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国有法人股权转让未进场交易有哪些法律后果
有关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
企业国有股权(股份)是企业国有资产的重要表现形式。国有股权(股份)是关系到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之一,是国家获得投资收益的一种方式。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颁布实施了许多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国有股权(股份)转让的主要内容:一是关于国有资产转让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二是关于国有资产转让的决定权限或备案制度;三是关于国有资产转让的程序和方式;四是关于国有资产转让的禁止性、限制性规范;五是关于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择其最主要的条款,按发布时间的先后列举如下。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令第91号)第3条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资产拍卖、转让情形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拍卖法》(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28条规定: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保留评估结果确定保留价。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第4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5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公布、自2009年5月
1日起施行)第53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54条规定:“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第55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2009年3月17日财政部令第54号)第11条规定:“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含省级)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第28条规定:“转让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份和金融企业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份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系统进行。”
综合以上各项规定,可以将国有股权(股份)转让的基本规范归纳为以下三方面的程序。
1.决策、审批程序。首先,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根据我国现有的管理模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分为三种形式:一是国务院国资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国资委;二是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三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股东代表参加的股东(大)会。其次,如果转让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政府批准。
2.评估、定价程序。首先,转让方或者标的公司选择委托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其次,将评估报告交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转让价格的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再次,在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
时,应报国资委或者有关机构批准。
3.进场交易、公开竞价程序。首先,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股份)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含省级)
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的转让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系统进行,另外还须遵循国家有关国有股减持的规定。其次,公开披露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的,采用拍卖、招投标等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从严控制直接协议转让。
Ⅱ 公开招标必须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吗进交易中心和不进交易中心的要求区别是什么是硬性规定吗
公开招标不一定要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可以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所以进不进交易中心由招标人进行决定,不存在硬性规定。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的有效实施,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一、负责不同: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和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是公共资源统一进场交易的服务平台。内容包括工程建设招投标、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公立医院药品和医疗用品采购、司法机关罚没物品拍卖、国有的文艺品拍卖等所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全部纳入中心集中交易。
二、投标不同:
根据住建厅2001年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以上或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投标。所以还是要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
国家部分城市已经开始对此进行改革,改革之后民营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包括房地产项目,无需进入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只需自行招标后办理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即可办理手续开工。
但是这意味着相关单位将直接减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服务费及场地收费带来的巨额收入,所以大部分城市的发改委部门还是拒绝执行,人就沿用原政策。。
三、监管部门不同:
该项目招标的资金来源 如果含有国有资金(部分或者全部) 是需要到地方招标办备案进入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 ,不含国有资金;邀请招标一般都可以自主招标 但要进入有形市场 否则 监管部门也不会监督。
规定只根据一点 该项目招标的资金来源 如果含有国有资金(部分或者全部) 是需要到地方招标办备案进入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 ,不含国有资金,一般都可以自主招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2)哪些事项需要公开进场交易扩展阅读:
《招标投标法》第九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和落实资金来源是招标项目进行招标前必须具备的两项基本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Ⅲ 和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有关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和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有关的相关规定有:
一、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也即通过具有保密性和私密性的协议安排,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协议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是转让企业国有产权众多方式中的一种,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可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正因为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的保密性和私密性,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的转让条件方面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但是,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加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中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对某些特定条件下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可是,因为特定的立法技术,有些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的条件需要进一步予以确定和探讨,以达到合法协议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目的。
二、 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的通常条件
2.1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与“有原则就有例外”相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转让(也即通常说的“进场交易”)是原则,协议转让是例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3号令》)第四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是原则性规定。对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根据3号令第三章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的规定可知,企业国有产权在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转让,需履行严格的程序,如可行性研究、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资产评估、20个工作日征集期限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经过上述的法定程序以后,根据3号令第十八条的规定:“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这是例外规定,也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经过进场公开征集后,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的,可以采取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的例外形式,但需注意的是,前提条件是仍须在场交易。
2.2 进场后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协议转让与进场交易,人们一般存在误解,以为协议转让与进场交易是逻辑上的排斥关系,非此即彼,协议转让就不必进场交易,进场交易就必须挂牌,不能直接进行协议转让。其实,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形式下的协议转让,就是进场之后的协议转让;进场交易,也并不意味着必须挂牌,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形式下的协议转让,就不是挂牌转让,除了下文即将讲到的直接协议转让外,其他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都需要进场交易,只不过是进场协议转让,还是进场挂牌转让的区别。
进场除了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形式下的协议转让外,还存在进场后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协议转让,具体法律规定见《3号令》第十八条的规定,“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这其中的“或者”一词表明“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与“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属于并列的关系。进场后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仍可以协议转让,而并不是一定要挂牌转让。
2.3 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结构调整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
根据《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不断提高进场交易比例,严格控制场外协议转让。对于“在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中,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受让方的受让行为不得违反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且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升级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标的企业属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在协议转让企业部分国有产权后,仍应保持国有绝对控股地位。”
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涉及受让方为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的,转让方在提出受让条件时,应对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相关规定,对国家对外商受让标的企业产权有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应在产权转让公告中予以提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参照该规定办理。
对于此种协议转让方式的批准机关,《通知》规定为:“所出资企业协议转让事项的批准权限,按照转让方的隶属关系,中央企业由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地方企业由省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相关批准机构不得自行扩大协议转让范围,不得下放或分解批准权限。”
2.4 出资企业内部资产重组中确需采取直接协议转让
根据《通知》规定:“出资企业(本通知所称所出资企业系指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内部资产重组中确需采取直接协议转让的,相关批准机构要进行认真审核和监控。”且“在所出资企业内部的资产重组中,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为所出资企业或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
如果采取此种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方和受让方都必须是国有性质的企业,非国有性质的企业被排除在外,如果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非国有性质的企业或者自然人,采用此种直接协议转让的方式就行不通。而且关于批准机关的规定,《通知》明确为:“所出资企业协议转让事项的批准权限,按照转让方的隶属关系,中央企业由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地方企业由省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Ⅳ 关于 实物资产是否必须进场交易的 相关的法律法规 都有哪些 谢谢
总的来说,目前尚未有明确要求实物资产进场交易的法律法规出台,我说的这个是针对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这方面来讲的。
但是一些地方性的法规对一些行政单位或国有企业的实物资产处置明确了必须进场,这个就要看你实物资产持有人的性质和上级的规定了。不过据我所知有这方面限制的比较少。
你可以通过网络hi,或是直接给我消息留言的方式,将你的问题表述的更明确些,我这边给你一个更准确的建议。
已经给你网络消息留言。
Ⅳ 工程建设项目是不是必须进场招标啊什么情况下可以不用进场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不是必须进行招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5)哪些事项需要公开进场交易扩展阅读:
招标的基本要求:
邀请招标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邀请接待室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一种招标方式。这种招标方式与公开招标方式的不同之处。
