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临沂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
法律分析:为规范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矿业权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法律依据:《临沂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以下简称“网上交易”),是指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参与竞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的活动。
B. 土地网拍流程应该注意哪些细节为什么要投资房产
应该注意土地的流程和手续是否正规,因为房产是不动,资产非常稳定。
C. 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系统网上交易模块
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系统应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加强监督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研发了“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系统”(内网办公模块)(以下简称“土地出让
管理系统”),并制定了《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试行)》。各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土地出让管理系统”办理土地出让各
类具体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办理土地出让业务,应遵循依法行政、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符合权力运行“业务公开、过程受控、全程在案、永久追溯”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 在办理各类土地使用权出让业务和出让合同变更(包括改变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开竣工期限、出让金缴纳期限等,下同)业务时,必须一律通过“土地出让管理系统”按照统一流程和格式表单进行在线办理,不得采取体外循环的做法逃避监管。
第四条 办理各类土地使用权出让业务和出让合同变更业务时,“土地出让管理系统”将自动生成宗地流程号、公告流程号。没有取得宗地流程号、公告流程号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无效合同。
第五条 “土地出让管理系统”的格式表单中已将项目名称、土地用途、出让面积、基准地价等重要数据及关键字段设置为必录项,必录项以*号及红色框表示。未录入必录项的,所办理的文档将无法保存,办文也无法进入下一环节进行办理。
第六条 业务经办人员将办文发送下一环节,并在下一环节签收后,该项办文不可撤回,也无法修改。办文流程结束后,各环节经办人员签署的办理意见将作为历史资料永久保存,不可更改或者撤回。
第七条 在确定出让地
块、拟定出让方案、发布出让公告、实施出让活动、公示出让结果、签订出让合同等各个办文环节,“土地出让管理系统”相关业务模块中的各类信息录入的格式表
单均设有附件(如招商协议、会议纪要、立项文件、用地批文、规划指标函、土地估价备案表……等等)上传功能。各类附件是办理宗地出让手续的重要依据和必备
要件,是审查宗地出让是否符合政策法规的主要对象。上传附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出让宗地有关的附件,均应原件扫描或其他规定格式上传“土地出让管理系统”作为历史档案进行永久保存,不得缺漏;
(二)附件页数较多、扫描上传工作量较大的,可选择性地扫描上传公文首页、尾页和涉及出让宗地重要事项的相关页面(如:土地估价报告中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
(三)选择性扫描上传的附件,应包含并如实体现发文单位、文号、发文日期、主送抄送单位等基本要素。属于会议纪要类的,应含有会议主持人和列席会议人员名单;属于协议(合同)类的,应含有签约双方单位名称及代表人姓名。
经检查发现有3个或3个以上出让宗地附件缺漏或不符合要求的,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录、上传;发现10个出让宗地附件缺漏或不符合要求且未及时整改到位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冻结办理宗地出让手续。
第八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常态化的公告审核、违规预警、督办整改等各项工作制度,确定办理内部业务主办处(科、股)室、参与会审的处(科、股)室,以及具体的责任人员和经办人员,明确各自的职责分工,防止出现渎职失职和相互推诿现象。
第九条 各市、县(区)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业务处(科、股)室及经办人员要及时办理各类土地出让业务,审核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竞买申请人资格的办理时限不得超过3个
工作日;审核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出让公告及出让文件、协议出让用地申请、出让合同变更申请等出让业务的办理时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以上办理时限均不包
括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外的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审核、审批或会审时间。
第十条 出让宗地交易结束后,必须在出让公告规定的交易截止日之后3个工作日内录入宗地的交易结果信息,未按要求录入交易结果信息的,自出让公告规定的交易截止日之后第4日起,该宗地将被系统自动列入预警,并进行效能督办。
第十一条 宗地的出让公
告、事前公示、成交公示、出让合同签订、变更合同、宗地撤销等数据信息,原先在“福建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录入并上报备案,自土地出让管理系统
启用后,改为在出让系统录入保存后,再同步到“福建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并通过该监管系统点击上报到国土资源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
统”备案。
第十二条 第十一条所列数据信息如有错误,应返回到土地出让管理系统更正后,再按照该条所述的操作办法重新上报。
第二章 供地计划
第十三条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土资源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10〕117号)的要求,从每年11月开始编制下一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由本级政府于次年3月31日前批准公布。
第十四条 各市、县
(区)应在年度供地计划批准公布之日起3日内,将《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文本》、《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等有关数据,通过“土地出让管理系
统”中的“供地计划”模块录入、上传,由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分别将有关信息导入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页)、“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管
