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排污权交易文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它主要思想就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这种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七条 加强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排污权使用费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收取,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排污权出让收入统筹用于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缴纳排污权使用费金额较大、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排污单位,可分期缴纳,缴纳期限不得超过五年,首次缴款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40%。试点地区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排污权出让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八条 规范交易行为。排污权交易应在自愿、公平、有利于环境质量改善和优化环境资源配置的原则下进行。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自行确定。试点初期,可参照排污权定额出让标准等确定交易指导价格
Ⅱ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国务院最新排污权交易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意在发挥市场机制推进环境保护和污染物减排。《指导意见》指出,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我国环境资源领域一项重大的、基础性的机制创新和制度改革,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制度的建设。
本次国务院发布的指导意见的核心内容是两点,即“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和“加快推进排污权交易”。 排污权是指相关排污企业经过有权部门核定和许可,允许排污单位在一定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排污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首要问题是此种权利如何取得。《指导意见》指出“试点地区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排污单位在缴纳使用费后获得排污权,或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权。”也就是说,在试点地区的排污权必须是有偿取得。有偿取得又分为两类,一种是缴纳使用费后取得,一种是通过购买取得。通常情况下,“缴费取得排污权”比“通过交易取得排污权”成本较低,排污企业更多的关注于如何能够更大限度的通过缴纳排污费而取得排污量和排污许可证。其核心问题在于现有排污企业和新增排污量企业的初始排污量的取得和分配:
应当根据当地排污总量作为基数予以统筹安排,即:根据国家环保部门的污染普查数据作为现有企业取得排污量的直接依据。单独地区排污量与国家节能减排大环境存在紧密联系,这就更加要求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对于地区排污总量要严格依据污染普查数据,各排污企业应依据国家环保部门污染普查的现有排污量作为取得初始排污量的法律依据。新增排污量部分要符合地区总量控制要求,由地方政府对企业新增部分统一安排。
(2)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排污权交易应在自愿、公平、有利于环境质量改善和优化环境资源配置的原则下进行。因此,各地政府应搭建排污权交易平台,鼓励排污权交易,不得以行政命令干预排污权交易的实施。排污企业通过实施工程治理减排项目,在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基础上,可以将富余排放指标出售或储备。上述排污企业通过技改实施减排行为的,不影响企业依据其污染普查基数而拥有的排放量的购买权。企业在不高于其污染普查基数的历史排放量范围内可自主选择排放指标的购买量,但购买的初次排放量不应高于其污染普查基数的历史排放量。新增排放量应由地方政府在地方排放总量范围内批准并有偿取得。
(3)参考排污企业采取节能减排措施的资金投入和效果。节能减排的主力是生产企业。因此,政府应当将环境治理的精力和资金更加倾向于投入企业。对于企业的节能减排存在两种手段,即制约和奖励。通过排污量的设置以及排污许可证的颁发限制和制约企业排污,而更重要的是要鼓励企业自发减排。对于大力提高环保标准、投入资金进行污染物减排的生产企业,政府可以适当提高企业排放权的购买指标作为奖励。以使得企业有多余的污染物排放量用以出售,换取发展资金,进一步投入现金技术和节能投入,使节能减排成为企业的主动行为。 根据指导意见,各地要“建立排污权储备制度,回购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权’,适时投放市场,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等项目建设。积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染物减排和排污权交易。”因此,如果市场上没有出现排污权的买家,政府应当以原价或者溢价回购企业掌握的富余排污权。
