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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交易市场如何销售

发布时间:2023-01-03 16:42:39

‘壹’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第五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
第六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对入场销售者履行管理义务,保障市场规范运行。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销售活动,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汇总分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加强监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并公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数据信息。
鼓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记录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信息。
第八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相关行业协会和食用农产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履行法律义务。
第二章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
第九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根据食用农产品风险程度确定检查重点、方式、频次等,定期检查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第十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和贮存食用农产品的环境、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
销售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6个月。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对销售者档案及时更新,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摊位数量等信息。
第十二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第十三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本单位出具产地证明;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个人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出具产地证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等食用农产品标志上所标注的产地信息,可以作为产地证明。
第十四条 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销售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出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或者销售者自检合格证明等可以作为合格证明文件。
销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对销售者的销售环境和条件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发现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处理,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第十八条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不得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销售。
鼓励零售市场开办者与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并根据食用农产品种类和风险等级确定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频次。
鼓励零售市场开办者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第二十条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销售凭证可以作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其他购货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
销售者应当按照销售凭证的要求如实记录。记录和销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二十一条 与屠宰厂(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签订协议的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对屠宰厂(场)和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进行实地考察,了解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以及相关信息,查验种植养殖基地食用农产品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票据等。
第二十二条 鼓励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改造升级,更新设施、设备和场所,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
鼓励批发市场开办者与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或者生产加工企业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作协议。
第三章 销售者义务
第二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场所,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
第二十四条 销售者应当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备或者设施。
销售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
鼓励采用冷链、净菜上市、畜禽产品冷鲜上市等方式销售食用农产品。
第二十五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
(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
(六)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七)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
(八)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十一)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
(十二)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
第二十六条 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
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配送清单和合格证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销售企业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方式,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二十七条 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
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贮存场所保存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二十八条 销售者租赁仓库的,应当选择能够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
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贮存食用农产品,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名称、贮存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等信息;
(二)查验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的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和食用农产品产地或者来源证明、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进出货台账,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出货日期、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进出货台账和相关证明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三)保证贮存食用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
(四)贮存肉类冻品应当查验并留存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五)贮存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并记录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六)定期检查库存食用农产品,发现销售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销售者自行运输或者委托承运人运输食用农产品的,运输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承运人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履行相关食品安全义务。
第三十条 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
鼓励销售企业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加强食用农产品检验工作。
第三十一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
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
第三十三条 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包装,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鲜活畜、禽、水产品等除外。
第三十四条 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
鼓励采取附加标签、标示带、说明书等方式标明食用农产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保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应当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
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 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并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
由于销售者的原因造成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销售者应当召回。
对于停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用农产品,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应当将食用农产品停止销售、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记录相关情况。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未依照本办法停止销售或者召回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销售或者召回。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开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食用农产品风险程度等,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对本行政区域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要求,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遵守本办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一)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贮存和运输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和质量安全有关的情况;
(四)检查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落实情况,查阅、复制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协议、发票以及其他资料;
(五)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监督销毁;
(六)查封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的场所。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干涉。
第三十九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如实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将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相关信息,列入严重违法者名单,并予以公布。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销售者市场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要求销售者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如存在违法失信销售行为将自愿接受信用惩戒。信用承诺纳入销售者信用档案,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参考。
第四十条 食用农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被约谈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参加约谈或者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入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纳入年度检验检测工作计划,对食用农产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抽查检测,抽查检测结果表明食用农产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销售者应当暂停销售;抽查检测结果确定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被抽查人对快速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结论仍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第四十二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公布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信息。
公布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避免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
第四十三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批发市场有本办法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应当及时追查食用农产品来源和流向,查明原因、控制风险并报告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通报所涉地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涉及种植养殖和进出口环节的,还应当通报相关农业行政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第四十四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超出其管辖范围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社会危害,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及时开展调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或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未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
(三)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
(四)未按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的;
(五)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
(六)未按要求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和更新销售者档案的;
(七)未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基本信息的;
(八)未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
(九)未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允许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销售者入场销售的;
(十)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未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处理的;
(十一)未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的。
第四十八条 批发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规定,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或者未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温度、湿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第十二项规定,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一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或者贮存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法销售食用农产品涉嫌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指依法设立、为食用农产品交易提供平台、场地、设施、服务以及日常管理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十八条 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参照本办法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食品摊贩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具体管理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贰’ 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基本功能的对比