理系统”(网上交易模块)、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等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五条 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若发生调整变化,应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将调整后的计划重新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出让办文
第十六条 出让办文分为公开出让(根据竞买申请情况确定具体出让方式,下同)、招标出让、拍卖出让、挂牌出让、新增项目协议出让、划拨用地补办出让和出让合同变更等七种业务模块分别办理,各类具体的土地出让业务均应按照相应业务模块中统一的办文流程和格式表单进行办理。
第十七条 公开出让、招
标出让、拍卖出让、挂牌出让等四种出让办文流程依次为:确定出让地块→拟定出让方案→发布出让公告→实施出让活动→公示出让结果→签订出让合同;新增项目
协议出让和划拨用地补办出让手续的办文流程依次为:受理项目用地申请→拟订出让方案→出让合同内容事前公示→签订出让合同;出让合同变更的办文流程依第三
十七条之规定。
第十八条 宗地出让办文
时,“土地出让管理系统”自动生成17位宗地流程号,宗地流程号编码规则为:“Z+行政区代码(6位)+年份(4位)+类型(2位)+序号(4位)”,其
中:类型01代表招标出让、02代表拍卖出让、03代表挂牌出让、04代表新增项目协议出让、05代表划拨补办协议出让、06代表公开出让。
第十九条 同一宗地出让公告内容,在土地出让管理系统内网办公模块与外网交易模块上必须保持一致。一个出让公告中包含多个出让宗地时,每个出让宗地的报名竞买起止时间、挂牌交易起止时间、缴纳竞卖保证金起止时间等必须保持一致。
第二十条 各类土地出让
业务均应按照设定的工作流程,从最初确定拟供地项目到最后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立卷归档,每个环节按先后顺序依次在线办理,并与实际工作运转保持同步,不
得将需要经过数月甚至更长时间才能办结的若干个环节事务缩并到数日或数个小时内在线办结,不得在事后跨越多个环节将之前各环节的数据信息一次性补录系统。
对网络办文流程与实际工作状态不同步、不一致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每个出让宗地办文全部结束并在纸介质文件资料立卷归档后,应将档案号、目录号、归档时间和经办人等信息录入土地出让管理系统“宗地档案资料”信息保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 有关竞买资格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各类格式文书,应统一从土地出让管理系统中导出打印,系统将自动配发宗地流程号和“福建省土地出让管理系统”的水印。上述格式文书若无宗地流程号和水印的,为无效文书。
第四章 公告审核
第二十三条 出让公告办
文时,“土地出让管理系统”自动生成15位公告流程号,公告流程号编码规则为:“G+行政区代码(6位)+年份(4位)+类型(2位)+序号(2位)”,
其中,类型01代表招标公告、02代表拍卖公告、03代表挂牌出让公告、04代表公开出让公告、05代表协议出让事前公示、06代表出让合同变更事前公
示。
第二十四条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出让公告审查制度,明确主办处(科、股、室),对出让公告方案及相关出让文件进
行合规性审查。主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违规设定竞买前置条件;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是否列入最新年本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或《禁止用地项目目
录》;工业用地是否符合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约定的出让金缴纳期限,项目交地、开工、竣工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土地利用条件是否符合行业用地定额标准和
规划控制指标等。
第二十五条 经营性房地
产用地挂牌出让公告方案,应当通过土地出让管理系统发送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县(市、区)的出让公告方案由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各设
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出让公告方案,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审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系统接收出让公告方案审查报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通过系
统在线办理审查手续并反馈审查意见;出让公告方案审查未通过、退回修改后再次上报审查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重新审查并反馈审查意
见。逾期未审查并反馈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方案及相关出让文件未经合规性审查或审查不通过的,不得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实施出让活动。
第五章 预警督办
第二十七条 土地出让管理系统“预警督办”模块设置两类违规预警:
(一)提醒性预警。是指
“土地出让管理系统”预设以往较为常见的土地违规出让情形,设计关键字段,由计算机进行智能判断,若宗地出让方案、出让公告等文件中出现关键字段,系统自
动亮起黄灯并显示违规预警信息,是否真正构成违规,还需由人工进行审核判断。具体包括:出让公告内容涉嫌违规设置前置条件的预警;二是供地项目涉嫌违反最
新年本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等产业供地政策的预警;三是工业用地面积超过全省同行业平均项目用地面积的预警。
(二)约束性预警。是指
“土地出让管理系统”将国家和省现行土地政策法规中规定的用地定额标准、规划控制指标、基准地价、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出让金缴纳期限、项目开竣工期
限等具有量化数据及定性规定作为硬性约束条件,在宗地出让办文过程中,凡出现与硬性约束条件规定不符的,系统自动判断违规并提醒整改,在整改达到符合规定之前,办文无法转入下一流程。
第二十八条 土地出让管
理系统以绿、红、黄、蓝、橙五种不同信号灯标识违规预警的状态,并在系统“预警督办”模块中列表显示出让宗地项目清单。绿灯表示宗地出让办文符合规定;宗
地出让公告经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未通过的、宗地被上级督办或挂起的,以红灯提醒;系统自动检测判断宗地出让涉嫌违规的,以黄灯提示;宗地出让被省电
子监察平台预警违规的,以橙灯提示;宗地被违规预警后已整改合格,或者经人工核实确认符合规定的,以蓝灯提示。
第二十九条 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政策法规,确认宗地出让违反规定的,经办人应在线填录《督办单》,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签后,将违规出让宗地项目提取归入“督办件”进行督办。被督办的出让宗地,“土地出让管理系统”以红灯提醒所在市、县(区)进行整改,在整改达到符合规定之前,办文无法转入下一流程。
第三十条 宗地被督办后,“土地出让管理系统”自动生成10位督办流程号,督办流程号编码规则为:“DB+年份(4位)+序号(4位)”。
第三十一条 在日常监管
中发现宗地出让某个环节出现疑似违规问题,或者因司法机关办案、上级主管部门调查或投诉举报等原因,需要暂停办理或者需要进行调查核实后再决定是否继续办
理的,经办人应填录《挂起单》,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签后,将该宗地出让手续挂起暂停,以红灯提醒所在市、县(区)进行核实或整改。在核实、整改达到符合规定之前,办文无法转入下一流程。
第三十二条 宗地出让手续被挂起后,“土地出让管理系统”自动生成10位挂起流程号,挂起流程号编码规则为:“GQ+年份(4位)+序号(4位)”。
第三十三条 宗地出让手续被督办或挂起,《督办单》、《挂起单》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署同意意见,由经办人员点击发送后即时生效。
