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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产品交易与什么挂钩

发布时间:2022-12-22 22:34:07

A. 中国农产品出口贸易壁垒分析

中国农产品贸易壁垒现状

一、中国农产品贸易争端现状

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是人们的衣食之源、生存之本,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一个关系到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全局性、根本性问题。农产品出口对增加农民收入和优化农业产业结构作用显着。农产品出口以一般贸易方式为主,国内产业链较长,创造了大量就业岗位。据商务部测算,每一万美元农产品出口能直接和间接创造20个就业岗位,2008年我国农产品出口402.2亿美元,相当于为农民提供了8000万个就业岗位。但是,随着我国农产品贸易的快速发展,农产品出口面临越来越多的障碍,从反倾销、保障措施、特别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到检验检疫、技术标准、认证程序、进口配额管理制度等贸易壁垒,贸易摩擦涉及的农产品范围日趋扩大。

1980年,美国对我国薄荷醇发起第一起农产品反倾销调查,之后,针对农产品的反倾销呈现增长趋势。截止2008年12月31日,对中国出口的农产品,共有15个国家和地区提起53起反倾销调查,5个国家和地区提起6起保障措施调查,1个国家提起1起337调查,2个国家和地区提起2起反规避调查,1 个国家提起1起反补贴调查。对中国农产品的贸易救济调查达到63起,涉及31种商品。涉及反倾销商品包括鬃刷(6次) 、塑编袋(3次) 、罐头、桃罐头(2次) 、西红柿罐头、花生仁、蘑菇罐头(5次) 、菠萝罐头、大蒜(4次) 、木衣夹(2次) 、复合木地板(3次) 、蜡烛(3次) 、十大类商品(墨西哥) 、烟花(2次) 、松香(2次) 、薄荷醇、香豆素(2次)、蜂蜜、小龙虾、苹果汁、暖水虾、糖水梨、各种刷、羽绒原料、油鞣革、冷冻草莓、干酵母、面粉、木地板、橘子罐头、高强度木地板等31种,涉及保障措施商品包括大蒜、36种商品(厄瓜多爾尔尔) 、橘子罐头、冷冻草莓、松香、烟草等6种,涉及337商品包括复合木地板等1种,涉及反规避商品包括石油蜡蜡烛、香豆素等2种,涉及反补贴商品包括木地板等1种。据不完全统计,涉案产品金额达到193,997万美元。

对我农产品实施反倾销的国别增多,不仅有美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也有印度和埃及等发展中国家。反倾销调查是我国农产品遭遇最多的贸易救济措施。我国农产品遭遇国外反倾销主要有两个特点:第一,同一产品多次遭遇反倾销调查,导致我国农产品出口市场不断丢失,给我农产品生产、加工和出口带来巨大经济损失。例如,大蒜曾遭到4次反倾销调查(美国、巴西、韩国、加拿大各1次) ,蘑菇罐头4次(美国2次,巴西、澳大利亚各1次) 、猪鬃毛刷5次(欧盟、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各1次) 。第二,反倾销大要案不断发生。2004年美国对我国暖水虾反倾销案是我国历史上涉案金额最高、影响最大的农产品贸易救济调查案件。该案涉案金额高达2.48亿美元,直接或间接影响163家企业、几百万虾农和专业捕虾渔民的生产和生活。

贸易壁垒已成为限制我国农产品出口的主要障碍,受贸易壁垒限制的产品范围由水产品、禽肉等动物源性产品扩展到蔬菜、水果、花生等植物产品和加工产品,几乎覆盖了我国出口的所有农产品。我国农产品主要出口市场欧盟、美国、日本等国凭借技术优势,设置严格的检验检疫标准。这些标准一方面起到保护环境和国内消费者利益的作用,另一方面提高产品的进口门槛,达到限制进口、保护本国产业与市场的目的,对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农产品出口形成制约。欧盟、日本等国家(地区) 以我国出口农产品存在疫病(口蹄疫、禽流感、新城疫等) 和农药残留(农药、兽药、环境污染物等) 等卫生安全问题为由,多次对我出口农产品进行封杀,并逐步加强对我国出口农产品的检验检疫,阻碍我国农产品出口。2006年欧盟、日本相继实施新的食品安全法和农残检测标准,大大提高了我国农产品出口的技术门槛。欧盟1月1日实施的《欧盟食品与饲料安全管理法》,禁止含有320种农药残留的农产品在欧盟境内销售。日本从5月29日开始实施的“肯定列表制度”,制订了新的农药残留标准,有4万多个限量标准,涉及833种农、兽药,影响我80亿美元的农产品出口,给出口企业以及日本进口商造成心理压力,使我对日出口持续下降。从整体来看,肉类制品、蔬菜、水果及制品、水产品、食用菌、茶叶、谷物均是日本实施“肯定列表制度”后我国出口风险较高的大类商品。初步测算,受影响最大的茶叶出口涉及就业310万人,蔬菜涉及314万人,烤鳗涉及43万人。此外,一些国家还对我国农产品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等其他限制措施。例如,日本是全球最大的紫菜消费国,市场规模约1000亿日元。然而,为保护日本国内紫菜产业,日本政府长期对进口紫菜实施封闭市场政策。由于日本长期对我国紫菜产品封锁市场,导致我国产紫菜原料及制品销售价格逐年下滑,产品积压、企业经营艰难,严重影响沿海渔民生计。

二、农产品贸易争端的主要特点

(一) 我国受国外贸易壁垒影响的农产品范围越来越大,持续时间越来越长。从水产品、畜产品、禽肉等动物源性产品,到茶叶、花生、蔬菜、水果、干果等植物产品、加工产品,均面临贸易壁垒的限制,如欧盟限制进口我动物源性产品就长达三年之久。

(二) 从对我国设置贸易壁垒的国别来看,由原来的发达国家扩展到中等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而且一旦某个发达国家对中国设置贸易壁垒,还引起其他一些国家的连锁反应。2002年欧盟限制进口我动物源性产品后,还在东欧、中东和北美等地区引起连锁反应。

(三) 贸易壁垒形式呈现多样性的特点。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仍是发达国家常用的贸易保护手段,我国入世后国外针对我国实施过保障措施调查、反补贴调查以及技术壁垒、知识产权保护等多种贸易壁垒。SPS等技术壁垒对我农产品贸易杀伤性最大,大有后来居上之势,且花样不断变换。

(四) 贸易壁垒造成的损害涉及面越来越广,不仅损害生产、出口企业,还损害了成千上万农民的利益。2002年我国蜂蜜出口欧盟受阻,国内企业因此停止收购,造成国内蜂蜜收购价低于白糖价格,许多蜂农由此破产。

(五) 贸易救济措施调查从个案调查向对中国经济体制调查转变。例如,2004年加拿大对中国出口的木地板同时发起了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反补贴调查在相当大程度上涉及到了中国经济体制中一些深层次的问题。

(六) 从一种贸易救济手段向多种贸易救济手段并用转变。如欧委会于2005年7月6日对冷冻草莓进行全球保障措施调查,中国和摩洛哥同为被调查国。2006年2月17日欧委会称由于起诉方——波兰冷冻协会已经撤诉,欧方认为没有必要再继续进行保障措施调查,因此终止对中国冷冻草莓的保障措施调查。实际上,在此之前,欧委会已于2006年1月19日根据波兰冷冻协会的申请对中国的冷冻草莓进行反倾销调查。

(七) 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通过滥用其自由裁量权,针对中国企业采取许多非常规做法,大大增加中国企业应诉难度和应诉成本。例如在美国对中国暖水虾反倾销一案中,美国商务部通过不断发放补充问卷刁难中国的A卷应诉企业;要求应诉企业提供交易双方价格谈判过程的记录;首次针对中国A卷应诉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在同一案件中,美国商务部使用替代国价格也有明显错误:(1) 该价格在调查期以外;(2) 该价格不分虾的大小规格;(3) 该价格是一个海产品平均采购价,其中包含了加工过的无头虾和其他海产品(如龙虾) ;(4) 该价格仅仅来源于一家公司。

(八) 发达国家的技术壁垒逐步从单一法规升级到对系统性法规,对农产品出口的质量标准提出了整体性的要求。其中,原产地标签、质量可追溯体系、食品安全全程控制正在成为发达国家进口市场准入的新标准,大大提高了市场准入的门槛。

