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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交易纳入公共资源平台

发布时间:2022-11-29 19:20:43

Ⅰ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什么单位

属于事业单位。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和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也是公共资源统一进入和交易的服务平台。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行政服务中心不在一个系统内,其级别一般在本级或副级财政全额拨款的机构内。因为他们不是一个系统,没有层级,关系可能是互补关系。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招标、土地矿业权交易、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公立医院药品医疗用品采购、司法机关罚没物品拍卖、国有文艺产品拍卖等。所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均纳入中心集中交易。行政服务中心,原名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是集信息咨询、审批收费、管理协调、投诉监督于一体的综合性行政服务机构。

在我国,本世纪初,特别是《行政许可法》颁布前后,各种综合性行政服务组织应运而生。据相关统计,全国各级综合行政服务机构有3300多家,覆盖全国几乎所有县市。我国综合行政服务机构的出现符合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现实要求,是政府公共服务方式和服务程序的新探索。

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搭建的领域上,北京筑龙已深耕多年,致力于成为政企交易领域客户最值得信赖的产品和服务提供商,北京筑龙已为超过300个客户提供招标采购相关数字化解决方案。

Ⅱ “平台之外无交易” 甘肃整合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原标题:甘肃进一步整合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力争“平台之外无交易”
每日甘肃网12月9日讯(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 李杨)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甘肃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提出,各地在政府主导下,进一步整合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快推进目录清单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全部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做到“平台之外无交易”。
《意见》明确,到2020年,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基本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行目录管理;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纵向全面贯通、横向互联互通,实现制度规则统一、技术标准统一、信息资源共享;电子化交易全面实施,公共资源交易实现全过程在线实时监管。
《意见》提出,我省将拓展平台覆盖范围。坚持能不新设就不新设,尽可能依托现有平台满足各类交易服务需要。对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特许经营权,农村集体产权等资产股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等环境权,要健全出让或转让规则,引入招标投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完善交易制度和价格机制,促进公共资源公平交易、高效利用。公共资源交易局(中心)要突出公共服务职能,不断优化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积极开展交易大数据分析,为宏观经济决策、优化营商环境、规范交易市场提供支撑。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公共资源交易局(中心)不得代行行政监管职能,不得限制交易主体自主权,不得排斥和限制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电子交易系统,不得将重要敏感数据擅自公开及用于商业用途。
《意见》强调,凡是能实现网上办理的事项,不得要求现场办理;凡是能够在线获取的市场主体信息,原则上不再要求市场主体以纸质方式重复提供。依托政务服务网,推行交易服务“一网通办”,市场主体基本信息资料“一次收集、统一管理、及时更新、反复使用”,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比例。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依据信息公开目录标准,及时向社会依法公开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信息。

Ⅲ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什么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比如服务经营权 、户外广告牌经营权、缉私罚没公物拍卖、房产及办公楼等物业租赁进行交易,咨询服务。当然还有其他的类别。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行政事业单位后勤社会化服务经营权 、户外广告牌经营权、缉私罚没公物拍卖、房产及办公楼等物业租赁 、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汽车吉祥号牌 、行政事业单位废旧物资处理等由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所掌控的公益性、垄断性、专有性的社会公共资源进行交易和提供咨询、服务等业务。

Ⅳ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平台运行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推进其他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纳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当公开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开放对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电子监管系统。第十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根据交易标的专业特性,选择使用依法建设和运行的电子交易系统。第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依法需要评标、评审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从依法建立的综合评标、政府采购评审等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专家实施监督管理。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跨区域选择使用专家资源。第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设施标准,充分利用已有的各类场所资源,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必要的现场服务设施。

市场主体依法建设的交易场所符合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现有场所办理业务。第十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平台平稳运行。第三章平台服务第十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应当按照法定要求确定,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推行网上预约和服务事项办理。确需在现场办理的,实行窗口集中,简化流程,限时办结。第十六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等,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无偿提供依法必须公开的信息。第十七条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以及音视频等,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归档保存。第十八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行使任何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二)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政府采购代理、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

