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国法律有没有规定不允许在外国平台进行外汇交易
炒外汇是合法的。《刑法》明确炒外汇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现行法律,我国并没有限制公民的个人的此种投资行为,就像近期在国内被禁止的虚拟代币发行融资,不禁止公民私人间进行点对点代币交易,也不禁止公民,投资海外的虚拟货币项目,
也不禁止公民在海外虚拟代币平台进行交易,同理,对于外汇,其也只是一种投资标的,国家并没有出台法律禁止公民个人的海外投资行为,但是由于国内国内还没有完全开放外汇保证金业务,国内并没有公司或机构自己组织公民进行外汇交易。
国内开设外汇投资平台,为海外外汇交易平台提供代理服务收取佣金,则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以提供海外外汇平台代理服务为例,
在司法实务中,司法机关往往会认定该类平台未依法取得行业监管部门的批准或者备案同意,擅自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 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属于典型的非法经营行为。
法律依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境内个人、境内机构可以保留外汇收入
取消了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入强制结汇的规定,也就是说,境内个人和境内机构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入可以保留,积攒,这是合法外汇的重要来源。
二、交易平台的合法性
其次,交易平台的选择必须合法。一般来说,比较普遍的合法做法是,利用国外母行的网络在线平台进行交易。这种交易平台都是全球性适用的,一般,国外母行有些会由境内分行向银监会申请电子银行业务经营许可证,同时在国内放置服务器链接到国外平台,这是可以操作的。
三、区分外汇交易和人民币结售汇
外汇交易是外汇与外汇之间的交易,不会影响人民币收支平衡,不同于外汇与人民币之间的结售汇业务。我国没有任何法律法规限制外汇与外汇的交易,只要有“外汇兑换业务”的经营范围的银行都可以做。
四、关于单行刑法
首先,所有外汇犯罪是行政管理性的犯罪,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是犯罪的前提,我国没有行政管理法律禁止外汇交易,因此不可能构成犯罪。其次,纵观该法,主要关注于骗汇等欺诈性外汇交易行为,诚实守信的外汇交易受到法律保护。
但是,必须注意,外汇交易应当在由外汇兑换业务资质的银行办理,外国银行的分行没有关系,母行也可以在中国办理。
五、外汇交易的实际需求
外汇交易除了投机套利外,有很多对冲汇率波动风险的功能,是无法剔除的重要金融交易工具,否定它的合法性没有任何意义,再说了,我拿美元换成欧元,关别人什么事,别拿人民币倒腾来倒腾去就行。
(1)外汇哪些交易金额不能入刑扩展阅读
根据外汇交易规定:
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客户
1 ) 手头有一定数量外币资产的:例如手头有 10 万美元的外币存款,如果美元 / 欧元贬值 20% ,则您的资产相对于欧元也贬值了 20% 。
2 )手头有大量人民币资产的:由于人民币和美元挂钩,美元贬值相当于人民币也在贬值,,所以用一年存款利息来对手中的货币资产进行保值是很有必要的。
3 )有经常性对外业务的:用少量的钱预先购出所需的外币,从而避免汇率波动造成的被动面。
4 )有投资理财需求的:外汇保证金交易作为全球最佳的投资理财品种值得引起您极大的关注。
5 )做股票、期货亏损严重的:在外汇市场,几个月内从几千变几万的机会有的是,而在股票和期货市场翻番可不是件容易的事,依据外汇保证金交易的特点,可获得最高100倍的融资,这就给了大家用小资金获取高额利润回报的机会。
‘贰’ 买卖外汇违法吗
炒外汇是犯法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外汇哪些交易金额不能入刑扩展阅读:
外汇是货币行政当局:中央银行、货币管理机构、外汇平准基金以及财政部以银行存款、财政部库券、长短期政府证券等形式保有的在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使用的债权。
包括外国货币、外币存款、外币有价证券、外币支付凭证,截至2015年,中国位居世界各国政府外汇储备排名第一。参考资料: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叁’ 庄家可操控涨跌的外汇在任何法律中算不算诈骗
除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利操控外汇的,操控外汇都是违法的,一旦发现,都是要受到取缔的。