三、形成农产品贸易争端的内外原因

廉价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使我国许多劳动密集型农产品的价格低于国际市场价格。我国主要水果价格大都低于国际价格,如苹果、鸭梨的国内市场价格比国际市场价格低四至七成,除禽肉外其他肉类价格均低于国际市场价格,其中猪肉和羊肉价格均比国际市场低50%以上,水产品价格普遍比国外低50%以上,因此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有价格优势。对进口国来讲,农产品的大量进口势必会对国内同行业的生存和发展构成威胁。基于这个方面的考虑,进口国就会采取一系列措施,对我国农产品的进入设置障碍,贸易壁垒就是一个主要的手段。

近年来,由于过度开发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所引起的自然灾害给了人类足够多的教训,人们逐渐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人类共同追求的目标。同时,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出于对健康的考虑,人们对食品的安全和卫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对转基因产品、对农产品的化学成分含量要求、对产品加工的技术标准,甚至对动物福利问题都有了新的认识。保护生态环境和保障食品安全成为一些进口国实施技术壁垒的原因,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却不完全依靠科学的依据和标准。

WTO规则的不完善为实施贸易保护主义提供了借口。如WTO的《反倾销协定》(即《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 对确定倾销价格特别是替代国价格的规定不具体、不严谨、伸缩性大,其中第2条第4款规定的比较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应尽可能选取在相同时间内(as nearly as possible the same time)销售的产品,对这一条可以做不同的解释。再如WTO的《SPS协定》(即《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对于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的限制条款不严谨,其中第2条第2款规定,“各成员应保证任何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仅在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限度内实施,并根据科学原理,如无充分的科学证据则不再维持”。对这条来讲,限制国与被限制国通常又可有完全不同的解释,从而导致发达国家可以滥用WTO条款实施贸易壁垒,特别是技术壁垒。

我国在《入世议定书》中对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相关承诺使一些国家仍视我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 在确定我出口产品的正常价格时均采用替代国的数据。作为替代国的市场经济国家数量众多,同一产品的价格在不同国家又往往大相径庭,因此采用替代国价格确定出口商品成本的做法常使我们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这种做法往往导致我国本来没有倾销的产品被裁定存在倾销,或本来只有轻微倾销的产品被裁定高幅度倾销。这种歧视待遇使我国的应诉方与国外起诉方一开始就处在不平等的位置上,我国企业的胜诉变得十分艰难。甚至有的国家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后,在反倾销调查中仍要求我应诉企业证明我国实行的是市场经济。

农产品出口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仍是薄弱之处。近年来,我国出口农产品的食品安全水平逐年提高,出口企业的质量意识不断增强。但是我国普遍采取分散种养为主的农业生产模式,这种模式难以实现对农产品生产的全程质量控制,食品安全问题在一个相当长时期内将是制约我农产品出口持续增长的一个重要因素。主要表现在: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三大体系——标准体系、认证体系、检验体系不健全,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难以杜绝,国内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影响出口声誉,疫病和疫情形势严峻。

我国正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过渡阶段,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相对较低,生产企业以中小企业为多,而出口企业更是以中小企业为主,大多数中小企业市场开拓能力、市场营销水平不高,面对国外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我国企业往往采用压低出口价格的做法,以期扩大市场份额,从而导致出口价格整体下降,给进口国对我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以口实,从而使我整个出口行业面临困境。

我出口产品过分集中于某一国家或地区,对个别市场依存度过高,难免受制于人。我农产品的出口市场主要集中在日本、香港、韩国和美国,根据中国海关总署的统计,最近11年中国农产品出口的前四大市场没有变化,日本一直是我农产品出口的第一大市场,香港、韩国和美国排在第二至第四位,只不过每年的位次略有变化。我国农产品出口市场格局一方面受制于我国产业水平、产业结构和贸易能力,另一方面受制于国际市场分布、贸易环境和贸易条件。

四、应对农产品贸易争端的对策

农产品贸易摩擦导致我国农产品出口受阻,直接影响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商务部高度重视农产品贸易摩擦问题,已经建立并在逐步完善以“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中介组织—企业”构成的“四体联动”应对机制,政府和企业在该机制下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在应对农产品贸易摩擦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农产品反倾销大、要案应对指导成果显着。商务部重视并加强对农产品反倾销大、要案的应对指导工作,从案件预警、参加反倾销实地核查、走访企业调研、参加听证会及法律抗辩与交涉等多方面展开应对指导工作,维护我国企业利益。例如,在美国对我国暖水虾反倾销案调查过程中,商务部对涉案企业进行跟踪指导。在2004年美国对暖水虾反倾销案做出终裁后,经商务部和相关各方积极工作,迫使美国商务部于2005年1月发布公告宣布由于在暖水虾反倾销案中计算倾销幅度时存在“行政错误”,对我国企业的终裁税率做出修改。但修改后的裁决结果仍不公正,在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食土商会) 的组织下,涉案企业就美商务部的裁决上诉美国际贸易法院。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于2006年6月14日就我国暖水虾企业诉美商务部一案做出判决,法院认定美国商务部在反倾销调查中选取替代价格及劳工工资不当,判定其在90天内重新就对华暖水虾反倾销调查做出裁决。

近年来,在政府各部门的支持下,食土商会组织会员企业,成功应对解决了中欧动物源食品,中日大葱、香菇、鳗鱼、肉鸡、冷冻菠菜,中美蜂蜜等一系列贸易争端;并成功组织应对了各种农产品反倾销、反补贴及特保案件。特别是在应对美国苹果汁反倾销案件中,食土商会成功地组织企业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起诉美商务部的不公正终裁,并获得全胜。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支持了中国企业提出的六条“辨点”,判定美国商务部重新裁决。美商务部不得不按照美国际法院的裁决撤销了终裁高税率,全部应诉企业获得了零税率。这在美国反倾销史上也是鲜见的。应对国际农产品争端最基本的经验和对策是:坚决依靠政府,同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调动企业应对贸易壁垒的积极性,努力构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四位一体的应对贸易争端机制。

(一) 要坚决依靠政府的指导与支持

食土商会在应对国外贸易壁垒工作中坚持依靠商务部、质检总局、农业部,并建立了紧密的沟通合作及互动机制,紧密配合。在反倾销的应对工作中,食土商会及时取得商务部的支持与指导,商务部公平贸易局在关键时刻总是给予具体的指导;在应对各国的技术壁垒解决贸易争端工作中,与商务部、质检总局、农业部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向他们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并与政府协同作战,分别在政府、民间层面做工作。

(二) 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配合政府开展民间外交,组织企业积极应对

1、努力开展民间外交,协同政府拓展“立体外交”,促进争端解决

食土商会与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400多个农产品协会、商会建立了沟通与合作关系,这是商会乃至政府应对贸易争端的很重要的一支力量,发挥商会的对外合作优势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如在解决中欧动物源产品贸易争端中,食土商会与欧盟及其各成员国的农产品商会、协会联手作战,密切配合。在争端初期,商会两次组团赴欧盟各国进行游说,与欧盟商、协会联合在布鲁塞尔组织召开了进口商集会,共同研究对策,并发动舆论反对欧盟限制中国产品。欧盟15个协会分别致函欧盟委员会反对以氯霉素零标准限制中国产品。欧盟的协会向食土商会提供了欧盟实行氯霉素标准属于技术壁垒的各种证据,食土商会及时提供给同期在欧谈判的政府代表团。

2、组织企业形成合力,应对“两反两保”案件

农产品出口以中小企业为主,努力把分散的企业组织起来共同应对贸易壁垒是一个重要经验。1998年9月,美国苹果协会酝酿对我国苹果汁提起反倾销调查,起诉税率92%,72名国会议员写信向美国商务部施加压力,对我国企业裁定高税率。在此情况下,商会把出口生产企业组织起来成立了苹果汁分会共同应诉,并形成行业决议共同提高对美出口价格,为以后的胜诉打下基础。在美国商务部27%终裁税率出来后,我们仍认为是不公平裁决,商会与企业共同分析研究是否要起诉,企业表示即使起诉胜不了,也要表示中国企业维持自己权益的态度,一致同意起诉美国商务部。中方经过精心分析从七个方面指控商务部不公正,结果美国国际法院采纳了中方的六个起诉要点,裁定中方胜诉,要求商务部重新裁决。2004年1月,美国商务部对中国应诉企业全部裁定适用零税率。这是我国目前唯一的上诉美国商务部获胜案例。苹果汁反倾销案由于组织应诉有力、出口有序,在前后长达5年的反倾销应诉期间,我国苹果汁出口不但没有受到影响,反而从反倾销立案前出口8万吨增长到2004年的42万吨,年出口创汇从5600万美元增长到2.54亿美元。