(三)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平台交易;

(四)干涉市场主体选择依法建设和运行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五)非法扣押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六)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七)违法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相关手续;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Ⅳ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发展方向,遵循政府主导、管办分离、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实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的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统一交易平台、统一规则流程、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专家资源、统一综合管理的运行方式。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应当依据相应的交易规则,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拍卖、竞价、挂牌、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交易。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是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成立整合规范了公共资源交易的流程,形成了统一、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实行八统一即:统一受理登记、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时间安排、统一专家中介抽取、统一发放中标通知、统一费用收取退付、统一交易资料保存、统一电子监察监控。

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组织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程序、运行规则等管理制度;
(三)受委托或授权组织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范围内的交易工作。按规定查验进场交易项目相关手续和参与交易活动各方主体资格;
(四)承担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和维护工作,按规定发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
(五)整理、保存交易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档案,为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监管提供支撑;
(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Ⅵ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交易市场,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以及其他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方式进行配置的自然资源、资产股权、环境权等公共资源的交易活动。

依法不需要公开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实行集中监管与共同监管相结合,遵循统一进场、公开透明、公平诚信、高效便民的原则。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机制和考核评价体系,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和规范化运行,提高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和服务能力。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协调和指导等工作。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作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综合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级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集中监管,对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与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共同监管;

(二)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规范化管理的相关制度;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管理等工作;

(四)指导和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的工作,管理和考核公共资源交易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本领域内除集中监管事项外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同做好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相关工作。

审计机关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交易平台运行实施审计监督。

监察机关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等情况进行监察。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前依法应当办理的立项、审批、交易方式确定等事项,以及交易后合同履行等工作,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交易平台和目录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利用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整合共享的优势,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提供服务。

本市已经设立的各类领域性、区域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应当纳入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监督管理。其中,乡镇(街道)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小型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的交易事项,由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并由区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依法监督管理。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覆盖全市的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通过连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电子监管系统,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在线服务、监管设施,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服务、监管等功能,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息、交易信息、监管信息整合共享,并为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在线监管提供保障。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应当依法确定,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布。第十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保障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为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项目提供进场登记、信息发布、专家抽取以及场地保障等服务。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不得代行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不得限制交易主体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利,不得排斥和限制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Ⅶ 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和保障本市公共资源一网交易,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资源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基本原则)

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公开透明、公平竞争、服务高效原则。第四条(议事协调机制)

本市建立市公共资源交易整合共享议事协调机制(以下简称议事协调机制),研究、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整合共享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日常工作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承担。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一网交易和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经济信息化、商务、科技、财政、规划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农村、国资、体育、知识产权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交易平台建设,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第六条(平等交易)

本市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开展公共资源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注册地或者所有制等为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市场主体进入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鼓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新闻媒体、行业协会等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第七条(长三角区域协作)

本市推动长三角区域在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共享、电子身份认证、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协同合作,促进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互联互通和公共资源跨区域交易。第二章交易目录第八条(目录管理)

本市公共资源交易事项实行目录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应进必进原则,将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列入交易目录。列入交易目录的事项,应当通过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交易目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经议事协调机制审定后公布实施。交易目录实行动态调整。第九条(目录事项范围)

下列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交易事项,应当列入交易目录:

(一)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能源、信息网络等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

(二)土地使用权、取水权等自然资源使用权交易;

(三)国有资产股权、国有知识产权、国有技术、农村集体资产等产权交易;

(四)货物、工程、服务等政府采购;

(五)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经营、公共空间广告经营、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场地承包经营等经营权交易;

(六)政府举办的体育赛事承办运营权、冠名权、赞助权、转播权等无形资产交易;

(七)碳排放权、用能权、排污权等环境权交易;

(八)机电设备、机电产品等招标采购;

(九)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的涉案资产处置;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列入交易目录的。第十条(目录拓展)

下列公共资源交易事项,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按照程序列入交易目录:

(一)采用非市场化方式配置的交易事项;

(二)通过二级市场进行的交易事项;