排污企业采取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清洁生产以及强化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等措施,使外排主要污染物减少,年度实际排放量少于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量的,其排污权指标可以出售或储备,同时排污企业因转产、破产或其他原因自行关闭,其污染物排污权指标也可以出售或储备。在满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地区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购买方所在地环境质量、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出售储备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
在上述过程中,要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制度。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是排污权交易体系的核心,允许排污权像商品那样被买进和卖出,企业进入市场自由交易排污权,排污权的价格由市场决定,必须坚持竞争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规则,禁止非法交易或幕后操纵。政府环境管理机构进行排污权交易操纵时,按照透明化原则公开有关的
政策信息,对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作出反应。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建立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不仅需要排污权交易制度本身的完善,而且,也许要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在指导意见的原则框架下,地方政府必须建立可操作的排污权市场的规制,以保障排污权交易制度得以顺利实施。
Ⅲ 以排污许可证交易制度为例阐述冲突协同原理在环境管理中的应用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一项控制排污的管理措施,它自总量控制的基础上,由政府部门把要消减的污染物量优化分配到排污单位,并已向排污单位发放许可证的形式使其获得排污许可。所以,排污许可交易政策体现了冲突协同理论的思想和原则。它较好的协同了不同单位在排污量上的冲突,协同了镇副主管部门和企业之间在指令性计划和市场调节之间的冲突。它在确定了排污量并进行了合理分配的大前提下,是排污单位可根据自身的情况来选择具体做法,是污染削减肥用最小化,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也减轻了企业的负担,进而使得企业能够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积极的进行生产工艺改革、实施清洁生产,增加排污余额,也就是企业的生产行为与环境容纳量得到了协同。
Ⅳ 排污权交易的问题
排污权交易要以污染物总量控制为前提,而污染物排放总量应当根据当地环境容量也就是自净能力确定。但环境容量受多种不确定的因素影响,很难准确得出。因而实际确定的污染物总量只是一个目标总量,更多时候它表现为最优污染排放量(由边际私人纯收益和边际外部成本共同决定)。也就是说如果排污权交易建立在最优污染排放量基础上,污染物排放总量极大可能超出环境容量,毫无疑问会构成对环境的破坏。
环境标准和排放标准的进一步准确化是排污权交易顺利进行的必备条件。环境标准从形式上看,似乎体现了各污染源之间的公平,但实际对于不同的排污企业,可能因为背景水平、治理难度等的差异并未公平地分摊削减污染的负荷。现行排放标准对于新兴污染控制政策的改革甚至产生一种限制。
排污权交易原则上禁止各功能区之间排污许可证的转让,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这就是当环境围绕压力大的地区向污染压力小的地区转让排污权时,适用两地环保部门协商制定的“兑换率”。然而由于兑换率直接涉及两地的经济利益,可以想见达成一致是非常困难的,又会增加政府的管理成本。
非排污者可以进入市场购买排污权,从理论上来说违反了污染者付费原则。实际上将一部分责任转嫁给无辜的非排污者,由于非污染者的原因减少了污染,意味着在环境自净能力许可范围内又可以多排放,极不公平,长此以往,后患无穷。从实践看,中国不会有那么多的环保组织和个人有能力参与到市场中来,就算有,也不可能长期负担这本不应该由他们支付的排污权。
此外,未能适当地考虑排污时间问题。效果良好地满足短期环境标准意味着除控制污染外还要控制时间。污染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环境自净能力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条件下有所不同。如果节省的排污权在同一时期使用,又恰好遇到自净能力差的时期,就等同于超标排放。 从政府角度看,按照政治学理论,政府存在一个自我扩张的倾向,总是希望多管事。同时,政府总是希望手中的钱越多越好,通过环境税、排污收费等手段,在保证环境效果之外还可以获得一笔可观的经济收入。而实施排污权交易,只能得到环境污染产权出售的收益。并且,实现许可证市场的均衡需要很长的时间并产生大量的交易费用。因此,政府会偏好政府干预的手段,也就不会对排污权交易这样的靠市场机制解决问题的方法太感兴趣。