第三十四条 宗地出让手续被督办或挂起后,该项目用地的办文流程中止,系统暂停计算办文时限。自解除督办或解除挂起后,系统恢复计算该项目用地的办文时限。
第三十五 条宗地出让手续被督办或挂起的,相关市、县(区)应当在1个月之内完成整改。在1个月之内整改确有困难的,经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整改期限。
第六章 合同变更
第三十六条 宗地出让合同签订后,受让人申请变更容积率、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受让人名称、交地时间、开工时间或竣工时间等合同内容的,应通过“土地出让管理系统” “合同变更”模块办理手续,不得撤回原宗地出让合同更改后重新上报。
第三十七条 出让合同变更根据不同类型按不同流程进行办理:
(一)改变土地用途、调
整出让用地面积、调整容积率等主要规划条件,或者其他涉及出让合同内容重大变更的,办文流程为:“提出出让合同变更申请→受理审核→组织地价评估→草拟出
让合同变更协议→国土部门业务会审→本级政府审批变更协议、确定补交出让价款→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内容事前公示(不少于5日)→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二)变更受让人名称、
交地时间、开工或竣工时间、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与方式、延期交地违约金比例、延期开工或竣工违约金比例等事项的,办文流程为:“提出出让合同变更申请→受
理审核→草拟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国土部门业务审定→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内容事前公示(不少于5日)→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三)出让合同变更包含上述(一)、(二)所列类型的,按照第(一)项规定的办文流程进行办理。
第三十八条 出让合同签订后,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现原出让合同内容录入有误的,可通过“日常工作”模块中的“合同更正”菜单办理更正手续。
第三十九条 办理出让合同变更或更正时,“土地出让管理系统”将自动对变更或更正的次数进行记录,在原出让宗地流程号的基础上进行重新编码,编码规则为:原宗地流程号加上“-N”,其中,变更或更正一次,N为1;变更或更正二次,N为2;以此类推。
第七章 地价管理
第四十条 基
准地价原则上每二年更新一次,并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市、县(区)政府批准公布基准地价后,本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日内,将基准地
价文本、基准地价表和基准地价图等数据信息,通过“土地出让管理系统”中的“地价查询”模块录入和上传备案,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通过门户网站、“福建省土
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系统”(外网交易模块)和“福建省地价一张图查询系统”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公布。
第四十一条 出让宗地办
文时,每个宗地均应填写宗地所处地段的基准地价,其中:商服用地、住宅用地需填写所处地段的基准地价(以楼面地价形式表示);其他土地用途需填写所处地段
的基准地价(以地面土地单价形式表示)。各类用途的出让宗地若无基准地价覆盖的,需填写说明;若属于工业用地的,直接选填国土资源部公布的该市、县区工业
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第四十二条 宗地出让的起始价、成交价、保留价、加价幅度等应以人民币万元为单位,保留一位小数。
第四十三条 经营性用地出让成交后,“土地出让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已出让宗地的项目名称、受让人、土地面积、土地用途、规划条件、起始价、成交价和出让年限等基本信息,并定时同步推送到“福建省地价一张图查询系统”上以图例注记点的方式进行显示,接受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八章 电子监察
第四十四条 省国土资源
厅对5种土地出让方式和出让合同变更的权力运行关键节点进行梳理,共梳理了34个监察点(廉政风险点)(具体详见《出让工作监察节点和监察规则》),包括
项目用地前期决策情况、地价评估备案、出让方案、出让公告、竞买人资格、出让活动实施过程和出让结果公示等方面的内容。
第四十五条 土地出让权力运行关键节点均通过数据交互的方式推送到“福建省权力运行网上公开平台”,接受实时的电子监察。电子监察的内容包括:
(一)对办件超期、关键数据未报送或延时报送,以及其他监察点内容出现涉嫌违规的信息进行预警反馈并提醒整改;
(二)采取定期统计分析、业务巡视和综合查询等方式,对宗地出让办文过程中适用法律法规的准确性、操作行为的规范性和合理性进行监控,对宗地出让行为涉嫌违规或不当的进行预警并提醒核实是否构成违规。
第四十六条 土地出让管
理系统对所有监察点均设置了“监”字标识。各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有监察职责的人员应对照《出让工作监察节点和监察规则》中的监察项目和监察规
则,加强日常业务巡视和监督,对发现的各种违规出让土地行为,应将其列为督办件,督促业务主办处(科、股)室进行整改。
第九章 办文撤销
第四十七条 宗地出让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通过土地出让管理系统“日常工作”模块中的“宗地办文撤销”菜单,撤销该宗地出让手续:
(一) 宗地出让手续在办理过程中(出让成交之前)由
于各种原因需终止办理的;
(二) 宗地出让成交后,由于政府规划调整,受让人放
弃项目投资,以及其他原因需要取消出让结果或解除出让合同的;
(三) 因宗地出让涉嫌违规被叫停或责令解除出让合同的。
第四十八条 撤销宗地出让手续按以下流程办理:选择拟撤销宗地→经办人填写撤销原因和依据→业务处(科、股)室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撤销宗地出让手续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管领导签署同意意见后即时生效。
第四十九条 宗地出让手续撤销后,该宗地关联的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报件、供地数据等随之撤销,但土地出让管理系统将永久保存该宗地出让办文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类历史数据信息。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省国土资源厅。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于“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系统”网页时即时生效。本办法如有修改,在修改后并重新发布于该系统网页时即时生效。
附件4
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系统
违规预警信息库
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系统根据现行的土地政策法规设置违规预警功能,分为提示性预警和约束性预警两种预警类型。
一、提示性的预警
事先具体罗列较为常见的违规设置条件的情形,设计关键字段,由系统进行智能判断,若宗地出让方案、出让公告等文件中出现关键字段,系统自动亮起黄灯并显示违规预警信息,是否真正构成违规,还需由人工进行审核判断。具体分为三类:
(一)出让公告涉嫌违规设置竞买条件的预警,如:
《福布斯》、《财富》杂
志、《胡润》杂志、加盟连锁店、本地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央企、世界500强(五百强)、百强企业、排名、前…名、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已建设项目的
建筑总面积在……万平方米以上、单个(体)建筑在……万平方米以上、有建过……米以上高度的建筑、经营过……个城市综合体、行业排名在前……名、已建成或