证券市场是买卖各种可流通有价证券的市场。根据功能不同,证券市场分为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发行市场又称初级市场,是新证券发行的场所。流通市场,也称次级市场,是转让、流通已发行证券的市场,证券交易所是其典型形式。发行市场是流通市场的前提,流通市场是发行市场的保证。

证券发行市场又称初级市场、一级市场和新证券市场,是指发行单位发行新证券所形成的市场。

新证券的发行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两种方式。公开发行,又称公募, 指发行单位不是直接把所要发行的证券卖给一般投资者,而是间接地通过证券承销商面向广大投资者发行新证券的一种形式。

非公开发行,又称私募,是指发行单位直接把证券推销给特定的投资者,无需证券承销商介入其间。

大多数证券的发行都采用公开发行的方式,由证券公司充当中介人。证券承销商承销新证券的方法大致有如下三种:

(1)代销

代销是指证券发行单位委托证券承销商作为代理人,证券承销商在一段时间内尽最大努力销售所要发行的证券,发行期满时,把实际销售证券的认缴款在缴纳日期内交付发行单位,同时将未销售出去的证券退回给发行单位。证券承销商从发行单位那里领取与销售额相应的手续费。发行不成功的风险完全由发行单位承担,其实例较少。

(2)助销

采用这种方式发行证券,发行单位不仅把办理发行的活动委托给证券承销商,而且把发行不成功的风险也交给证券承销商。证券承销商与代销时从事同样的活动,尽最大努力销售证券,但是,在发行期满时,如有证券没有销售出去,承销商则成为认购人,必须在缴纳日期内把与发行总额相应的认缴款全部交付给发行单位。。

(3)包销

包销是证券承销商将发行单位所要发行的新证券按商定的价格全部购进,再以稍高于购进的价格转售给小型承销商,或通过交易商和经纪人推销,或直接向一般投资者推销。如遇发行单位的证券数额太大,承销商不愿意单独承担风险,或是单个承销商难以完成推销任务,这时可采取联销的方式。。

二、证券流通市场的构成

证券发行后就进入流通市场。证券流通市场又称证券交易市场、二级市场、次级市场,是指证券买卖和转让的场所或机制。证券流通市场与证券发行市场有着密切的联系,是证券发行市场的重要保证。除此之外,尚有所谓的第三市场和第四市场。从多数国家来看,证券交易所和场外市场是证券流通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

1、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是指为证券交易而开设的有组织的市场。只有作为交易所会员的经纪人才能在交易所从事交易活动。买卖的证券必须是在证券交易所登记、审查并符合一定条件的证券。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有两种:公司制和会员制。

2、场外市场

场外市场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以外买卖未登记上市证券的一种抽象市场,是证券流通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场外市场交易的证券种类众多。

3、第三市场

第三市场是指已在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或在交易所享有交易权利而未上市的证券,通过交易商在交易所以外进行买卖的市场。这个市场是适应巨额交易的需要而产生的。所谓巨额交易,是指一笔交易的交易量在一万股或更多股。

4、第四市场

第四市场是指证券买卖双方不是委托经纪商或交易商进行交易,而是直接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该市场的交易方式较多。有时买卖双方通过电话、电报、电传等现代通迅工具直接联系,讨价还价,达成交易。有时也通过交易商,将买卖双方拉到一起,由他们协商达成交易。

‘叁’ 目前现货交易有哪几种模式

目前国内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交易模式主要可以分为:

现货交易:

即通过门户网站直销以及现货专场销售的方式,实现商品的招标、拍卖、挂牌销售等。

中远期交易:是以现货仓单为交易的标的物,采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集中竞价买卖,必须有集中交收日,在集中交易日统一撮合成交,统一结算付款,价格行情实时显示的交易方式。

随着国内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的发展以及规避国内有关部门监管的需要,国内一些交 易市场推出了一些中远期交易的衍生交易模式,如连续现货交易、现货专场交易。

连续现货交易:

指交易商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易商品的买入或卖出的价格申报,经电子交易系统撮合成交后自动生成电子交易合同,交易商可根据该电子交易合同约定 自主选择交割日期的方式。交易所采用每日交割申报制度以及延期交割补偿制度来平衡实物 交割申请未获满足的交易商的利益,同时,通过延期交割平抑实物价格供需矛盾。

现货专场交易:由农产品经营企业(注册为主持交易商)作为特色农产品经济区指定企 业,设立农产品的标准化电子合约在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上市交易销售。交易采用合同定金制度,主持交易商是唯一的卖出方,其他交易商只能先买入再卖出,或合约到期实物交割交易。 交易双方可以直接锁定直接进入交割状态,直到交割。

