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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车技术管理规程在哪里买

发布时间:2022-04-21 13:31:20

① 轨道车管理规则的第四章

第39条 轨道车司机应及时掌握和反映行车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主管人员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研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40条 轨道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使用:
1.发动机无力或有异响;
2.传动部分不良、有异响、保安装置失效,液力传动系统压力异常;
3.车轴有裂纹、车轴轴箱温升超过规定或有异响等现象;
4.车轮有裂痕、碾堆、踏面剥离、掉块、擦伤超限(限度按货车车辆有关规定),重型轨道车车轮轮辋厚度不足23mm,或轮缘厚度不足23mm;
5.轮对内侧距离超过1353mm±3mm容许限度,轮轴发生相对位移;
6.车架任何部件有横裂纹、弯曲,影响行车安全;
7.制动或基础制动保安装置不良;
8.前后照明或风笛失效;
9.自动车钩三态作用不良,车钩座、舌、销磨损超限;
10.螺栓松动、销子脱落、机件弯曲、裂纹或其它缺陷;
11.三项安全设备故障及安全防护备品不齐全或失效。
第41条 用于接送施工人员的轨道平车,必须上好端板、侧板并增设防护栏杆。运行时,应由车间主任、工长指定的专人负责安全,搭乘人员不得站立或坐在侧板、端板上,身体各部分不得超出车体以外或倚靠防护栏杆,防止人身伤亡事故发生。
第42条 重型轨道车乘坐非乘务人员时,为保证轨道车司机的瞭 望视线良好、操作正确,乘坐人员必须听从司机的指挥,不准喧哗打闹,非操纵端严禁其他人员入座。搭乘人员上、下车完毕后,轨道车方可运行。
第43条 运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时,司机与押运人员必须密切配合,了解其危险性质,严格执行运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安全规定。
第44条 装卸材料时,司机及押运负责人应掌握以下事项:
1.按规定载重和集重有关规定和要求装载;
2.装载货物应稳固,不得偏载,不准超限;
3.卸车时不得偏卸,卸下物料不得侵入本线或邻线界限,时速大于200公里的两线间不得堆放料具,大件物料严禁在运行中装卸;
4.跨装长大物件,应使用货物转向架;
5.装载钢轨、枕木等货物,必须按规定捆绑牢固;
6.邻线来车时,禁止装卸作业。
第45条 轨道车连挂时,制动型式必须相同。连挂工作由副司机负责指挥,连挂完毕后,必须进行全列制动试验,确认制动性能良好,方可行驶。编组(编组数量由路局自定)运行时,应将功率大或重载车编在前端,前端第一位轨道车为本务机,各车司机间应加强联系。
第46条 运行中,司机要密切注意地面信号的变化,当地面信号和机车信号不一致时,必须以地面信号为准。
第47条 停留超过20分钟的轨道车开车前,司机必须进行制动试验,列车管压应不低于500kpa;行驶在长大下坡道时,应适时使用制动机,防止超速及放飏,并不得熄灭发动机或采用空档溜放。
第48条 运行中,本务机严禁关闭监控装置。当监控装置发生故障无法恢复时,司机应按《技规》、《行规》的要求及时向车站和列车调度员报告,同时在《轨道车工作日志》上做好记录,方可关闭有故障的设备。根据实际情况(用车载电台与前方站保持联系)掌握运行速度,维持运行至前方站停车修理,性能恢复后,方可继续运行。
第49条 运行中,当发现制动、走行及与安全有关的总成、部件有异常时,司机必须立即停止运行,及时通知两端车站,并迅速检查排除。
第50条 在站内或专用线停车待备时,必须采取保压制动。发动机熄火等待时,要同时上好手制动,司机不允许离车。
第51条 在转站、专用线停运及过夜时,必须采取防溜措施,拧好手制动机,双止轮器双向止轮,止轮器要安好压实,加锁防盗,并在车组前后两端以双面红色信号灯光防护。车上应有司机留守,其余人员应到就近行车公寓食宿或休息,并通知段调度。停站过夜在6小时内无紧急情况不得转线作业。
第52条 由于机械故障不能继续运行,或由于其它原因在区间被迫停车时,司机应立即排除,争取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前方站。因故障不能排除或发生事故,司机应立即采取防溜措施,保压制动,拧好手制动机,两端用止轮器止轮制动。司机应迅速做好如下防护和故障处理工作:
1.鸣示一长三短声的报警信号,并利用无线列调及时通知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及后续列车,讲明情况;
2.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设好防护,影响邻线行车时,应立即进行防护;
3.采取紧急措施,组织抢修或起复,尽快开通线路,需要救援时,应立即通知车站值班员。请求救援后,不得继续动车。
第53条 电气化线路上使用轨道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严禁攀登轨道车车棚顶,不得用水管冲洗车辆;
2.任何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体与接触网设备的带电部分需保持2米以上的距离;
3.进行装卸钢轨、轨枕等材料时,只许平移,不得高抬翻转,严禁竖立,并应注意避开接触网立杆及接线;所用工具不得高举;不得用竹杆等物做测量货物装卸高度等接近接触网的作业;特殊情况下,作业人员及所用工具需在距接触网不足2米作业时,接触网必须停电,具体办法应执行《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54条 起重轨道车装卸作业时,必须指派有实践经验的施工负责人做现场指挥,指定专人防护。夜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
1.吊装前,检查吊具是否完好,确认被吊物重量,严禁超载、偏载作业。
2.捆绑挂钩必须牢固,位置正确,轻起轻落。
3.起吊升高20厘米左右,应暂停起吊,检查捆绑情况确认稳妥后方可继续起吊。落下时对位轻放;起吊物需在空中移动时应高出地面物体0.5米以上。
4.高层摘挂,应使用长杆挑钩,如须登高作业,应确认攀登物是否牢固,方可上下。
5.钢轨等长大物品在起吊前应挂上方向绳,防止吊物在空中转动。
6.起吊后,人不得进入被吊物体下面,也不得用手直接清理下面的粘着物。
7.司索时,手必须放在吊绳与吊装物的外侧,防止起吊后挤伤。
8.严禁起吊、转动同时进行。
第55条 轨道车内因生产、生活用火时,必须采取防火措施。车内取暖时,选用电加热取暖器、空调机或有安全装置的低压取暖炉,各种炉具应固定牢固。
第56条 应做好轨道车防火工作。严禁使用明火预热发动机、油箱、油管及不熄火时用油棉丝布擦拭发动机。车内必须配备灭火器具,灭火器具的放置应便于摘取。使用配属单位应按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对灭火器具进行定期检查,保证作用有效。