作为一种市场手段,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关键问题之一就在于如何合理地将初始排污权分配给数个污染源。初始分配权一般有两种方法可以来获得:它可以在现有的排污者中分配;或者可以通过拍卖或抽签的方法在范围更广的申请者中分配。对于局部的污染物而言,其中一些许可证可以免费发放;而对于全局性的污染物来说,许可证应该进行拍卖。但是,如何合理确定分配方式呢?如果采用免费发放的方式,政府管理部门就不能取得经济利益。而如果对初始排污权都进行拍卖,则有可能增加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阻力。因为排污企业提供了就业机会,交纳了税收,生产了社会需要的产品,却需要以较高的竞标价格购得初始排污权,也可能影响投标人的积极性。投标人越少,拍卖者所能得到的价格就越低。怎样确定初始排污权的分配方式,对政府管理部门也可能成为难题。
在实施总量控制基础上的排污权交易中,合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必不可少,否则,政策就会偏离目标。由于排污权交易中容量资源转变为有价值的财产,企业的牟利动机将表现的更加强烈。如果监管不严,违规可能获得利益,比如出售非减排的排污权,排污权交易的市场规则就会被破坏,也就不可能达到预定的目标:以最小的成本实现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而怎样实现有效的监督管理,怎样分配好初始排污权,既要完善的监督机制,又要监督人员本身的素质高,更高的要求在目前的环境监督管理体制下还有一定难度。 1960年,英裔美国经济学家科斯[Coase, Ronald (Harry)]提出排污权交易理论概论。
1968年,美国人戴尔斯(J.H.Dales)在《污染、财富和价格》(Pollution, Property and Prices,1968年发表)中对排污权交易进行了详细阐述。随后美国在《空气清洁法案》对此作出立法性规定,并将其应用于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70年代后期,美国环保保护局(EPA)开始制定排污权交易程序。
80年代,汽油铅排放交易程序实现。
90年代早期,联邦政府开始了关于移动源的ABT(mobile source averaging,banking,and trading programs)计划。
90年代中期,电力行业控制酸雨计划实施SO2排放交易,洛杉矶烟雾控制计划实施NOx同SO2的排放交易。
90年代后期,美国在东北部实施NOx排污交易预算计划。 90年代,我国引入排污权交易制度,最初为了控制酸雨。
2001年4月,国家环保总局与美国环保协会签订《推动中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放权交易政策实施的研究》合作项目,随后开展了 “4+3+1 项目”。
2001年9月,在多方努力下,江苏省南通市顺利实施中国首例排污权交易。交易双方为南通天生港发电有限公司与南京醋酸纤维有限公司,双方在2001—2007年期间交易SO2排污权1800吨。
2003年,江苏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与南京下关发电厂达成SO2排污权异地交易。开创了中国跨区域交易的先例。
2007年11月10日,国内第一个排污权交易中心在浙江嘉兴挂牌成立。标志着我国排污权交易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国际化。
Ⅳ 浅议排污许可证制度与排污权交易
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
【注音】páiwūxǚkězhèng
【释义】是企业、事业单位,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方可排放废水、污水的许可凭证。这里所说的“水体”,是指国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我国实行排污许可制度。根据2008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并明确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Ⅵ 经济学原理
一、定义
外部性是指单个消费者或生产者的经济行为对社会上其他人的福利的影响。
PS: 私人成本≠社会成本
私人利益≠社会利益
二、分类
1、正外部性(又称作外部经济/正的外部效应)
a 私人收益<社会收益
b 一方的行动使另一方受益
c 某人承担了成本,但是没有获得对应的收益
2、负外部性(又称作外部不经济/负的外部效应)
a 私人成本<社会成本
b 一方的行动导致另一方付出成本
c 某人得到收益,却没有为此付出代价
外部性是市场失效的一个来源,完全竞争条件下的资源配置将偏离帕累托最优状态
三、正外部性和无效率
边际成本MC
边际私人收益D
边际外部收益MEB
边际社会收益MSB=D+MEB
结果:行业产出不足
社会最优产出Q*>完全竞争厂商的实际产出Q1
原因:
企业进行生产经营决策时仅考虑私人收益,
未考虑社会收益。
四、负外部性和无效率(以污染为例)
假设钢厂排放污染物:每生产一吨钢就有一定量烟尘进入大气
边际利益MB:厂商增加一单位产品销售所获得的总收入的增量
边际私人成本MPC:厂商增加一单位产出带来的成本增加
边际外部成本MD/MEC:厂商增加一单位产出给其他个人或群体带来的成本增加
