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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关联交易放款应该注意什么

发布时间:2023-01-24 15:48:07

① 收到房贷放款短信通知后应该干什么这些事情需要提前准备!

对于现代的大部分人来说,买房已经成为了刚需,很多人省吃俭用好几年,都要凑够房子的首付。不过对于普通家庭来说,想要买房,申请房贷是少不了的程序。有朋友咨询,收到房贷放款短信通知后应该干什么?

收到房贷放款短信通知后应该干什么?
一般来说,如果用户收到了房贷的放款短信通知,那么贷款一般会在当天下午或第二天下午放款。放款之后,贷款人需要注意,在三个月内最好不要去申请任何其他贷款,避免增加个人负债率,让银行对用户进行“贷后管理”。
除了在三个月内避免申请贷款之外,贷款人还需要确认款项是否与合同上的一致,是否已经到了房地产开发商的账户里面。还需要再次核对还款日期,查看细则等。
另外还需要注意,放款后,银行会把相应的贷款合同、还款书等材料一并寄给贷款人,贷款人需要注意查收,如果这些资料丢了,后果还是比较严重的,补办也会变的非常困难。最后贷款人还需要去开发商那里拿到全款发票。
另外还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房贷在放款后,贷款人就需要在下个月开始偿还月供。房贷逾期的后果非常严重,会产生高额罚息、影响个人征信,还会对贷款人日后再次申请其他信贷业务有所影响。
最后还需要提供大家,在银行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之后,贷款人要记得去银行拿回房产证原件。
以上就是对于“收到房贷放款短信通知”的相关内容分享,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② 订立关联交易协议应注意什么