3、迎难而进,积极应对国外技术壁垒

日本于2006年5月29日实施“肯定列表制度”,对700多种农业化学品实行新的苛刻的检测标准,并对未列入肯定列表的农业化学品实行不得检出的一律标准。2006年6-12月,我国有14种输日商品先后被日方实施命令检查,其中适用“一律标准”的共11项,涉及的商品主要为鳗鱼、食用菌、蔬菜、茶叶、花生和荞麦;日本厚生省对我实施监控检查的食品共43种,其中列明违反日本“肯定列表制度”的监控检查项目,涉及12种农产品,15种农药残留标准。这些商品均为过去屡次遭受日本各种贸易壁垒的商品,一时间造成出口企业不敢接单、进口商不敢订货的严重局面。

在商务部和国家质监总局的领导下,商会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组织专家和企业成立了“日本肯定列表应对小组”,翻译了“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并召开业界及专家研讨会对日本肯定列表及对我农产品出口的影响进行评估,提出行业评议意见。在对日谈判过程中,食土商会发挥了与日本行业组织有着广泛合作关系的优势,多次召开蜂蜜、大葱、蔬菜、鳗鱼等商品 “中日业界技术交流会”,对日本肯定列表中各项商品的检测项目、检测标准进行分析,并对照中国业界使用农药的情况进行逐一分析、排查,还以中日行业名义向日本厚生省提出针对某一商品减少检测项目的要求。经过民间交涉,日本厚生省对蜂蜜检测项目由18种减少到8种。经过政府、企业、行业组织的共同努力,对日农产品出口在2006年5、6月短时间内大幅度下降后,逐渐恢复性增长,2007年1-4月,对日农产品出口额同比增长5.1%,基本保持正常。

4、做好行业自律,促进争端解决

许多贸易争端是由于我国农产品产大于销,出口数量剧增,价格剧跌和食品安全体系不完备造成的。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做好行业自律是解决贸易争端的一个重要途径。蜂产品由于氯霉素超标被欧盟封关长达两年之久,由于出口受阻,许多企业破产,蜂蜜收购价比白糖还低,许多蜂农破产。蜂产品分会做了几件大事,一是邀请国外专家对全行业企业进行培训并组织制定了蜂产品加工安全生产操作规范,二是邀请了国际着名养蜂技术专家组织了对蜂农的科学养蜂培训,印制了数万册蜂病防治、科学用药手册,免费向蜂农发放,三是进口无氯霉素蜂药免费向蜂农发放。由于行业措施得力,很快解决蜂蜜药残问题。欧盟专家考察后对蜂产品分会工作十分满意,在所有动物源产品中,第一个解除了蜂蜜进口禁令。2004年出口蜂蜜同比增长了33%,达到1亿美元。

5、建立贸易争端预警机制,将贸易争端化解在萌芽阶段

在商务部的指导下,食土商会与国外同行业组织、商会会员企业及主产地政府合作建立了贸易争端预警机制。国外的商(协) 会将得到的可能引发贸易争端的信息及时通知商会,商会也随时监控分析大宗商品出口,特别是出口剧增可能引发贸易争端的商品动态,及时向会员企业发布预警信息,并实行行业自律,同时向地方政府通报、引导农民按市场需求安排种植加工,

五、关于提高应对农产品贸易壁垒能力的几点建议

(一) 加快农产品出口商品结构与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转变农产品出口增长方式。农产品出口应加速实现四个增长方式的转变:由“数量扩张型出口”向“质量扩张型出口”转变;由“以原料性产品出口为主”向“深加工产品出口”转变;由“应对国外的绿色壁垒”向“大力发展出口绿色有机食品”转变;由“以挂牌出口为主”向“品牌出口为主”转变。

(二) 大力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检验体系和认证体系,提高应对技术壁垒的能力。在三大体系建设中政府要重视发挥行业组织的力量。

(三) 当前WTO反倾销协议及SPS协议还不完善,不能很好维护发展中国家在多边贸易体制内权利,建议政府联合其他发展中国家,推动改进WTO反倾销协议及SPS协议,从而利用多边贸易机制来解决双边贸易争端。

(四) 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中,积极争取制定对发展中国家合理和有利的国际标准,保障我国权益。

(五) 建议政府部门在设立反倾销应诉基金的同时,设立“反国外技术性壁垒基金”,鼓励和帮助行业企业做好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工作。

(六) 进一步完善 “四位一体”的应对机制,特别是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把行业组织推到前台,在政策上、资金上支持行业组织发挥更大作用。

(七) 对待农产品技术贸易壁垒及引发的贸易争端,不要单纯从技术角度去对待和对外交涉,要从维持我国农民利益出发,从政治高度加大对外交涉力度。亚洲禽流感爆发后日本对泰国肉鸡设限,泰国副总理亲自带队赴日本交涉,结果泰国先于中国两个月被日本解禁,先行占领日本市场。

来源:《中国农产品出口分析报告2009》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B. 我国农产品出口面临绿色壁垒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绿色壁垒主要表现为对农产品本身的质量要求和生产环境的质量要求两个方面。
(一)对农产品本身的包装、检验、安全、卫生等要求愈来愈高,从而形成阻碍贸易的绿色非关税壁垒。我国长期以来重视农产品的数量,忽视农产品的质量。对农产品中农药化肥残留、放射性残留、重金属等有害物质,未引起足够的重视。突如其来的绿色贸易壁垒,给我国农产品的出口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出现了农产品出口的危机。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最近几年中国农产品出口因农药超标而被退回的事件每年都有五、六百起,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70亿元,农药残留超标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农产品出口的一个瓶颈。前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官员、联合国粮农组织顾问鲁宾透露:2000年8月到2001年1月,仅数月间,美国FDA扣留了634批从中国进口的食品,主要原因是农药残留、食物添加剂和杂质的含量过高。从2002年1月25日至2002年3月15日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内,整个欧盟、挪威及俄罗斯先后宣布全面禁止进口中国动物源性食品。2002年2月19日,英国食品标准局建议英国商店停售所有产自中国的蜂蜜以及混合蜂蜜。此后,欧盟各成员国对其市场上的中国蜂蜜进行强制检查,对不合格货物予以查封、退货或销毁。随后,挪威、沙特等国也纷纷效仿。日本、加拿大、美国以及香港等市场也加强了对来自中国大陆的蜂蜜的检验。在茶叶贸易方面,欧盟一方面成百倍地提高了茶叶的农药残留标准,同时,把限制禁止使用的农药从原来的29种增至62种,这使得中国去年对欧盟的茶叶出口减少了37%,很多无法达标的中国茶出口企业面临着被赶出欧洲市场的尴尬局面。欧盟甚至提出要检验包括生产、加工各个环节的环境条件。据不完全统计,到2001年底前,仅中国出口日本的蔬菜就有96批次被日本海关检出农药残留超标。在全球有机产品市场以年20%-30%的速度增长的同时,我国农产品出口却累累受阻。这一问题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可喜的是我国的绿色食品目前还没有一宗出口受阻的记录,但我国去年绿色食品的出口额仅3亿美元。
(二)绿色壁垒也体现在生产环境或生产过程方面。有些产品即使其质量符合国际或地方性的标准,但在生产过程中破坏了生态环境,这类产品也往往被某些国家的绿色壁垒所封杀。这类绿色壁垒有的也是WTO规则所不允许的,但如果一个国家的消费者因环境意识的提高自觉抵制这类产品,产品即使进入了这些国家的国门也没有市场。

C. 中国农产品市场的发育及类型

中国农产品市场的发育及类型如下:

1、按交易商品的种类分类。

这种分类可将农产品批发市场分为综合型批发市场和专业型批发市场两种。综合型批发市场,日常交易的农产品在三大类以上,如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调味品等。

专业型批发市场,日常交易的农产品在两类以下,如粮油批发市场、果菜批发市场、副食品批发市场等,还有只交易一个品类的如蔬菜批发市场、水果批发市场、花卉批发市场、调味品批发市场、食用菌批发市场、活禽批发市场、活畜批发市场、观赏鱼批发市场、禽蛋批发市场、种子批发市场等。

2、按农产品市场的城乡区位分布分类。

农产品市场按照城乡区位分布,可分为产地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集散地农产品批发市场三种类型。产地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建在靠近农产品产地的、以一种或多种农产品为交易对象的批发市场。

销地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建在城市近郊甚至市区、以多种农产品为交易对象的批发市场。集散地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建在农产品产地和销地之间的便于农产品集散的地方、以一种或多种农产品为交易对象的批发市场。

3、按农产品批发环节关系分类。

农产品批发市场按照批发环节,可分为一级批发市场、二级批发市场和三级批发市场。一级批发市场,是直接从产地收购农产品、向中间批发商或代理商销售的批发市场。二级批发市场,其批发商从一级批发市场采购农产品,再销给中间商或零售商。