② 轨道车管理规程和行车组织规则

关于防止脱轨与增强铁路行车安全的建议列车脱轨是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严重事故。据统计,1988年10年间,我国全路重大、大事故中,列车脱轨约占总事故的70%,其比例之高,在国际上罕见,国内前所末有。为此,中国铁道学会安全委员会与铁道部安全监察司共同邀请路内从事安全方面研究的专家、学者和铁路第一线的安全管理工作者召开了“防止脱轨事故及确保客车安全学术研讨会”。会上,与会专家、学者分析了造成列车脱轨的原因,认为大多与列车/轨道系统的相互作用有关。国外早在60年代就在这方面开始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工作。北美铁道协会(AAR)、国际铁路联盟(UIC)和原日本国铁都取得了重要成果,在保障行车安全的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而我们在这方面还处于起步阶段。我国铁路安全研究方面的基础较薄弱,缺乏必要的试验条件,列车轨道系统安全性评定和管理方面的规程、规范不够完善和健全,存在不少漏洞和缺陷。对货车与脱轨有关的部分参数影响安全性能的关系研究不够,甚至有些失控。与会专家认为,为了减少脱轨事故,确保铁路行车安全,建议加强对列车/轨道相互作用系统安全性能、安全监测和保障技术设备的研究,并加大建设的投入。为此,应积极开展下列研究工作: 1.建设机车车辆/轨道系统安全性能试验线 为了科学、准确、公正地评价各种机车车辆的安全性能,建议在铁道部科学研究院东郊环行试验基地建设机车车辆/轨道系统安全性能试验线。所有新研制的机车车辆动力学性能鉴定试验都要在这条试验线上进行。 在轨道平顺性良好,曲线类型较少,半径较大,线路条件不固定的情况下,不可能正确、全面、客观地评定机车车辆的安全性能。因此,有必要参考北美铁道协会“AAR Ml00l货车性能试验分析评定标准”、美国“FRA轨道安全标准”、国际铁道联盟“UICOREB55车辆扭曲刚度检验标准”以及“德国机车车辆批准上道验收试验标准”的要求,建设我国用于试验评定机车车辆通过不平顺轨道和各种典型曲线的安全性能,以及检验车辆扭曲刚度等的永久性专用安全性评定试验线,使我国机车车辆安全性能评定试验工作得以规范进行。 2.尽快建立、健全和修改完善我国机车车辆轨道安全管理和试验评定方面的规程、规范 我国至今无自己的轨道、车辆状态的安全监控管理标准。现有的机车车辆动力学性能试验评定等标准中没有评定与脱轨关系密切的车辆扭曲刚度和通过各种轨道不平顺时的安全指标、侧向力允许标准等安全性能规定,对曲线通过安全性评定的标准也只是参照国外的标准,是否符合我国轨道实际的横向承载能力,没有通过试验验证;脱轨系数、轮重减载率、转向架、车体振动加速度等的取值和评定方法,也未进行过系统深入的试验研究,与AAR的5ft距离窗移动平均和欧洲铁路2m距离窗移动平均(也有用时间窗的)等方法存在很大差异,这对于正确评定机车车辆的性能关系极大。这些问题都必须认真研究。 3.重视对已有货车运行状态的安全监测管理工作 我国货车在曲线圆缓点区、反向曲线夹直线段的脱轨事故一直不断发生;近年来,又接连多次发生空货车在状态良好的直线段脱轨的事故。因此,除应研制新型货车转向架外,还应积极研究推广识别车辆性能不良、有潜在脱轨倾向的办法和仪器,积极推广监测货车超偏载、扁疤、严重周期性减载等地面的安全监测系统。 4.大力加强列车/轨道相互作用系统安全性方面的系列研究 世界各国在车轮脱轨原因、防治措施以及安全监测管理技术、安全规程、规范等方面的研究和实践都是建立在列车/轨道动力学和轮轨相互作用系列研究成果基础上的。要从根本上提高我国铁路科学研究、管理层对脱轨机理的认识,提高我国列车/轨道系统的安全性,必须重视加强列车/轨道相互作用等专业基础方面的研究。其重点有: 车辆、轨道状态和构造参数,列车装载、编组、操纵等对脱轨安全性的影响,以及相应的监测管理技术和设备。 减少脱轨事故和减少事故损失的途径和技术措施。 建立、修改、完善列车脱轨系统安全监控管理方面的规程规范。 对脱轨机理、安全性评定指标和评定方法的试验研究。 5.组建铁路安全技术研究和监测中心 为确保和强化安全,铁路必须有自己的研究和监测中心,特别是在企事业单位(包括科研单位)推向市场,实行企业化管理后,铁路就没有专门的单位来从事安全研究,以及对新旧设备在运用前和运用中的监视和测试工作。要临时组织人员进行研究,只能解决一时性的问题,不可能系统地解决问题。 回顾发生的各种重大事故,不少都是预防不力,缺乏系统与必要的监测和监控,因此,成立全路性的专门从事铁路安全研究和监测中心是铁路长治久安的需要。

③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怎么好学 马要考技规了 老师不给复习资料 要看的太多了平时有没好好学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总 则
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铁路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社会主义企业管理,保证铁路畅通无阻、四通八达、安全正点、当好先行,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国民经济服务,为国防建设服务。
铁路具有高度集中、半军事性、各个工作环节紧密联系和协同动作的特点。为使各部门、各单位、各工种安全、准确、迅速、协调地进行生产活动,更好地为运输服务,必须有一个统一的科学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了铁路各部门、各单位从事运输生产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工作方法、作业程序和相互关系,确定了铁路运输设备在设计新建、保养维修、验收交接和使用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和标准;明确了铁路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和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是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法规。铁路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规程、规范、规则、细则、标准和办法等,都必须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
铁路职工对《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是广大铁路职工长期生产实践的总结,它将随着运输生产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逐步充实和完善。在铁道部没有明令修改以前,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员都不得违反本规程的规定。

