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盗用技术秘密,被判赔1.59亿!这笔赔偿金是怎么算的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本案当中,选择了侵权人在2011—2017年期间实际每年销售至少2000吨作为销售量,乘以权利人销售香兰素的价格和利润率,得出侵权人侵权行为产生的销售利润。最后依据获利判处赔偿金。
朱理表示,这一赔偿计算方式是合理的。“首先,本案侵权人有严重的侵权情节,侵权手段比较恶劣,主观故意较明显,且恶性比较强、时间长。其次,本案部分侵权人例如王龙科技公司等实际上是以侵权为业的公司,其成立的目的和成立后的经营行为主要是利用他人技术秘密生产香兰素。另外,本案权利人和侵权人两方企业是国内生产香兰素的主要企业。由于侵权人非法获取和使用权利人的技术秘密进入市场,导致权利人产品价格急剧下滑,市场份额也大幅缩减,给权利人造成损失巨大。”
根据权利人提供的经济损失相关数据,综合考虑侵权行为情节严重、涉案技术秘密商业价值极大、王龙科技公司等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行为保全裁定等因素,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述各侵权人连带赔偿技术秘密权利人1.59亿元(含合理维权费用349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郃中林表示,这起案件改判金额高达1.59亿元,系迄今为止人民法院判决赔偿额最高的侵害商业秘密案件。“未来,我们将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工作力度,高额判赔案件会越来越多。“
2. 浙江一企业盗用技术秘密被判赔多少
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宣判了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等与王龙集团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上诉案。被诉侵权人王龙集团公司等盗用香料“香兰素”技术秘密,被判赔偿技术秘密权利人1.59亿元。
本案涉及的技术秘密是生产香兰素的工艺。香兰素是全球广泛使用的香料,本案原告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欣晨新技术有限公司共同研发出生产香兰素的新工艺,并作为技术秘密加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朱理在采访中表示,本案没有适用惩罚性赔偿,是考虑到权利人诉讼请求及新旧法衔接问题。本案技术秘密权利人只主张了2011—2017年期间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2019年4月23日才生效。判决指出,权利人对本案各被告2018年以后的持续侵权行为可以依法另行寻求救济。
(2)技术秘密侵权判赔多少扩展阅读:
最终赔偿的计算方法
在本案赔偿额的计算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考虑了权利人提供的由经济专家出具的分析报告。在分析报告中,权利人提出了三种计算方式:一是按照权利人的营业利润计算损失;二是按照销售利润计算损失;三是根据侵权行为造成价格侵蚀带来的损失计算。
三种不同的计算方式,得到的赔偿数额结果也不一样。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本案当中,选择了侵权人在2011—2017年期间实际每年销售至少2000吨作为销售量,乘以权利人销售香兰素的价格和利润率,得出侵权人侵权行为产生的销售利润。
3. 浙江一企业盗用技术秘密被判赔1.59亿,这个企业侵犯了哪些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宣判了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等与王龙集团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上诉案。被诉侵权人王龙集团公司等盗用香料“香兰素”技术秘密,被判赔偿技术秘密权利人1.59亿元。
在这个案件中,相关企业的行为是侵犯商业秘密罪,涉及不正当竞争。对此,我有以下几点看法:
对此,你有什么想说的呢?欢迎在评论区告诉我。
4. 浙江一企业盗用技术秘密被判赔1.59亿,具体情况是怎样的
据央视网消息,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宣判了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等与王龙集团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上诉案。被诉侵权人王龙集团公司等盗用香料“香兰素”技术秘密,被判赔偿技术秘密权利人1.59亿元。这也是人民法院史上判决赔偿额最高的侵害商业秘密案件。
盗窃可耻,创新才是生产力。王龙集团公司等盗用“香兰素”技术秘密,最终咎由自取,被判赔偿1.59亿。
资料显示,“香兰素”具有香荚兰豆香气及浓郁的奶香,起增香和定香作用,广泛用于化妆品、烟草、糕点、糖果以及烘烤食品等行业,是全球产量最大的合成香料品种之一。
本案原告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新技术有限公司共同研发出生产“香兰素”的新工艺,并作为技术秘密加以保护。并且,在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前,嘉兴中华化工公司是全球最大的香兰素制造商,占据全球香兰素市场约60%的份额。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民事裁定书显示,2010年,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前员工、被告傅祥根从被告王龙集团公司辞职后,将“香兰素”技术秘密披露给王龙集团公司监事、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本案被告之一王国军,并进入被告王龙科技公司的香兰素车间工作。
2011年6月起,王龙科技公司开始生产香兰素,短时间内即成为全球第三大香兰素制造商。
2018年,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上海欣晨公司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认为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祥根、王国军侵害其享有的“香兰素”技术秘密,请求法院判令上述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5.02亿元。
5. 浙江嘉兴一企业盗用技术秘密,被判赔偿1.59亿元多吗
除根据案件事实依法判决赔偿1.59亿元之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判令以侵权为业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精准有效打击了企业负责人以企业为侵权工具的违法行为,让侵权行为主导者付出沉重代价。此外,因涉案侵害技术秘密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将依法将相关涉嫌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最高法表示,该案系我国法院生效判决赔偿额最高的侵害商业秘密案件。通过该案判决,依法保护了重要产业核心技术,切实加大了对恶意侵权的打击力度,明确了以侵权为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连带责任,依法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推进了民事侵权救济与刑事犯罪惩处的衔接,彰显了人民法院严格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严厉打击恶意侵权行为的鲜明司法态度。这个赔偿判决不多!
