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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发布时间:2023-01-19 23:19:43

❶ 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有哪些参与方,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发标方,应标方,代理机构
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是指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发标方、应标方和交易代理机构等。
(一)发标方
在建设工程招标活动中,依法提供可交易建设工程项目的是发标方,通常被称为招标人。在开发项目招标活动中,依法提供开发项目信息的是发标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提供政府采购信息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为发标方,通常被称为采购人。在土地出让中,依法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信息的是发标方,通常由县级以上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国有土地出让权。在矿藏开采权出让活动中,代表政府出让该开采权的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是发标方。在产权出让活动中,国有产权出让方通常是各级政府。
(二)应标方。
公共资源交易应标方通常是根据公共资源交易信息要求,依法定程序参与竞标活动的企业。在建设项目招标活动中,应标方是依法参与建设项目承揽竞标的建设工程勘探企业、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及建设工程监理机构。在开发项目招标活动中,应标方是依法参与该项目开发承揽竞标的企业或者科研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标方是依法参与政府采购竞标的供应商或者维修项目承揽企业。在土地出让活动中,依法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或者个人是应标方。在矿藏开采权出让活动中,依法参与开采权竞标的企业是应标方。在产权出让活动中,依法参与该产权竞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应标方。
(三)代理机构
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是指受公共资源交易发标方委托,代为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通常有两类,一类是指通常由政府依法设立,受公共资源发标方委托,组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机构,即各地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另一类是经依法设立,受公共资源发标方委托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中介机构,包括受委托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造价咨询公司、招标代理公司等。

❷ 什么是公共资源《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主要分为哪几类

公共资源是指在国家或地区范围内,在法律上不属于个人或组织的全部资源,如公路、桥梁、河流、港口、水源、航道、森林、矿藏、空气、阳光、文物古迹、自然景观、文化典籍、科技成果等。公共资源交易一般可以分为四大类。政府采购交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应当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项目和服务,应当进行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国有产权主要是指国有房屋、车辆、设备等动产和不动产,国有产权转让通常涉及所有权转移,属于可交易的公共资源,在实践中已被纳入公共资源交易范畴。此外,通过司法途径强制转移犯罪嫌疑人或者民事诉讼当事人财产的行为,通常也属于公开转移财产权的范畴。此外,国有房屋租赁、运输能力交付、无线信道使用权转让、国有广告牌租赁和其他公共信息资源使用权转让也属于可交易公共资源范畴。当需要交易时,需要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建设工程交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土地及矿产资源交易,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可交易土地主要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权。除划拨用地外,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有偿出让。

❸ 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内容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行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管理、服务职责,具体包括:
1.统一发布招投标等各类交易信息;
2.为公共资源招投标等各类交易活动提供场地和服务;
3.向社会提供有关企业资质、专业人员、项目信息、交易情况及政策法规查询服务;
4.负责对参与交易活动的评审专家进行考核,并报告市交管办和有关职能部门;
5.为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和监督提供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
6.对进入中心的招投标等各类交易活动进行场内监督;
7.协助各职能部门、监察部门对有关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❹ 广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副厅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加挂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牌子,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代管。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进入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地设施、信息系统和综合服务。

二、受委托组织实施自治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采购。开展全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和国家规定的乙类大型医疗设备集中采购工作。开展国有土地和矿业权交易、国有林业产权交易具体实施工作。

三、承担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工作。

四、按规定报告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记录、留存相关证据资料,依法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质疑投诉事项和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五、完成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

办公地点:园湖路办公区(南宁市青秀区园湖南路2-60号)

          怡宾路办公区(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政务中心4楼)

          朝阳路办公区(南宁市朝阳路63号凤凰大厦)

桃源路办公区(南宁市桃源路35号卫计委旧办公楼二、三楼)

❺ 公共资源交易及流程

公共资源交易流程:
1、交易申请
采购单位向所在限额交易中心提出招标申请,填写《招标采购审批表》,明确采购方式、投标资格、采购需求等内容,由限额交易中心报交易领导小组审批。申报材料需附相关审批手续、采购需求、技术参数及上限价等资料。采购方式已经交易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同意。材料不全的,限额交易中心应要求其补充。
2、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制定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还应当明确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谈判文件一般由谈判小组制定或确认,经采购人书面同意,并应报交易领导小组同意、交易监督小组备案。
4、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自谈判文件发放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3日。
5、谈判
(1)谈判准备
谈判小组阅读谈判文件,熟悉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进行审查。通过分析对比各有效报价文件,提出需要澄清、解释问题清单,确定谈判要点,谈判要点应根据项目实际,一般包含范围、质量、价格、技术方案、售后服务承诺等主要内容。
(2)谈判
围绕谈判要点,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逐家谈判一次为一个轮次。谈判轮次由谈判小组视情况决定。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3)澄清
谈判小组对供应商报价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可以要求供应商以书面形式加以澄清、说明或纠正,并要求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4)变动
谈判文件如有实质性变动的,须经谈判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签字确认后,由谈判小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并要求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5)最后报价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
(6)评审报告
谈判小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①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②评审日期和地点,谈判小组成员名单;
③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
④提出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评审报告应当由谈判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
(7)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确认书,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8)签订合同
发出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0日内,采购单位应和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廉政合同和安全合同,并填写《合同备案表》。合同及《备案表》应报限额交易中心、交易领导小组备案。
(9)资料归档
交易完成后,限额交易中心应填写《招标采购备案表》,并将相关资料收集、整理、移交或归档,同时将资料原件扫描上传至电子监察系统。
法律依据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依法需要评标、评审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从依法建立的综合评标、政府采购评审等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专家实施监督管理。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跨区域选择使用专家资源。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推进其他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纳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当公开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❻ 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有哪些参与方