第一章 基本要求
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
第1条 铁路的基本建设、设备制造,应在国家统一计划下,综合配套,保证质量,积极采用保证行车安全的技术设备,不断提高运输能力,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各种技术设备要尽力采用先进技术,并加速实现标准化、系列化和通用化。要从我国的具体条件出发,逐步实现铁路现代化。
第2条 铁路基本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基本建设项目的技术条件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技术标准。
设计工作必须根据已批准的设计(计划)任务书进行,并须充分吸取施工、维修和使用部门的意见。
设计文件须经有关部门鉴定,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
第3条 工程施工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概算的要求进行,并应采用科学的施工组织和先进的施工方法,确保工程质量。
在营业线上施工时,必须保证行车安全,力争减少对运输的影响。
第4条 新建、改建工程竣工后的质量,应按规定进行验收。在确认工程符合技术标准、设计文件、概算要求,并检查竣工文件和技术设备使用说明书等资料齐全后,方可交接。
如运输生产急需时,可按上述原则分段验收交接。
第5条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6条 机车、车辆等设备、器材及其零、部件,均须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批准的类型及技术要求制造。新产品须按铁道部的规定,由指定单位进行设计、试制、试验(试用)和鉴定,经批准后,方可投入批量生产。变更设计(包括运营中的设备)时,应征求使用和维修部门的意见,并按规定审批程序报铁道部批准。
机车、车辆等设备、器材及其零、部件投入使用后,制造部门应经常征求使用和维修部门的意见,不断改进产品,提高质量。
第7条 一切产品都必须有严格的检验制度。机车、车辆等重要产品,须经铁道部指派的验收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准交付使用。
产品出厂时,须附有合格证、技术资料和使用说明书。
第8条 对新设备(包括改造后的设备)在开始使用前须有细则、操作规定、竣工图纸等技术文件和保证安全生产的办法,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经过技术测验合格后,方可开始使用。
第9条 铁路机车、车辆、线路、桥隧、通信、信号、给水、供电等技术设备,均须有完整和正确反映其技术状态的文件及《技术履历簿》等有关资料。
上述技术资料由有关部门或单位妥善保管,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记载修订。
第10条 机车、车辆等技术设备须有铁道部统一规定的标记。
隐蔽的建筑物及设备须在地面上设有标志。
第11条 机车、车辆等主要设备的调拨、封存、部备、报废及改变结构等,均须经铁道部批准。
第12条 对现有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标准的技术设备,应有计划地逐步改造或更换。
限 界
第13条 一切建筑物、设备,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侵入铁路的建筑接近限界。与机车、车辆有直接互相作用的设备,在使用中不得超过规定的侵入范围。
在设计建筑物或设备时,距钢轨顶面的尺寸应附加钢轨顶面标高可能的变动量(路基沉落、加厚道床、更换重轨等)。
靠近铁路线路修建各种建筑物及电线路时,应经铁路局批准。
机车、车辆无论空重状态,均不得超出机车车辆限界。
第14条 区间及站内两相邻线路中心线间的标准距离规定如下:
1、直线部分(表1略)。
站内正线须保证能通行超限货物列车。此外,在编组站、区段站及区段内选定的三至五个中间站(包括给水站)上,单线铁路应另有一条线路,双线铁路上、下行各另有一条线路,须能通行超限货物列车。
现有站内线间距离不符规定的,应逐步改造。在未改造前,如需在线间装设高柱信号机时,其限界准许在正线、到发线上为2100毫米。
2.曲线部分
区间及站内线路曲线部分中心线间的水平距离,线路中心线至建筑接近限界的水平距离,均按曲线半径大小,根据本规程规定的曲线上建筑接近限界加宽公式计算确定。
养护维修及检查
第15条 技术设备的养护维修工作,应积极实现机械化、自动化,严格责任制和检验制,坚持以预防为主、检修与保养并重、预防与整治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检修周期,组织定期检查,加强日常维修,提高质量,发挥设备能力,延长使用年限。
第16条 铁路技术设备应经常保持完整良好状态。根据设备变化规律、季节特点,正确安排设备大修、定期检修和计划维修。检修单位应保证检修质量符合规定的标准和使用期限,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准交付运用。
第17条 为满足检修需要,应建立检修基地,设置检修、试验设备(包括检查车、试验车)、运输工具、生产辅助车间和必要的生产房屋,并应储备定量的固定资产、器材及其零、部件,以备急需和替换时使用。储备的固定资产、器材及其零、部件动用后,应及时补齐。
检修专用车应能进行机车、车辆一般修程的检修及故障车的处理,并经常处于工作状态。
对各种机械设备应制订出检修、给油范围及作业过程,并实行包机制。有关人员应做到正确使用,精心保养,细心检修,经常保持其良好状态。
第18条 铁路技术设备,除由直接负责维修及使用的部门经常检查外,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定期检查。
第19条 有关部门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查:
1、铁路局对重要线路的平面及纵断面复测、限界检查,技术复杂及重要的桥梁、隧道鉴定,每五年至少一次;对其他线路、桥梁、隧道,每十年至少一次。对牵出线、驼峰及峰下线路的纵断面,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凡进行变更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的工作,于竣工后,应由施工单位立即检查,并标记于竣工图内,移交负责维修和使用单位。
2、铁路局每季度用轨道检查车对正线检查一次。工务段段长、领工员每月登乘机车或旅客列车尾部全面检查一次。
3、登乘机车检查信号显示距离和机车信号显示状态,电务段段长每半年不少于一次;信号领工员每季不少于一次;信号工长每月不少于一次。
4、对各种检查车、试验车,应由铁路局主管处长每半年检查一次。对探伤器,由所属单位负责人每月检查一次。
5、对空气压缩装置、压力容器和固定锅炉,必须按规定进行鉴定、试验和检查。
6、对给水、电力及机车整备设备,由机务处主管科长每年至少检查一次,水电段段长、机务段段长每季至少检查一次。
7、供电段段长应会同工务段段长对接触网设备限界每年检查一次。供电段段长对供电设备每季至少检查一次。
8、房产建筑段段长应会同使用单位负责人,对为客货运服务的建筑物(包括限界)和生产、办公房屋,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9、公安处长(公安段段长)应会同各单位负责人,对机车、车辆、建筑物的防火设施及器具、消防组织、防火防爆措施,每季检查一次。
救援设备
第20条 在铁道部指定地点,设事故救援列车、电线路修复车、接触网检修车,并应经常处于整备待发状态,其工具备品应保持齐全整洁,作用良好。
机车、动车、重型轨道车上均应备有复轨器。
防洪、防寒、防暑、防火
第21条 对防洪工作,应根据历年洪水规律,由铁路局发布防洪命令,及早做好一切准备。有关单位应按时完成防洪工程,储备足够的料具及车辆,组织抢修队伍并进行训练,依靠当地政府建立群众性的防洪组织。加强雨前、冒雨、雨后的检查制度。对于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地点,应通知司机和运转车长注意运行,在危险处所应派人看守,有条件时,可安装自动报警装置,防止发生灾害事故。
一旦发生灾害,积极组织抢修,尽快修复,争取不中断行车或减少中断行车时间。设备修复后,要达到规定标准。
对流量大、河床不稳定的桥梁,要建立观测制度,掌握桥梁水文及河床变化情况,及时提出预防和整治措施。
第22条 防寒工作,应提前做好准备。铁路局应抓好以下工作:
1、对有关人员进行防寒过冬教育,对缺乏冬季作业经验的人员要进行考试;
2、对铁路技术设备进行防寒过冬检查、整修,并做好包扎管路、更换冬油等工作;
3、做好易冻的设备、物资的防冻解冻工作;
4、储备足够的防寒过冬材料、燃料和工具,检修好除冰雪机具和防雪设备,组织好除冰雪队伍。
第23条 在需要进行防暑工作的调度室、行车人员值班室、较大车站的旅客候车室及厂、段的高温车间等重要生产房屋,应设有降温设备。露天作业场所根据需要设置凉棚。
在炎热季节应有足够的防暑用品和药物,并应有供职工饮用的清凉饮料。
在暑季前,应对防暑降温设备进行检查、整修。
对机车、车辆等设备要做好油脂更换工作。
第24条 蒸汽机车应有符合机车设计要求的火星网,严禁在非指定地点清炉,运行中要关严灰箱门。调车蒸汽机车,要备有完好的消火栓、冷水泵和水龙带。电力机车、内燃机车、动车、轨道车、检查车、试验车及客车内,均应备有灭火器。客车内的锅炉、餐车炉灶应有防火、防爆措施。
为客货运服务的建筑物、机车库、车辆库、油脂库、洗罐所、通信信号机械室及牵引变电所控制室等主要处所,均应备有完好的防火专用器具,定期进行检查,有关单位并应建立和健全消防组织。

