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股票暂停交易和终止交易的情形
暂停交易的情形有:公司的股本总额以及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之后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不按照相关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的,或者是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会误导投资者的;公司有重大的违法行为的;公司最近3年出现连续亏损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终止交易的情形有:公司的股本总额以及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之后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并且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然不能达到上市条件的;公司不按照相关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的,或者是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并且拒绝纠正的;公司最近3年出现连续亏损的,并且在其后一个年度内仍然未能恢复盈利的;公司解散或者是被宣告破产;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大证券公司
中信证券:在国内长期处于业界顶端并且多次获得多种奖项;此公司成立于1995年10月,并于2003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2011年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中信证券是中国第一家A+H股上市的证券公司。中信证券第一大股东是中国中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达16.68%。中信证券的业务范围涉及证券、基金、期货、直接投资、产业基金和大宗商品等多个领域,并通过全牌照综合经营,致力于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为境内外超过7.5万家的企业客户与1000余万个人客户提供了各类金融服务解决方案。
国泰君安:是目前国内规模最大的证券公司之一;公司于1999年8月18日合并设立,是中国证券行业长期、持续、全面领先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商。国泰君安跨越了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全部历程和多个周期,并且始终以客户为中心,深耕中国市场,持续为个人和机构客户提供各类金融服务,由此确立了全方位的行业领先地位。2011到2018年间,国泰君安营业收入连续八年名列行业前三。
华泰证券:是一家领先的科技驱动型综合证券集团,综合实力和品牌影响力位居国内证券业第一方阵,逐步步入国际化发展的全新阶段。公司于1991年成立,华泰证券一直积极把握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开放的各种历史机遇,在业内率先以金融科技助力成功转型,致力于用全业务链服务体系为个人和机构客户提供专业、多元的证券金融服务。
海通证券:是中国成立最早、综合实力最强的证券公司之一。公司于1988年成立,拥有一体化的业务平台、庞大的营销网络以及雄厚的客户基础,经纪、投行和资产管理等传统业务都位居行业前列,同时融资融券、股指期货和PE投资等创新业务领先行业。
Ⅱ 证券交易所什么情况可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5)其他情形
Ⅲ 什么情况下可转债临时停止交易
1、可转换公司债券流通面值少于3000万元时,交易所立即公告并在三个交易日后停止交易.
2、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前的10个交易日停止交易。
3、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认为必须停止交易。
投资者在持有可转换债券期间,可以取得定期的利息收入,通常情况下,可转换债券当期收益较普通股红利高,如果不是这样,可转换债券将很快被转换成股票。
(3)什么情况可以中止交易扩展阅读:
可转债的交易方式
可转债实行T+0交易,其委托、交易、托管、转托管、行情揭示、交易时间参照A股办理。可转债在转换期结束前的十个交易日终止交易,终止交易前一周交易所予以公告。可以转托管,参照A股规则。
1、交易费用
深市:投资者应向券商交纳佣金,标准为总成交金额的2‰,佣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
沪市:投资者委托券商买卖可转换公司债券须交纳手续费,上海每笔人民币1元,异地每笔3元。成交后在办理交割时,投资者应向券商交纳佣金,标准为总成交金额的2‰,佣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
2、购买途径
可转债购买对于大多数投资者来讲还比较陌生,投资者可通过几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参与可转债投资。第一,可以像申购新股一样,直接申购可转债。具体操作时,分别输入转债的代码、价格、数量等,最后确认即可。
Ⅳ 什么情况下股票可以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
法律分析: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十七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应当对发行人的经营年限、财务状况、最低公开发行比例和公司治理、诚信记录等提出要求。
第四十八条 上市交易的证券,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的,由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终止其上市交易。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证券上市交易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Ⅳ 股票什么情况下暂停交易
为了保证投资者的利益,对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规定了必须具备的条件。只有在其申请获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授权证券交易所审查核准后,始得上市。但在上市公司发生某些重大情况时,证券交易所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上市股票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事务。
暂停上市是指证券交易所对上市证券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复核时,如发现上市证券不宜继续上市时,开具"暂停上市通知书"暂停其上市的行为。对某一证券决定暂停上市的,需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暂停上市的时间最长不超过9个月。
暂停上市的证券因被暂停的原因消除,可以恢复上市,由证券交易所出具"恢复上市通知书",并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证券的暂停上市及其恢复上市,均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
终止上市是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授权证券交易所对上市证券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复核时,发现某一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依照有关规定终止其上市的行为。终止上市应当予以公告。
Ⅵ 买卖合同什么情况下会终止或者终止
商品房买卖合同在下列情形下会终止:主体不合格的;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存在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情形的;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签订的;通过未授权代理人签订的;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的;出卖人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抵押的;出卖人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或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卖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