6. 关于商业秘密的损害赔偿范围是怎么样的
法律分析:就其赔偿范围来讲,不仅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特别规定,而且还应该适用《民法典》的一般规定,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赔偿范围包括两个主要部分。
一是实际损失,即因侵权人的行为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不仅是指受害的经营者的实际减少,也是指受害的经营者应当得到而未得到的预期利益。
因此,商业秘密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就是权利人因侵权行为而导致产品销量的减少、利润的下降;间接损失是权利人预期合理收入的减少,即可得利益,这是商业秘密在生产、经营、转让等增殖过程中预期可得的利益,是由于侵权行为造成权利人不能正常利用该商业秘密而遭受的。比如,由于侵权行为,导致原来准备向权利人购买这项技术秘密的第三人不再购买,权利人可以收入的技术转让费就是间接损失。
在间接损失中,由于侵权人的行为对法人商业信誉的损失,事实上法人为建立商业信誉和产品信誉,会经历一个人力、财力的投入过程,这种信誉会给经营者带来新一轮的经济利益,人民法院在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不应该忽略对商誉等无形资产的赔偿。
二是合理费用,主要是指被侵权人在诉讼前和诉讼过程中因调查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必要的费用。包括:
(1)被侵权人调查取证和进行诉讼所支出的合理的差旅费。这种费用应依照国家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
(2)被侵权人调查取证所支付的鉴定费、公证费、翻译费、资料费、打印费、通讯费及其他必要开支,这些费用有关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的标准,没有规定的按行业的通用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受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7. 最高法如何回应“史上最高额商业秘密侵权案宣判”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郃中林于2月26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在“香兰素”技术秘密侵权案中,改判金额高达1.59亿元,系迄今为止人民法院判决赔偿额最高的侵害商业秘密案件。未来我们将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工作力度,高额判赔案件会越来越多。
据悉,2月2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对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与王龙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上诉案进行宣判,判决被诉侵权人王龙集团公司等赔偿技术秘密权利人1.59亿元。
(7)技术秘密侵权判赔多少扩展阅读
事件经过:
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共同研发了乙醛酸法生产香兰素工艺,并将之作为技术秘密保护。该工艺实施安全、易于操作、效果良好,相比传统工艺优越性显着,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基于这一工艺一跃成为全球最大的香兰素制造商,占据了香兰素全球市场约60%的份额。
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上海欣晨公司认为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某某、王某某未经许可使用其香兰素生产工艺,侵害其技术秘密,故诉至浙江高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2亿元。
浙江高院认定侵权成立,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50万元。浙江高院在作出一审判决的同时,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责令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技术秘密,但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并未停止使用行为。除王某某外,本案各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8. 一企业盗用技术秘密被判赔1.59亿,网友们是如何评价此事的
浙江一家企业盗用技术秘密被判赔偿1.59亿一事,登上了各大网络平台的热搜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网友们对此议论纷纷。
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宣判了浙江一家化工公司与另外一家王龙集团,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上诉案。被诉侵权人王龙集团公司等盗用香料“香兰素”的技术秘密,最终被判赔偿技术秘密权利人1.59亿元。这个赔偿也是人民法院史上,判决赔偿额最高的侵害商业秘密案件。
9. 关于浙江一企业盗用技术秘密被判赔1.59亿这件事,你有何看法
关于浙江一企业盗用技术秘密被判赔1.59亿这件事,我觉得应该对这个企业和相关人员进行严格处罚,严厉打击这种侵犯别人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传递社会正能量。
而不良企业王龙集团正是在警方的严密追查下,证实了他们的盗取的行为,并且很快法院就对此作出了判决,判王龙集团赔偿1.59亿元的巨额赔款,并且将有关涉案人员抓捕归案,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看到这样的结果,我是感觉大快人心的,毕竟对于这样盗取别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是一种商业竞争的可耻行为,对于这些不法分子的行为,我们一定要严厉抵制,千万不能让这样的人破坏了社会经济发展的正常秩序,还社会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总的来说,关于浙江一企业盗用技术秘密被判赔1.59亿这件事,我的看法最后一定是对这样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以维护相关企业的正当利益。
10. 一环保企业挖人侵犯技术秘密,判赔1.59亿,这对保护知识产权有何影响
据央视网报道,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宣判了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等与王龙集团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上诉案。被诉侵权人王龙集团公司等盗用香料“香兰素”技术秘密,被判赔偿技术秘密权利人1.59亿元。这也是人民法院史上判决赔偿额最高的侵害商业秘密案件。 天眼查App显示,王龙集团关联公司为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0月,注册资本约1亿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及最终受益人王国军。公司经营范围含危险化学品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饲料添加;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等。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大股东为王龙集团有限公司,持股85%,后者最大股东为王国军,持股97.275%。
眼查司法信息显示,据2019年2月14日公布的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傅祥根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显示,2016年1月5日,中华化工公司起诉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称,傅祥根原为中华化工公司香兰素生产车间的副主任。王国军为王龙科技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09年开始,王龙科技公司逐渐从傅祥根等人处获取了中华化工公司的技术图纸,开始香兰素车间的建设。后傅祥根从中华化工公司辞职,次月加入王龙科技公司,成为该公司新建香兰素生产车间的核心技术骨干。另外王龙科技公司还通过申请专利的方式公开了中华化工公司的技术秘密,给中华化工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和巨大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