第二章 线路、桥梁及遂道设备
一般要求
第25条 为了保证线路、桥隧的质量,应设工务段和大型养路机械段,线路、桥隧大修队。
工务段管辖正线长度,应根据单线或双线、平原或山区等条件确定。在工务段管辖范围内有枢纽或编组站时,应适当缩短正线管辖长度。
铁路局应设工务修配厂;根据需要和条件,设供铁路专用的采石场和林场。
第26条 工务段、大型养路机械段、大修队应有检修机具的车间、线路和车库,配件修理、辅助加工等厂房,动力、机修、起重、试验等设备,以及轻、重型轨道车和汽车等运输工具。
线路大修队还应有轨排作业的施工基地、施工机械及运输、辅设轨排的专用车辆。桥隧大修队根据需要配备桥隧施工机械。
大型养路机械段还应有配套大型养路机械。
工务修配厂应有养路机械及内燃机的修理、配件制造和旧轨、道岔整修等车间或班组。
铁 路 线 路
第27条 铁路线路分为正线、站线、段管线、岔线及特别用途线。
正线是指连接车站并贯穿或直股伸入车站的线路。
站线是指到发线、调车线、牵出线、货物线及站内指定用途的其他线路。
段管线是指机务、车辆、工务、电务等段专用并由其管理的线路。
岔线是指在区间或站内接轨,通向路内外单位的专用线路。
特别用途线是指安全线和避难线。
线路平面及纵断面
第28条 铁路建设标准分为三级,其区间线路最小曲线半径及最大限制坡度,规定如下(表略)。
各级铁路加力牵引坡度可用至20‰。
不符合上述规定时,须经铁道部批准。
新建岔线标准应符合有关规定,不符合规定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第29条 车站应设在线路平道、直线的宽阔处。
车站必须设在坡道上时,其坡度不得超过1.5‰;在地形特别困难的条件下,经铁道部批准,允许将不办理调车、甩车或摘下机车等作业的中间站,设在不超过6‰的坡道上,并应保证列车的起动,但两个相邻的中间站,不应连续采用超过1.5‰的坡度。
车站必须设在曲线上时,其曲线半径不得小于该区段内的最小曲线半径,但Ⅰ、Ⅱ级铁路不得小于1000米,Ⅲ级铁路不得小于600米;在特殊困难地段,Ⅰ、Ⅱ级铁路不得小于600米,Ⅲ级铁路不得小于500米。
第30条 对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应经常保持原有标准状态。区间线路变动时,须经铁路局批准,但曲线半径不得小于该区间规定的最小半径,坡度不得大于该区间的最大限制坡度。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如有变动时,必须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在任何情况下,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的变动,不得影响限界。
路 基
第31条 对路基宽度,应考虑远期发展的铁路等级、维修和机械化作业等变化,并根据路拱断面、轨道类型、道床标准形式及尺寸和路肩宽度计算确定。
路肩宽度,Ⅰ、Ⅱ级铁路,路堤时不得小于0.6米,路堑时不得小于0.4米;Ⅲ级铁路,均不得小于0.4米。为适应养路机械化作业的需要,每隔500米应设置停放养路机械的平台。
牵出线的中心线至路肩边缘的宽度,不得小于3.5米。
曲线地段路基外侧加宽办法由铁道部有关规章规定。
路基应避免高堤深堑。路肩边线最低标高,为计算洪水位加波浪最高高度再加0.5米。
路基两侧应留有足够宽度的铁路用地,以保护路基、养护维修取土和植树造林。
第32条 路基必须填筑坚实,基床应强化处理,并经常保持干燥、稳固及完好状态,同时,应有良好的排水设备,必要时还应设防护和加固设备。对不稳固的路基,应进行调查,分析原因,采取措施,消除病害。工务段应根据病害情况,制定监视和检查办法,保证行车安全。
禁止在影响路基稳定的范围内挖沟、引水、耕种、取土和开采砂石。在路基范围内埋设电缆时,必须保证路基及其排水等设备的稳定和坚固。
路基两侧应植树造林,以防护路基和绿化线路,但不应影响列车司机了望,大风倒树不能侵入限界。
桥隧建筑物
第33条 铁路桥梁、涵洞及隧道,均应修建为永久性结构,其限界应根据规划考虑发展电气化的需要。桥涵的载重能力,要符合铁道部规定的技术要求,并根据载重能力及技术状态,制定运用条件。
对全长100米及其以上的钢桥、木桥,500米及其以上的隧道,以及其他重要或结构薄弱的桥梁、隧道,须进行巡守和监视,并根据需要设照明设备和电话,必要时设安全警报装置。
第34条 桥梁、涵洞孔径及净空,应能保证设计的最大洪水正常通过,并应保证流水、泥石流、漂浮物和通航、筏运的必要高度。
墩台基础应有足够深度。当桥隧建筑物及其附近有超过设计容许的冲刷可能时,应设置防护设备。
禁止在影响桥隧建筑物稳定的范围内挖沟、引水、耕种、取土和开采砂石。
对桥梁、涵洞应考虑排洪和灌溉的综合利用。靠近市区村镇时,应尽可能兼顾行人、牲畜及车辆的通行。
第35条 桥梁、隧道应按规定设置人行道、避车台、避车洞、电缆沟(槽)及必要的检查和防火设备。木结构部分还要防止腐朽及燃烧。
车站内桥梁及区间的大、中桥人行道的宽度,应考虑养路机械化的需要,直线上自线路中心至人行道栏杆内侧净距不小于3米。
蒸汽机车牵引区段,单线1.5公里及其以上、双线3公里及其以上的隧道,内燃机车牵引区段,单线2公里及其以上、双线4公里及其以上的隧道,以及有害气体超过规定浓度或自然通风不良的隧道,均须有通风设备。
轨 道
第36条 轨道由道床、轨枕、钢轨、联结零件、防爬设备及道岔组成。
为提高轨道结构强度,应积极发展无缝线路、新型轨下基础及弹性扣件。
第37条 轨距是钢轨头部顶面下16毫米范围内两股钢轨作用边之间的最小距离。直线轨距标准规定为1435毫米。曲线轨距按下列规定加宽。
新建、改建及成段更换轨枕的线路大修地段,按第3表(略)规定标准。
其他线路应按第3表(略)规定标准逐步改建,在未改建前可维持第4表(略)规定标准。
验收线路时,线路轨距按上列标准容许误差规定为+6、-2毫米。道岔轨距,应按道岔标准图规定(图略)。
第38条 线路两股钢轨顶面,在直线地段,应保持同一水平。
曲线地段外股的超高度,应按铁道部规定的办法和标准确定。最大超高度,双线不得超过150毫米,单线不得超过125毫米。
线路两股钢轨水平,较上列标准的容许误差规定为:
1、维修线路的正线、到发线不得大于4毫米,其他线不得大于6毫米;
2、保养线路的正线、到发线不得大于6毫米,其他线不得大于8毫米;
3、维修及保养的道岔,在正线、到发线上不得大于4毫米,在其他线上不得大于6毫米。
第39条 钢轨接头的轨缝应根据钢轨温度计算确定。装有绝缘的接头轨缝,在钢轨温度最高时,不应小于6毫米。最大轨缝不得大于构造轨缝。
第40条 道岔应铺设在直线上,并尽量避免设在竖曲线上。
道岔钢轨应与线路上的钢轨同一类型。不得已时,在道岔钢轨强度不低于线路钢轨强度的条件下,可与线路钢轨不同,但须在道岔前后各铺一节与道岔同类型的钢轨。
第41条 道岔辙叉号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侧向通过列车,速度超过45公里/小时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18号;
2、用于侧向通过列车,速度不超过45公里/小时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12号;
3、用于侧向接发停车旅客列车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12号;
4、用于侧向接发停车货物列车并位于正线的单开道岔,在中间站不得小于12号,在其他站不得小于9号;
5、其他线路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9号;
6、狭窄的站场采用交分道岔,不得小于9号,但尽量不用于正线;
7、峰下线路采用对称道岔,不得小于6号;采用三开道岔,不得小于7号;
8、段管线采用对称道岔,不得小于6号。
既有道岔的类型及辙叉号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应按各该道岔的号数限制行车速度,但应有计划地进行改造。驼峰下线路现有6.5号对称道岔,允许保留。
第42条 道岔应经常保持良好状态,有下列缺点之一,禁止使用:
1、道岔两尖轨互相脱离时;
2、尖轨尖端与基本轨在静止状态不密贴时;
3、尖轨被轧伤,轮缘有爬上尖轨的危险时;
4、在尖轨顶面宽50毫米及其以上的断面处,尖轨顶面较基本轨顶面低至2毫米及其以上时;
5、基本轨垂直磨损,在正线上超过6毫米,在到发线上超过8毫米,在其他线上超过10毫米时(33公斤及其以下的钢轨,由铁路局规定);
6、在辙叉心宽40毫米的断面处,辙叉心垂直磨损,在正线上超过6毫米,在到发线上超过8毫米,在其他线上超过10毫米时(33公斤及其以下的钢轨,由铁路局规定);
7、辙叉心作用面至护轮轨头部外侧的距离小于1391毫米,或翼轨作用面至护轮轨头部外侧的距离大于1348毫米时;
8、尖轨或基本轨损坏时;
9、辙叉(辙叉心、辙叉翼)损坏时;
10、护轮轨螺栓折损时。
第43条 非集中联锁的道岔应安装加锁装置,以备联锁失效时用以锁闭道岔。
集中联锁的道岔,联锁失效时防止扳动的办法应在《车站行车工作细则》内规定。
未设联锁而需加锁的道岔亦应安装加锁装置。
加锁装置包括锁板、勾锁器、闭止把加锁、带柄标志加锁。
道口、交叉及线路接轨
第44条 铁路与汽车、马车道路平面交叉的地点,应设置道口。道口应尽可能设在对铁路及道路有良好了望条件的地点。在车站内不应设置道口。
在交通繁忙或通行高速列车的地方,应采用立体交叉;其他地方,有条件时也应尽可能采用立体交叉。
道口的等级与标准,由铁道部规定。
道口的铺设、拆除及需否看守,由铁路局决定。

