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特许经营权转让、涉讼资产和罚没物品处理等及其相关的中介服务招投标。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管办分离、行业监督、行政监察的原则,实行统一进场交易、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规范运作,统一收费管理,统一监督检查,保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交易。第五条市、县(区)设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管委),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政策指导和组织领导以及公共资源交易事项决策、协调和考核工作。第六条市、县(区)公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公管办),受公管委委托,统一监管公共资源交易及其服务活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管委日常工作。
(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政策、规则、制度,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和服务标准的制定。
(三)统筹管理公共资源交易、指导协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
(四)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信息平台的建设和管理。
(五)受政府委托对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综合监督、协调,对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进行指导,对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现场监督。
(七)综合受理公共资源交易中的各种交易投诉,协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八)指导和协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的意见建议。
(九)市公管办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考评县(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第七条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行监督。第八条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督。
审计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审计监督。第九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在市、县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中心负责以下工作:
(一)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设施完备、服务规范的场所。
(二)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收集、存储和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政策、法规和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
(三)协助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交易各方、中介机构的进场交易进行资格核验。
(四)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监管条件,见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第十条下列公共资源应当进入交易中心交易:
(一)国有投资并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必须招标的交通、水务、房屋和市政工程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设备、材料的采购,各级政府自筹资金的交通、水利建设项目,采用BT、BOT等融资方式选定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和与之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本级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包括司法裁定用于债务清偿等需要以拍卖或挂牌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
(四)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五)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集体产权交易。
(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行政、司法罚没资产及涉讼资产的交易。
(七)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以国有资金为主的项目规划编制、工程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选定。
(八)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社会资源交易,包括文化、体育、教育、卫生、交通以及市政等公用事业项目的特许经营权、专营权以及衍生的开发权、经营权、使用权、冠名权及其他相关权利,依附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所从事的经营项目,国有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设施。
(九)与公共资源交易有关的中介服务项目。
(十)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公共资源的开发权、经营权、使用权及其他相关权利。
‘贰’ 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包括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
法律、法规对公共资源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领导,设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重大问题或者重要事项的决策、协调和指导,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协同监督管理机制和履职考核评价机制。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和相关配套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履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综合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整合全市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信息化建设;
(二)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拟订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相关制度;
(三)协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事中事后监管;
(四)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出现的纠纷、投诉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五)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承担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其他日常工作。第六条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审计机关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交易平台运行实施审计监督。
监察机关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等情况进行监察。第二章平台管理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
(二)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信息发布、专家抽取、交易现场资料归档和见证等服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管理和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负责平台信息化建设;
(四)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时报告交易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协助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数字化,推行网上预约和服务事项办理,实现全流程电子化、透明化管理。确需在现场办理的,实行窗口集中,简化流程,限时办结。第九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应当按照法定要求确定,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服务场所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及时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需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第十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及省规定的统一数据标准规范建设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实现与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接,并对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和功能拓展。第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拟订并适时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三章交易管理第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