在于它允许招标人向有限数目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而不必发布招标公告。因此,邀请招标可以节约招标投标费用提高效率。
按照国内外的通常做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前提条件,是对市场供给情况比较了解,对供应商或承包情况比较了解。
在此基础上,还要考虑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一是招标项目的技术新而且复杂或专业性很强,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或承包商中选择;二是招标项目本身的价值低,招标人只能通过限制投标人数来达到节约和提高效率的目的。
但是,在邀请招标中,招标人有可能故意邀请一些不符合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其内定中标人的陪衬,搞假招标。
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应当对邀请招标的对象所具备的条件作出限定,即: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不少于3家;而且该法人或其他组织资信良好,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Ⅵ 进场交易要进的是哪个“场”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规定,“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含省级,)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规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要进的是省级(计划单列市)以上国资监管部门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这个“场”进行交易。具体说来: (1)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必须进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交易;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企业国有产权必须进入省级国资监管部门选择确定交易机构交易。 (摘自《产权导刊》文章《企业国有产权交易60问》)
Ⅶ 进场交易股指期权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在期权交易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风险事项合约标的选择的风险期权合约标的由上交所根据相关规则选择,并非由合约标的发行人自行决定。上交所及合约标的发行人对期权合约的上市、挂牌、合约条款以及期权市场表现不承担任何责任。期权的买方在行权交收前不享有作为合约标的持有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到期不行权的风险在进行期权买入交易时,投资者可选择将期权合约平仓、持有至到期行权或者任由期权合约到期但不行权;投资者选择持有期权至到期行权的,应当确保其相应账户内有行权所需的足额合约标的或者资金。持有权利仓的投资者在合约到期时选择不行权的,投资者将损失其支付的所有投资金额,包括权利金及交易费用。卖出开仓的风险卖出期权交易的风险一般高于买入期权交易的风险。卖方虽然能获得权利金,但也因承担行权履约义务而面临由于合约标的价格波动,可能承受远高于该笔权利金的损失。价格波动及其他市场风险在进行期权交易时,投资者应关注合约标的价格波动、期权价格波动及其他市场风险及其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由于期权标的价格波动导致期权不具行权价值,期权买方将损失付出的所有权利金;期权卖方由于需承担行权履约义务,因合约标的价格波动导致的损失可能远大于其收取的权利金。涨跌幅限制的风险期权的涨跌幅限制的计算方式与现货涨跌幅计算方式不同,投资者应当关注期权合约的每日涨跌停价格。合约调整的风险在进行期权交易时,投资者应关注当合约标的发生分红、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份额拆分或者合并等情况时,会对合约标的进行除权除息处理,上交所将对尚未到期的期权合约的合约单位、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合约的交易与结算事宜将按照调整后的合约条款进行。合约停牌的风险期权合约存续期间,合约标的停牌的,对应期权合约交易也停牌;当期权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或者涉嫌违法违规等情形时,上交所可能对期权合约进行停牌。限仓、限购、限开仓的风险在进行期权交易时,投资者应当严格遵守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市场公告中有关限仓、限购、限开仓的规定,并在上交所要求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告。投资者的持仓量超过规定限额的,将导致其面临被限制卖出开仓、买入开仓以及强行平仓的风险。合约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应关注期权合约可能难以或无法平仓的风险及其可能造成的损失,当市场交易量不足或者连续出现单边涨跌停价格时,期权合约持有者可能无法在市场上找到平仓机会。组合策略持仓的风险组合策略持仓不参加每日日终的持仓自动对冲,组合策略持仓存续期间,如遇1个以上成分合约已达到上交所及中国结算规定的自动解除触发日期,该组合策略于当日日终自动解除。除上交所规定的组合策略类型之外,投资者不得对组合策略对应的成分合约持仓进行单边平仓。前端控制的风险上交所以结算参与人为单位,对结算参与人负责结算的衍生品合约账户的卖出开仓、买入开仓等申报进行前端控制。无论投资者的保证金是否足额,如果结算参与人日间保证金余额小于卖出开仓申报对应的开仓保证金额度或者买入开仓申报对应的权利金额度的,相应卖出开仓或者买入开仓申报无效。
Ⅷ 进场交易的表格和不进场的有什么区别
· 进场交易《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资监管机构负责“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
Ⅸ 进场交易的具体解释
第一,进哪个市场
对贯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做得好的地方来说,讨论这个问题似乎是多余的。但对一些省份来说,却是一件事关建设规范产权市场大局的急事。据了解,有的地方,在省级国资委选择确定了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后,个别省辖市(地)国资委也下文选择确定机构,但这些机构并不是产权交易机构,而是招投标中心或者拍卖公司。这是十分荒唐的。国有产权交易该进什么样的市场,国家早有明文规定。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04]252号)规定,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制定选择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的基本条件,提出组织工作要求,选择从事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资监管机构在国务院国资委的指导下,负责从事本地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的选择工作。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了选择产权交易机构的基本条件:一是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应的产权交易操作规范,自觉接受国资监管机构对其从事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二是具有诚信、守法进行产权交易活动的证明或承诺,能够提供产权交易的审查登记、信息发布、交易结算、交易鉴证等一系列产权交易综合服务;三是产权交易信息系统完善,并与相应的区域性产权交易合作组织建立畅通的信息发布渠道,能够发挥信息资源集中和信息发布网络化的优势。
以上两个文件说清了五个问题:(1)国有产权必须进入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交易;(2)央企国有产权到国务院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交易;(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产权到省级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交易机构交易;(4)尽管我国实行国有资产三级监管,但国家没有授权省辖市(地)国资委选择确定产权交易机构,省辖市(地)国有产权必须到省级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交易机构交易;(5)招投标中心、拍卖公司不具备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的基本条件,不能选择确定为国有产权交易机构。
2004年以来,国务院国资委和各省市国资委共选择确定了64家产权交易机构,其中国务院国资委选择确定了沪、津、京三家产权交易机构,大多数省市国资委选择确定了1家,但有的省市选择了多家,河南省国资委选了8家,江苏省国资委选了14家。