一、以合同文义为出发点,客观主义结合主观主义原则 格式条款之所以采取客观解释的原则,是因为它是当事人一方制定的,其内容未经过单个、具体协商,具有为交易上的制度或规范的性质,从消极方面说,应不受交易当事人个别主观情事的影响;从积极方面讲,则应使将来不特定多数的交易具有统一的内容。这就要求解释格式条款不考虑订立合同的单个因素和具体因素,即不采取主观解释。所谓单个因素,是指合同当事人的看法、意图和理解力。所谓具体因素,是指订立合同的个案情事。 在格式条款场合,存在个别商议条款的优先性问题(《合同法》第41条后段)。应联系个别商议条款解释格式条款,而个别商议条款是可以作主观解释的。因此,格式条款的客观解释是在符合个别商议条款的条件下的客观解释。我们称之为合理的客观性标准解释原则。 二、体系解释原则 体系解释,又称整体解释,是指把全部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看作一个统一的整体,从各个合同条款及构成部分的相互关联、所处的地位和总体联系上阐明当事人有争议的合同用语的含义。《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关于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予以解释的规定,可看作是肯定了体系解释原则。 关于合同解释应贯彻体系解释原则的理由,首先在于,合同条款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议定,自然需平等对待,视同一体。其次,表达和传递当事人合同意图所使用的语言文字,在合同的整个内容中是有组织的,而不是毫无联系、彼此分离的词语排列。因而,如果不把争议的条款或词语与其上下文所使用的其他词语联系起来,而是孤立地探究它的一般意思或可能具有的意思,就很难正确、合理地确定当事人的实际意图,相反,还会产生不该有的误解。第三,合同内容通常是单纯的合同文本所难以完全涵盖的,而是由诸多的其他行为和书面材料所组成,诸如双方的初步谈判、要约、反要约、信件、电报、电传等等,其中可能包含对合同的担保、特殊信用要求等。因此,在确定某一条款或词语的意思过程中,应该把这些材料都放在一起进行解释,以便通过其他合同成分中证据材料的帮助,明确争议内容所具有的意义。第四,订立合同,要求当事人把所有的合同内容都毫无遗漏地落实到书面上是非常困难的,当合同的某方面内容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整体地把握合同内容,或者进而联系该种合同的法律制度,按照有关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内容、精神来理解合同,都有一定的意义和价值。 三、历史解释原则 合同为当事人交易的过程,因而解释合同不能指头去尾,而应斟酌签订合同时的事实和资料,例如磋商过程、来往文件和合同草案等加以解释。我国法律应确认历史解释原则,借鉴其合理成分。 四、符合合同目的原则 当事人订立合同均为达到一定目的,合同的各项条款及其用语均是达到该目的的手段。因此,确定合同用语的含义乃至整个合同内容自然须适合于合同目的(《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合同法》第125条明确规定了符合合同目的原则。 符合合同目的解释,就是依照当事人所欲达到的经济的或社会的效果而对合同进行解释。 合同目的可分为抽象目的与具体目的。前者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有使合同有效的目的,它是合同解释的粗略方向。如果合同条款相互矛盾有使合同有效与无效两种解释,那么应从使合同有效的解释。具体目的是指合同本身所欲追求的具体的经济或社会的效果,这是合同目的意思的内容。它可以分以下情况加以确定: 1.合同目的应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通过一致的意思表示而确定的目的。 2.当事人双方内心所欲达到的目的不一致时,从双方均已知或应知的表示于外部的目的。例如,甲与其单位订有委托培养合同,合同载明“学成回原单位工作”,但甲回原单位后工作了3个月便离职,声称已履约。本案应依合同目的解释,单位目的是培养合格人才在单位长期工作,其时间应与单位所花代价相一致,甲应知道单位培养目的,故甲的行为为违约。 3.合同目的不仅指合同整体目的,还可区分部分合同目的和条款目的。 符合合同目的原则的功能有,其解释结果可以用来印证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习惯解释的结果是否正确。合同目的应被认为是当事人真意的核心,是决定合同条款内容的指针。如果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习惯解释的结果与依合同目的解释的结果不一致,应取后者,可认为当事人缔约时不愿依文字的通常含义或习惯确定合同用语的含义。不过,如果合同目的模糊,通常会寻求文义解释等方法;合同目的违法,更不得依合同目的解释;适用情事变更原则,也不依合同目的解释合同条款。 五、参照习惯或惯例原则 参照习惯或惯例原则,是指在合同文字或条款的含义发生歧义时,按照习惯或惯例的含义予以明确;在合同存在漏洞,致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时,参照习惯或惯例加以补充(《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 《合同法》第125条规定按照交易习惯解释合同,值得肯定:首先,习惯和惯例是在人们长期反复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在某一地域、某一行业或某一类经济流转关系中普遍采用的做法、方法或规则,能够被广大的合同当事人所认知、接受和遵从。一些与现行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不相抵触、经国家认可的某些习惯,还常常成为民事法律的渊源。因此,在合同解释中,参照一定的习惯和惯例,不仅符合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和愿望,而且符合社会正义的法律要求。其次,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化和扩展,我国的国际经济交往将得到进一步增强,涉外合同的数目也必将随之增加。在此场合,出现合同解释问题时,运用国际通用的解释原则界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至为重要。 运用参照习惯或惯例原则,必须确认习惯或惯例的适用效力。对此,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习惯或惯例应当是客观存在的,主张习惯或惯例存在的当事人,负有当然的举证责任。 2.习惯或惯例必须适法。首先,习惯或惯例的意思违反强行性规范者,应确认它为无效。纵使合同当事人有依此习惯或惯例的意思,也不能以此确定或填补合同的含义及内容。其次,习惯或惯例的内容不违反强行性规范者,是否被参照,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认知情况。在该习惯或惯例为当事人双方所共知时,优越于任意规范,具有参照解释的效力(《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等);在当事人双方均不知道该习惯或惯例存在时,则应参照任意性规范,补充合同内容,该习惯或惯例则不具有参照的效力。再次,习惯或惯例的内容既不违反强行性规范,又不违反任意性规范者,除当事人明示排斥,或在当事人的职业、阶层、地域等关系中非为普遍而不被双方所知悉者外,该习惯或惯例即有参照适用的效力。 3.习惯或惯例应是当事人双方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而又没有明示排斥者。 4.习惯依其范围可分为一般习惯(通行于全国或全行业的习惯)、特殊习惯(地域习惯或特殊群习惯)和当事人之间的习惯。在合同解释中,其效力依序增强:在合同文义无明示反对该习惯解释的前提下,当事人之间的习惯优于特殊习惯,特殊习惯优于一般习惯。但如果当事人一方仅有一般习惯而另一方有特殊习惯,或者当事人来自不同地域或群体而有不同特殊习惯,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1)当事人一方将特殊习惯在缔约时或其后告知对方,对方未表示反对的则依双方明知的习惯解释。 (2)一方虽未积极地将其意指的特殊习惯通知对方,但对方对此理应知晓的,仍应依该特殊习惯予以解释。 (3)如果当事人双方互不了解各自意指的特殊习惯,或一方不知或不应知对方的特殊习惯,则依一般习惯而不是依特殊习惯解释合同,地域习惯与群体习惯冲突时,适用上述规则加以确定。 此外,合法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当然是合同解释的原则,它们已在民法的基本原则中阐述,此处不赘。

