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未净地出让责任追究
土地出让方出让不符合净地交付条件的土地构成违约。
法律依据: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三条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㈡ 未及时缴纳土地出让金违反哪条法律,依据哪条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2)非净地拍卖交易怎么追究责任扩展阅读
《土地出让金“黑洞”亟需法治“填补”》
财政部24日公布的2014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收支情况显示,去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收入4.29万亿元,同比增长3.1%。同时,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不到位现象依旧存在,一些地方存在少征、缓征、减免和返还土地出让收入行为,或以土地开发、奖励款等名义返还土地出让收入,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其实,早在审计署2008年和2010年的两次专项审计中,人们就看到了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中的乱象丛生,由于一直“封闭运行”,违规现象时有发生。有统计指出,在过去的13年间,土地出让年收入增长超30倍,总额累计近20万亿元,可其去向却云里雾里,成了一笔“糊涂账”。
由于缺乏了有效的监督,再加之个别地方抱着“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歪念头,打起了歪主意,在个别地方,出让金俨然成了任由政府宰割的“自留地”,监管问责的无力,导致土地出让金变成监督外资金,早已对此觊觎已久的官员们便开始了疯狂地侵占、挪用,腐败“蛀虫”既侵蚀着巨额资金,更是给了公信力狠狠一刀。
不仅如此,我们也注意到,部分地区土地出让金占据地方财政“半壁江山”,有些省份土地出让收入总额甚至超过税收收入,要知道,土地、房价、地方政府三者之间总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很多地方囿于“快卖地、多卖地、卖好地”的财政怪圈。
大肆“透支”土地收益,短期让财政答卷上面的数据一个比一个漂亮,可从长远看,卖地热情高涨,必然导致强拆不断、房价攀升,最终还是让百姓吃了“苦果子”。
要杜绝乱象,不仅要完善土地出让金相关监管问责机制,把土地出让金置于阳光之下,更要清除“蛀虫”,对一些非法侵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的不法分子予以严惩。
尤为关键的是,如何让地方政府摆脱土地财政的怪圈?如何构筑起适合当地实际的经济发展框架?如何建立行之有效的政绩考核体系?这些问题也考验着决策者们的智慧和胆识。
㈢ 法院拍卖错误责任追究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的过程中,拍卖财产时出现错误,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