‘肆’ 本案之“非法买卖外汇”行为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吗
能!行为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积极配合调查,退缴违法所得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适用范围和条件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
‘伍’ 外汇交易中哪些行为是违法违规现象
1。非法逃汇。在国内,外汇是受到管制的,具体来说,我国的外汇管理制度分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两大部分。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不管是经常项目还是资本项目,除非有特殊批准,否则外汇收入都需要调回到境内。
2。分拆逃汇。在我国,个人结售汇实行的是年度总额的管理制度,在便利化的额度范围内,个人可以凭有效身份证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内的购付汇,超过5万美元之外的部分,只要是真实、合法的需求,也可以携带证明进行办理。
3。非法套汇。套汇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骗汇,就是通过虚构无效的凭证、合同、单据等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另一种就是以外币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人民币/实物支付应该以外汇支付的款项或支出等行为。对于逃汇行为,规定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非法买卖外汇。非法买卖外汇主要就是指没有获得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场外交易的行为,包括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等等,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就会受到处罚,严重扰乱市场的则会被追究责任,典型的就是经营地下钱庄。
‘陆’ 非法外汇交易如何处罚
境内机构非法使用外汇行为包括:
(1)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
(2)擅自经外币作质押;
(3)私自改变外汇用途;
(4)非法使用外汇的其他行为。
境内机构有上述非法使用外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强制收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外汇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法律禁止在银行和指定的外汇调剂市场以外从事私下外汇交易。对于申购的外汇如果暂时不用,可以存入银行或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但是曾某擅自到黑市上抛售,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应当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买卖外汇罪的构成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汇的正常管理活动
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直接侵犯了国家对外汇的正常管理活动。行为人私自买卖外汇,而不是按规定卖给中国银行,必然减少国家的外汇储备,影响了国家对外汇的宏观管理,也破坏了人民币在国内市场上的唯一合法地位。同时,当前我国各大中城市普遍存在有外汇“黑市”,一些外币持有人在“黑市”上进行交易,以高于国家牌价的价格兑换外汇,也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减少了国家的外汇收入,极大地干扰了外汇管理的有效性和合法汇率的稳定性。
(二)本罪的客观方面主要是表现为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
非法买卖外汇的形式多种多样,归纳起来,大体有以下几种:
1.不通过外汇指定银行、外汇调剂中心而私自买卖外汇,根据我国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一切中外机构或者个人的外汇收入,都必须卖给中国银行,买卖外汇必须通过指定银行或外汇调剂中心进行。