③ 在销售循环中为何要关注关联交易,与此有关的舞弊方式有哪些,如何发现和防止

一、销售循环中关注关联交易的原因:

1、首先,关联方交易可能会增加公司的经营风险,使公司陷入财务困境,从而可能导致坏账风险。例如,大股东提供的担保、资金或大股东以其他方式占用的资金都会给公司带来潜在的财务风险。与大股东及相关人员的非等价交易会降低公司的利润。

2、其次,会影响公司的独立管理能力,降低公司抵御外部风险的能力。过多的关联交易会降低公司的竞争力和独立性,使公司过度依赖关联方,尤其是大股东。例如,一些公司主要向关联方购买原材料和销售产品,其经营自主权受到很多限制。

由于公司的独立性差,对关联方的依赖性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下降。如果关联方难以保护自己,公司可能会进入低谷。

3、最后,大量相关交易的发生会对公司形象产生负面影响,减少潜在客户数量。使潜在客户不愿与公司做生意。公司的商誉将受到极大的伤害,不利于公司的长期健康发展。

二、公司的关联方交易是不可避免的,一般公司会合理地充分利用关联方交易,为企业带来利益。因此,合法的关联交易手段已成为经济、方便、有效的重要因素。贸易的积极方面:

1、它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营运资金周转率。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了解可以避免信息不对称,交易可以高效有序地进行,可以提高资金的运行效率,纠纷也容易协调解决。

2、集团内部关联方的适当安排可以优化和加强企业间的合作,有利于公司的规模经济,有利于向集团化、跨国公司的方向发展。

3、转让价格的安排可以减轻企业的税负,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然而,关联方交易对公司来说是一把双刃剑。从长远来看,关联方交易的后果也会对公司产生负面影响,这也包含了很多法律风险。

(3)审核关联交易放款应该注意什么扩展阅读:

为规避风险,公司在进行关联方交易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关联交易的真实性。真实关联方交易是指具有真实动机、符合商业行为的交易行为。虚假关联交易不仅偏离了公司利益,而且往往还隐藏着违法、违法等因素。例如,一些公司为了转移收入和分担费用而捏造不存在的交易,或者通过互相借钱来调解利息费用。

一旦被查出,企业将面临处罚,企业的信用也会受到影响。因此,企业应该注意关联交易的真实性。

2、注意关联交易的披露。关联方交易的存在已不再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及时、深入、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交易信息已成为公众投资者关注的焦点和监管部门工作的重点。只有坚持披露比存在更重要的原则,公司才能更加稳定地运营。

3、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平性。大部分必要的关联方交易都是公司生存和发展所不可缺少的,如:综合服务协议、主营业务所依赖的购买或租赁协议;这种关联方交易也是公司持续的关联方交易,此时也要考虑关联方交易的公平性。

4、在关联交易中要注意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在实践中,关联方交易多发生在新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虽然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在权利质量上没有区别,但仅在数量上,控股股东的权利优于普通股东。关联方交易经常损害少数股东的利益。

如果这个问题处理不好,就会引起小股东的不满,可能会使企业陷入诉讼的泥潭,影响公司的声誉,不利于公司的发展。总之,关联方交易对公司来说是一把双刃剑,所以公司在进行关联方交易时必须谨慎,以免陷入困境。

④ 财务人员在参与合同审核的时候,有哪些地方需要注意

在合同审批过程中,通常要求会计师参与合同签订的审核。事实上,作为财务人员,合同审计的重点是财务条款的审查和核实。

(2)对于关联交易合同,检查关联交易金额是否符合企业要求,合同金额是否在年度关联交易剩余金额范围内。

(3)对于捐赠、赞助合同,主要审计涉税事项。非广告赞助费用和非公益捐赠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对于合同涉及的定金或保证金,需要对出具的定金收据或保证金收据进行审查。

⑤ 2017IPO否决之“最”05:关联交易最不可大意!

