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交易市场 > 关联交易多久审计一次

关联交易多久审计一次

发布时间:2023-01-11 20:04:22

1. 上市公司审计多久换一次

一般情况是5年轮换。但是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前15位审计质量优良的,经核准,可适当延长审计年限,但连续审计年限不能超过8年。
特殊情况是:经财政部、证监会审核推荐从事H股企业审核,并且已经完成特殊普通合伙转制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连续审计年限达到上述规定的,经申请、得到国资委核准,可延缓2年轮换,但不超过10年。
上市公司的话,可以在该公司上市所在的交易所官方网站处查看,而审计署会在官方网站公布审计报告,供下载查看。

2. 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

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08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监督,防范
和控制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合理保证公司与财务报告和信
息披露事务相关的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
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
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
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
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
评价活动。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或者由公司
章程规定的总经理、总经理办公会等类似的决策、治理机构,以下简
称董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
基本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企业战略;
(二)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
(四)资产的安全完整;
(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要求。
有义务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企业,应当确保财务报告及管理信
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具备条件的,还应同时实现其他控制目标。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
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
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八条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
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
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九条在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
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条审计部应当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
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
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第十一条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审计部的日常审计管
理工作。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部
负责人必须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实际内部审计工作经验。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
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本公司
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十四条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由
本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的内部审计工作时,
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等;
3、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
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4、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是:
1、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
评估;
2、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
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
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
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
为;
4、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
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5、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
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
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
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
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6、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
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
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7、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
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
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
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
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审计部的主要审计权限:
1、有权要求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
算、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2、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
重大合同等有关会议;
3、参与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4、审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凭证、账表、文件,现场
勘察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以及物流软件等管理软件,
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5、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询查,并取得有关证明
材料;
6、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账表和有关资料的,有权
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7、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8、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建议。
第四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部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与当年的经营计划,应在每个会计年
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审计工作程序
1、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
审计部根据被审单位实际情况及审计工作进度安排,确定审计方
式,决定在合适时间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内部审计通知书。审计部填制
内部审计通知书,董事长签发。年度定期审计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
被审计单位送达内部审计通知书;年中不定期审计,审计部可以直接
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2、成立审计小组
审计部根据内部审计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指定
主审人员,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必要时,可申请其他专业人员
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3、确定审计方式
审计部根据被审单位实际情况及审计工作进度安排,确定审计方
式,可以采取就地审计和送达审计;可以实行年度定期审计和年中不
定期审计。年度定期审计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内部
审计通知书;年中不定期审计,审计部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
计。
4、实施审计
审计小组依据内部审计项目计划,由主审人员负责安排相关人员
具体审计。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审
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5、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
员询问并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依据审计工作底稿,做出审计
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送分管领导,同时
送达被审计单位。
6、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审计要求提出整改方案,
明确整改进度和责任人,报送审计部。
7、后续审计
审计部应当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对整
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和整改效果。
第五章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
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
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
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对
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
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
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
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
第二十三条审计部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监
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
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
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
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
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
况;
4、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
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
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5、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
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
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
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
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六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
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4、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七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
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
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3、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4、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5、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八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
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2、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
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3、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如适用);
4、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是否明确;
5、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6、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7、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
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九条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
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
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2、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
期相符;
3、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4、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
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
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条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
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2、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3、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4、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5、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一条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
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
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2、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
审核、披露流程;
3、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4、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5、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6、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
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2、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3、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4、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
用);
5、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
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6、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
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
具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7、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
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
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2)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3)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4)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8、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七章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审计终结,审计部应在十五日内对办理的审计事项
建立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审计档案
管理责任制度。
1、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
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
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2、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
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
理并归档。
3、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
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八章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
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
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
人,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第三十五条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审计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
予相应处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部
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1、拒绝、隐匿、谎报有关文件、凭证、账薄、报表资料和证明
材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审计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审
计部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4、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六日