三级批发市场,其批发商从二级批发市场采购农产品,再销给零售商,这类批发市场多从事进口农产品批发。

中国农产品市场是农产品及其加工品为交易对象,具有组织集散商品、形成价格、交易结算、信息公示等服务功能的交易场所。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有很多,可按照交易商品的种类范围,农产品市场的城乡区位分布,农产品批发环节关系等方法进行分类。

D. 我国农业产品如何面对出口绿色壁垒

绿色贸易壁垒是指进口国政府以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人类健康为由,以限制进口保护贸易为目的,通过颁布复杂多样的环保法规、条例,建立严格的环境技术标准和产品包装要求,建立繁琐的检验认证和审批制度,以及征收环境进口税方式对进口产品设置的贸易障碍。绿色贸易壁垒具有名义上的合理性、形式上的合法性、保护内容的广泛性、保护方式的隐蔽性和实施效果的歧视性等特征。

一、绿色贸易壁垒对农产品出口的影响分析

商务部的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我国农产品出口总额达233.9亿美元,实现连续五年快速增长,创历史新高,中国也因此成为全球第四大农产品贸易国。但是国外对我国农产品出口设立的壁垒也呈现增长态势。据国家检验检疫部门统计,2003年国外对我国农产品出口设置的技术性壁垒平均每天增加一项。2004年以来,这一势头有增无减,壁垒还从发达国家扩散到发展中国家,而且检测标准愈发苛刻。
1、我国农产品出口"门槛"提高
目前,在一些国家实施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已对我国农产品出口构成了一道难以逾越的"门槛",成为制约我国农产品出口的瓶颈。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检验检测项目日益增多,检验标准越来越高。一些发达国家在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时,检测项目日益增多、标准越来越高,甚至达到了苛刻的程度。
(2)受影响的农产品范围越来越大,包括粮食、水果、蔬菜、畜产品、水产品、禽产品、茶叶等大部分农产品。
(3)容易造成扩散效应。一旦绿色壁垒的某项具体措施付诸实施,不仅直接严格限制甚至禁止一些产品的进口,还易引起其他国家效仿。
2、农产品出口市场受到挑战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已成为国外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主要对象国家之一。目前中国主要贸易伙伴有美国、日本、欧盟、韩国、东南亚等。面对其制定的技术标准,一方面,由于我国长期忽视环保产业的发展,技术手段有限,很难在短期内将其技术指标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凭借自身在环保方面的优势,继续制定对发展中国家过于苛刻的环境标准,并通过世界贸易组织将贸易与环保紧密挂钩,对我国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
3、优势淡化,劣势凸显
我国农产品出口主要依靠价格低廉及国内资源丰富的优势,但在绿色壁垒的阻挠下,竞争优势荡然无存。为达到发达国家的环境标准,我国出口农产品在流通过程中,不得不增加有关环境保护的检验、测试、认证和鉴定等手续及相关费用。产品的外观装潢、出口检验和广告等也要做大幅度的调整。这样,我国出口产品的各种中间费用和附加费用将大幅增加,出口成本大为增加,进而削弱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4、影响双边或多边贸易关系,引发贸易摩擦
近年来,发达国家以保护环境为名,经常采取单方面的贸易措施,限制外国商品的进口,由此引发的双边或多边贸易摩擦日益增多。世界经济区域化和集团化趋势的不断加强,像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这一类区域性经济组织的成员基本上都是发达国家,他们的环保水平和环境标准大致接近。因此,发达国家可以通过区域自由化贸易的形式,以低于区域环境标准为由,将来自区域以外的产品排斥在巨大的区域市场之外。随着世界经济区域化和集团化趋势的不断加强,中国将不可避免地与其他发达国家或区域性经济组织因为环境问题产生双边或多边的贸易摩擦,影响双边或多边贸易关系,不利于我国外贸的稳定发展。

二、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措施建议

1、建立完善的农产品标准体系
据有关方面统计,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实行农产品认证以来,对多种产品进行了绿色认证,并为农产品初步实现标准化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是,也应看到,这些认证还远未达到国际标准化的要求。
(1)了解他国和国际贸易体制中的公共健康规范。我们需要熟悉并掌握WTO的相关规则和制度,进而充分学习其他国家在世界贸易体制之下制定的公共健康与国际贸易决策,应对出口贸易的各项挑战。
有关部门除了加强在技术层面的努力之外,还应当强调对SPS和TBT协定在法律层面上的认识。这些可以使我们充分了解WTO成员为合法地采取保护公共健康的贸易措施必须符合的条件,积极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或相关机制。
(2)建立强制性标准通报和咨询制度。现在,过去的生存性农业现在要转向市场、竞争性农业,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却缺乏与之相适应的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检测检验手段、质量控制体系。在生产、流通和质量安全管理上与国际市场要求存在较大差距。
我国应加强对国外技术法规的研究,多渠道收集国外技术法规、标准信息;加强标准化信息体系建设,建立相关的情报系统;借鉴国外的经验,培育和发展咨询服务市场,帮助农民、企业及时了解有关国际技术壁垒动向,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防患于未然。
(3)建立完善的农产品标准体系。随着贸易自由化的呼声越来越高,贸易战已由关税、配额之争演变到"标准"之争。修订现有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技术措施,加快采用国际标准的步伐,才是突破绿色壁垒的切入口。标准修订的重点应放在农产品的质量等级、安全、环保卫生标准,生态农业和高新技术农业标准上;将产品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纳入标准管理轨道,建立种植、生产、加工、包装等诸多环节技术操作规范,以及环境安全过程控制等方面的标准,逐步形成与国际标准相匹配的标准体系,同时健全国家标准复审制度。
①要提高我国农产品的质量卫生安全水平。目前中国出口的农产品疫病、农药残留和环境污染等问题仍十分严重,因此必须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逐步实施动植物病虫害区域化管理,加强无规定动物疫病示范区建设,切实提高动植物卫生水平;进一步推广"定单式农业"的农产品出口经营模式,农产品出口企业要建立自有种植、养殖基地,开展农产品和食品认证,严格按照标准化生产,建立和完善农产品种植、养殖履历和质量可追溯体系,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②要加快动植物卫生检疫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步伐。目前,在出口方面由于我国产品达不到发达国家的技术标准,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成为扩大出口的障碍;在进口方面,由于我国的技术标准低于国际标准或无国际标准的动植物检疫,其他国家不合格的产品因符合我国的标准而进入中国市场,将直接导致我国农业生产面临经济威胁乃至生态危机。因此,必须加快我国动植物卫生检疫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步伐,与国际接轨。
2、积极应对,破除壁垒
(1)坚持原则,据理力争。国内立法能否用于限制国际贸易,依据多边环境条约而采取的贸易措施是否违背WTO的自由贸易原则,都尚存争议。一些国家运用WTO争端解决程序,积极应对绿色壁垒,取得了良好效果。因此,我国应充分利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有关条款,并根据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所确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提出抗辩,充分利用环境条约协议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照顾原则,为中国农业扩大出口创造条件。
(2)积极在国际组织中发挥主导作用。一方面要利用现有WTO机制,要求主要进口国取消不合理的技术性限制措施,努力寻求发展中国家在环境与贸易中应有的优惠待遇。另一方面,要积极参与WTO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开展有关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国应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和相关国际组织及民间组织和活动,主动参与或承担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努力争取在国际标准上的话语主动权。同时,应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保持密切联系,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与合作,为农产品出口营造公平竞争的国际环境。
(3)加强环保宣传,倡导绿色意识。要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整个社会的环保意识。建立绿色贸易制度,把绿色贸易思想作为开展国际、国内贸易的一个基本思想和基本原则,顺应世界绿色潮流,促进可持续发展。
3、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推进中国绿色食品的进程
发展生态农业对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实现经济、生态环境、社会协调发展,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的出口产品集中在低附加值、密集型产品上,价格是产品竞争力的主要指标。我们不能一直遵循劳动力成本低这一静态的比较优势去参与国际竞争,而应通过国家力量,创造动态的比较优势,大力发展环境与健康领域的经济产业,带动高科技农业和产业结构升级。生态农业是传统农业和现代化农业相结合的产物,是环境与发展的最佳结合,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1)生态农业建设必须纳入全国农业发展规划。中国生态农业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以生态环境安全和食品安全为主导的绿色壁垒在国际贸易中越来越重要。为加快我国生态农业的跨越式发展,"生态农业技术体系研究与示范"项目已被列为"十五"国家科技攻关重大专项。发展无公害农产品,将把我国生态农业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调动农民进行生态农业建设的积极性。
(2)优惠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和技术支持。政府应制定财政、信贷、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支持和鼓励生态产业的发展,把生态产业培育作为提升出口农业结构的重点和提高农民收入的新的经济增长点;应设立"绿色银行"和"绿色产业基金",为绿色产品的开发与出口提供专项贷款和信贷担保基金。
我国具有开发有机食品的得天独厚的条件--生物品种繁多,且绝大多数未经基因重组;农村劳力资源丰富。然而由于体制和效益上的原因,涉农科研机构的先进生产技术很难迅速转化为先进生产力,造成长期以来科学技术对农业的贡献率偏低。因此,科技对农业的支持是我国农产品出口突破绿色壁垒的一个重要支撑点。
(3)利用市场机制培育我国生态农业产品市场。扶持农产品龙头企业和加强绿色食品基地建设,整合我国农产品出口力量,克服企业规模小、分散的局限性,形成产加销一体化的产业体系,提高农业生产标准化和农产品附加值。