经营项目的营业额(单店营业额)日均(月均、年营业额)达到……万元(亿元)以上、企业在香港或……上市、中国驰名商品(福建省知名、着名商标)、提
交……企业(公司、……品牌)愿意入驻的意向书(协议书、证明文件)、行业协会(商会)资质(资格)确认书(证明文件);沃尔玛、家乐福、麦德龙;香格里
拉、希尔顿、阿曼、洲际(皇冠、假日)、万豪国际、JW万豪、凯宾斯基、喜来登(威斯汀)、凯悦、半岛、铂尔曼、四季、索菲特、丽兹卡尔顿、华尔道夫、四
季、瑞吉、柏悦;引进不少于…个国际一线品牌、国际顶级品牌;纳税额达到……多少万元以上、纳税额排在前……名、曾捐赠(捐献)……万元以上……等等。
(二)供地项目涉嫌违反产业政策的预警
土地出让项目的产业类型若属于国土部、国家发改委《限制用地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目录(2012年本)》范围内的,如:
1.列入《限制用地目录(2012年本)》的项目:
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
城市主干道路项目,用地红线宽度(包括绿化带)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和建制镇40米,中等城市55米,大城市70米。200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主干道路确需超过70米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应有专项说明;
城市游憩集会广场项目,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和建制镇1公顷,中等城市2公顷,大城市3公顷,200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5公顷;
农林业项目、黄金项目;
机动车交易市场、家具城、建材城等大型商业设施项目;大型游乐设施、主题公园(影视城)、仿古城项目;大套型住宅项目(指单套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住宅项目);赛车场项目;公墓项目;机动车训练场项目,不得占用耕地。
2.列入《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项目:
农林业、煤炭、电力、石化化工、信息产业、钢铁、有色金属、黄金、建材、医药、机械、轻工、纺织、烟草、消防、民爆产品;
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高尔夫球场项目;赛马场项目;党政机关(含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建、改扩建培训中心(基地)和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探矿权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未依法取得采矿权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
(三)宗地面积超过全省同行业平均项目用地面积的预警
工业项目用地的宗地面积若超过全省工业用地同行业平均用
地面积,进行预警提示“*****(如金属制造业)的全省前5年平均项目用地面积为**亩,该宗地面积超过全省同行业平均用地面积**亩,请根据国家发布
的同行业用地定额和省工业项目用地规划控制指标核减用地面积,如未作核减,请做出说明”。
全省前5年同行业的平均用地面积,根据“福建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的统计数据每年更新一次。
二、约束性的预警(七大类)
将国家和省现行土地政策法规中规定的用地定额标准、规划控制指标、出让金缴纳期限、开竣工期限等作为硬性约束条件,在土地出让办文过程中,凡出现上述有关量化数据与规定不符的,系统自动判断违规并提示整改,在整改之前,办文无法转入下一流程。硬性约束条件包括以下7类:
(一)住宅项目用地的建筑容积率必须大于1.0。
(二)住宅用地一次性出让面积不得超过以下限额:大城市20公顷、中等城市14公顷、小城市7公顷。
(三)工业用地出让金不低于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6]307号文公布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其中:属于我省鼓励发展、列入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的重大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地价调节机制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产业结构调整的通知》(闽政办[2009]135号),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凡
列入《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的项目,以及皮革毛皮加工、电石、铁合金、印染、拆船、焦炭、化学制浆造纸,金、银、铁、锰、铬等金属冶炼和中小型钢铁型冶炼,
煤矿及金属矿山开发、石板材开采加工项目,其土地出让底价在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四)教育项目用地规划指标(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系数、绿地率等)必须符合《福建省教育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
(五)工业项目用地规划指标与投资强度必须达到《福建省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2013年本)》规定的标准。
(六)约定的出让金缴纳期限必须符合以下规定:第一期必须在合同签订日起1个月内缴纳,且缴纳数额不少于总额的50%;全部出让金的缴纳期限最迟必须在合同签订日起1年内缴清。
(七)约定的项目开工竣工时间必须符合以下规定:开工期限为交地之日起1年之内;竣工期限为开工之日起3年之内。
D. 南昌:住宅用地交易方式采取“网上拍卖+随机摇号”
近日,南昌市自然资源局发布了关于印发《南昌市“限房价、限地价”出让住宅用地使用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通知》指出,“限房价、限地价”住宅用地在出让方案中一并明确房屋销售价格上限和土地竞价上限。采取“网上拍卖 随机摇号”复合交易模式组织出让,当“网上拍卖”最高报价超过竞价上限时,通过随机摇号方式确定竞得入选人。
以下为全文:
关于印发《南昌市“限房价、限地价”出让住宅用地使用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稳地价”工作机制,落实有关部署要求,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南昌市“限房价、限地价”出让住宅用地使用权交易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昌市“限房价、限地价”出让住宅用地使用权交易规则(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决策部署,完善相关工作机制,特制定本规则。
一、适用范围
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红谷滩区、经开区、高新区、湾里管理局范围内的“限房价、限地价”住宅用地出让适用本规则。
二、交易方式
“限房价、限地价”住宅用地在出让方案中一并明确房屋销售价格上限和土地竞价上限。采取“网上拍卖 随机摇号”复合交易模式组织出让,当“网上拍卖”最高报价超过竞价上限时,通过随机摇号方式确定竞得入选人。
三、竞买要求
“限房价、限地价”住宅用地的竞买人应具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具备开发资质企业的各级全资子公司均视为符合开发资质要求。对开发资质超出有效期或换领新证办理期间的,如能提供资质审批机关出具的其开发资质有效的证明文件,也视为具有开发资质)。联合竞买的,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开发资质要求。