法律分析: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公共资源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就是参与方,它包括发标方、应标方和交易代理机构等。各方关系:发标方与代理机构是合作的关系,一般代理机构是发标方找的第三方代为发布招标公告和组织评标的。应标方与招标方博弈或者说是谈判双方的关系。而应标方与代理就是业务往来关系,通常来说的话应标房要去带你去过那里购买招标文件,然后再参加投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❼ 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活动主题有哪些

改革赋能、智慧交易、协同发展。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活动是于2021年6月24日开启,并且以“改革赋能·智慧交易·协同发展”为主题的公共资源交易智慧发展大会在渤海先进技术研究院召开。

❽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我们制定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印发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9号令)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发展方向、遵循政府主导、管办分离、开放透明、资源共享、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管理,并指导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制定我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范。市(州)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省、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省、市(州)政府成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服务工作;
(二)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范围内的进场交易服务工作;
(三)组织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交易规则和流程;
(四)收集、发布和存储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档案;
(五)负责场内信誉评价等工作。

❾ 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和保障本市公共资源一网交易,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资源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基本原则)

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公开透明、公平竞争、服务高效原则。第四条(议事协调机制)

本市建立市公共资源交易整合共享议事协调机制(以下简称议事协调机制),研究、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整合共享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日常工作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承担。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一网交易和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经济信息化、商务、科技、财政、规划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农村、国资、体育、知识产权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交易平台建设,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第六条(平等交易)

本市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开展公共资源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注册地或者所有制等为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市场主体进入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鼓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新闻媒体、行业协会等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第七条(长三角区域协作)

本市推动长三角区域在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共享、电子身份认证、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协同合作,促进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互联互通和公共资源跨区域交易。第二章交易目录第八条(目录管理)

本市公共资源交易事项实行目录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应进必进原则,将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列入交易目录。列入交易目录的事项,应当通过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交易目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经议事协调机制审定后公布实施。交易目录实行动态调整。第九条(目录事项范围)

下列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交易事项,应当列入交易目录:

(一)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能源、信息网络等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

(二)土地使用权、取水权等自然资源使用权交易;

(三)国有资产股权、国有知识产权、国有技术、农村集体资产等产权交易;

(四)货物、工程、服务等政府采购;

(五)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经营、公共空间广告经营、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场地承包经营等经营权交易;

(六)政府举办的体育赛事承办运营权、冠名权、赞助权、转播权等无形资产交易;

(七)碳排放权、用能权、排污权等环境权交易;

(八)机电设备、机电产品等招标采购;

(九)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的涉案资产处置;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列入交易目录的。第十条(目录拓展)

下列公共资源交易事项,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按照程序列入交易目录:

(一)采用非市场化方式配置的交易事项;

(二)通过二级市场进行的交易事项;

(三)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交易事项。

鼓励社会关注度高、有利于提升要素流动效率和效益、可以运用市场化方式配置的数据、技术等其他要素资源,按照程序列入交易目录进行管理。

鼓励未列入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事项进入交易平台交易。第三章交易平台与交易中心第十一条(一网交易要求)

本市公共资源实行一网交易,交易活动通过交易平台进行。

交易平台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共享主体、交易、专家、监管、信用等信息资源,实现交易行为动态留痕、流程可溯、责任可究,保障交易行为规范、数据真实、公开透明。第十二条(交易平台)

交易平台由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市交易平台)和建设工程招投标、土地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分平台组成。

市交易平台由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交易分平台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禁止利用财政资金新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❿ 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有哪些参与方,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产权交易以及其他事项集中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也指服务经营权 、户外广告牌经营权、缉私罚没公物拍卖、房产及办公楼等物业租赁进行交易,咨询服务。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行政事业单位后勤社会化服务经营权 、户外广告牌经营权、缉私罚没公物拍卖、房产及办公楼等物业租赁 、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汽车吉祥号牌 、行政事业单位废旧物资处理等由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所掌控的公益性、垄断性、专有性的社会公共资源进行交易和提供咨询、服务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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