专场交易在交易模式上有三个特征: 专场交易商实名制,严禁采购交易商“裸卖空”制,以及总量核准制。
摘自电子现货网

‘肆’ 集中交易的分类

根据价格形成机制的不同,集中交易又可分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
集中竞价交易是多个买主和与多个卖主之间,出价最低的卖主与进价最高的买主达成的交易。买卖双方通过指定的经纪商把委托传送至交易市场,一般地,开盘价格由集合竞价形成,随后交易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不断进入的投资者交易指令进行排序,将买卖指令予以配对竞价成交。竞价制度本质上是一种指令驱动制度,其基本特征就是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按照竞价原则直接决定。集中竞价交易是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最主要的交易方式。
大宗交易是指达到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证券单笔买卖申报,买卖双方达成一致后经交易所确认成交的证券交易。我国的大宗交易适用于在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基金、债券和债券回购的交易,大宗交易不纳入交易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该证券成交总量。
协议转让亦是一种国际通行的证券交易方式,是指当事人通过非竞价的协议方式转让股份,一般包括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情形。随着我国股权分置改革的不断深入,上市公司流通股权比重的不断上升,协议转让将成为一种重要的交易方式。
此外,因司法强制执行、行政划拨、法人改制、歇业、终止、破产和自然人继承、赠与等导致的流通股股份转让亦可纳入广义集中交易的范畴,由证券交易所对交易行为进行管理。
除以上分类方式之外,国际证券市场还普遍存在盘后交易的交易方式,是指为应对交易竞争和提供更多服务,在正常交易时间以外,由证券交易所提供盘后交易时段。从实践角度看,盘后交易的成本高于正常时段,但其价格发现功能大于组成交易时段,并且盘后交易包含更多的信息。如l991年6月13日,纽约证券交易所引进了两个盘后交易系统:直接匹配时段工(CrossingSessionl,CSI)和直接匹配时段Ⅱ(CrossingSessionll,CSⅡ)。CSl可按纽约证券交易所常规交易日的收盘价匹配单个股票买卖。CSⅡ可在下午5点15分之前匹配投资组合。
我国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品种从1990年市场成立之初的十余只股票,发展到2005年年底的l381只股票,证券品种也从过去单一的股票发展为股票、债券(国债、企业债、债券回购)、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交易所交易基金(ETF)、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权证等多个品种。此外,资产证券化产品、股指期货等衍生产品也正在研发之中。

‘伍’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转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六十一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十二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食品安全执法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发现食品安全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不规范执法行为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或者机关应当进行核实,并将经核实的情况向食品安全执法人员所在部门通报;涉嫌违法违纪的,按照本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陆’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本办法所称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


第二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场所,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

第二十四条 销售者应当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备或者设施。销售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鼓励采用冷链、净菜上市、畜禽产品冷鲜上市等方式销售食用农产品。

第二十五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六)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七)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八)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十一)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十二)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

第二十六条 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配送清单和合格证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销售企业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方式,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二十七条 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贮存场所保存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二十八条 销售者租赁仓库的,应当选择能够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贮存食用农产品,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名称、贮存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等信息;(二)查验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的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和食用农产品产地或者来源证明、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进出货台账,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出货日期、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进出货台账和相关证明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三)保证贮存食用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四)贮存肉类冻品应当查验并留存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五)贮存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并记录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六)定期检查库存食用农产品,发现销售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销售者自行运输或者委托承运人运输食用农产品的,运输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承运人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履行相关食品安全义务。

第三十条 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鼓励销售企业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加强食用农产品检验工作。

第三十一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

第三十三条 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包装,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鲜活畜、禽、水产品等除外。

第三十四条 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鼓励采取附加标签、标示带、说明书等方式标明食用农产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保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应当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 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并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由于销售者的原因造成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销售者应当召回。对于停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用农产品,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应当将食用农产品停止销售、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记录相关情况。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未依照本办法停止销售或者召回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销售或者召回。