“限房价、限地价”住宅用地的竞买人(含联合体各方)在报名时须书面承诺其关联企业不参加同一宗地竞买。关联企业认定标准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视为关联企业;相互有直接或间接控股关系(控股是指竞买人在企业所有股东中股权占比最大)的企业视为关联企业;受同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含国资委)直接或间接控股的企业视为关联企业。以上关联关系以竞买申请截止当天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为准。
如土地交易转入现场摇号环节,则现场摇号结束后,市地产交易中心在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公示全部竞买人名单。三个工作日内,有竞买人或竞得入选人不符合竞买要求被举报或投诉,经查实的,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竞得入选人如查实不符合竞买要求的,取消其竞得入选人资格,宗地竞得结果无效,重新组织出让。其他竞买人被查实不符合竞买要求的,不改变宗地竞得结果。
四、竞得入选人确定规则
(一)网上拍卖阶段,最高报价小于或等于竞价上限的,由网上交易系统直接确定竞得价和竞得入选人。
(二)有竞买人报价大于竞价上限的,其他竞买人可继续报价,竞价结束后,网上交易系统竞价结果不作为确定竞得入选人依据,转为现场摇号方式确定竞得入选人。如仅有一家竞买人取得参加摇号资格的,可直接确定为竞得入选人。
(三)竞买人应在网上交易系统上至少报出一次大于或等于竞价上限的报价,才能取得参加摇号的资格。同时,视为竞买人作出承诺:如被确定为竞得入选人并通过竞得入选人资格审查,同意以土地竞价上限作为成交价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
五、摇号流程和规则
(一)网上竞价结束后,由市地产交易中心在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网、南昌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市地产交易中心办公场所发布公告,通知现场摇号的时间、地点。
(二)现场摇号活动全程实行音频视频监控,由公证人员全程现场公证,出让人代表现场监督。取得摇号资格的竞买人可每家由1-2名代表,携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到摇号现场实施监督,竞买人不到摇号现场的,不影响其摇号资格和结果。交易中心可通过网络平台对摇号现场进行直播,接受公众监督。
(三)摇号设备和号码球由专业机构检测后,委托公证机构保管。如摇号设备因不可抗力、设备故障等非人为因素,在现场摇号时不能正常工作的,经现场监督人员同意,应及时中止现场摇号,重新确定摇号时间。
(四)公证人员现场随机选定一组号码球(现场准备至少三组备选号码球,每组号码球数量应大于参加摇号竞买人 数量)。
(五)现场监督人员检查摇号设备及号码球情况。
(六)交易中心现场公示有资格参加摇号的竞买人名单,《现场摇号竞买人名单》以网上交易系统生成的《申请及竞买保证金到账确认统计》所列竞买人顺序为序。
(七)第一轮摇号,从选定的一组号码球中分别摇出代表各竞买人的号码球。由公证人员启动摇号按钮,按《现场摇号竞买人名单》顺序依次摇取号码球,代表相应竞买人,交易中心同步记录到《现场摇号竞买人名单》中。
(八)第二轮摇号,从第一轮摇出的各竞买人代表球中,随机摇取一颗号码球,该号码球所代表的竞买人即为竞得入选人。
(九)出让人代表、公证人员、交易中心三方签字确认摇号结果。现场摇号结果于摇号当日在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网、南昌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公布。成交确认后,市自然资源局将成交结果报省网上交易系统备案。
六、参与“限房价、限地价”住宅用地出让交易的各方产生纠纷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七、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八、本规则由南昌市自然资源局制订并负责解释。
E. 江西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有哪些
互联网带动了我国的经济发展,在如今互联网如此发达的社会上,在我们想要买卖东西的时候,我们都会选择网购,这样卖东西的一方节省了成本,买东西的一方更加的便利,其实除了我们的生活用品等东西可以在网上交易,我们的 土地使用权 也是可以在网上交易的,那么江西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有哪些,下面大家就一起来了解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根据《江西省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统一网上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土地使用权统一网上交易,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通过江西省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网上拍卖包括信息发布、竞买申请、拍卖竞价、成交确认、结果公布等程序。 网上挂牌包括信息发布、竞买申请、挂牌报价(竞价)、成交确认、结果公布等程序。 第三条 以网上交易方式出让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符合网上出让公告中明确的资格条件,均可参与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活动,法律 法规 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让人在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市、县国土资源交易机构承办。 第六条 省国土资源交易机构负责网上交易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制作全省统一的网上出让公告、交易须知和其他相关文件的格式文本,提供全省统一网上交易服务。 第七条 有保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竞买申请人信息和土地使用权出让相关保密信息。 第二章 信息发布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网上出让公告应当在中国土地市场网、江西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江西省国土资源交易网公开发布。出让须知及相关文件,应当在江西省国土资源交易网公开发布。 网上出让公告可以是单宗地出让公告,也可以是多宗地的联合出让公告。 出让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和国土资源交易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二)土地使用权编号、名称、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规划指标要求、出让年限和建设时间等; (三)竞买申请条件和要求; (四)获取交易文件的途径和申请的起止时间; (五)交易的时间、地点; (六)起始价、竞价方式、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交纳竞买 保证金 的数额、方式和期限; (八)风险提示; (九)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网上出让公告应当至少在拍卖、挂牌活动开始日前20日发布,发布的出让公告、交易须知和其他相关文件等信息应当准确、真实。 第九条 市、县国土资源交易机构应当通过全省政务信息网(外网)录入出让公告、交易须知和其他相关文件等信息,确认录入信息准确、完整后,上传至网上交易系统发布。 网上交易系统操作人员应当按实名制登录网上交易系统,并对操作指令负责。 第十条 竞买申请人可在省国土资源交易网等相关网站浏览获取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相关信息。出让人及国土资源交易机构不组织对出让宗地的现场踏勘,竞买申请人可自行前往现场踏勘。 第十一条 网上出让土地使用权设有底价的,应当在出让公告中明确为有底价出让,并由市、县国土资源交易机构于拍卖开始前30分钟内或者挂牌报价截止时间前30分钟内将出让底价录入网上交易系统。底价录入需严格监管,监管方式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自行确定。