3.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审计

尽职调查结束就开始审计了,基准日的意义在于,会所需要在基准日当天向银行询证你公司的账目显示资产数额。而且审计报告一定是在股改基准日之后出的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4.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审慎监管,规范商业银行 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四条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商业银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商业银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商业银行的内部人;
(二)商业银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
(三)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
(四)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对商业银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包括商业银行的董事、总行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商业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八条 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
(一)商业银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
(二)与商业银行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商业银行或可对商业银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东。
本办法所指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
本条第一款所指企业不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公司。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商业银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本办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本办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不能决定商业银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其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
第十条 与商业银行关联方签署协议、做出安排,生效后符合前述关联方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商业银行的关联方。
第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对商业银行有影响,与商业银行发生的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交易行为未遵守商业原则,有失公允,并可据以从交易中获取利益,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其视为关联方。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的董事、总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自然人应当自其成为商业银行主要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其近亲属及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报告。
商业银行分行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商业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人员,应当根据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报告其近亲属及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 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自其成为商业银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其下列关联方情况:
(一)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二)控股非自然人股东;
(三)受其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本条第一款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报告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在报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商业银行保证其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如因其报告虚假或者重大遗漏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负责予以相应的赔偿。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确认商业银行的关联方,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未设立董事会的,向经营决策机构和监事会报告。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商业银行相关工作人员公布其所确认的关联方。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在日常业务中,发现符合关联方的条件而未被确认为关联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向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依法认定商业银行的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下列事项:
(一)授信;
(二)资产转移;
(三)提供服务;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第十九条 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第二十条 资产转移是指商业银行的自用动产与不动产的买卖、信贷资产的买卖以及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等。
第二十一条 提供服务是指向商业银行提供信用评估、资产评估、审计、法律等服务。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
一般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1%以下,且该笔交易发生后商业银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5%以下的交易。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1%以上,或商业银行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商业银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5%以上的交易。
计算关联自然人与商业银行的交易余额时,其近亲属与该商业银行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商业银行的交易余额时,与其构成集团客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该商业银行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包括董事会或者经营决策机构对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职责和人员组成,关联方的信息收集与管理,关联方的报告与承诺、识别与确认制度,关联交易的种类和定价政策、审批程序和标准,回避制度,内部审计监督,信息披露,处罚办法等内容。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应当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关联交易的管理,及时审查和批准关联交易,控制关联交易风险。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并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
未设立董事会的商业银行,应当由经营决策机构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商业银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未设立董事会的,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
第二十五条 一般关联交易按照商业银行内部授权程序审批,并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或批准。一般关联交易可以按照重大关联交易的程序审批。
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由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未设立董事会的,应当由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经营决策机构批准。
重大关联交易应当在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告监事会,同时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与商业银行董事、总行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告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商业银行经营决策机构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的独立董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后,应当加强跟踪管理,监测和控制风险。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
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
商业银行不得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但关联方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发生损失的,在二年内不得再向该关联方提供授信,但为减少该授信的损失,经商业银行董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商业银行经营决策机构批准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的一笔关联交易被否决后,在六个月内不得就同一内容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0%。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数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
商业银行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50%。
计算授信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第三十三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的风险状况,缩减商业银行对一个或全部关联方授信余额占其资本净额的比例。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不得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审计。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每年至少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商业银行董事会和监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报商业银行经营决策机构和监事会。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每年向股东会就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情况做出专项报告。关联交易情况应当包括:关联方、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及标的、交易价格及定价方式、交易收益与损失、关联方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等;未设立董事会的,应当由商业银行经营决策机构向监事会做出专项报告。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季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关联交易情况报告。
第三十八条 按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规定披露信息的商业银行,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下列事项:
(一)关联方与商业银行关系的性质;
(二)关联自然人身份的基本情况;
(三)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经济性质或类型、主营业务、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
(四)关联方所持商业银行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
(五)本办法第十条签署协议的主要内容;
(六)关联交易的类型;
(七)关联交易的金额及相应比例;
(八)关联交易未结算项目的金额及相应比例;
(九)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重大关联交易应当逐笔披露,一般关联交易可以合并披露。
未与商业银行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自然人以及未与商业银行发生关联交易的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商业银行可以不予披露。
按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规定免于或者暂不披露信息的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一个月内,在当地主要报纸上向社会公众披露本条规定事项。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的股东通过向商业银行施加影响,迫使商业银行从事下列行为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区别不同情况限制该股东的权利;对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可以责令其转让股权:
(一)未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给商业银行 造成 损失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审批关联交易的;
(三)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的;
(五)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的;
(六)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审计的;
(七)对关联方授信余额超过本办法规定比例的;
(八)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披露信息的。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责令商业银行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报告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承诺的;
(三)做出虚假或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
(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回避的;
(五)独立董事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表书面意见的。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未按照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重大关联交易或报送关联交易情况报告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审批关联交易的;
(三)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的;
(五)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的;
(六)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审计的;
(七)对关联方授信余额超过本办法规定比例的;
(八)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披露信息的;
(九)未按要求执行本办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的监督管理措施的。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有本办法第四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责令商业银行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 节严重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取消商业银行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至十年的任职资格或禁止其一定期限从事银行业工作,可以禁止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从事银行业工作;未构成犯罪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对商业银行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 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资本净额”是指上季末资本净额。
本办法中的“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 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5. 一般公司都需要进行审计业务吗需要多久审计一次呀