E. 加入WTO后,对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影响与对策

提供几篇,供你参考

第一篇:加入WTO对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影响及对策

一、 加入WTO对我国主要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影响:
1.对玉米的影响。入世后,国外质优价廉的玉米将对我国玉米的生产、流通和消费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我国玉米的国际竞争力将有所下降。但另一方面,随着世界主要玉米生产国取消对玉米的出口补贴,国际市场玉米价格将有所回升,我国玉米的国际竞争力可能进一步提高。
2.对小麦的影响。加入WTO后,我国承诺将降低小麦的进口关税,增加小麦的进口量。这样,我国小麦的竞争力将进一步被削弱。与此同时,世界小麦麦主生产国也承诺削减小麦的出口补贴,这样我国小麦的竞争劣势将有所扭转。但总的说来,由于人口增长与经济发展对粮食城求的压力,我国在今后的若干年内仍将是世界小麦主要进口国。
3.对大米的影响。目前,我国大米的竞争力虽然有所下降,但大米仍然具有比较优势。在WTO农业框架下,世界市场大米价格将呈上升趋势,因而我国大米的竞争力将有所回升。此外,随着日、韩承诺削减其对大米的支持与保护水平,我国大米的竞争力将进一步提高,大米出口将进一步扩大。
4.对棉花的影响。加入WTO后,随着我国减少对棉花贸易的保护,我国棉花的竞争力将被进一步削弱。由于世界纺织品贸易自由化的发展,我国棉花供需缺口将进一步拉大,未来几年我国仍交寺加进口棉花的数量。
5.对水果的影响。加入WTO后,适度引进国际竞争,将有利于我国加快提高果品质量,增强我国水果的国际竞争能力,扩大国际市场占有份额。
6.对水产品的影响。我国水产品在价格上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加入WTO后,有利于扩大我国水产品的出口市场,改变出口布局,实现出口市场的多元化。关税下调显然会削弱对虾的国际竞争力。
7.对肉类的影响。我国是世界上肉类生产大国。在价格上,除禽肉和牛肉外,我国肉类价格优势明显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加入WTO后,我国肉类生产和贸易将得到进一步发展,国际竞争力将进一步提高。

二、 WTO框架下提升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政策选择:
1.积极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大力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
2.积极主动地改革农产品流通体制,加快市场化步伐。
3.充分利用WTO的“绿色”政策,加强对我国农业的适度保护。
4.按国际标准经营农产品进出口业务,不断提高我国农产品的质量。
5.改革现行的农业管理体制。对农业管理部门的管理目标和运作机制要重新定位,通过行政机构的精减和重组,从中央到地方成立一个有权威的综合性农业管理部门,协调各方面关系。同时政府管理部门要实现向宏观管理、信息服务的职能转变,尽快建立完善的农产品贸易的信息数据库,并与国际信息网络联接,为农民及时提供准确的国内外农产品生产、供给、需求、价格变动趋势的市场信息,为从事进出口业务的经营企业提供有关国家的农产品贸易政策法规及有关的要求,在农产品国际贸易中争取主动。

第二篇:加入WTO对我国农产品贸易的影响和对策中国加入WTO,势必会影响我国农产品贸易,这种影响小至每个消费者、生产者的切身利益,大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既有有利的影响,也有不利的影响,笔者试就此作一分析,并就此提出一些相应对策。

1 《WTO农业协议》的主要内容及我国的承诺

《WTO农业协议》就是1995年1月1日生效的原关贸总协定第8轮谈判即乌拉圭回合谈判所达成的农业协议。其主要内容有:
1.1 市场准入规则
《WTO农业协议》要求各国必须遵守WTO的市场准入规则,开放本国市场。具体地说,第1,实行非关税措施关税化。即各成员国的各种非关税措施都要按照规定的换算方法转换成“等量关税”。第2,在非关税措施关税化的基础上实行关税减让。减让要以各国1986-1988年的平均关税为基数,发达国家在6年内(即1995-2000年)要将平均关税削减36%;发展中国家在10年内(即1995-2005年)要削减24%。对每一单项税目,发达国家削减幅度不得少于15%,发展中国家不得少于10%。第3,各国要保证最低市场准入机会。如果一个国家的进口量不足国内消费量的3%,要在《协议》实施第一年将进口量提高到1986-1988年国内平均消费量的3%,到《协议》实施期结束时扩大到本国消费量的5%。第4,实行关税配额。即配额准入量内的进口农产品享受低关税,超过配额准入量的进口农产品要缴纳较高的关税。第5,实行特殊保障措施。如果一国某种农产品进口量猛增或国内价格猛跌,则该国可采取征收进口附加税等形式加以限制,但须事先通知WTO农业委员会和受此政策影响的国家。依据以上原则,中国在与美国达成《中美农业合作协议》和《中美关于中国WTO的协议》时还作出如下承诺:到2004年1月1日,农产品简单平均关税税率将从目前的22%降低到17.5%,对美国优惠产品的税率将从目前的31%降至14%。具体承诺是:第1,棉花进口实行关税配额制和准国家专营制。棉花进口初始配额为74.3万t,配额内关税税率为1%,配额外为76%。进口配额将逐步增加到2004年的89.4万t,配额外关税税率降至40%。国有贸易实体和非国有贸易实体各占33%和67%的进口配额。第2,对奶制品进口实行单一的关税管理制度,撤销与WTO规定不符的一切非关税措施。第3,降低鱼类进口关税税率,从目前的25.3%逐步调整到2005年1月1日的10.6%。第4,谷物进口实行关税配额制和准国家专营制。中国承诺在配额内进口征收低关税(谷物的关税率为1%,谷物加工品不高于10%),配额外进口征收76%的关税,到2004年,配额外进口关税税率降至65%。第5,肉类进口实行单一关税管理制度,同时削减肉类关税,到2004年完成减让。第6,油籽和大豆油。首先,我国承诺到2006年实现大豆油的贸易自由化。在过渡期内,对大豆油的进口实行关税配额制和准国家专营制。初始配额为17.18万t,配额内关税税率为9%,配额外为74%,为私有贸易实体预留份额为50%;到2005年,配额将逐步增加到32.61万t,配额外关税税率降到20%,为私有贸易实体预留份额增加到配额制取消前的90%。从2006年起,取消大豆油关税配额制和准国家专营制,进口只征收9%的关税。其次,对大豆的进口不建立配额制,关税税率限定在目前的3%(1998年大豆进口量超过300万t),同时把大豆粉的关税税率限定在5%。再次,中国答应取消棉籽、向日葵籽、红花籽、花生仁、玉米油的配额制,代之以10%的关税税率。同时,对这些菜籽和大豆油进口征收的关税税率不高于其他植物油。第7,对专业农作物进口实行单一的关税管理制度,并逐步降低关税。第8,我国将削减木材及木材制品的关税税率,从目前的10.6%降至2004年1月1日的3.8%。同时,如果中国在加入WTO谈判中为其他国家提供更为优惠的关税减让方案,则这一更优惠的方案同样适用于美国。
1.2 国内支持规则
WTO农业协议规定,各缔约国都要削减国内支持总量(AMS)。发达国家在6年内要削减AMS20%,发展中国家在10年内要削减13.37%。但WTO农业协议对国内支持措施作了区分:凡属“绿箱政策”的补贴是允许的,可不作削减;凡属“黄箱政策”的补贴则是不允许的,必须要作削减。“绿箱政策”是指那些既不会产生贸易扭曲,又能提高农业效率的政策,具体包括如下主要方面:第1,由公共基金或财政开支提供的一般性农业生产服务,如农业、科研、技术推广、人员培训、病虫害防治、检疫检验、培训设施建设、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信息咨询等服务;第2,为保障粮食安全而提供的贮存补贴;第3,粮食援助补贴;第4,自然灾害补贴;第5,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性投资补贴;第6,地区发展补贴。“黄箱政策”是指那些容易产生贸易扭曲的政策,主要包括价格支持、营销贷款、面积补贴、牲畜数量补贴、种子肥料补贴、某些有补贴的贷款等。
1.3 出口补贴规则
WTO农业协议要求,各缔约国必须逐步削减出口补贴,包括削减对农产品出口的直接支付、出口奖励和为降低营销成本而提供的补贴等。规定发达国家在6年内将出口补贴的预算开支削减36%,将有补贴的出口量削减21%;发展中国家在10年内分别削减24%和14%。中国承诺在加入WTO后对所有农产品均不给予补贴。
1.4 动植物检疫检验规则
WTO农业协议允许各个成员国采取正常的以保护人类健康、动植物生命安全及其生长为目的的措施,但这些措施不应构成不公正的岐视,从而造成隐蔽性的对农产品国际贸易的限制。所采用的检验措施和依据原则应以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为基础,并在充分透明的情况下实施。另外,中国还作出如下承诺。第1,撤消对美国柑橘和美国太平洋西北部7个州的小麦进口禁令。第2,承诺将分3年逐步授予所有贸易实体贸易权,实现所有的贸易实体均有把除特定产品清单中的商品(包括小麦、玉米、大米和棉花)外的大多数商品进口到中国各地的权利。同时在3年内将逐步批准外国企业参与进口产品的分销业务,并允许其提供与分销相关的一系列服务。第3,允许美国在中国“入世”后15年内对中国产品仍适用“非市场经济国家”倾销标准,在中国人世后12年内可以针对中国出口引起或可能引起市场混乱的特定产品实施保障措施。第4,中美同意加强两国在高科技领域的合作与交流,鼓励研究机构和农业企业在高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与合作。

