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占5%的技术股,我和对方出资一样多。请问我的股份应该是多少
这个主要看双方协商的约定,应该事先在合同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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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技术入股一般怎么分配股权
当事人在入股前可以对其持有的技术进行评估其价值,折算成现金值,再按出资比例分配股权或协商确定股权比例。入股以后,技术权属就归入公司名下所有。按照股份制的办法,利润分配的原则一般是根据入股比例进行利益分配,利益分配是各股权人的最终目的。
技术入股是指员工以知识产权出资,成为公司股东。但是如果员工通过技术手段成为股东,根据法律规定,有三个条件。首先在法律上,员工的技术成果丰硕,知识产权已经形成。这并不意味着如果员工拥有技术,就可以利用其成为股东。
C. 技术入股一般怎么分配股权
技术入股的股东可以按照价值所占的比例分配股权。技术入股应当所有权转移给公司,才属于如实出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货币资产被高估的,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的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D. 技术入股亏损应该如何承担责任
技术入股亏损,出资股东原则上不承担责任。由公司这个企业法人承担。因为公司有法人资格,法人有独立的财产权,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是在法定情况下应当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E. 投资120W,有百分之十的技术股,我占百分之十五的股。要出多少钱
据此分析如下:
?1、设立公司有很多出资形式,现金或者非现金都是可以的,像你提到的10%技术股,技术股是作价出资,不用再缴纳现金。
?2、现金出资要按照章程规定时间缴纳到公司账户,技术部分你就只能由公司使用,如果涉及知识产权,需要变更所有权人。
?3、公司的出资比例是各占50%,你是用40%的现金和10%的技术作价,另一位股东是50%现金。
?4、实际运作中,也有公司用多少钱,股东提前按比例凑多少现金,但是你们的出资其中有10%是技术出资,如果对方同意按4:6来凑现金当然最好;如果对方不同意可以考虑这10%按出资比例分配,即各出5%,也就是你凑45%,他凑55%,这样比较合理。
?5、拓展一下:你们凑的钱在账面上要处理成出资款,先要进公司账户,然后由公司支出,这样解决公司用钱问题的同时,也解决你们的出资问题。
F. 钱是别人出的但公司我是法人,我还以技术入股,占股应是多少
以技术入股的股权占比的多少,取决于技术的市场价值和出资股东的认可。比例可以在30-70%之间商量。
G. 我占百分之50%股其中百分之10的技术股,你占百分之50%股,那盈利是各一半,然后支出是4.6吗
你好!
公司法相关名词比较专业,你的问题中用词不太规范,我从你的字面意思理解你是想问出资问题。据此分析如下:
1、设立公司有很多出资形式,现金或者非现金都是可以的,像你提到的10%技术股,技术股是作价出资,不用再缴纳现金。
2、现金出资要按照章程规定时间缴纳到公司账户,技术部分你就只能由公司使用,如果涉及知识产权,需要变更所有权人。
3、公司的出资比例是各占50%,你是用40%的现金和10%的技术作价,另一位股东是50%现金。
4、实际运作中,也有公司用多少钱,股东提前按比例凑多少现金,但是你们的出资其中有10%是技术出资,如果对方同意按4:6来凑现金当然最好;如果对方不同意可以考虑这10%按出资比例分配,即各出5%,也就是你凑45%,他凑55%,这样比较合理。
5、拓展一下:你们凑的钱在账面上要处理成出资款,先要进公司账户,然后由公司支出,这样解决公司用钱问题的同时,也解决你们的出资问题。
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如有帮助请采纳,谢谢!