2.私自买卖外汇额度。我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拥有一定的外汇使用额度,但必须在有关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但是,一些单位,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私自非法买卖所拥有的外汇使用额度,从中牟取非法利润,此种行为亦属于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
3.其他一些以合法形式作掩护而实质上是以人民币或实物非法交换外汇的变相买卖外汇行为。
(三)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
非法买卖外汇罪是一种直接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非法买卖外汇,而故意实施,以实现其谋取非法利益之犯罪目的。本罪的主观方面不包括间接故意与过失在内。
(四)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具体来讲,包括我国的机构、单位和个人,外国驻华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来华的外国人。
‘柒’ 炒外汇违法吗
绝对是一种违法行为这件事想的,在没有取得资质,并且不是正规的金融渠道的情况下进行外汇买卖,那就是违法犯罪行为。一定要把这一点牢记清楚,千万不要触碰法律的底线,如果倒卖外汇的数额较大,并且被监管外汇的部门抓到的话那么将会被予以口头警告和罚没外汇以及罚款。
所以倒卖外汇这件事情就不要干了,所谓的炒外汇确实可以获得一定的利益,但是这种私自炒卖外汇的行为绝对是触犯了我国的法律的。还是不要抱着侥幸心理去做这种事情。我们可以通过正常的手段去购买外汇,然后根据市场价格去进行正常的交易,当然这一系列的交易都必须要在监管之下,而且是在正规的金融单位进行。
投资需谨慎,外汇少不够买可以通过其他的金融理财方式,让自己能够赚一些小钱,而不是炒卖外汇,买股票买期货,买基金这些都是合法的。而且只要了解里面的金融知识,并且能够正确掌握的买卖时间段,就很可能获利颇丰,又何必去做违法犯罪的事情。
‘捌’ 那些互联网外汇交易是违法的
针对频繁曝出风险和金融骗局的非法外汇交易平台,近期央行部署排查非银行支付机构参与非法互联网外汇交易的情况。
此前《财经》记者报道,根据人民银行总行通知,人民银行深圳分行相关部门要求各法人支付机构对40家涉嫌非法外汇交易平台进行风险排查。(参见《财经》报道:央行排查40家非法外汇交易平台,叫停支付机构业务合作)
因此业内专家建议,对于外汇保证金交易应采取“开正门堵邪门”的监管思路,一种方案是由现有持牌金融机构提供此类业务,另一种则是建立规范的准入原则,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满足一定条件都可以参与这个市场。但是对于监管层来说,无论哪一种方案,先要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原则,例如杠杆率、资金的第三方存管和投资者适当性等方面。
‘玖’ 非法外汇经营额两千五百万请辩护律师有用吗
在非法买卖外汇类案件中,辩护策略的选择,一定要精准而全面。比如说众所周知,根据2019年的最新规定,涉案金额人民币2500万元以上是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超过这个数字量刑就是五年起、最高十五年。因此,数额之辩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向,如果可以把数额降低到2500万以下,量刑幅度就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不能忽视的是,很多时候,如果被告人还有自首、从犯等情节,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构成自首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构成从犯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若存在自首、从犯、主观恶性不大、主动退赔等情节,争取到了减轻处罚,即便数额辩护不成功,无法将涉案金额降低到2500万元以下,也存在降一档量刑的可能,即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甚至争取到缓刑。
笔者结合自身办案经验,总结得出非法买卖外汇类案件的四个重点辩护策略,这四个辩护策略,同样也可能适用于其它类型的金融犯罪。。本文重点讨论第一个重点辩护策略:数额之辩。其余三个辩护策略待续,敬请关注。
外汇类非法经营罪案件,辩护律师策略总结之一:数额之辩
核对银行流水是重中之重
在非法买卖外汇类案件中,这类案件从过往的面对面兑换,直接将人民币和外汇进行面对面交易的模式,发展成为当前成为主流的地下钱庄“对敲交易模式”。