(三)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交易事项。

鼓励社会关注度高、有利于提升要素流动效率和效益、可以运用市场化方式配置的数据、技术等其他要素资源,按照程序列入交易目录进行管理。

鼓励未列入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事项进入交易平台交易。第三章交易平台与交易中心第十一条(一网交易要求)

本市公共资源实行一网交易,交易活动通过交易平台进行。

交易平台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共享主体、交易、专家、监管、信用等信息资源,实现交易行为动态留痕、流程可溯、责任可究,保障交易行为规范、数据真实、公开透明。第十二条(交易平台)

交易平台由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市交易平台)和建设工程招投标、土地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分平台组成。

市交易平台由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交易分平台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禁止利用财政资金新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Ⅷ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归哪个部门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归市政府统一管理。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和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是公共资源统一进场交易的服务平台。内容包括工程建设招投标、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公立医院药品和医疗用品采购、司法机关罚没物品拍卖、国有的文艺品拍卖等所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全部纳入中心集中交易。
目前由于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中有着部分法律条文的冲突,导致在交易平台中出现了若干问题,故而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试点,提供现实法律依据的来源,同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建立多以事业单位的形式出现,在未来四年内,事业单位改革将何去何从,也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即将面对的问题。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和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是公共资源统一进场交易的服务平台。
内容包括工程建设招投标、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公立医院药品和医疗用品采购、司法机关罚没物品拍卖、国有的文艺品拍卖等所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全部纳入中心集中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是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成立整合规范了公共资源交易的流程,形成了统一、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实行八统一即:统一受理登记、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时间安排、统一专家中介抽取、统一发放中标通知、统一费用收取退付、统一交易资料保存、统一电子监察监控。

法律依据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Ⅸ 公开招标必须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吗进交易中心和不进交易中心的要求区别是什么是硬性规定吗

公开招标不一定要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可以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所以进不进交易中心由招标人进行决定,不存在硬性规定。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的有效实施,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一、负责不同: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和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是公共资源统一进场交易的服务平台。内容包括工程建设招投标、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公立医院药品和医疗用品采购、司法机关罚没物品拍卖、国有的文艺品拍卖等所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全部纳入中心集中交易。

二、投标不同:

根据住建厅2001年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以上或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投标。所以还是要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

国家部分城市已经开始对此进行改革,改革之后民营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包括房地产项目,无需进入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只需自行招标后办理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即可办理手续开工。

但是这意味着相关单位将直接减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服务费及场地收费带来的巨额收入,所以大部分城市的发改委部门还是拒绝执行,人就沿用原政策。。

三、监管部门不同:

该项目招标的资金来源 如果含有国有资金(部分或者全部) 是需要到地方招标办备案进入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 ,不含国有资金;邀请招标一般都可以自主招标 但要进入有形市场 否则 监管部门也不会监督。

规定只根据一点 该项目招标的资金来源 如果含有国有资金(部分或者全部) 是需要到地方招标办备案进入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 ,不含国有资金,一般都可以自主招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9)什么交易纳入公共资源平台扩展阅读:

《招标投标法》第九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和落实资金来源是招标项目进行招标前必须具备的两项基本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Ⅹ 赤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赤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市政务服务局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相当于正处级。加挂赤峰市政府采购中心牌子。赤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综合科、运行保障科、交易组织科、交易评审科、采购组织科、采购评审科6个内设机构。

    赤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 管理赤峰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协助行业监管部门依法对各类交易活动进行规范化管理。

    (二) 承担赤峰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管理和运维,承担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数据汇集和统计分析工作。

    (三) 承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自然资源交易、国有产权交易等交易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服务工作。

    (四) 为纳入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各类交易活动提供咨询、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查询等公共服务和管理性工作。

    (五) 承担赤峰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相关工作;为各类交易主体提供全流程服务,为政府部门实施监督提供技术支持。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各省区市以及其他盟市的委托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服务。

    (六) 对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分支机构运行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对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分支机构提供公共服务情况组织评价和业务培训。

    (七) 完成市政务服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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