边际社会成本MSC:生产的边际成本和边际外部成本之和
结果:行业产出过高,造成社会福利净损失
社会最优产出Q*<完全竞争厂商的实际产出Q1
原因:
企业进行生产经营决策时仅考虑私人成本,
未考虑社会成本。
五、纠正市场失灵的办法
1、针对外部性的公共政策
(1)矫正性税收(庇古税)与补贴
•定义:矫正税(庇古税)是指用于纠正负外部性影响的税收,以最早主张采用这种税收的经济学家阿瑟�庇古的名字命名。
•方法:对造成负外部性的企业进行征税
•目的:使该企业的私人成本MPC=社会成本MSC
•税额=社会成本MSC-私人成本MPC
补贴
•方法:对具有正外部性的企业,政府予以补贴
•目的:使该企业的私人利益D=社会利益MSB
•补贴=社会利益MSB-私人利益D
(2)可交易的污染许可证
定义:可转让排污许可证是指在企业间分配的可交易的排污许可证,规定了能够排放的污染的上限
方法:每个厂商必须有许可证才能排放,每张许可证都规定了厂商可以排放的数量,许可证在厂商间分配并可以买卖
结果:减排成本低的企业出售许可证,减排成本高的企业购买许可证
评价:形成交易排污许可证的新市场,有效率地配置排污权
(3)政府管制
方法:对厂商可以排放污染物进行法定限制
例、规定工厂可排放的最高污染水平为300吨
评价:政府不了解每个企业的不同状况,无效率
2、 针对外部性的私人对策
道德规范
使用企业合并的方法
•外部影响“内部化”
•合并企业的成本与收益等于社会成本与收益
使用规定产权的办法
3、 科斯定理
前提:
a交易成本不能过大否则,产权交易难于实现;或者,产权交易的结果是非效率的
b产权明晰并非总可以做到如空气、海洋、草场等共用财产。明确产权的成本过高
六、不同类型的物品
1、分类标准
竞争性:产品生产的边际成本大于零,增加消费就会增加成本
非竞争性:产品生产的边际成本等于零,增加消费不会增加成本
排他性:一个人消费了某种商品,其他人就不能再消费该商品了
非排他性:任何人都不能被排除在该商品的消费之外,很难通过收费予以限制
2、公共物品
(1)公共物品的特征
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
公共物品与政府提供的物品不是同等概念
(2)公共物品最优数量的决定(鲍温模型)
公共物品的最优产量难以确定
(3)公共物品与市场失灵
“搭便车”问题(free riding)导致市场失灵
3、公共资源
公地悲剧(Tragedy of the Commons)
假设:牧场上有3个人养羊,数量分别为q1、q2和q3
养一只羊的边际成本MC=4
市场价格P=100-(q1+q2+q3)
6 公共资源
(1)个人决定
π1=q1(100-q1-q2-q3)-4q1
π2=q2(100-q1-q2-q3)-4q2
π3=q3(100-q1-q2-q3)-4q3
每个人都最大化自己的利润,得q1+q2+q3=72
6 公共资源
(2)公共决定
π=Q(100-Q)-4Q
最大化利润,得Q=q1+q2+q3=48<72
6 公共资源
结论
a公共资源资源具有竞争性和非排他性
b当一个人使用公共资源时,他就减少了其他人对这种公共资源的享用
c由于这种负外部性,公共资源往往被过度使用
Ⅶ 什么是拍卖污染许可证
应该叫排污权交易吧。以下是网络对它的定义:排污权交易(pollution rights trading)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它主要思想就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这种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通俗来说就是国家规定各个行业,具体到各个企业一年可以排放的污水总量是有规定的。比如A公司排放的污水总量少于政府规定的总量,它可以将它卖给另外一个企业B,A可以赚钱,B买来了定额的排污权,就可以等量的多排一些污水,进而商品的产量多一点,,也不会亏。
目前这个在我国只有少部分发达地区有。以后应该会越来越多吧!
意义就是保护环境,同时也促进经济发展,促进商品交易。
Ⅷ 排污许可证是什么
一、正面回答
排污许可证指排污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发放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一定数量污染物的凭证。排污许可证属于环境保护许可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被广泛使用。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指有关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核、颁发、中止、吊销、监督管理和罚则等方面规定的总称。
二、分析详情
对污染物产生量大、排放量大或者环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其他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的具体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执行。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
三、排污登记表怎么查询?
1、搜索全国排污许可证查询;
2、下滑找到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小程序一键查询,点击进入;
3、进入后,输入需要查询的单位名称;
4、进入后可以看到企业的全国排污许可证编号,如果需要查看更详细的信息,点击进入;
5、进入后便可以看到该企业全国排污许可证的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