2 对中国农产品贸易的有利影响

2.1 加入WTO是我国加速市场经济建设、争取WTO成员资格,享受WTO成员国权利的先决条件
《中美关于中国加入WTO的协议》及《WTO农业协议》主张以市场作为合理配置经济资源的手段。以市场为取向,这与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和目标完全一致。执行《协议》就意味着向市场经济和自由贸易体制靠拢,使中国的经贸体制融合在世界经济结构的大框架中,这将有利于加快引进国外市场机制,推动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同时,由于农业一直是中国加入WTO谈判中争议最大的部门之一,作为加入WTO的承诺,《协议》的签署就为中国“入世”扫清了重大障碍,它有利于为中国农产品贸易特别是农产品出口创造稳定的国际贸易环境。通过WTO的多边谈判机制,中国与其他贸易国的农产品贸易纠纷可以得到较为公正的解决;通过直接参与国际贸易规划的制定过程,中国的合法利益得到体现,摆脱“别人制定规则,中国被动参与”的不利局面;加入WTO中国可以享受多边的永久性的最惠国待遇,使主要贸易大国将不得不取消对中国实施的不同程度的贸易歧视政策。
2.2 加入WTO可使中国农产品对外贸易主体多元化多元主体的互动关系,将为中国农产品贸易体制的改革、运作提供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减少在现有农产品贸易体制下的“寻租”行为,保持农产品贸易体制的透明性和可预见性,为农产品贸易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稳定的法律环境。《WTO农业协议》及《中美关于中国加入WTO的协议》还通过保证私有贸易实体的贸易份额,结束进口垄断状态,极大地激发国有贸易实体的主动性和经营活力,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提高国有农产品贸易实体的竞争力。
2.3 加入WTO可以扩大农产品贸易的内容
中国加入WTO有一个3年的实施过渡期,在此期间内,中国将逐步批准外国企业参与进口农产品的分销业务,允许其提供与分销有关的一系列服务。目前,在中国,这些与农产品分销相关的服务业务发展较为缓慢。正如中国在80年代初引进加工业促进中国加工业的发展一样,允许引进农产品贸易的服务内容将为中国农产品贸易服务业发展提供一些可行的管理经验和管理模式,促进中国农产品贸易服务业的发展,改善人民生活水平。
2.4 加入WTO有利于我国在发挥中国农业比较优势的同时,以较低的价格取得国内消费者所需的农产品
随着人口增长、工业进程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国对农产品尤其粮食的需求越来越强烈,但同时中国农业资源相对短缺,投资不足,生产方式落后,直接制约着农业的发展和产品供给能力的提高,造成了粮食实际成本的迅速上升。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产品尤其粮食价格通过20年的不断上调,已接近甚至超过国际市场水平。开放农产品市场,中国就可以按比较优势的原则,放弃部分产品的生产,尽可能地利用国际市场和国际资源,利用相对廉价的进口粮,弥补中国日益扩大的粮食供求缺口。
2.5 加入WTO将有利于我国加强对外农业技术合作与科学交流
加强合作与交流有利于提高我国农业生物工程技术运用水平,优化园艺产品、水产品、畜产品质量,增强这些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扩大这些产品的出口。中国园艺产品、水产品和畜产品出口具相当优势。中国园艺产品出口占农产品出口总额的33%以上,水产品和畜产品居于主要位置。但三者在出口农产品中的比重在1995年到1998年间有所下降,园艺产品在1995年高达40.46%,1998年仅为33.11%;水产品和畜产品在出口中的地位分别由1995年的第2、第3位下降到1998年的第3、第4位。除了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外,下降的主要原因是这些产品的质量问题。因而加强同世界各国特别是美国的农业技术合作,提高中国园艺产品、水产品和畜产品生产过程中科学技术应用水平,改善产品质量,必将推动中国农业比较优势的发挥,促进和扩大农产品的出口。

3 对中国农产品贸易的不利影响

在签署《中美农业合作协议》、《中美两国关于中国加入WTO的协议》中,中国就开放农产品市场做出了一系列承诺,这些承诺可能在中短期内给中国农业和农产品贸易带来一些挑战和冲击。
3.1 大幅度削减农产品关税,取消某些产品配额制,有可能造成短期内农产品(尤其是谷物)进口的增加,从而使农产品自给率相对降低。同时,随着农产品市场的逐步开放,我国农民的收入将会受到一定的冲击
如《协议》撤消了对美国牛肉、柑橘和东北部7个州小麦的进口禁令。据估计,禁令的撤消、关税的降低将使我国对美国小麦的进口从1998年的200万t增加到500万t,进口的增加将使中国麦农损失54.6亿美元。此外,美国的玉米、柑橘、肉类的大量进口将进一步挤掉中国农产品一部分市场,使原本就存在的农产品“卖难”问题更加突出,农民增收更加困难。这对启动和发育农村市场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3.2 中国加入WTO后将不对农产品进口进行补贴,停止增加并减少扭曲贸易的国内支持。这将使农产品特别是玉米、大米和棉花等因失去获得补贴的机会而处于不利的地位中国从&拻*年开始取消了出口补贴,并曾承诺不再恢复采取出口补贴措施。但近些年来,农产品成本迅猛上升,价格迅速提高,农产品低价的优势已渐消失,在发达国家能在一定程度上使用出口补贴来提高其农产品出口竞争能力的情况下,中国农产品出口竞争力将面临越来越严重的挑战。
3.3 《中美关于中国加入WTO的协议》规定对中国出口农产品运用“非市场经济国家”倾销标准和“特殊”的特定产品保障措施。这将使中国农产品在规定的相应年限内(分别为15年和12年)易受美国反倾销措施和保障措施的影响
美国《199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规定,“非市场经济国家”主要指计划经济及一些市场经济不发达国家。对来自这类国家的倾销产品的“正常价格”的确定,美国采取替代计算法,即由美国商务部选定一个与该非市场经济国家在经济发展水平上相似的市场经济国家作为替代国,以该替代国的国内市场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格”的基础。由于替代国事先不确定,中国某些农产品特别是鱼类、蔬菜、坚果等对美国的出口是否构成倾销及倾销的幅度如何,事先都无从预料,因而该制度带有明显的歧视性。中国出口美国的农产品可能成为美国农业保护主义的牺牲品。
《协议》规定,美国可以对中国出口造成或可能造成市场混乱的特定农产品实施保障措施,这是一种“选择性保障条款”。据乌拉圭回合谈判《保障措施协定》第2条第2款规定:“各项保障措施应对正在进口的产品适用而不问其来源(imespective of its Source)”。“不问其来源”实际上就是非歧视性原则或最惠国待遇原则在保障措施方面的具体化。因而相对于乌拉圭回合谈判精神而言,这种选择性条款带有一定的歧视性,违反了WTO的最惠国待遇原则。据《保障措施协定》第11条第1款(乙)规定,保障措施主要有自愿出口限制、有秩序销售安排、出口节制、出口价格或进口价格调控机制、出口或进口监督等等。由于这些措施不受WTO的法律约束,其实施前后无需通知WTO或其他成员国,缺乏必要的透明度,因而,我国农产品的出口在加入WTO12年内可能受这些“灰色区域措施”的影响。
3.4 加入WTO还可能影响我国农产品进口市场结构,使农产品进口市场多元化趋势在一定程度上受阻
目前,我国农产品的主要进口市场为北美地区,1995-1998年占农产品进口的30.5%以上,但有下降的趋势,1998年比1995年的38.8%下降4个百分点。其次是亚洲地区,占中国农产品进口的20%以上,由于受金融危机、货币贬值的影响,该地区对中国出口份额由1995年的21.5%上升到1998年22.6%。拉美和大洋洲对中国农产品的出口也较为强劲,拉美一般占中国农产品进口的14%以上,大洋洲占10.5%以上。欧洲对中国农产品出口波动较大,其比重1996年比1995年的12.8%下降了6个百分点,但近年又表现出一定的上升趋势,1998年比1996年上升了6个百分点。因而,近年来中国农产品进口市场有多元化的趋势。《协议》实施后,由于中国承诺对美国许多大宗农产品撤消进口禁令或大幅度降低关税(而这些在中国进口农产品中占有重要比重),中国从该地区的进口将增加,使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农产品进口市场多元化趋势有所“收敛”,而中国农产品进口对北美市场的依赖程度重新提高。农产品(特别是粮食)进口市场的集中将使粮食安全问题更为突出。