④ 轨道车管理规则的第六章

第68条 铁路局、使用单位应根据本规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制订轻型轨道车管理办法、运行细则及编号登记方法,以确保其使用安全。
第69条 轻型轨道车原则上只准在封锁施工作业时的白天使用,不按列车运行办理;在夜间或遇降雾、暴风、雨、雪天气时,为消除线路故障或执行特殊任务方准使用,此时,需按列车运行办理。
第70条 使用轻型轨道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驻站联络员、使用负责人和能保证随时将轻型轨道车撤出线路的足够数量的随车人员;
2、司机必须持有由铁路局考试合格并核发的驾驶证;
3、应配备本规则所规定的有关备品;
4、牵引平车的连挂杆应使用自锁插销;
5、车轮必须有绝缘装置,且性能良好;
6、制动装置必须性能良好;
7、整体式车轮轮辋厚度大于16mm;
8、轮缘厚度大于23mm,钢板轧制车轮踏面或轮缘钢板厚度大于5mm;
9、轻型轨道车连挂的载人平车,必须安装栏杆或扶手。
10、在保养修理周期内(定期保养周期为600km;小修周期为3000km;大修周期为18000km)。
第71条 轻型轨道车运行时,应用展开的红色信号旗进行防护;在复线区段,如遇邻线来车,暂将红旗卷收,列车通过后再行显示;在夜间或遇降雾、暴风雨雪天气按列车运行时,按相关规定显示灯光信号。
第72条 轻型轨道平车必须备有拆装式安全栏杆或扶手。运行前,使用负责人应检查栏杆或扶手必须稳固可靠,以防乘坐人员意外伤亡。
第73条 轻型轨道车只准牵引,不准推进运行,并不得与其它轨道车连挂。轻型轨道车运行速度不得超过45km/h,通过道岔速度不得超过15km/h。
第74条 使用轻型轨道车必须取得车站值班员对使用时间的承认,填发《轻型车辆使用书》(附件16),办理签认手续。
轻型轨道车使用完毕并撤出线路后,使用负责人应及时以无线电话通知驻站联络员,由驻站联络员告知车站值班员。
轻型轨道车从区间返回后,由使用负责人通知驻站联络员,由驻站联络员向车站值班员办理签认手续。
第75条 在承认的轻型轨道车使用时间内,车站值班员不得向该区间(线路)放行列车,轻型轨道车使用负责人必须在使用时间内将其撤出线路。
第76条 轻型轨道车撤出线路后,不得侵入限界。使用完毕应存放于固定地点并加锁。
第77条 轻型轨道车上线运行的其它有关事项,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有关规定执行。