所谓外汇“资金对敲”,主要特点是外币的交易,都在境外进行,比如在国外的华人在当地赚了美元,他就找当地的地下钱庄,将美元打入地下钱庄指定的账户,地下钱庄在国内把相应的人民币直接打入到兑换者在国内的人民币账户。由于办案机关往往无法获取海外外汇的的交易数据,因此地下钱庄在国内的人民币账户流水,就会成为确定这类案件涉案金额最关键的证据。根据相关的人民币出款流水,办案机关就可以大致推算出对应的,地下钱庄在海外收取的美元数额;地下钱庄在国内银行账户的收款项目,就可能被认定为其出售外汇的对应数额。因此,以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流水作为审计报告计算涉案数额的基础,是多数外汇类非法经营案的特点。
但是,单纯看银行流水的进出项目来推测涉案金额的数额,并不具有客观性,因为涉案银行卡的进出项目,可能存在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他人之间合法的借款、还款,合法的人民币收入和消费支付产生的流水,如果将这些金额算入,很明显不符合证据原则,涉案金额往往会不合理的夸大,比如笔者办理的一起外汇非法经营案,涉案金额在警方最初的核算中,确定是9.6个亿,但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数额就降到了1.4个亿,出现这种巨大差异的原因,就是此前审计机关错误的把银行流水进行了笼统的加法求和计算,只是扣减了被告人能核对的合法交易部分。但是从证据确实充分的角度出发,这种核对方法太过笼统,因为会有大量的合法收入和支出,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法核对,或者记忆不起来,就被错误地算入了涉案金额中。
重视提供证言的交易对手的身份和证言内容
除了搜集相关账户的银行流水,警方还会搜集相关流水对应的交易对手的证人证言,这些人的身份,一般有四类:直接的换汇者(售汇者或者购汇者)、单纯的收款人或付款人、地下钱庄上线人员和合法货物交易者。
第一类:换汇者。所谓的换汇者,有的就是在海外找地下钱庄换汇的华人(售汇者),他们在海外赚到美金,想换成人民币,就找地下钱庄(或者是国内的购汇者),他们的笔录一般就会写明交易原因,交易金额、交易汇率、交易对手的关键内容,往往是直接证据,甚至他们还可以提供相关的聊天记录、询价邮件等等。这类证据如果扎实,确定出现了非法外汇交易的行为,相应数额就可以被算入涉案金额。
在这里,从兑换者角度而言,其获得利益第一就是时间和手续便利,规避了一些国家的外汇管制和高税收政策,第二就可能是获取比在合法外汇兑换渠道更优惠的兑换比率,节省了部分资金。但是,也有很多兑换者出于时间成本考虑,愿意付出更高成本的价格兑换货币。因此,单从兑换者角度而言,他的兑换行为,一般不认为是经营行为,而是自有资金违法兑换行为。
而从地下钱庄的角度而言,此时他的获利还没有真正体现,他的获利来源重点就在于可以做到双向对敲,既可以低成本收美元,也可能高价格的卖出美元,从中获取差价,因此,这种行为才真正做到了倒买倒卖,是一种典型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类:收款人或付款人。警方除了找到换汇者,也有一种情况,留下这种笔录的人,并不是直接的换汇者,因为换汇者很可能在海外,因此,警方能找到的证人,往往是持卡人或者名义持卡人,他们可能仅仅只是真实换汇者的家属或朋友,仅仅只是一个收款方,比如他们的家人在美国赚了美元,通过地下钱庄把对应的人民币打到他们的账户上,他们本人不是换汇者,他们只是一个收款者,对于换汇的具体流程可以说是一无所知。那他们留下的证人证言,往往只是间接证据,甚至价值不大。
因此,作为辩护律师,就要重点审核,被指控进入涉案金额的银行流水,其发生的原因到底是什么,是否是借款?是否是正常合法的交易所得?相对应的证人证言,交易对手证言,是否直接与案件相关联?是否能够作为证据采纳?是否存在其他地下钱庄委托支付的可能等等。如果无法排除并非非法外汇交易的合理怀疑,相应数额就应该扣减。
第三类:地下钱庄上下线。作为进行非法买卖外汇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其本身可能地位并不是一个地下钱庄,而可能只是一个资金介绍人,比如从事非法买卖外汇交易的人员,其在国外可能收取了美元,而不是通过自己合法的商业活动赚取美元货款,然后他将美元转卖给地下钱庄,或者直接要售汇者(下线)把外汇打给地下钱庄(上线),转卖者赚取差价,如果该类转卖人员成为被告人,如果公诉人是以银行流水结合口供和聊天记录的方式综合认定定案金额,就不能将上线的交易和下线的交易流水混同计算,否则就会出现重复计算问题,类似于某被告人在国外收购了100万美元,然后又将100万美元卖给地下钱庄,其涉案金额应该就是100万美元,而不是把买入卖出都计算一次为200万美元。
因此,作为辩护律师,在看到公诉人的起诉涉案金额时,首先就应该探知公诉人得出涉案金额的依据和方法是什么,从而对相关审计报告的客观性和关联性作出有效、甚至突破性的质证。比如应该严格区分相关交易对手到底是上线还是下线,如果这两类人员同时出现,同时被记录到涉案金额中简单相加,就应该科学地提出相关排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