微信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_756lG3kRKRJJG5PXGciDQ

正文:不论IPO审核政策如何变化, 关联交易的问题一直是IPO审核的重点问题 ,尽管不论什么时候都关注,不过也明确并不是审核红线,只要有关联交易就不能IPO。

这里就牵扯出另外一个广受争议的老大难问题,那就是到底多少关联交易的比例是安全的反之是危险的。小兵说真的没有这样的一刀切的参考比例, 有人说超过10%不行有的说超过30%绝对没戏,但是实践案例都有突破。

小兵这里要讲的是有两个方面:

①关注关联交易的两大特性:

一个是必要性,一个是公允性。

②关注核查关联交易的两大维度:

一个是发行人是否对关联交易存在重大依赖影响业务独立性。

一个是发行人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业绩的情形,以及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一、锦和商业

发行人的业绩来自关联方方方面面的帮助,业绩挤水分不可大意!

发行人为参股公司南京广电锦和与物业出租方签订租赁期20年、租金总额79,244万元的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大于发行人最近一期净资产51,304万元。

从南京广电审核的股权结构以及运行的项目来看,这个企业应该就是专门为了运行南京当地某个项目,而与南京当地企业合资设立的一个企业。 南京广电锦和注册资本只有4500万元,而运行一个项目显然需要更多资金,光物业出租金额就是7个多亿,于是出租方让股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从审核实践来看,如果是发行人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是没问题的, 但是为控股股东或者关联方提供担保就是不允许。

从这个角度来看,发行人的参股公司应该也是发行人的关联方,这样的担保应该是不符合审核标准的。 更何况这样大额的担保已经超过了发行人全部的净资产 。关于这个问题,小兵理解只能是发行人很无奈的一种处理方式,背后是否还存在隐情我们不得而知,不过这种刀口上过生活的企业如果IPO上市了,那么投资者就只能天天也在刀口上了。

广电信息曾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2007年8月-2011年10月广电信息持有发行人39.375%的股权,2011年12月,广电信息将其持有的发行人39.375%的股权作价人民币8,024.79万元转让给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锦和投资。

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广电信息在发行人取得主要园区的承租权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以及每次股权转让给实际控制人的作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代持情况。

关于这个问题,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多,小兵也不好做太多的评述,我们只能简单描述这个事实。

发行人前身原来是根据徐汇区经济委员会的批复文件设立的公司,第一大股东是光电信息,应该是国有企业。

根据时间推测, 发行人应该是2015年第一次申报IPO资料,那么报告期应该就是2012年至2014年 ,如此猜测那么广电信息在2011年底突击将控股权转让给锦和投资确实存在一些诡异之处。

更何况,在上市计划已经清晰的情况下,广电信息股权转让的价格是否合理也是一个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在这诸多不合理情形的推测下,我们也关注这个问题对于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一个是广电信息作为当地的国有企业是否在发行人业务开展中有过暗地里的帮助,另外一个就是两者之间是否存在潜在的利益输送的情形。

发行人最大园区项目“越界创意园”系从关联方广电浦东租入,报告期内,“越界创意园”是公司收入贡献最大的单个项目,实现收入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40%左右,毛利占比50%。

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发行人的利润对关联方是否存在重大的依赖,是否存在租金减免或其他利益输送行为。

广电浦东原来是发行人前控股股东广电信息的子公司,而现在是发行人现控股股东锦和投资的全资子公司。

这个关系说起来是不是觉得很绕,这个问题如果跟第三个问题一起结合起来理解,可能会更加加重这个问题的怀疑程度。

发行人50%以上的毛利的项目来自于关联方租赁的房产, 并且因为房产存在瑕疵而不可能直接纳入到上市主体内 ,那么这样的关联交易必然会成为IPO审核过程中重点关注的问题。

二、双飞无油轴承 

疑似关联交易成为IPO核查重点,披露标准不可大意!