⑤ 铁路<安规><技规>的全名是什么,在哪里能买到

安规全名是《XXX安全工作规程》例如《接触网安全工作规程》等,项目分类比较多。可以到北京铁道出版社所辖服务部购买,除北京出版社所在地外,各铁路局附近都有铁道出版社服务部,新版的在发行后都可以买到。

《铁路技规》的全称是《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简称《技规》。这是铁路的专业工具用书,在外面的新华书店是购买不到的,你只有通过铁路工人去购买。或到中国铁道出版社(100054,北京市宣武区右安门西街8号)购买。

⑥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作品目录

普速铁路部分目
第一编 技术设备
第一章 基本要求
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
限界、安全保护区
养护维修及检查
救援设备
灾害防护
行车安全监测设备
第二章 线路、桥梁及隧道
一般要求
铁路线路
线路平面及纵断面
路基
桥隧建(构)筑物
轨道
道口、交叉及线路接轨
安全线及避难线
防护栅栏
声屏障
第三章 信号、通信
一般要求
信号
联锁
闭塞
列车调度指挥系统、调度集中系统
机车信号、列车运行监控装置、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
CTCS-2级列控系统
信号集中监测系统
驼峰信号
道口自动信号及自动通知
通信
承载网
业务网
支撑网
信号、通信线路及其它
第四章 铁路信息系统
第五章 车站及枢纽
站场设备
客运设备
货运设备
第六章 机车车辆
机车设备
机车
车辆设备
车辆
动车组设备
动车组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
第七章 供电、给水
牵引供电
电力、给水
第八章 房屋建筑
第九章 铁路用地
第二编 行车组织
第十章 基本要求
行车组织原则
行车指挥
车站技术管理
对行车有关人员的要求
第十一章 编组列车
一般要求
列车中车辆的编挂
列尾装置的摘挂及运用
列车中机车的编挂
机车车辆重量及长度
列车制动限速及其编组要求
列车中车辆的连挂
列车中的车辆检查及修理
第十二章 调车工作
一般要求
领导及指挥
计划及准备
调车作业
在正线、到发线上的作业
机车车辆的停留
第十三章 行车闭塞
一般要求
自动闭塞
自动站间闭塞
半自动闭塞
电话闭塞
电话中断时的行车
第十四章 列车运行
一般要求
接车与发车
列车被迫停车后的处理
救援列车的开行
施工及路用列车的开行
轻型车辆及小车的使用
固定行车设备检修及故障处理
第三编 信号显示
第十五章 基本要求
第十六章 固定信号
色灯信号机
臂板信号机
机车信号机
第十七章 移动信号及手信号
移动信号
响墩及火炬信号
无线调车灯显信号
手信号
第十八章 信号表示器及标志
信号表示器
线路标志及信号标志
线路安全保护标志
列车标志
第十九章 听觉信号
附图1 客货共线铁路建筑限界
附图2 客货共线铁路机车车辆限界
附件1 路票
附件2 绿色许可证
附件3 红色许可证
附件4 调度命令
附件5 出站/跟踪调车通知书
附件6 轻型车辆使用书
附件7 调度命令登记簿
附件8 书面通知
附件9 半自动闭塞发车进路通知书
附件10 铁路车辆编组隔离表
缩写词对照表
计量单位符号
高速铁路部分目录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要求
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
限界、安全保护区
养护维修及检查
救援设备
灾害防护
行车安全监测设备
第二章 线路、桥梁及隧道
一般要求
铁路线路
线路平面及纵断面
路基
桥隧建(构)筑物
轨道
线路交叉及接轨
防护栅栏
声屏障
第三章 信号、通信
一般要求
信号
联锁
闭塞
调度集中系统
机车信号、列车运行监控装置、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
列车运行控制系统
信号集中监测系统
通信
承载网
业务网
支撑网
信号、通信线路、及其它
第四章 铁路信息系统
第五章 车站及枢纽
站场设备
客运设备
第六章 机车车辆
机车设备
机车
车辆设备
车辆
动车组设备
动车组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
第七章 供电、给水
牵引供电
电力、给水
第八章 房屋建筑
第九章 铁路用地
第二编 行车组织
第十章 基本要求
行车组织原则
列车乘务
车站值守
车站技术管理
对行车有关人员的要求
第十一章 编组列车
列车编组
列车中机车车辆的编挂和连挂
列尾装置的摘挂及运用
列车中车辆的检查
列车制动
第十二章 调度指挥
调度日计划
日常运输组织
调度命令
第十三章 列车运行
行车闭塞
接发列车
列车运行
跨线运行
彻底会送
第十四章 限速管理
临时限速管理
列控限速管理
第十五章 调车工作
调车工作
机车车辆的停留
第十六章 施工维修
施工维修基本要求
施工维修防护
施工路用列车开行
确认列车开行
设备故障及抢修
第十七章 灾害天气行车
大风天气行车
雨天行车
冰雪天气行车
异物侵限报警
地震监测报警
天气恶劣难以辨认信号行车
第十八章 设备故障行车
列控车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LKJ、GYK、机车信号故障
CTC故障
进站(出站、进路)信号机、线路所通过信号机故障或车站(线路所)道岔失去表示、轨道电路非列车占用红光带(异物侵限红光带报警除外)
站内轨道电路分路不良
列车占用丢失
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故障
接触网停电
接触网上挂有异物
受电弓挂有异物
运行途中自动降弓
自动过分相地面设备故障
动车组列车空调失效
列车运行途中车辆故障
第十九章 非正常行车组织
双线区间反方向行车
列车被迫停车后的处理
列车在区间退行、返回
列车分部运行
列车冒进信号机
列车运行晃车
列车停在接触网分相无电区
列车碰撞异物
列车发生火灾、爆炸
第二十章 救援
使用机车、救援列车救援
动车组救援动车组
启用热设备动车组
第三编 信号显示
第二十一章 基本要求
第二十二章 固定信号
色灯信号机
车载信号
第二十三章 移动信号及手信号
移动信号
无线调车灯显
手信号信号
第二十四章 信号表示器及标志
信号表示器
线路标志及信号标志
线路安全保护标志
动车组列车标志
第二十五章 听觉信号
附图1 客运专线铁路建筑限界
附图2 客运专线铁路机车车辆限界
附件1 调度命令
附件2 调度命令登记簿
附件3 CTC控制模式转换登记簿
缩写词对照表
计量单位符号