普通企业遇到需要审计的情况比较少,主要是看需求,服务项目,如果你指的是单个项目那就是指这个项目的专项审计,审支出;项目资金来源,资金分配使用,资金管理,资金使用效果审计等等。有审计需要1.打开支付宝,首页搜索:跑政通,或者微信小程序搜索跑政通,2.进入这个政务小程序后,找到审计报告的服务,3.点击进入,填写地址和企业信息,就可以快速在线办理了。大大的赞哦


6. 重大并购重组审计评估几个月完成一次

一个月。
一般看资产情况来定,评估和审计一般需要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如果委托方和资产占有方来回修改的话,需要的时间差不多两个月左右。
企业在进行并购重组的时候,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完成审核流程过后才能完成并购重组。

7. 公司请审计或会计事务所过来审计,一般多长时间请一次那些审计主要来做些什么

一般是一年一次。主要审计内容:收入方面:主要是核查该入帐的是否全部入帐,特别是往来款项是否还存在该确认为收入而没有入帐。成本方面:主要是成本结转与收入是否匹配,是否有多结转的情况存在。
费用方面:主要是计提项目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多提情况存在(特别是与工资有关的项目);列支渠道是否正确(特别是与福利费项目有关的);按实扣除项目是否计算正确(特别是招待费项目);缴税方面:除主税种要核查外,还有其他的小税种是否都已按规定缴纳,如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等等。
拓展资料:
1、审计作为一种监督机制,其实践活动历史悠久,但人们对审计的定义却众说纷纭。公认具有代表性且被广泛引用的是美国会计学会1972年在其颁布的《基本审计概念公告》中给出的审计定义,即“审计是指为了查明有关经济活动和经济现象的认定与所制定标准之间的一致程度,而客观地收集和评估证据,并将结果传递给有利害关系的使用者的系统过程”。
2、经济活动和经济现象的认定,经济活动和经济现象是审计的对象,也就是审计的内容。经济活动和经济现象的认定代表着被审单位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合法合规性或有效性及经济现象(如会计资料)的真实公允性的一种看法。本书第四章将深入探讨这一问题。收集和评估证据,证据是审计人员用来确定被审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性或有效性及经济现象真实公允性的各种形式的凭据。收集充分、有力的审计证据是审计工作的核心。从一定意义上说,审计就是有目的、有计划地收集、鉴定、综合和利用审计证据的过程。
3、客观性,客观性是指不偏不倚,实事求是,这是对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审计人员只有客观地收集和评估证据、作出审计结论、报告审计结果,才能达到审计目标,也才能使审计工作令审计意见的利害关系人信服。所制定的标准,所制定的标准是审计的依据,即判断被审单位的经济活动合法合规与否、经济效益如何、经济现象真实公允与否的尺度,如国家颁布的法律、规章和标准,职业团体制定的会计准则(如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企业制定的各种消耗定额、计划、预算等。
4、传递结果,向依赖和利用审计意见的组织和人员传递结果是通过编制审计报告进行的。编制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的最后步骤。审计报告的格式有些是标准化的,如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有些则是非标准化的,如职员舞弊专项审计报告。在有些情况下,审计人员甚至还可以采取口头的非正式形式报告审计结果。系统过程,审计须按照公认的规范(如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颁布的十条公认审计准则及审计准则公告,统称为“GAAP (General Accepted Accounting Principles)”)要求,遵循一定的程序进行,以保证审计的质量,提高审计的效率。

一般是一年一次。主要审计内容:收入方面:主要是核查该入帐的是否全部入帐,特别是往来款项是否还存在该确认为收入而没有入帐。成本方面:主要是成本结转与收入是否匹配,是否有多结转的情况存在。
费用方面:主要是计提项目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多提情况存在(特别是与工资有关的项目);列支渠道是否正确(特别是与福利费项目有关的);按实扣除项目是否计算正确(特别是招待费项目);缴税方面:除主税种要核查外,还有其他的小税种是否都已按规定缴纳,如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等等。
拓展资料:
1、审计作为一种监督机制,其实践活动历史悠久,但人们对审计的定义却众说纷纭。公认具有代表性且被广泛引用的是美国会计学会1972年在其颁布的《基本审计概念公告》中给出的审计定义,即“审计是指为了查明有关经济活动和经济现象的认定与所制定标准之间的一致程度,而客观地收集和评估证据,并将结果传递给有利害关系的使用者的系统过程”。
2、经济活动和经济现象的认定,经济活动和经济现象是审计的对象,也就是审计的内容。经济活动和经济现象的认定代表着被审单位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合法合规性或有效性及经济现象(如会计资料)的真实公允性的一种看法。本书第四章将深入探讨这一问题。收集和评估证据,证据是审计人员用来确定被审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性或有效性及经济现象真实公允性的各种形式的凭据。收集充分、有力的审计证据是审计工作的核心。从一定意义上说,审计就是有目的、有计划地收集、鉴定、综合和利用审计证据的过程。
3、客观性,客观性是指不偏不倚,实事求是,这是对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审计人员只有客观地收集和评估证据、作出审计结论、报告审计结果,才能达到审计目标,也才能使审计工作令审计意见的利害关系人信服。所制定的标准,所制定的标准是审计的依据,即判断被审单位的经济活动合法合规与否、经济效益如何、经济现象真实公允与否的尺度,如国家颁布的法律、规章和标准,职业团体制定的会计准则(如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企业制定的各种消耗定额、计划、预算等。
4、传递结果,向依赖和利用审计意见的组织和人员传递结果是通过编制审计报告进行的。编制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的最后步骤。审计报告的格式有些是标准化的,如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有些则是非标准化的,如职员舞弊专项审计报告。在有些情况下,审计人员甚至还可以采取口头的非正式形式报告审计结果。系统过程,审计须按照公认的规范(如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颁布的十条公认审计准则及审计准则公告,统称为“GAAP (General Accepted Accounting Principles)”)要求,遵循一定的程序进行,以保证审计的质量,提高审计的效率。