一个省选择多家产权交易机构是否妥当呢?厦门会议实际上做了答复。新闻消息称,“全国36家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代表出席了会议”。这表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只有一个机构的代表参会。据了解,国务院国资委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测系统,也只在一个省市对接一家国有产权交易机构。从这里,我们体会到了国家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建设集中统一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的强烈意愿。
第二,能进则进
能进则进,第一层意思是说,各级国资委要严格控制,尽量少批场外协议转让项目;第二层意思是说,鼓励按规定可以在场外协议转让的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总体要求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不断提高进场交易比例,严格控制场外协议转让。那么,哪些是可以在场外协议转让的呢,怎样严格控制场外协议转让呢?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明确规定:“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做了补充。全面理解《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就能搞清国家对允许协议转让的范围和批准权限、批准程序做出的严格规定:(1)标的企业属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企业部分国有产权,但转让企业部分国有产权后,仍应保持国有绝对控股地位。转让后失去国有绝对控股地位的不能采取场外协议转让;(2)国有企业内部资产重组时,可以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但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应为所出资企业或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3)中央企业采取协议转让产权的,由国务院国资委批准;(4)地方企业采取协议转让产权的,由省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5)相关批准机构不得自行扩大协议转让范围,不得下放或分解批准权限。国家没有授权省辖(地)市国资委批准场外协议转让项目;(6)即便是省级国资监管机构,也不能批了就算了,要及时向国务院国资委报告批准协议转让的事项和实施结果。
河北省国资委将国务院国资委审批程序具体化了。河北省国资委规定:各市属企业的协议转让项目,由各市国资委审核并提出明确意见后报省政府国资委批准;省直厅局属企业的协议转让项目,由所属厅局审核并提出明确意见后报省政府国资委批准;省政府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协议转让项目,由所出资企业报省政府国资委批准。
第三,应进必进
哪些是应进必进呢?除了经国务院国资委、省级国资委按规定批准可以在场外协议转让的,其他的都必须进入国务院国资委、省级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交易。
对于国有产权交易应进必进的范围,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10个配套文件相继做了规定,一些省级国资委出台的文件又有了很多补充和创新,而且这些补充和创新也获得了国务院国资委的肯定。
归纳起来,大概包括以下14项:(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股权;(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债权;(3)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实物资产;(4)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知识产权;(5)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向其他企业投资形成的国有产权;(6)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向员工和外部投资者出售的国有产权;(7)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向外商转让的国有产权;(8)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向管理层转让的国有产权;(9)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破产资产;(10)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改变使用性质的土地使用权;(1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所属金融企业的金融资产;(1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13)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待核销的不良资产;(14)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涉讼资产。
一些省市还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国有矿业资产、国有林业资产、国有金融资产、集体企业资产,也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挂牌交易。
第四,用进场率来考核进场交易状况
去年以来,国务院国资委提出用进场率来考核各地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情况。如果统计数据真实可靠的话,这种量化的方法最有说服力。
(一)统计公式:进场率=当期进入产权交易机构挂牌交易的宗数÷当期(未经批准的私下交易宗数+省级以上国资委批准场外协议交易的宗数+在产权交易机构挂牌交易的宗数)×100%。
(二)进入产权交易机构挂牌交易的宗数:是指该机构当期受理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项目的宗数,这些项目并且都通过该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和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公告。
(三)未经批准的私下协议交易宗数:是指当期未经省级以上国资委批准,擅自私下交易的,或者虽然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挂牌了,但履行挂牌职责的不是省级以上国资委认定的机构,都应列入未经批准的私下协议交易宗数统计。
(四)国资委批准场外协议交易的宗数:是指当期省级以上国资委批准的场外协议交易项目。要特别提醒的是,不要将地(市)级国资委或其他部门批准的场外协议交易计入该项统计。
(五)举例:2006年,某省的地级市国资委批准场外协议交易国有产权15宗,通过不是省级国资委认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履行交易手续的34宗,经查私自交易11宗,省国资委批准的场外协议交易9宗,通过省级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挂牌交易的361宗,那么,2006年该省:进入产权交易机构挂牌交易361宗数;未经批准的私下协议交易60宗;国资委批准场外协议交易9宗,
进场率=361(15+34+11+9+361)×100 %=83.95%。
统计国有产权交易进场率,能准确反映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企业国有产权进入产权市场交易制度的落实情况,是对各省市政府、各省市国资委、各省市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的一项综合考核指标,应该在全国实施。
Ⅹ 国有股权转让必须资产评估与进场交易吗
必须。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八条 企业发生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10)哪些事项需要公开进场交易扩展阅读:
国有股转让的要求:
根据《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国资委、财政部颁布并于2004年2月1日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有股权转让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有利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可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
②交易股权权属清楚;
③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④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方式;
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投资主体已经同意(全部国有股转让或部分转让股权使国家丧失控股的,已经取得同级政府批准)
参考资料:网络-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