如有不解,可追问,也可私信。
H. 什么是技术股
所谓技术股在法律理论上的概念是股东用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等作价出资入股而形成的股份。中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入股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政府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入股的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在实践中也存在以鼓励技术贡献、开发新产品推动技术进步为目的以技术投入折成的股份。
股份来源
股东用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
分类
分为法人股、自然人个人股
中文名称
技术股
基本原理
定股
形式
所有权股和分红权股
详细解释
技术股可按股权所有者细分为法人股和自然人个人股。若按技术股股权拥有的权益细分可分为所有权股和分红权股。若按技术股股份送配权限细分,可分为干股、分红回填股和分红股。一般在组建企业时设立技术股并不是一件困难的事情,困难的是这些技术股如何分配,才更有利于于企业的发展,有利于真正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在技术股的分配问题上需要重点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确定技术股的所有者。2.使所有权和分红权适当分离。3.后续技术人员适当占有股份。在细分技术股时建议:1.技术股最好不一次分完,要留有余地。2.技术股除大部分分配给创造这项技术的主要技术人员外,还应分配给在创造这项技术中起主要作用的经营和技术管理人员。3.在有条件时应考虑扩股和配股。4.分红回填股应与现金、实物出资入股相结合,保持一定的比例,以便更好地体现风险与利润共存。5、入股之技术归新公司所有,撤除技术应赔偿损失。
国家和地方政府制订鼓励高新技术入股、占股的政策,并希望将这部分技术股恰如其分地在技术的所有者中进行分配,其目的是显而易见的。其一,希望能鼓励技术人员不断进行技术创新,不断创造出高新技术和高新技术产品。其二,希望把技术所有者的利益与企业的整体利益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以利于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留住人才,稳定人才。其三,建立一种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氛围,积聚更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高层次的科技人员,为企业的长远发展留足后劲。另一方面,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技术人员对在企业中占有一定的股份越来越关心和重视。这部分技术股如果分配不当,则不仅达不到上述目的,而且可能适得其反,使企业很快分化瓦解。
细分形式
股份有多种划分或细分方式,这在各种文献中已多有叙述,而专门对技术股进行细分的文献尚不多见,因此有必要对技术股的细分形式作一论述。
1按技术股股权所有者细分,可分为法人股和自然人个人股。法人股:由企业或事业法人拥有的技术股;个人股:由自然人拥有的技术股。
2按技术股股权拥有的权益细分,可分为所有权股和分红权股。
所有权股:这种股份的拥有者拥有该技术股的所有权益,即既拥有技术股的所有权,也拥有技术股的分红权,可以转让、馈赠等。所有权股包括用现金、实物和技术作价出资所取得的股份和干股。
分红权股:这种技术股的股份只有分红权,没有所有权,分红权也不可转让,人在股在,人走股易主,其所有权和分红权是分离的。分红权股主要包括未回填之前的分红回填股和分红股。
3按技术股股份送配权限细分,可分为干股、分红回填股和分红股。
干股:不用现金和实物出资且拥有所有权的股份。这种股份又可分为技术干股和非技术干股。技术干股是直授由拥有技术的法人和自然人用技术作价入股所占的股份,称为法人技术干股和自然人技术干股;法人技术干股可馈赠给对作价入股之技术有贡献的自然人;非技术干股是由法人股东或自然人股东用现金和实物出资,馈赠给对企业创立和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干股的特点是不用现金和实物出资(可用技术作价出资),一般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大多不用资金承担企业的亏损。技术干股用所拥有的技术承担风险,非技术干股由实际出资的股东承担风险。
分红回填股:在企业登记注册时向该企业其他股东借款入股,用红利冲抵借款,未冲抵借款部分只有分红权,已冲抵借款部分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股份。
分红回填股的拥有者还可以同时用现金、实物和技术作价入股,此时,分红回填股拥有者就拥有由现金、实物和技术作价入股的具有完全所有权的股份和分红回填股。
分红回填股主要分配和馈赠给主要技术人员和主要经营管理者。分配和馈赠给主要技术人员的分红回填股一般是由法人拥有的技术股的一部分;分配和馈赠给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分红回填股一般是由其他法人股东或自然人股东用现金、实物出资的股份的一部分。设立分红回填股的主要目的是稳定在企业设立时不拥有股份和拥有股份较少的主要经营管理者和技术骨干。
分红股:由企业股东馈赠的只有分红权的股份。设立这类股份的主要目的是稳定和激励企业设立时或企业设立后进入企业而不拥有股份和拥有股份较少的主要经营管理者和技术人员,特别是稳定和激励企业设立后进入企业、不拥有股份的企业主要领导人和核心技术人员。这种股份一般是按企业的岗位设立的,哪些人在这些岗位上工作,哪些人就拥有这部分分红股;一旦这些人离开了设有分红股的岗位,就不再拥有这部分股份,这部分股份将转移给后续进入这些岗位的经营管理者和核心技术人员。
I. 以技术入股是实股吗
法律分析:以技术入股是实股,技术入股需要做评估。技术入股是以技术人员的知识或知识产权、技术诀窍、设备、工厂厂房等作为资本股份,投入合资经营或联营企业,从而取得该企业的股份权的一种行为。技术入股和资本入股一样享有按股份比例对企业所有权和按股分红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