发行人申报文件存在遗漏关联方和多项关联交易披露、会计核算的不规范等情形。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

(1)发行人认定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会计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

(2)发行人重要供应商超盛五金、康强贸易与发行人的关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向超盛五金提供借款的商业实质及合理性,两家供应商与发行人的采购业务价格是否公允,以及在《招股说明书》中参照关联交易进行补充披露的原因,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以上两家供应商是否属于关联方发表明确意见;

(3)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占比较高,相对比较集中,按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的要求,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

(4)除上述关联方及关联交易问题,发行人报告期还存在与前五大供应商之一嘉善精业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签订无实质业务的采购合同,以此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行为,以及收入确认跨期、成本费用分摊跨期、其他费用跨期等各项不规范情形。

超盛五金是发行人报告期排名前五的供应商,康强贸易是发行人尽管没有排名前五、但是应该也是发行人重要的供应商,而这两个供应商都与发行人存在疑似的关联关系。

发行人在2017年3月份更新披露的招股书里(9月的招股书找不到了)并没有披露这两个供应商的股权关系,在这个问询问题里还说到发行人曾经向供应商提供借款,从最终的结果来看,发行人在上会稿的招股书中还是参照关联交易的标准披露了与这两个供应商的采购情况。

尽管最终做了补救,不过从现在来看已经为时已晚。

此外,嘉善精业是发行人排名第一的供应商,这个供应商曾经配合发行人签署不是真实背景的采购合同从而向银行申请贷款,其真实的关系和背景也存在一定的疑问。

发行人是否还存在其他说不清道不明的关联关系,我们不得而知。就算是发行人跟供应商存在资金借款关系或者配合银行借款的行为,也不一定就界定为发行人跟供应商存在直接的关联关系。

但是,如果发行人向这些供应商采购的价格和金额也存在一些特殊性的话,那么这个问题基本上就可以明确了。关于财务核算规范性的问题,这里就不再说明了。

三、珠海元盛电子   

关联交易毛利率远高于其他情形,关联方非关联化问题不可大意!

从上述的数据来看,其实发行人2009年的业绩规模在当时的审核标准下还是不错的利润水平的。

当然我们不能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也就是发审会发布的否决原因核心观点,那就是发行人在营业收入变动不大的情况下,报告期内业绩大幅增加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原材料价格下降和相关的费用下降。

也就是说,发行人业绩增长原因不是主要依靠产销量的增加而是靠“节衣缩食”和外部因素的推动。

时隔七年之后,发行人重新再来。除了保荐机构由东兴证券变更为中投证券之外,发行人主营业务没有发生什么变化,发行人实现的净利润水平也没有大幅增加,而更加遗憾的是,发行人第二次被否决的理由竟然也没有本质的不同,都是因为持续盈利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这一次又是哪些因素影响了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呢,当然上一次的错误肯定是不能再犯了,从财务数据我们也可以看到这一次净利润和营业收入的变动趋势还是基本保持一致的。

只是,这一次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因素变成了金额较大且公允性存在重大疑问的关联交易,以及期间费用下降且期间费用率远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甚至连社保和公积金的补缴问题也成为一个障碍。

从发行人的行业和报告期的净利润水平来讲,发行人至少看不出有本质性的IPO障碍,行业不是限制类行业,也有发展前景,净利润报告期也是一直保持增长且最后一期达到4000万元以上,但是这样看起来非常漂亮的数据可能有很多地方是经不起推敲的。

这里借这个案例跟大家分享几个观点:

① 不要轻信二次上会必然会过的规律,其实很多选择二次上会的企业都是被误伤的企业,还有很多企业被否之后就没有再上市。

② 第二次申报企业可能有经验了,但是不要轻易挑战监管机构的监管思路和核查手段,一些小的聪明和处理技巧一般都不会得到认可。

发行人报告期存在数量较多、金额及占比较高、延续时间较长的众多关联方采购、关联方销售及同时是关联方釆购和销售的情形。

请发行人代表:

(1) 结合对新新科技2014年毛利率为47.81%、远高于其他客户毛利率的情形,说明对各个关联方销售和采购定价的公允性,并逐项与第三方采购及销售价格进行比较分析、对关联方销售毛利率与第三方毛利率逐项进行分析对比;

(2)说明与艾赋醍、新新科技、深圳勤本电子、新加坡元盛之间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必要性,发行人通过以上关联方而非直接将产品销售至最终客户的原因及合理性;

(3)说明与中山立顺、艾赋醍、珠海亿浩模具、华烁科技、金湾区全升、金湾区同升、珠海比昂、珠海众汇通、珠海市柏康之间关联采购的公允性和必要性;

(4)说明艾赋醍解除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过程,认定关联关系得以解除的依据及合理性,以及解除关联关系前后与发行人的交易情况,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5)说明并披露关联方租赁的公允性和必要性;