未按时录入底价的,网上交易系统自动终止交易活动。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网上出让公告期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原公告发布渠道重新发布出让公告,并撤回或终止原公告。 第三章 竞买申请 第十三条 竞买申请人在提交竞买申请之前,应当仔细阅读网上出让公告、交易须知和其他相关文件,按要求登录网上交易系统填报真实有效的相关信息。 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对出让公告、交易须知、其他相关文件和宗地现状等无异议,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完全接受。 竞买申请人同时竞买多宗地的,应当分别申请。 第十四条 竞买申请人应当按交易须知要求提交竞买申请。竞买申请应在竞买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前提交。竞买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应在挂牌报价截止前2天或拍卖活动开始前。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联合竞买的,应当按要求如实填报联合竞买各方的相关信息和各方的出资比例,并明确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 第十五条 竞买申请人应当以本人的身份,根据网上交易系统随机生成的竞买保证金子账号按时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每笔竞买保证金只对应一宗出让土地使用权,同时竞买多宗的,应当分别交纳竞买保证金。 竞买申请人使用外汇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按竞买保证金交纳当天外汇中间牌价等值人民币的外币交入网上交易系统提供的外币保证金专用账户(子账号)。该账户只接受现汇方式汇入,不接受以现钞方式存入。 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交纳了竞买保证金至指定账户的竞买申请人(以竞买保证金到达指定帐户时间为准),即获得竞买资格。竞买申请人没有按时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的,不能获得竞买资格。 第四章 拍卖竞价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网上拍卖以限时竞价方式进行。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可参与网上竞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初次加价不得高于加价幅度的10倍。报价以增价方式进行,每次加价不得小于规定的增价幅度。 有底价拍卖,网上交易系统显示“有底价拍卖”字样;无底价拍卖,网上交易系统显示“无底价拍卖”字样。 第十七条 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不得修改或者撤回。 第十八条 网上拍卖时,网上交易系统以4分钟为竞价时限,如在4分钟倒计时内有新的报价,网上交易系统即从接受新的报价起重新倒计时。 4分钟倒计时截止,网上交易系统将不再接受新的报价,并显示最高报价。 第十九条 网上拍卖开始后第一次4分钟倒计时内无竞买人竞价的,拍卖终止,拍卖不成交。 网上拍卖有竞买人竞价的,按下列规定确定竞得入选人: (一)未设底价的,报价最高者即为竞得入选人; (二)设有底价的,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竞得入选人;最高报价低于底价的,拍卖不成交,网上交易系统自动显示底价。 网上拍卖截止时,网上交易系统将自动关闭竞价通道,并公布竞价结果。 第五章 挂牌报价、竞价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网上挂牌以报价、限时竞价方式进行。取得网上挂牌报价资格的竞买人可参与网上挂牌报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初次加价不得高于加价幅度的10倍。报价以增价方式进行,每次加价不得小于规定的增价幅度,在报价期内,可多次报价。符合条件的报价,网上交易系统予以接受,并即时公布。 土地使用权网上出让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 有底价挂牌,网上交易系统显示“有底价挂牌”字样,无底价挂牌,网上交易系统显示“无底价挂牌”字样。 第二十一条 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不得修改或者撤回。 第二十二条 网上挂牌报价截止时: (一)无竞买人报价,挂牌不成交; (二)有竞买人报价,经网上交易系统询问竞买人不参加限时竞价的,按下列规定确定竞得入选人: 1.未设底价的,报价最高者即为竞得入选人; 2.设有底价的,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即为竞得入选人;最高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网上交易系统自动显示底价。 第二十三条 网上挂牌报价截止前,竞买人至少进行一次有效报价,方有资格参加限时竞价。 第二十四条 网上挂牌报价截止时,经网上交易系统询问,有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在网上交易系统询问的4分钟内提交参加限时竞价的,网上交易系统自动进入限时竞价程序。未提交的,不能参与限时竞价。 网上限时竞价,以当前最高报价至少增加一个加价幅度进行。 第二十五条 网上限时竞价,网上交易系统以4分钟为竞价时限,如在4分钟倒计时内有新的报价,网上交易系统即从接受新的报价起重新倒计时。 4分钟倒计时截止,网上交易系统将不再接受新的报价,并显示最高报价。 第二十六条 网上限时竞价截止时,按下列规定确定竞得入选人: (一)未设底价的,报价最高者即为竞得入选人; (二)设有底价的,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即为竞得入选人;最高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网上交易系统自动显示底价。 网上挂牌限时竞价时,如无人报价,则以该宗地挂牌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竞得入选人。 网上挂牌报价、限时竞价截止时,网上交易系统将自动关闭报价通道,并公布竞价结果。 第六章 成交确认 第二十七条 竞得入选人应当在网上交易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持在线打印的土地使用权竞买申请书、土地使用权竞买保证金到账确认书、土地使用权竞得入选人确认书、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交纳通知书及交易服务费交费凭证和出让宗地公告、交易须知等文件要求提交的相关资料,到出让方进行资格审核。资格审核通过后,出让人应在网上交易系统予以确认,并与竞得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 竞得入选人未能通过资格审核的,竞价结果无效,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该宗土地重新出让。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土地使用权交易机构和竞得人的名称、地址; (二)土地使用权名称(地块编号)、四至范围、面积、用途、出让年限、出让方式; (三)成交日期、地点和成交价格; (四)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的签订时间; (五)竞买保证金的处置办法; (六)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 第七章 结果公布 第二十九条 竞得人持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在约定的期限内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条 网上交易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让人应当将成交结果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江西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江西省国土资源交易网向社会公布。 