成本、监督成本和管理成本要少,交易成本可得到节约,故关联方交易可作为公司集团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基本手段。
从法律角度看,关联方交易的双方尽管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在事实上却不平等,关联人在利己动机的诱导下,往往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使关联方交易违背了等价有偿的商业条款,导致不公平、不公正的关联方交易的发生,进而损害了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应收款项
❺ 关联方交易剔除法需要用到哪些会计科目
关联交易剔除法就是将来自关联企业的营业收入和利润在确认后予以剔除,,分析某一特定企业在多大程度上依赖于关联企业,以判断这一企业的盈利基础是否扎实,利润来源是否稳定。
由于历史和体制上的原因,我国上市公司与其母公司、控股股东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关联交易已经成为上市公司进行报表粉饰或利润转移的常用手段。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调控利润的手段主要有:
1、资产置换。
2、股权转让。
3、转移价格。
4、托管经营。
5、股权投资。
6、费用转移。
如果企业的营业收入和利润主要来源于关联企业,注册会计师就应当特别关注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分析企业是否以不等价交换的方式与关联企业发生交易,从而进行了会计报表粉饰。
关联交易剔除分析法的延伸应用是:将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的利润总额结合母公司编制的合并会计报表进行对比分析。
如果母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利润总额(应剔除上市公司利润总额),大大低于上市公司的利润总额,则可能意味着母公司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包装注入”上市公司。
❻ 关联方交易的几个会计核算问题
为真实反映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交易的经济实质,财政部发布了《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2001〕64号),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交易对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应作资本公积,且这部分关联交易差价形成的资本公积不得用于转增资本或弥补亏损。笔者拟就《暂行规定》在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进行探讨。
《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
《暂行规定》明确该文适用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执行,但并未明确在上市公司所属纳入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是否参照执行。如果是上市公司母公司直接与关联方发生与《暂行规定》有关的关联交易,应按《暂行规定》处理。但若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执行《暂行规定》,则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控股子公司实现《暂行规定》列举的交易事项,即通过权益法间接计入关联交易所实现的显失公允价格部分的利润,这样对合并报表就产生了重大影响。从《暂行规定》出台的背景分析,其目的是防止上市公司利用与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操纵利润,因此笔者认为《暂行规定》适用范围应包括上市公司母公司和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否则在编制上市公司合并会计报表时应按《暂行规定》对子公司会计报表重新厘定后再予以合并。
上市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内的
子公司之间及母子公司之间的
关联交易形成的差价核算
《暂行规定》未明确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之间及母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形成的差价核算,实务中有两种做法:
1.对该部分交易形成的关联交易差价不按《暂行规定》核算,按正常的出售资产核算。其理由是,《暂行规定》主要为防止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合并会计报表以外)的利润转移,但对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且绝对控股的子公司之间或母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形成的差价,从权益法计提投资收益和合并抵销的角度分析影响不大。如A上市公司持有控股子公司B公司股权90%,2002年度A公司将生产的某产品以25,000元/吨的价格供应给B公司用于生产另一产品,全年累计对B公司销售1,000吨,假设B公司生产的产品当年已全部对外销售,A公司产品对非关联方的售价为20,000元/吨,则2002年度A公司关联交易形成的差价为500万元{(25,000-20,000)×1,000},但由于该关联交易按权益法计算的对B公司的投资收益减少450万元(500万×90%),故A公司母公司利润总额实际因关联交易形成的差价为50万元(500万元-450万元)。从合并利润表分析,因合并会计报表对母子公司的内部购销作合并抵销,对利润总额无影响,对合并净利润影响也为50万元(假设不考虑所得税),即实际关联交易形成的差价母公司通过权益法计提投资收益大部分又还原为母公司利润,故为从简处理,对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关联交易不按《暂行规定》核算。
2.对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关联方交易形成的差价按《暂行规定》核算。因为作为规定在同一企业对同一事项不能有两种处理方法,且当合并报表范围内关联交易的一方是上市公司与其他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的子公司,且持股比例基本相当而非绝对控股时,其对母公司的利润影响就较大(如上市公司与其控股大股东分别持控股子公司股权比例为51%和49%),若不执行《暂行规定》同样可以通过权益法操纵利润。
笔者认为,从政策的统一性和有利于真实反映上市公司(母公司)个别报表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考虑,上市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之间及母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形成的差价应当按《暂行规定》核算。
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
计入“资本公积”的税收处理
根据《暂行规定》,对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但对商品销售、出售资产、受托经营收取的收益等行为,按税法有关规定对该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的关联交易差价应作计税依据,相应计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同时应计缴企业所得税。除增值税系价外税外,企业应计缴的消费税、营业税及税费附加均系价内税,《暂行规定》对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所涉及的相关税费核算没有明确。实务中对该部分应计缴的税费大多计入利润表中的“主营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利润”、“所得税”等科目,而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所涉及的相关税费未作相应扣除。笔者认为,从配比原则考虑,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所涉及的除销售商品应计交的增值税外其他相关税费应在会计处理时作同口径扣除,即:如同接受捐赠计入资本公积应为税后净额。而应计入资本公积金额=显失公允价格的差价×{1-流转税率×(1+附加税费率)}×(1-所得税率)。
如:2002年度A上市公司将生产的某产品以25,000元/吨的价格销售给关联方B公司,全年累计对B公司销售该产品1,000吨,A公司该产品对非关联方的售价为20,000元/吨,本年度对非关联方的销售量占该商品总销售量的30%,则2002年度A公司关联交易形成的差价为500万元{(25,000-20,000)×1,000},若该产品为应计消费税产品,消费税率为30%,企业所得税率为33%(不考虑城建税等附加税费)。则A公司因向关联方销售超过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实际净收益=500万×(1-30%)×(1-33%)=234.5万元。即该项关联交易应计入资本公积为234.5万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29,25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24,765.5万元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
4,250万元(25,000×17%)
贷: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234.5万元
向关联方委托贷款业务的处理
《暂行规定》明确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以支付资金使用费的形式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前提下,上市公司应于取得资金使用费时,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如果取得的资金使用费超过按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应将相当于按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冲减当期财务费用,超过按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若上市公司通过商业银行或控股股东的财务公司将资金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委贷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收到的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如何核算,《暂行规定》并未明确。委托贷款业务是指由委托人申请,委托人将自主支配的来源合法的资金委托受托金融机构向委托人指定的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委托人在指定发放委托贷款时,自行对借款人的担保合法性和可靠性进行审查,并承担相关的责任,委托人对发放的委托贷款自行承担委托贷款风险,与受托金融机构无关。因此,笔者认为,从《暂行规定》的初衷分析,上市公司委托金融机构向关联方发放委托贷款业务同样应执行《暂行规定》。
上市公司向关联方采购资产或占用关联方资金的处理
《暂行规定》对上市公司向关联方出售资产、由关联方承担债务、承担费用、委托受托经营、收取资金占用费等方面作了规定,但上市公司通过向关联方低价采购或无偿占用关联方资金同样可以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如由关联方出面向金融机构借款,然后将资金转入上市公司无偿使用,而借款利息由金融机构按借款合同向关联方收取。根据《暂行规定》第四条“由关联方承担费用的会计处理”:关联方之间一方为另一方承担费用的(如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承担广告费用等),如这些费用是被承担方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支出,应当反映在被承担方的成本费用中。如果承担方直接将承担的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的,被承担方应按承担方实际支付的金额,计入资本公积。笔者认为,上市公司向关联方采购资产或占用关联方资金行为同样应按《暂行规定》核算。
❼ 在新会计准则下,关联方交易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二章 关联方
第三条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条 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 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第六条 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