(6)说明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借款的公允性和必要性。

关联交易从来都不是IPO的实质性障碍,但是需要解决好并解释好必要性和公允性的问题。

关于关联交易的这两个特性,就直接对应着首发办法中对于关联交易的两个发行条件:

一个是发行人是否存在对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存在依赖的情形,也就是关联交易影响了发行人的独立性。

另外一个就是发行人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业绩的情形,也就是关联交易是否影响了发行人业绩的真实性。

关于公允性,我们一般都是通过关联交易和独立第三方交易的情形进行对比说明,如果差异不大就认定为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在实践中这个角度倒是方便实现。

关于必要性,主要就是从商业逻辑和商业合作的规则上去解释,实践中必要性倒是比较难以解释,也就是小兵常说的“必要性悖论”。如果发行人与关联方的交易非常有必要性,那么就可以理解为对关联方有依赖,反之也就失去了必要性。

也就是因为上面的原因,IPO审核实践中很多发行人都是在申报之前彻底解决了关联交易的问题。就算是有些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保留了关联交易,那么也确实是做好了解释的准备,也能够解释清楚,并且这些关联交易具有以下的特点:

关联交易的金额较小、交易金额和比例逐年下降、交易对象比较单一或者具体(就只有几笔关联交易)、交易类型比较少(只有关联采购或者销售)。

具体到本案例的发行人,那么关联交易却是违反上了上面的基本特点,呈现出比较反常的特点:

① 关联交易的种类比较多,不仅有关联采购也有关联销售,还有关联租赁、挂链担保等。

② 关联交易的对象和交易数量比较多,发行人与接近十几个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尽管有的关联交易金额比较小,那么为什么不能彻底清理呢?

③ 关联交易的金额比较大且没有明显下降趋势,关联销售和关联采购金额都在2000万元以上,这个金额还是比较高的。

④ 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没法明确解释,比如有的关联交易毛利率就远高于其他一般交易。

本案例关联交易除了上述特点之外,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① 关联交易的必要性问题,比如为什么很多交易都是先卖给关联方再卖给最终用户,而不是发行人直接卖给最终用户呢?并且,发行人某些关联交易就是通过直接卖给最终客户的方式清理掉的。

此外,如果照发行人解释的,因为关联方在市场开拓和客户开放方面有发行人没有的优势,那么是不是发行人就对关联方存在依赖呢?

② 发行人原来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关联方,且关联交易金额也比较大,但是发行人通过高管离职的方式认定取消了关联交易。这样解决关联交易的方式在原来的一个国有IPO案例中存在过,国企案例况且没有得到监管机构认可,更何况发行人呢?

富元电子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张宣东曾控制的企业,股权结构为张宣东持60%、艾赋醍持25%、杨梅持15%,主营业务属于PCB贴装以及组装等代加工业务。

2017年7月, 张宣东将所持富元电子60%股权转让予第三方,并辞去富元电子职务。

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张 宣东将所持富元电子60%股权于近期转让予第三方真实性的核查过程,并说明该股权转让对张宣东本人和发行人的影响。

富元电子跟发行人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发行人原来持有20%为参股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张宣东持有60%、发行人曾经的关联方爱赋醍持有25%股权。

富元电子跟发行人彻底没有关系的过程是:2016年发行人转让了20%的股权、2017年7月,张宣东转让了全部60%股权、艾赋醍是通过高管辞职不再成为公司关联方。

并且注意的是,发行人和张宣东的股权转让可能都是在IPO审核过程中转让的,尤其是最后一期转让是2017年7月。

监管机构可能是怀疑富元电子可能存在与发行人同业竞争甚至利益输送的情形,因此对这个企业格外关注,从这个公司设立当初的股权结构确实也感觉有这样的意思。既然有这样的质疑,就应该一次性解决清楚才是。

最后说一句题外话,这个案例的很多方案设计都体现出“高人指点的智慧”以及“中介步步妥协的无奈”。

4、嘉必优生物

曾经的关联方是重要供应商和经销商,关联方的清理不可大意!