‘柒’ 怎样才能做好销售这份工作

销售代表的首要任务是销售,如果没有销售,产品就没有希望,企业也没有希望。同时,销售代表的工作还有拓展,只有销售也是没有希望的,因为你销售出去的是产品或服务,而只有不断拓展市场,才能够建立起长期的市场地位,赢得长期的市场份额,为企业的销售渠道建立了重要的无形资产,为自己赢得了稳定的业绩。作为一个优秀的销售代表,应当具备那些心态呢?
一、真诚态度是决定一个人做事能否成功的基本要求,作为一个销售人员,必须抱着一颗真诚的心,诚恳的对待客户,对待同事,只有这样,别人才会尊重你,把你当作朋友。业务代表是企业的形象,企业素质的体现,是连接企业与社会,与消费者,与经销商的枢纽,因此,业务代表的态度直接影响着企业的产品销量。
二、自信心 信心是一种力量,首先,要对自己有信心,每天工作开始的时候,都要鼓励自己,我是最优秀的!我是最棒的!信心会使你更有活力。同时,要相信公司,相信公司提供给消费者的是最优秀的产品,要相信自己所销售的产品是同类中的最优秀的,相信公司为你提供了能够实现自己价值的机会。 要能够看到公司和自己产品的优势,并把这些熟记于心,要和对手竞争,就要有自己的优势,就要用一种必胜的信念去面对客户和消费者。
作为销售代表,你不仅仅是在销售商品,你也是在销售自己,客户接受了你,才会接受你的商品。被称为汽车销售大王的世界基尼斯纪录创造者乔?吉拉德,曾在一年中零售推销汽车1600多部,平均每天将近五部。他去应聘汽车推销员时,老板问他,你推销过汽车吗?他说,没有,但是我推销过日用品,推销过电器,我能够推销它们,说明我能够推销自己,当然也能够推销汽车。知道没有力量,相信才有力量。乔?吉拉德之所以能够成功,是因为他有一种自信,相信自己可以做到。
三、做个有心人 “处处留心皆学问”,要养成勤于思考的习惯,要善于总结销售经验。每天都要对自己的工作检讨一遍,看看那些地方做的好,为什么?做的不好,为什么?多问自己几个为什么?才能发现工作中的不足,促使自己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只有提升能力,才可抓住机会。
机遇对每个人来说都是平等的,只要你是有心人,就一定能成为行业的佼佼者。台湾企业家王永庆刚开始经营自己的米店时,就记录客户每次买米的时间,记住家里有几口人,这样,他算出人家米能吃几天,快到吃完时,就给客户送过去。正是王永庆的这种细心,才使自己的事业发展壮大。
作为一个销售代表,客户的每一点变化,都要去了解,努力把握每一个细节,做个有心人,不断的提高自己,去开创更精彩的人生。
四、韧性 销售工作实际是很辛苦的,这就要求业务代表要具有吃苦、坚持不懈的韧性。“吃得苦种苦,方得人上人”。销售工作的一半是用脚跑出来的,要不断的去拜访客户,去协调客户,甚至跟踪消费者提供服务,销售工作绝不是一帆风顺,会遇到很多困难,但要有解决的耐心,要有百折不挠的精神。 美国明星史泰龙在没有成名前,为了能够演电影,在好莱坞各个电影公司一家一家的去推荐自己,在他碰了一千五百次壁之后,终于有一家电影公司愿意用他。从此,他走上影坛,靠自己坚韧不拔的韧性,演绎了众多的硬汉形象,成为好莱坞最着名的影星之一。
销售代表每天所遇到问题,难道比史泰龙遇到的困难还大吗?没有。