⑦ 轨道车管理规则的第二章

第6条 按照“专业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轨道车实行铁道部、铁路局(公司,下同)和站段(使用配属单位,下同)三级管理,各级应设有轨道车的主管部门。铁路局应当设置或明确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站段根据工作需要和设备数量设置或明确相应的管理部门和专(兼)职管理人员。轨道车的行车安全纳入安全监察范围。
第7条 铁道部轨道车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全路轨道车的技术和管理的规章制度。
2.监督、检查轨道车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3.组织制定和发布轨道车及安全设备的技术标准和年检鉴定标准。
4.掌握全路轨道车的数量、技术状态和使用情况。
5.组织交流和推广轨道车的先进管理经验和大修、维修技术。
6.组织全路轨道车安全大检查工作。
7.组织或参与轨道车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8.组织轨道车司机资格许可考试,审批发放轨道车驾驶证。
9.监督轨道车的年检鉴定工作,审批发放年检合格证。
10.组织实施对轨道车的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行政许可工作。
11.指导轨道车的验收工作。
第8条 铁路局轨道车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下达的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并制定轨道车管理细则和专业负责制。
2.掌握全局管内轨道车的数量、技术状态、使用动态、安全状况,按时向上级机关呈报有关轨道车管理的报表。
3.指导轨道车的技术管理、检修和运用工作,检查有关规章、制度、命令和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协调轨道车运用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4.制定轨道车三项安全设备(机车监控装置、机车信号、无线列调,下同)的管理实施细则,掌握技术状态和数量,并对其运用、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组织轨道车的年检和安全运用考核工作,组织年检合格证的申报和发放工作;定期组织轨道车的安全管理综合检查,并有重点地组织日常抽查。
6.制定轨道车司机出乘作业标准、呼唤应答作业标准及防止冒进、追尾、坡停、溜逸、火灾和雾天行车等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
7.制定轨道车司机的年度技术业务培训计划,每年组织一次适应性脱产培训;受部委托组织驾驶证的申报、发放和年鉴工作。
8.根据各单位的实际需求情况,合理配置轨道车的数量;制定轨道车的购置申请计划和分配方案,并负责其选型、采购工作。
9.提出轨道车的大修预算建议;组织轨道车的报废鉴定工作。
10.根据轨道车的运用周期和技术状态做好轨道车的报废、更新、改造等工作。负责轨道车的调拨工作。
11.参加轨道车重大机械故障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12.监督检查轨道车的检修、检测及仪表、制动装置的校验和车轴探伤工作。
13.负责组织在本局范围内路外单位施工、过轨运行的轨道车过轨技术状态检查和受部委托组织对司机资格进行年鉴工作。
14.制定局内轻型轨道车辆管理办法。
15.对全局及路外在国铁上的施工单位轨道车技术状态、运行状态及相关部门的岗位状态进行检查指导;督促各单位加强轨道车管理,确保运用安全。
16.组织制定轨道车行车事故及故障应急预案并实施。
第9条 设备使用单位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下达的有关设备使用、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办法和细则,并制定岗位责任制。
2.掌握轨道车的数量、技术状态和安全运用情况,定期检查有关规章制度、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解决轨道车在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并做好统计、分析工作,按时填报有关报表。
3.按有关规定建立设备台账、《轨道车设备履历簿》(附件1)和保管技术档案,设备调拨时,《轨道车设备履历簿》和技术档案须随车转移至接收单位。
4.每季度应对轨道车的技术状态、检修和安全运用工作进行一次考核评定。在轨道车年鉴前,应对照《重型轨道车完好标准》(附件2)和《轨道平车完好标准》(附件3)对轨道车技术状态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轨道车年鉴达标。
5.编制提报轨道车更新改造和大修预算建议。
6.负责轨道车三项安全设备质量及运用管理工作。
7.负责督促检查轨道车日常保养和定期保养,解决技术上的疑难问题,组织实施小修、项修工作。
8.提报轨道车报废申请。
9.负责轨道车司机的报考、晋升申请和轨道车驾驶证的年鉴提报工作。
10.负责轨道车的运用安全管理工作,健全作业标准及行车安全措施,制定相应考核办法,加强检查监督,保证认真执行。组织参加年鉴工作和年鉴前对轨道车的技术状态考评工作,并负责轨道车年检合格证的申报工作。
11.督促检查轨道车工班日常的技术业务学习,定期对司机进行技术业务、行车规章以及转型驾驶的培训和考核,组织轨道车司机使用复轨器对轨道车起复救援演练。
12.负责轨道车机械故障、一般机械事故的调查分析,呈报有关报告。
第10条 铁路局主管部门应在每年一季度或四季度组织对管内轨道车的运用进行检查和评定工作,其内容有:
1.按《重型轨道车年检鉴定表》(附件4)、《轨道平车年检鉴定表》(附件5),对轨道车技术状态进行鉴定(年鉴)。对年鉴合格的轨道车,填《轨道车年检合格证申报表》(附件6),向铁道部申报并发放《轨道车年检合格证》(附件7)。对未经年鉴和年鉴不合格的轨道车,停止其使用。年鉴检查应配备所需的仪器、仪表、工具及量具。
2.受部委托对轨道车司机进行年鉴。对年鉴合格者,在其驾驶证审验记录栏内加盖铁道部的年鉴合格章(附件8),填《轨道车司机统计表》(附件9),报铁道部备案。对未参加年鉴和年鉴不合格者,禁止其驾驶轨道车。
3.对轨道车使用单位的管理、检修和安全运用工作进行评定,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4.按有关规定检查和考核三项安全设备的使用情况和完好率。
第11条 轨道车司机年鉴的主要内容:
1.审查司机安全行车和健康情况;
2.考核技术业务理论水平和实作能力:
⑴《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工务安全规则》、《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等有关行车安全及施工作业的规章制度;
⑵ 轨道车的构造、性能等知识;
⑶ 机械故障排除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4) 三项安全设备的使用和常见故障处理。
第12条 使用单位应制定三项安全设备的语音、数据记录的转储、分析、考核等日常管理制度并保证落实。对其转储的数据、录音须保留半年。发生非正常情况应及时进行转储、分析,为事故分析提供依据,其转储数据和录音须保留一年。
定期用发码器对机车监控装置检测确保状态良好,并在《轨道车工作日志》(附件10)上做好记录。
第13条 轨道车设正、副司机岗位;正、副司机必须取得铁道部颁发的E类《机车驾驶证》并经使用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方可上岗;起重轨道车的起重机、起重轨道平车、收轨平车操作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并考试合格,持特殊工种操作证上岗,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第14条轨道车司机值乘执行包乘、包检、包保养制度。包乘是指使用轨道车时,做到定人、定车,出乘时,司机和副司机必须到齐,共同乘务;包检是指司机和副司机出乘前及定期检查车辆技术状态,并及时提出修程建议;包保养指司机和副司机必须负责做好车辆的日常保养、走合期保养和换季保养等工作。
第15条重型轨道车按《重型轨道车报废条件》(附件11)或《轨道平车报废条件》(附件12)实施报废更新。
第16条 新购轨道车必须选购具有型号合格证和生产许可证或进口认可证并经铁道部工务机械验收室验收合格的产品。
第17条 轨道车应进行编号(管理编号)、登记并喷涂轨道车标志和构造速度(附件13)。
重型轨道车的标志应喷涂在两端司机驾驶位置外侧车体的正下方,构造速度喷涂在轨道车车体中间位置的正下方。
轨道平车的标志应喷涂在侧面左端车体上,构造速度喷涂在侧面右端车体上。
第18条重型轨道车编号为“XXxxxx”,轨道平车编号为“PXXxxxx”,前两位(XX)为铁路局代码,后四位编号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19条 新购的轨道车,凭部工务机械车验收室出具的《产品验收合格证》,并由铁路局编号后,向铁道部申请办理《年检合格证》。
第20条 在正线上运行的重型轨道车必须安装经铁道部产品认证或取得《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证书》的三项安全设备,未安装三项安全设备或三项安全设备状态不良的轨道车禁止使用。
第21条上线运行的轨道车应随车携带以下资料:
1.有关行车及安全规章;
2.轨道车工作日志;
3. 轨道车技术说明书;
4. 轨道车备品明细表(附件14);
5. 轨道车辆探伤合格证;
6. 轨道车年检合格证;
7. 制动部件检验合格证;
8. 运行区段列车(客、货)时刻表
9. 三项安全设备技术说明书。
第22条 轨道车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负责轨道车安全运用的检查监督,发现安全隐患有权及时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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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轨道车管理规则的第三章