报告期内,嘉吉曾是发行人的关联方且是发行人的经销商、供应商。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嘉吉的销售额分别为2,178.00万元、3,014.71万元和3,122.23万元,占发行人当期经销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2.92%、66.10%和59.36%。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嘉吉销售的主要产品包含ARA油剂、粉剂和少量DHA粉剂。

请发行人代表:

(1)结合发行人对嘉吉的销售价格与向无关联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价格相对较高,其中 2016年AOG产品高出第三方23%-72%,APG10产品高出第三方54%-125%的情况,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2)以2016年度向嘉吉公司销售AOG、APG10产品为例,说明存在较大价格区间的原因;

(3)说明不同客户间销售价格差异较大的原因。

尽管问询问题里关注到发行人向关联方销售占经销比例的比重比较大,不过如果与全部销售金额对比的话,那么发行人向关联方销售的比例并不是很大。

1、发行人向关联方销售的价格比向第三方销售的价格要高出很多,并且价格高出是一个非常大的区间,这个简单来看确实是不符合逻辑的。

为什么我们在IPO审核过程中一直关注关联交易的问题?

一个原因是关注发行人是否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构成重大依赖导致发行人的独立性存在障碍;

一个原因就是发行人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来进行利益输送或者业绩调节。

发行人通过关联方业绩调节最简单直接的方式一个是向关联方销售的价格高,一种是向关联方采购的价格低。

本案例的情形如果是属实的,那么确实是典型的关联交易问题。

其实,关联交易的问题IPO审核过程中主要关注必要性和公允性问题,现在的案例基本上不会在关联交易定价方面会有瑕疵了,重点去解释必要性问题。

当然,在某些案例中也会存在关联交易价格确实是不公允的情形,那么一般会将不公允的这部分差额剔除再来判断发行人的业绩情况和发行条件,显然发行人报告期的业绩可能又经不起这样的折腾。

2、 发行人的关联方原本是发行人的重要股东,关联方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斩断了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尽管小兵一直在强调关联交易在IPO审核过程中并非是红线,不过更多人还是会选择在申报前将关联交易彻底清理。

如果这样的清理是有一个过程的也是符合商业逻辑的,并且对于关联交易清理前后发行人的客户和经营情况有一个明确的交代,那是没有问题的。

关键是,在实践中要关注为了解决关联交易而解决关联交易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很可能被质疑是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问题。

具体为:

① 关联交易直接停止不再经营,但是发行人可能通过其他方式继续与关联方进行业务合作。

② 交易继续进行,凡是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不再成为发行人的关联方,那么这样的处理更加要注意合理性。

五、华龙迅达

业绩持续下滑,关联交易的变动趋势不可大意!

那么到底是哪些企业被否决的可能性会很大呢?小兵个人认为:

1、发行人报告期内扣非后净利润如果一直低于3000万元,除非企业非常的干净、没有任何扣分因素,不然建议审慎申报。

2、发行人报告期内业绩存在较大的波动,业绩下滑之后在行业和可比公司复苏迹象不明显的情况下,发行人业绩的逆增长需要重点关注。

3、业绩规模小的企业自然要比业绩规模大的企业引起更大的关注和担忧,如果业绩规模本身就刚刚达到上市标准,而这样的业绩规模又经不起推敲和核查,那么就需要审慎推荐。

4、具体到这个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发行人报告期业绩基本在1500万左右,最高规模是为2000多万,更重要的是发行人2016年的业绩仍旧保持这样的规模甚至还有持续下降的风险。

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发行人的业绩还有很大一部分是来自于关联交易的销售。

发行人2015年1-6月营业收入5,267.39万元,2016年同期营业收入4,656.04万元,收入下滑11.6%。

2015年对关联方中臣数控销售收入为1,643.46万元,2016年1-6月对中臣数控销售收入为1,353.12万元。

报告期发行人对中臣数控关联销售产生的毛利金额分别为283.46万元、1,054.02万元、1,145.09万元、863.08万元,占当年毛利总额的比例分别为4.76%、17.93%、18.22%、33.92%。

对于关联交易的审核政策问题,小兵这里再多说几句:

1、关联交易从来都不是IPO审核的实质性障碍。

2、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允性必须要充分解释清楚,尤其是必要性更加重要。

3、关联交易的占比问题,小兵还是认为30%是一条需要重点关注的风险线的分割点。

4、最近的审核案例中已经有多家企业的关联交易占比超过30%的案例,这样的案例可能会存在一些特殊之处:

① 关联交易已经存在很长时间且一直稳定;