4 对策与建议

4.1 以市场为导向,根据比较优势,调整农业生产结构
所有农产品都应按比较优势,根据市场需求生产,即适当让出部分产品的国内市场,把不具备竞争优势的农产品(如粮食)的生产减少到最低安全水准,同时将用这些产品生产的资源转向适销的具有竞争优势的产品生产上来,充分利用好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实现国内有限农业资源的最佳合理配置,提高农产品生产者的收入水平。
4.2 大力推广农业科学技术,提高农业生产力,优化农产品质量
在开放经济条件下,竞争激烈,农产品“卖难”,增产不增收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农产品质量不高。提高农业技术水平,发展“高产、高效、高质”的“三高”农业,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
4.3 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降低农产品生产成本
小规模生产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商品化、社会化和现代化,其市场交易效率低,信息成本高,农业资本利用率低,最终造成农产品成本居高不下。因而,适当改变经营方式,降低成本,成为必然的需要。这就必须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以降低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节约资本投入,扩大规模,取得规模报酬,达到降低农产品总成本,提高竞争力的目的。
4.4 进一步增加“绿箱”投入,提高农业生产力
《WTO农业协议》对于不引起贸易扭曲的国内农业政策,即“绿箱政策”不加限制。在诸多“绿箱政策”中,加强一般性政府服务、与生产不挂钩的收入支持和环境规则支持对目前中国农业生产尤为有益。加强一般性政府服务有利于农业科研水平及农业抗灾害能力的提高;增加与生产不挂钩的收入支持,给农产品生产者适度的生活保障,有利于保护生产者的积极性;提高环境规划支持,有利于保护农业生产力的源泉。
4.5 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和保险体系
农业生产周期长,自然风险大。为增强农业的风险承受能力,保护农业生产稳定发展和维护生产者的利益,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势在必行。在发达国家,农业保险已受广泛重视,成为政府支持农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以美国为例,政府为参加保险的所有农作物提供30%的保险费补贴,投保农民的作物减产35%以上,可以取得联邦保险公司很高的赔偿金额。这种通过农作物保险保证生产者收入的稳定,取代灾害救济和价格补贴的做法,即不违背WTO规则,又能起到保护农业的作用,是值得我国借鉴的。

F. 农产品电子商务运营应该怎么做

1、选模式,做定位:
自己建站自己推广的成本比较高,但流量都是自己的,如果网站做的好,能承载客户的话,流量积累下来也不是个坏事,个体户或者小型合作社不推荐,主要是考虑成本确实有点高,成本主要体现在推广费用、持续维护的费用、功能开发升级的费用等。到第三方平台做,就看想走批发还是走零售或者两者都做,阿里巴巴、慧聪是批发模式(B2B),中国惠农网是批发、零售都有的模式(B2B2C)。关键看自己的产品适合做什么模式比较好,考虑模式的时候,重点要考虑几个方面的因素,价格、供货量、物流、消费人群等。
2、建平台
定位好了,只是开始做平台了,自己做的话就自己招程序员、设计师、推广人员(SEM、SEO、互动营销等)就看自己的需要了。在第三方平台做,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免费的,现在很多平台都可以免费发布产品信息,只是店铺装修上用的是模板,发布的产品数量上有限制,作为试水阶段的话,是没有问题的。如果要做好点,稳定运营的话,还是选择付费会员比较好,有专门的服务,如广告位、站内关键词排名等,像中国惠农网这样的平台还有精准客户信息推送服务,都是对农产品网上销售极好的。
3、推广
这个话题比较大,大体上有两个必不可少的方向,一个是推品牌,一个是抓订单,具体的方法也是很多的,网络广告(包括关键词)、SEO、软文、QQ群,邮件、微信、微博、论坛等等。手法也很多,事件营销、活动营销、人物炒作、常规传播等。推广是个借势与造势的过程,把握舆情的节奏很重要,单打力度不集中,效果也会受到影响。
4、口碑与品牌
这块很重要,企业的信誉是不可少的。值得提醒一下的是,互联网对这块看得很重。
5、其他
不同的产品不同的方法,只是在做之前把调研的事情做好,根据客观规律来做比较靠谱。这步做好了,后面的每一步都会比较顺利。

G. 农产品期货和美元的走势是呈正相关吗

两者之间没有直接关系,农产品期货很多品种都和美元不挂钩,美元的走势不会影响到它

H. 目前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普遍采用什么交易

面对面交易。中国国农产品批发市场普遍采用面对面交易。面对面交易也就是线下直接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形式。

I. 中国农产品受国外贸易限制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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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中国的农产品贸易发展趋向
中国在入世谈判中,已作出一些承诺,未来的农业必将是开放的农业。入世必将对中国的政治和经济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给中国的农产品国际贸易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面对入世后的挑战,中国的农业和农产品贸易体制也必须在近期内作出较大的改革调整,才能发挥优势,扬长避短。
未来中国农产品贸易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市场化的中国农产品贸易体制,逐步推进贸易自由化,但是对粮食、野生动植物资源等战略性农产品加以适当控制是必要的。

一、关于一般农产品自由贸易

农产品贸易自由化从根本上讲有利于中国农业的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对改善中国农村人口的经济状况,从整体上提高人口素质具有战略性意义。

首先,贸易自由化可为中国农产品出口提供更好的贸易环境,将大大促进中国优势产品的出口。

贸易自由化,并不只是意味着中国要更大地开放国内市场,也意味着中国农产品可以更便利地进入其他国家的市场。据海关统计,1998年中国农产品(包括关贸总协定口径及渔产品)的进出口贸易顺差55亿美元。农产品贸易总值占中国进出口贸易总值的6.8%,出口约占中国出口总值的7.5%。这说明,中国有些农产品在国际市场是有相当竞争力的。贸易自由化将为中国农产品贸易创造一个更加良好的市场环境,在扩大进口的同时也促进出口,并且中国在出口方面可能得到更多的好处。因为中国在多数农产品(主要是劳动资源密集型产品)中具有价格优势,如肉类方面,除鸡肉外,猪肉、羊肉价格比国际市场价格低50%还要多,牛肉价格要低80%以上,水果价格则普遍比国际市场价格低40%—70%,而蔬菜价格更低。所以,只要这些产品质量过关,就会有较大的价格竞争优势。也就是说,开放中国农产品市场,外国农产品在中国市场上所占的份额会扩大,但中国得到的国际市场份额可能更大。

其次,农产品贸易自由化也会刺激中国更多地利用市场机制来引导农业生产、优化农业资源配置、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带动农业高新技术的推广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中国农业发展的总体思路,应是如何把大量(上亿)个体的、分散的农业生产者与市场紧密地联系起来,用充分、准确的市场信号引导农业生产者生产优质、适销产品,用市场化的价格机制鼓励生产者采用各种农业新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从而提高生产者的经济效益。过多的政府介入,短期内可能会给生产者带来利益,但长期来说则只能损害生产者利益,因为政府行为往往会扭曲市场机制,过多的保护也增加了旧的生产体系的惰性,使产业结构调整缓慢。而且由于政府财力的局限,不可能长期保护下去,一旦原有的保护体系崩溃,农业生产者又不可能马上适应市场进行生产转轨,必然受到更大的伤害。从这个意义上说,积极稳妥地推进农业贸易自由化,无论对于政府、生产者,还是经营者、消费者,都是有益的。