五、良好的心理素质 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才能够面对挫折、不气馁。每一个客户都有不同的背景,也有不同的性格、处世方法,自己受到打击要能够保持平静的心态,要多分析客户,不断调整自己的心态,改进工作方法,使自己能够去面对一切责难。只有这样,才能够克服困难。同时,也不能因一时的顺利而得意忘形,须知“乐极生悲”,只有这样,才能够胜不骄,败不馁。
六、交际能力 每一个人都有长处,不一定要求每一个销售代表都八面玲珑、能说会道,但一定要多和别人交流,培养自己的交际能力,尽可能的多交朋友,这样就多了机会,要知道,朋友多了路才好走。另外,朋友也是资源,要知道,拥有资源不会成功,善用资源才会成功。
七、热情 热情是具有感染力的一种情感,他能够带动周围的人去关注某些事情,当你很热情的去和客户交流时,你的客户也会“投之以李,报之以桃”。当你在路上行走时,正好碰到你的客户,你伸出手,很热情的与对方寒暄,也许,他很久就没有碰到这么看重他的人了,或许,你的热情就促成一笔新的交易。
八、知识面要宽 销售代表要和形形色色、各种层次的人打交道,不同的人所关注的话题和内容是不一样的,只有具备广博的知识,才能与对方有共同话题,才能谈的投机。因此,要涉猎各种书籍,无论天文地理、文学艺术、新闻、体育等,只要有空闲,养成不断学习的习惯。
九、责任心 销售代表的言行举止都代表着你的公司,如果你没有责任感,你的客户也会向你学习,这不但会影响你的销量,也会影响公司的形象。无疑,这对市场会形成伤害。
有一家三口住进了新房,妻子见丈夫和儿子不太讲究卫生,就在家里写了一条****:讲究卫生,人人有责。儿子放学回家后,见了****,拿笔把****改成“讲究卫生,大人有责”。第二天,丈夫看见,也拿出笔,把****改成“讲究卫生,夫人有责”。
这虽然是一个笑话,但说明一个问题。责任是不能推卸的,只有负起责任,就象故事里的那一家,怎样才能够让家里变的更卫生?首先,要自己讲究卫生,不能推卸责任。作为一个销售代表,你的责任心就是你的信誉,你的责任心,决定着你的业绩。
十、谈判力 其实业务代表无时不在谈判,谈判的过程就是一个说服的过程,就是寻找双方最佳利益结合点的过程。在谈判之前,要搞清楚对方的情况,所谓知己知彼,了解对方的越多,对自己越有利,掌握主动的机会就越多。孙子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谈判力的表现不是你能够滔滔不绝的说话,而是你能够抓住要点,首先满足客户的需求,在满足自己的需求,在双方都有异议时,就看你平时掌握了客户多少信息,那么,你掌握的信息越多,你的主动权就有可能更好的运用。谈判力的目的是达到双赢,达到互惠互利。
一个业务代表要养成勤于思考,勤于总结的习惯,你每天面对的客户不同,就要用不同的方式去谈判,去和客户达成最满意的交易,这才是你谈判的目的。
前国家足球总教练米卢说:心态决定一切!我相信幸运之门总是对天道酬勤的人敞开着,世界上没有卑微的工作,只有卑微的工作态度。作为一个销售代表,只有用谦卑的心态,积极的心态去面对每一天的工作,成功一定在不远处等着你我。