② 行业特性或者下游客户的特性导致关联交易不可避免;

③ 发行人业绩如果扣除关联交易的因素也可以满足基本的审核条件。

因此,小兵还要强调一遍一直说的一个观点,就是在对一个企业是否符合IPO审核标准的时候,任何一个因素和条件都不能单独去考量,不能孤立的分析某个因素是不是导致IPO否决。

目前IPO标准中定量的标准非常少,且中介机构也不会将不符合基本审核标准的IPO企业推荐去审核,IPO审核是否通过更多是综合因素的考虑,并且是在正常合理的商业逻辑和市场竞争环境下来考量这样的因素。

这也就是为什么有些情形在这个发行人这里不可以,为什么在别的发行人那里其实更加严重却又是可以的。

具体到本案例,发行人业绩规模较小、业绩持续下降、而且关联交易规模又比较大,这就会导致对于发行人未来持续盈利能力的担忧。

这也是发审会问询问题通过两个层次来关注这个情形的一个核心所在。

六、上海雅士

同时存在关联销售和采购占比接近30%,关联交易必要性不可大意!

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

(1)报告期发行人与云南祥丰化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天马物流有限公司、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等 关联方之间持续发生采购和销售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关联交易的定价机制,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2)发行人各业务项下经常性关联交易的金额,占该类业务收入、成本和毛利的比例,发行人营业收入、净利润对关联方是否存在重大依赖,

发行人关联交易毛利率与非关联同类交易毛利率是否存在重大差异,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和特殊利益安排;

(3)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4)相关风险揭示是否充分。

关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问题,也是IPO案例中比较典型的一个案例了。

发行人同时存在采购和销售的关联交易,报告期最近一年也就是2016年关联采购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合计7%以上,关联销售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合计为28%以上,并且关联销售占关联方销售收入的比重有的占比高达80%以上。

结合以上因素,发行人关联交易占比在报告期内持续增加、关联交易两个类型相加占比已经超过了30%的红线、关联交易在关联方占比超过80%,发行人关联交易属于比较典型且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5、小兵以前很多时候讲到,现在关联交易的公允性解释一般都不会成问题,倒是必要性在解释的时候往往会陷入悖论。

如果关联交易对于发行人来说是必须的,那么就说发行人对关联交易存在依赖;

如果关联交易发行人可有可无,那么必要性就无从谈起为什么不及时取消关联交易。

具体到本案例的发行人来说,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也是监管机构关注的重点,发行人也是单独重点解释了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6、发行人的关联交易确实还是有着一定的历史背景和商业合作的合理性,那就是发行人与客户长期合作建立了很好的合作关系,为了加强合作,发行人就与客户合资设立了公司来进行业务合作,因而认定发行人与这些客户存在关联关系。

此外,由于港口具有垄断性质,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也符合行业的特点。这样的解释基本上还是得到了监管机构的认可。

还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发行人与客户建立合资公司也确实有了很长的历史,有的是在2005年已经设立,关联交易也算是经过历史考验了。

七、威星智能 

关联交易超过30%的典型案例,是否具备参考性不可大意!

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发行人与中国燃气的关联交易占比较高且增长较快的原因,关联交易的 合理性和定价公允性;

结合报告期关联交易的增长情况,分析说明发行人与中国燃气的关联交易的未来趋势;

中国燃气参股发行人,是否会导致发行人在产品销售上进一步依赖中国燃气,进而导致关联交易占比将来进一步攀升,从而对发行人的业务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相关风险揭示是否充分。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这个案例可以被看作是关联交易问题的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不仅情形比较特殊,中介机构对于这个问题的解释和核查也非常值得借鉴。

具体的本案例,其实发行人的情形还是有一些熟悉的地方也有一些创新性的存在,具体表现在:

① 发行人属于典型的客户入股成为股东的情形;

② 客户入股之后成为关联方、形成关联交易,这也是客户入股一直重点关注的问题;

③ 发行人向关联方销售产品的金额及占比持续增加,最近一期甚至已经超过了30%的关联交易隐形红线。

④ 发行人不仅向关联方销售,还向关联方采购。

⑤ 发行人报告期实现的扣非后净利润3000万元左右,考虑到税收优惠1000万元的影响,以及关联交易的影响,其实发行人真正的盈利能力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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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审核关联交易放款应该注意什么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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