成交结果应公布的内容包括: (一)竞得人的名称、注册地址; (二)成交日期、地点; (三)竞得的土地使用权名称、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土地级别、容积率、出让年限、供地方式等; (四)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格及缴纳时间、方式; (五)其他应当公布的内容。 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成交后转作受让土地 定金 ,定金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金额为准。 其他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应当在网上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竞得人和其他竞买人使用外汇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在网上交易结束后,按照《江西省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外汇竞买保证金退付流程》的有关规定予以退还。 竞买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发布中止或者终止网上出让公告,并中止或者终止网上交易活动: (一)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要求中止或者终止网上交易活动的; (二)因相关政策、宗地规划条件等发生变化,对土地使用权有重大影响的; (三)网上交易系统软、硬件故障,网上交易系统网络专线故障,网上交易CA认证系统故障, 代理 银行保证金交纳系统故障以及不可抗力因素等,导致网上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四)因网络入侵等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上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依法应当中止或者终止网上交易活动的其他情形。 因网上交易系统出现故障,造成土地使用权无法进行正常交易的,由出让人按照《江西省国土资源网上交易应急处置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三十三条 出让人按规定取消成交结果的,应书面告知省级国土资源交易机构在网上交易系统撤销该宗土地使用权的网上交易结果公示。 第三十四条 网上交易中止时间不得超过5日,5日内不能恢复交易的,该项交易自动终止。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全额退还。 网上交易中止事项消除后,出让人应当及时在网上交易系统发布恢复网上交易公告,重新明确交易截止时间,恢复网上交易。交易中止前已取得竞买资格的,其竞买资格在本次交易期内(含中止交易期及恢复交易后)有效。 第三十五条 因竞买申请人使用的计算机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及其软、硬件出现故障或遗忘、泄露相关密码等原因,不能正常登录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申请、报价、竞价的,后果由竞买申请人自行承担,网上交易活动不中止。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竞买申请人在网上交易活动中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买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七条 出让人擅自改变竞得结果,或者竞得入选人、竞得人放弃竞得结果的,应当由相应行为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事实的; (二)采取 行贿 、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 (三)其他违法违规竞买行为。 第三十九条 网上交易活动中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接 受贿 赂、徇私舞弊的,泄露与竞买申请人和网上交易系统有关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 出让人与竞得入选人或竞得人因网上交易产生纠纷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网上交易过程所涉及时间除竞买保证金到账时间以银行系统记录到账时间为准外,其余均以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数据记录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依据。 第四十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需在网上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自2015年9月1日开始实施。
F. 土地交易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确保土地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进一步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使用权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交易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租赁、抵押和换地权益书的流转、质押。
前款所称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
(二)赠与;
(三)交换;
(四)以土地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发生土地使用权变更的;
(五)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资或合作,发生土地使用权变更的;
(六)因企业被收购、兼并、合并或分立,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的;
(七)以土地使用权抵偿债务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土地交易市场,作为土地使用权交易的专门场所。
土地交易市场应当具备下列功能:
(一)提供交易场所。为土地使用权交易、洽谈、招商、展销等活动和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提供场地;
(二)办理交易事务。为地价评估结果备案、交易过户、税费征收、土地登记发证等机构集中办公设立服务窗口;
(三)提供交易信息。公布和提供土地供求信息,收集、储存、发布土地交易行情、交易结果,提供有关土地政策法规、土地市场管理规则、土地利用投资方向咨询等。
第六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土地使用权交易的行政许可工作,并依法监督管理土地交易市场。
市财政、规划、建设、房产、监察、国有资产管理、政府投资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交易管理工作。
第七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交易机构是土地使用权交易的服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体实施土地交易市场的建设计划和管理目标;
(二)具体实施土地使用权交易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
(三)接受主管部门和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委托,具体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转让的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工作;