‘捌’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 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应怎么处

本体应该选择D
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有明确规定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玖’ 如何销售 4种方法来销售

目录方法1:营销准备1、销售你所喜欢的东西。2、了解你的产品在市场中的位置。3、了解你的顾客。4、"武装"自己。方法2:销售1、推销要简短。2、不要主导谈话。3、建立融洽的关系。4、要诚实。5、不要总是希望销售成功。6、对顾客的意见给以确认。方法3:使用销售策略1、改变你的语言。2、使底线明显。3、避免盲目销售。4、紧随每次成功销售。5、使购买过程简单。6、达成共识。7、制造一种紧迫感。方法4:结束销售1、直接结束。2、让步式的结束。3、提供试用装。4、最后一搏的结束方式。5、展现每天成本。6、恭维式结束。销售产品,不管是蜡烛还是汽车,如果你掌握了一些基本的销售策略,就能变得非常简单。我们将通过以下几个基本的营销规律来学习一下如何销售产品或服务。
方法1:营销准备
1、销售你所喜欢的东西。人们不喜欢从一个情绪不高的售货员那里购买产品。尽管这并不意味着你必须表现的极度兴奋,但至少要确保你所选择销售的东西是你有很强感受的物品。你的言语就能表现出你的感受。
2、了解你的产品在市场中的位置。你应当清楚你所销售的产品和市场上其他同类商品的差别,并能够为它的优势提供有力的论据。你需要让你的产品或者服务比其他的产品更具有吸引力,其中的一个方式就是更好地学习来了解你所销售产品的利弊。
3、了解你的顾客。 为了更好地营销, 你需要把它卖给对的人。并非所有的人都需要一个摄影包或者特殊的电话服务,所以要找到合适的销售对象。在潜在的客户可能看到的地区宣传你的产品。
当你发现有些顾客对你所销售的产品不感兴趣时,不要再强求销售于他,因为这样只会让他们更加恼火,让你感到受挫。
4、"武装"自己。如果你不清楚这个产品的利弊时,你就无法售出它。要确保你清楚地知道这件产品的每一个细节,这样你便能够回答顾客所提出的任何问题。
方法2:销售
1、推销要简短。即使你能够将你的推销表现的极其有趣和富有感染力,但你也只有一分钟左右的时间来使你客户的注意力集中在你所销售的产品上。因此,你应当在一分钟内获得顾客的注意力。
2、不要主导谈话。如果听起来是你在主导着你们的交谈,你的顾客将会对之失去兴趣并且会恼火。给你的销售对象以问问题和做评论的机会,并且你要认真地听取他们所说的话。
问顾客一些需要给予完整回答的开放式问题。简单地用"是"或者"不是"来回答的问题将会使得整个谈话冷场,而且将会妨碍你听到顾客可能会说的话。
不要控制顾客们的回答。试图将自己的想法强加于你的顾客,这样会使得他们不开心,并且对你的推销失去兴趣。
3、建立融洽的关系。将物品销售给你的好朋友或者家人会更加容易,是吧?这是因为你与他们之间有密切的关系,所以他们愿意帮助你。如果你能够与他人建立友好的关系,他们则会更愿意买你所销售的产品。
4、要诚实。即使讲实话可能意味着指出你所销售的产品存在的弊端,但也要说实话,因为这是一个销售员应有的品质。
5、不要总是希望销售成功。试想,当你知道顾客会如何回应或者这次销售会如何时,这很可能给你带来失望。你将会以一种套路式的方式销售,缺乏一个好的销售员所需要具备的灵活性。要关注你的顾客和周围的环境,尽量使你的推销流畅。
6、对顾客的意见给以确认。无论你销售东西给谁,一位普通的家庭妇女或者是一个公司的CEO,他们都希望感受到你对他们意见的确认。不管你的顾客是否同意你的推销,要给你的顾客以确认,让他们知道他们的意见是有道理的。如果他们不同意你所说的,要认同他们理解事情的方式是正确的。试图用一些好的事例和真诚的交谈帮助他们改变看问题的角度。
确认他们对产品的需要。帮助他们感受到他们有理由购买你所销售的产品。
方法3:使用销售策略
1、改变你的语言。使用那些能够提升顾客兴致的语言,如"相信你会喜欢??""你会发现??"等这样的方式而不是直接地说"我认为??"或者"我来告诉你??"。
2、使底线明显。你要使得你所销售的产品看起来是一个明智的选择,要强调它能给生活带来便利、提高收益、节约时间、节俭开销等优势的理由。让顾客感受到从你这里购买的产品将会给他们的生活带来显着的变化。
3、避免盲目销售。如果你一次性地介绍太多产品,可能会影响顾客的选择。这将使得他们几乎不可能简单地以"是"或"不是"来应对你的推销。相反,你一次只要集中介绍一个产品或者服并询问他们对购买这个产品的兴趣程度。
4、紧随每次成功销售。一旦你成功地售出一件商品,紧跟着提供另一种产品或者服务。这时,你的顾客可能更愿意从你这里购买,并且在第二次销售时你的工作量会大大减少。
5、使购买过程简单。如果你把一个精密地进货和售货计划都告诉你的顾客,他可能会为落在他们身上这样大的任务量而感到厌倦。尽可能简要地解释每件事情,把大的任务落在自己身上而不是顾客身上。
6、达成共识。这是说你要与你的客户就未来再次见面或者再次合作达成共识。当顾客表示愿意再次购买时,你要试着跟他们约好时间。这样一来,你将至少获得一次再次销售给他们的机会。
7、制造一种紧迫感。为了推动销售,你要制造出供顾客购买的时间不多了这样的气氛,这可以是活动即将结束、价格要上涨或者缺货等原因。
方法4:结束销售
1、直接结束。所有策略中最基本、最直接的结束方式便是向你的客户询问最终结果。即使这不需要太直率,但你也要问到与本次销售有关的结果。
2、让步式的结束。为了达到这一点,你可以以本件打折或者第二件减价的方式结束交易。这不仅能够帮助你巩固已达成的交易,还有望获得再次销售的可能。
3、提供试用装。如果你的顾客看起来对某件产品感兴趣,你可以通过提供试用的方式来打消他们的犹豫。这可以是一段时间的试用期或者提供一些样品。如果他们有机会使用这个产品并且发现产品对他们的价值,你将销售成功并开启了未来成功销售的可能性。
4、最后一搏的结束方式。在这种方式中,你要表明购买你所销售的产品是唯一最好的选择,从长远来看,不购买你的产品是不利的,或者告诉他们市场上同类的产品没有你的产品定位高。
5、展现每天成本。你可以告诉顾客你的产品平均每天的成本,这个数字对顾客而言看起来会很小并且合理,以此来激发他们购买你所销售产品的兴趣。
6、恭维式结束。告诉你的顾客,选择购买你的产品说明他们非常明智、有逻辑、富有爱心等等,这将满足他们的自尊心,同时也提升了你的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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