一般是一年一次。主要审计内容:收入方面:主要是核查该入帐的是否全部入帐,特别是往来款项是否还存在该确认为收入而没有入帐。成本方面:主要是成本结转与收入是否匹配,是否有多结转的情况存在。
费用方面:主要是计提项目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多提情况存在(特别是与工资有关的项目);列支渠道是否正确(特别是与福利费项目有关的);按实扣除项目是否计算正确(特别是招待费项目);缴税方面:除主税种要核查外,还有其他的小税种是否都已按规定缴纳,如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等等。
拓展资料:
1、审计作为一种监督机制,其实践活动历史悠久,但人们对审计的定义却众说纷纭。公认具有代表性且被广泛引用的是美国会计学会1972年在其颁布的《基本审计概念公告》中给出的审计定义,即“审计是指为了查明有关经济活动和经济现象的认定与所制定标准之间的一致程度,而客观地收集和评估证据,并将结果传递给有利害关系的使用者的系统过程”。
2、经济活动和经济现象的认定,经济活动和经济现象是审计的对象,也就是审计的内容。经济活动和经济现象的认定代表着被审单位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合法合规性或有效性及经济现象(如会计资料)的真实公允性的一种看法。本书第四章将深入探讨这一问题。收集和评估证据,证据是审计人员用来确定被审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性或有效性及经济现象真实公允性的各种形式的凭据。收集充分、有力的审计证据是审计工作的核心。从一定意义上说,审计就是有目的、有计划地收集、鉴定、综合和利用审计证据的过程。
3、客观性,客观性是指不偏不倚,实事求是,这是对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审计人员只有客观地收集和评估证据、作出审计结论、报告审计结果,才能达到审计目标,也才能使审计工作令审计意见的利害关系人信服。所制定的标准,所制定的标准是审计的依据,即判断被审单位的经济活动合法合规与否、经济效益如何、经济现象真实公允与否的尺度,如国家颁布的法律、规章和标准,职业团体制定的会计准则(如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企业制定的各种消耗定额、计划、预算等。
4、传递结果,向依赖和利用审计意见的组织和人员传递结果是通过编制审计报告进行的。编制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的最后步骤。审计报告的格式有些是标准化的,如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有些则是非标准化的,如职员舞弊专项审计报告。在有些情况下,审计人员甚至还可以采取口头的非正式形式报告审计结果。系统过程,审计须按照公认的规范(如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颁布的十条公认审计准则及审计准则公告,统称为“GAAP (General Accepted Accounting Principles)”)要求,遵循一定的程序进行,以保证审计的质量,提高审计的效率。

阅读全文

与关联交易多久审计一次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文昌海鲜市场有什么 浏览:48
哪些人不能进行证券交易 浏览:191
机顶盒怎么加程序 浏览:181
市场调研分哪些 浏览:622
房产中介收房子应该走什么程序 浏览:208
c程序循环语句是什么 浏览:177
海信电视哪个市场好 浏览:442
成熟的男人和程序员应该选哪个 浏览:587
信息量是怎么算 浏览:778
大数据什么是绩效考核 浏览:622
旅游优惠信息哪里看 浏览:600
高速倒车多久会收到信息 浏览:401
杭州联通信息中心电话是多少 浏览:356
电力系统单机信息上传是怎么工作 浏览:68
东凤最大的市场是哪个 浏览:97
杭州地铁技术管理人员待遇怎么样 浏览:176
工厂合资技术分多少 浏览:986
罗马交易所的币是哪里来的 浏览:343
为什么交易猫发货了没反应 浏览:768
哪些渠道可以获取到新店信息 浏览: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