(四)收集、汇总、储存、上报、发布土地交易供求信息和交易结果;
(五)承办市人民政府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交易方式和条件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和协议交易的方式进行。
本办法所称招标交易,是指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土地使用权交易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中标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交易,是指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确定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挂牌交易,是指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交易宗地的交易条件在土地交易市场或网上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竞得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协议交易,是指土地使用权人或换地权益书的权益人通过协商自行寻找受让人、承租人、抵押权人的交易行为。
第九条 下列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当进入土地交易市场,采取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等方式进行:
(一)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
(二)经营性用地以外的土地在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
(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公有经济成份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或公司经批准,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联营合作开发或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抵偿债务的;
(四)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出售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联营合作开发或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偿债务的;
(五)处置停缓建工程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
(六)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变卖土地使用权清偿债务的;
(七)为实现抵押权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土地使用权交易,主要采取拍卖、挂牌交易方式,有三个以上的单位或自然人报名参与交易的,应当采取拍卖交易方式。但对具有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或对用地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可采取招标交易方式。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之外的土地使用权或其他土地权益交易,可采取协议交易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一)、(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可进行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交易行为,其土地使用权交易条件不受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限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或其他土地权益不得进入土地交易市场交易:
(一)未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不清、有争议的;
(二)欠缴土地出让金(含超容积率、改变土地用途但未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的)的;
(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土地使用权利或其他土地权益的;
(四)依法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五)共有的土地使用权或其他土地权益,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其它情形。
G. 土地挂牌拍卖出公告到成交要多少天
土地挂牌出让的时间节点:公告时间20天(自然日),挂牌时间不少于10日。
如果10日,要求周六日都上班接受报名,所以一般设计为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到截止时间,如果只有一个人报名报价且不低于底价,直接成交。有2个以上有效竞买人的,转现场竞价(或者网上限时竞价)
H. 土地挂牌手续到土地交易中心了,几天后可以公示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二十二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 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出让成交结果只是公布,不是公示,只要在期限内公布了就行。
I. 南京土拍欲网上竞价 跟现场竞价有何区别
最近,有消息称,南京土拍将改现场竞价为网上竞价,据说是为了抑制拿地冲动。购房者就问道,网上竞价与现场竞价有何区别?
什么是网上竞价?
网上竞价又称电子竞价,相比现场拍卖时填写价格、举牌应价的方式,更为方便与高效,也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人力物力。
南京市国土局相关人士表示,电子竞价并不神秘,将土地信息在网上公布后,于约定的时间开启竞价窗口,报名的房企通过网上的电子报价方式报出价格,同样是以价高者得的方式决出买家。南京工作用地的拍卖执行电子竞价已有七、八年了。
网上竞价与现场竞价的区别?
要说需要达到的目的,两者应该是没有区别的,但是为什么非要改现场竞价为网上竞价呢?
区别之一就是效率更高,也更便利。据了解,江苏省国土厅曾于去年8月对南京、常州、南通、镇江、泰州5个城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进行了验收。
在日渐信息化的现在,人们花在路上的时间越来越有限,但凡有一分钟的空闲,都会干出一分钟的事情来。对于竞价拍地的开发商来说,时间就是金钱绝对不是玩笑。南京市国土局人士也认为电子竞价应该是未来趋势,南京会继续稳步推进,一旦落实将对外公布。
区别之二就是现场感弱,气氛更平静。不少楼市专家认为没有了现场气氛的感染,房企的拿地冲动将会受到抑制,从而减少“天价”地块的产生。
也有开发商曾表示,坐在电脑前竞价可能会减少一些冲动,不过土地市场并不会因此而“降温”,“饥渴”的房企对地块的渴望依旧,换一种竞价方式带来的效果有限。虽然这一说法有待考证,但是初衷是好的嘛。
区别之三容易出现误操作。这就是网上竞价有待改进的地方了。
据报道,国内知名房企雅居乐在长沙市于2013年举行的一次土地拍卖中,曾经在无人出价的情况下自己加价8.9亿,事后雅居乐地产表示是当地国土局的网络系统出了问题,最终自己并没有任何损失。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04-22,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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