市场化的农产品贸易体制包括市场管理体系(市场准入、关税配额、检验检疫、内外销售)、政策法律体系(国内政策法律与国际规则相适应)、市场经营主体等。

(1)从市场管理体系来讲,首先把农产品的生产与贸易结合起来。中国目前存在着行业部门分离,生产和贸易相互脱节的问题。管生产的不了解市场,管贸易的又控制不了生产,这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中国农产品出口的发展和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在当今激烈竞争的国际市场上,其弊端也越来越突出。实行农产品生产贸易一体化管理,将大大完善竞争秩序,增强农产品对外竞争实力,在满足国内市场需要的同时,扩大农业出口。其次是一般农产品进出口放开,对一些战略性的农产品规定市场准入量。加入世贸组织以后,玉米、小麦等谷物将成为中国的主要进口农产品,进口量将有较大增长。出于对中国粮食安全的考虑,为了达以粮食基本自给的目标,应对进口粮食(主要是玉米和小麦)的市场准入量作出适当规定。在制定市场准入量时,应考虑到世贸组织其他成员国的可接受程度。

(2)从政策法律体系来讲,一是要适应世贸组织规则,改变过去对农业补贴的方式,建立新的农业生产补贴和支持政策。发达国家一直对农业采取补贴支持的政策,而中国则一直采取农业支持工业发展的产业政策,通过工农业产品的剪刀差,让农业支撑工业发展,影响了农业竞争力的提高。目前中国包括基础建设、粮食价格、贫困地区的扶持、自然灾害救济、生产资料补贴等支农资金加起来,每年不足300亿元。按WTO的框架要求,允许中国对农业生产每年补贴485亿元,还有近200亿元的上调空间。而且中国对农业的补贴是一种投入补贴,主要用来购买生产资料,导致了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扭曲,降低了农业生产资料的分配效率。今后中国应加大对农业的补贴力度,把补贴方向集中于农产品上,以农产品的保护价格为手段,最终确立以生产补贴为主体的农业补贴支持方式。二是尽快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在重视农业技术市场的发育、加速引进技术的同时,还应注意知识产权体制的完善和发展,这是保护农业科技投资的有效手段,也是农业科技投资能够得以顺利开展的基本保证。三是健全和完善现有的贸易和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法规。

(3)从经营主体来讲,应鼓励私人企业从事进出口经营业务,实现贸易主体多元化。自由企业制度意味着国家减少对外贸企业注册登记的限制,具体的进出口业务包括进出口时间、数量、交易方式、价格选择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来确定。

二、关于粮食自由贸易

长期以来,中国实行以农促工的工业化道路,把发展工业作为中国的优先战略,因此对农业实行歧视性政策,反映在粮食贸易政策上,就是粮食进出口权由国家掌握,每年进出口的粮食数量由国家计委根据国内粮食生产、供求情况来确定,然后分配给各省市,再由有粮食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对外签约履行合同。

这种粮食进出口贸易体制由于决策时滞长,导致效率低下,并不能很好地起到调节国内粮食供求的作用,而且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脚步的加快,中国亟需建立起顺应全球化步伐的粮食进出口贸易体制,在确保粮食安全的基础上进行国际粮食贸易。

当前有人主张全面放开农产品市场包括粮食市场,要求粮食自由贸易。其主要理由是:(1)中国历来对粮食市场实行的计划控制已经使中国经济付出了极大的代价;(2)政府的财政包袱越来越重,对粮食的巨额补贴已经使财政负重难行;(3)硬性的购销、收储、种植计划,不利于国民经济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资源的优化配置。从长远来看,不利于经济增长;(4)当前国内已经出现粮食过剩,农民期望在市场上自由买卖,提高收益;(5)粮食不具有经济学意义上的外部性,长期形成的“泛政治化”倾向是对粮食认识的一个误区,阻碍了粮食市场化改革的进程。

但无论怎么说,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性产品,在中国粮食不仅仅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粮食的安全市场化是基于这样两个假设:(1)世界范围内存在一个充分竞争的、完备的市场体系;(2)粮食贸易是一个国家的纯粹经济活动。事实上这样两个假设都是不成立的,就前一个假设来看,一个多边的统一的国际粮食市场远未形成,贸易常常受国家意识形态和国与国之间政治分歧的影响;就后一个假设来看,尽管贸易自由化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粮食禁运的可能性,但粮食被某些大国用作外交手段来干预他国内政的事情也是存在的。随着贸易依存度的提高,粮食不安全程度也随之提高。中国作为农产品生产和出口大国在制定农产品贸易政策时,首先要从安全出发,对主要农产品采取必要的调控,对关系十几亿人口吃饭问题的粮食建立一个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这里还要强调的是:中国是一个农民占70%的人口大国,农业作为基础产业在整个产业结构中处于弱势,且农民又是政权存在的支持力量。一旦开放过快,对农业和农民形成冲击的后果是无法预测的,因为开放之后,进口什么、出口什么,进出口的比例,是促进国民经济增长,还是引起国民经济衰退,不是可以由某个能人政府任意控制就控制得了的。过多地进口粮食,会造成短期内城市消费价格降低,但是从长远看,如果粮农的收入得不到保证,粮食生产就会受到打击,影响到中国的粮食安全和整个社会的利益。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省这些农业人口占人口比重很小的国家和地区,多年来不惜以高补贴维持粮食的高成本和高价格,以平衡城乡收入水平。拥有8亿农民、农业人口占绝大多数的中国,更应该注意城乡之间的利益协调。经济全球化与贸易自由化除了为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提供充分的机会外,还使自由流动的资本更具投机性,所可能造成的恐慌更大,给国内粮食市场秩序带来的不安全性成倍增长。一旦发生大面积的粮荒,危及的不只是农业,而可能是整个国民经济体系,受影响的也不只是农民,而可能是整个国家。适当的粮食保护是有益的。市场开放是一个趋势,但必须控制开放的速度。推行有松有紧的开放,并做好前期准备,逐步减少开放后的负面影响才是积极明智之举。

三、体制改革和政策调整的配套问题

1.政府定位

政府定位原则上逐步由微观管理转向宏观指导,在总量控制的同时,放宽流通方面某些具体环节。

2.改革的重点是理顺体制

在宏观管理方面,目前中国实行生产、流通、出口、财政补贴分业管理,未能形成覆盖整个农业领域的宏观政策。而WTO框架下的“农产品协议”规则牵涉到整个农业的方方面面。因此必须改变这种生产与市场脱节、消费与贸易脱节、国内与国际市场脱节的调控体系。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的重点应是建立国内国外市场一体化的农业领域的流通格局。具体地说就是要将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农业资本配置、农业生产、农产品国内销售和农产品的国际贸易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上下游、产供销、内外贸“三个一体化”。

3.选准切入点,逐步放开粮食流通领域

允许符合条件的生产加工贸易企业通过在产区的种植、加工、仓储、合同定购方式进入产区直接收购粮食,通过市场竞争的客观效力,保证农民收入的不断增长。

现在外贸进出口经营权已全部放开,在放开进出口经营权的同时,是不是可以适度放开国内粮油市场。国营专业粮食进出口企业多年来一直只能作为各省市粮食购销企业的出口代理,不能从收储环节直接拿粮,不但生产环节与销售环节被截断,难以及时反馈市场信息,而且增加了中间环节,增加了费用,使产品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竞争能力,而且跨地区、跨部门的协调运营费时费力。

此外,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等环节有许多出口加工企业不能进入的地方,这样在整体运营上就要依赖内销部门,无法自主决定进口或者出口时机,限制了出口企业的经营广度和深度。由于没有跨区域的粮食收购权,难以形成与供应链条的对接关系,有些地区农户缺乏最终用户或加工企业的有效指导,盲目地不顾当地条件发展某些优质农产品,结果导致高质低价。在这些方面,国外的粮食企业基本上是国内国外上下游、产供销一体化经营的,如美国的卡吉尔、法国的路易达浮等。

适应流通体制的改革进一步调整农业政策和农业贸易政策,中心是通过提供农业补贴来调动农业生产者的积极性,建立以农产品价格支持尤其是粮食价格支持为核心的政策体系。在支持方式上应该是由投入补贴转向产出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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