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中行公司客户本行银行本票解付有什么规定
解付本行本票规则:
1、接到持票人交来的中国银行签发的银行本票和进账单(若为现金签发银行本票且客户需当场取现的,不用提交进账单)时,除按支付结算制度有关规定审查外,还审查下列事项:
(1)银行本票专用章是否启用12位银行机构代码,如未启用,票面是否记载银行机构代码;
(2)银行本票是否填写密押,密押是否更改;
(3)单位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个人持票人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
2、银行本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付款行拒绝受理:
(1)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事项记载不全;
(2)银行本票未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
(3)银行本票大、小写金额不一致;
(4)签章不符合规定;
(5)未填写密押;
(6)背书不连续或不符合规定;
(7)超过提示付款期;
(8)不得更改事项更改或可更改事项未按规定更改;
(9)出票银行在银行本票正面记载“不得转让”的银行本票已背书转让;
(10)使用粘单未按规定加盖骑缝章;
(11)出票日期使用小写数字填写;
(12)银行本票专用章上或票面上未记载银行机构代码;
(13)因票面污损导致必须记载事项无法辨认;
(14)单位持票人不在本行开户;
(15)个人持票人身份证件虚假;
(16)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拒绝受理事项。
非现金银行本票解付,不允许支取现金。
3、申请人或持票人办理未用退回、超期付款业务时,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提供各项证明,到原出票行办理。
银行本票未用退回、超期解付应在原出票行通过银行本票兑付交易处理。
4、银行本票未用退回,退款账号必须和原付款账号保持一致,修改账号须核准后办理。
5、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时,付款单位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但付款单位应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6、收款人为个人的系统内签发的银行本票,且收款人未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的,应将款项解付到临时存款账户,再通过转账交易将款项一次性全额支付给收款人。
7、对于超过提示付款期的银行本票,代理付款行应拒绝受理,由申请人或持票人到原出票行办理超期解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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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银行本票的规则解析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本票按其出票人身份为标准,可以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出票人签发的本票,为银行本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为出票人签发的本票,为商业本票。
本票具有一般票据所共有的性质,但又有不同于汇票和支票的一些特点。 三者的主要区别有:(1)本票是自付(约定本人付款)证券;汇票是委付(委托他人付款)证券;支票是委付证券,但受托人只限于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2)我国的票据在使用区域上有区别。本票只用于同一票据交换地区;支票可用于同城或票据交换地区;汇票在同城和异地都可以使用。(3)付款期限不同。本票付款期为2个月,逾期兑付银行不予受理;我国汇票必须承兑,因此承兑到期,持票人方能兑付。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人账户不足支付时、其开户银行应将商业承兑汇票退给收款人或被背书人,由其自行处理。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但承兑到期日已过,持票人没有要求兑付的如何处理,《银行结算办法》没有规定,各商业银行都自行作了一些补充规定。如中国工商银行规定超过承兑期日1个月持票人没有要求兑付的,承兑失效。支票付款期为10天。
与汇票支票相同,本票本意是代表典型之信用证券,其最重要的作用在于它在现代商业中承担的信用担保功能。而我国《票据法》中对于本票的规定与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有所不同。其特殊之处在于:
(1)我国《票据法》第73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本票,是指银行本票。并且在票据法未修订前,签发本票的出票人必须是经过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尽管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票据法对此进行了调整,取消了本票业务的准入制,但是本票的出票人仍限定为银行。可见,我国没有商业本票,一般的企业单位不能签发本票。
(2)我国《票据法》第73条规定: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并承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票据;第78条又规定: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第79条规定: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第80条又规定: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前手的追索权。因此,我国的本票均为见票即付的本票,不承认远期本票的效力,但与支票相比,法律对本票提示期间所作的限制比支票要小得多。
(3)我国《票据法》第76条规定:本票必须记载收款人名称,否则本票无效。据此规定,我国不存在无记名本票和指示本票,只有记名本票。
(4)《支付结算办法》第98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由此可知,我国票据只能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使用。
(5)我国《票据法》第74条还规定: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从规定的“必须、保证”等字眼中,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意图,不保护没有合法交易关系而签发本票的效力。可见,我国在立法条文中体现出“票据使用过程的安全”的立法精神。
从以上我国本票制度的特点来看,本票在我国仅限于即期的记名银行本票,其信用功能已经丧失殆尽,仅仅是一种单纯的支付工具,与本票本旨相差甚远。
❸ 银行本票是什么
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简单说就是存款转账的票据。
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现金银行本票的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银行本票可以背书转让,但是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不能背书转让。
❹ 请问什么是银行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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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采用银行本票方式时,应注意新的办法对银行本票的规定作出了如下主要变化:
⑴规定了银行本票出票人的资格。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票据的主债务人,负有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
⑵改变了申请人申请办理现金银行本票的条件,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才可申请办理现金银行本票。增加了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只能向出票银行支取现金的规定,且可以作成"委托收款"背书委托他人向出票银行提示付款。
⑶取消了不定额银行本票金额起点100元的规定,同时将定额银行本票面额由原来的500元、1 000元、5 000元和10 000元调整为1 000元、5 000元、10 000元和50 000元。
⑷将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一个月,改为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⑸规定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挂失止付,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不得挂失止付;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而原办法规定,银行本票见票即付,不予挂失,对遗失的银行本票在付款期满后一个月,确未冒领,可以办理退款手续。
⑹增加了本票贴息的规定。为既保持银行本票见票即付的优点,又避免跨系统银行本票的兑付引起兑付银行垫付资金而造成的利息损失,办法规定,对跨系统银行本票的兑付,持票人开户银行可根据中国人民规定的同业往来利率向出票银行收取利息。
采用银行本票方式的,收款单位应将收到的银行本票连同进账单送交银行办理转账,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填送"银行本票申请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本票后,根据申请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
申请人因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填制一式两联进账单连同本票交给出票行,并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提交证明或身份证件,根据银行审核盖章后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作为收账通知,编制收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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