第23条 轨道车上线运行按列车办理。
第24条 轨道车使用单位应根据需要,按规定提报轨道车运输计划,行车部门(调度)编制轨道车运行计划,纳入调度员的行车日班计划中,车站值班员必须按章办理接发车手续,严禁简化程序。
第25条 轨道车司机必须严格按《轨道车安全操作规程》(TB/T2694)操作轨道车。轨道车出乘时,正、副司机的驾驶证、轨道车年检合格证、轨道车辆车轴探伤合格证及制动部件检验合格证必须齐全、有效。
第26条 轨道车司机应严格执行出乘作业标准,包括出退勤、出入库作业、车站发车、途中运行、中间站停车与调车、区间作业、施工作业等内容,各轨道车使用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具体要求。
第27条 轨道车司机出乘前必须抄收运行区段行车揭示或调度命令。途中折返、继行或临时变更运行区间、作业种别时,调度命令应传达到轨道车司机。
第28条 车站助理值班员要检查轨道车司机的《驾驶证》和《轨道车年检合格证》是否齐全、有效,不齐全或无效不得放行轨道车。
第29条 出乘的轨道车必须配齐通讯信号设备、安全防护用品、主要工具和备件等备品,有关备品必须按期鉴定,保证正常使用。
第30条司机应遵守以下规定:
1. 按规定进行制动试验。
2. 动车前,经司机确认由副司机撤除止轮器,将止轮器放到指定位置并关好车门。
3.发动机起动后,开启三项安全设备并进行自检,确认三项安全设备技术状态良好。
4.动车前,司机和副司机必须对行车凭证、各种行车信号及线路开通情况共同确认复核,执行要道还道制度。
5.运行中精力集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机车监控装置所设定的运行速度驾驶。严格执行《车机联控标准》(TB/T3059)。“彻底 望、确认信号、高声呼唤、手比眼看”。注意观察各仪表及制动系统和发动机、传动、走行部等运行状态。
6.中间站停车超过5分钟,副司机应下车重点检查走行装置、制动系统状态和轴箱温度,并观察各部有无漏油、漏水、漏风情况。
7.现场施工作业时,要认真执行呼唤应答制度,加强 望,时刻注意作业人员的安全。
轨道车运行期间(包括停车),司机和副司机不得擅自离岗。
8.在车站调车作业、转线、连挂车辆时,必须按列车调车作业办理。严格遵守下列速度规定:在空线上牵引运行时,不得超过40km/h;推进运行时,不得超过30km/h;调动有乘坐人员或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超限货物的车辆时,不超过15km/h;接近被连挂的车辆时,执行十、五、三车限制速度,距被挂车2米前一度停车;遇有天气不良等情况,应再降低速度;在尽头线上调车时,距线路终端应有10米的安全距离;遇特殊情况,必须近于10m时,副司机须下车指挥,严格控制速度。
第31条 轨道车由车站进入专用线时,应执行一度停车确认制度,信号不清不准动车并严格遵守专用线限制速度。需要停车时,车辆必须停在警冲标内方,停稳后,按规定做好防溜、防撞。
第32条 司机和副司机在停车熄火并按规定设好防护后,按《轨道车保养检修项目》(附件15)检查和保养车辆。对不能处理的故障要及时上报,做到故障不过夜、不隔班。
第33条 《轨道车工作日志》是记录轨道车运用、检修、调度命令等情况的原始记录簿,是分析行车事故、设备故障,进行轨道车修理的重要依据。填写《轨道车工作日志》必须真实准确齐全,《轨道车工作日志》存档时间为五年。
第34条 重型轨道车的牵引重量、轨道平车的载重及集重应按产品技术说明书的规定执行,偏载限度执行铁路货车装载的有关规定。驾驶轨道车运行最高速度不能超过线路允许最高速度、车辆构造速度、调车规定速度、侧向通过道岔的最高允许速度以及机车监控装置所设定的运行速度,并严格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列车运行的有关规定。严禁超载、偏载和超速。
第35条 轨道车连挂推行时(要先试拉),速度不得超过30km/h,严禁跨越区间推行。在封锁区间或“天窗”时间内,因施工作业需要推行时,须指定人员用无线对讲机及手持信号位于推行车辆运行前端引导,按规定速度运行,引导人员要注意运行前方、邻线情况及人身安全,随时与司机联络,以便及时停车。
第36条 持轨道车学习驾驶证的司机(学习司机)必须在安全驾驶五年或十万公里以上的轨道车司机指导下方准操纵轨道车。下列情况禁止学习司机驾驶轨道车: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夜间行车,抢险运输,人员运输,站场转线,复线逆行及在封锁施工区间内运行。
第37条 轨道车使用单位应铺设轨道车专用线,并设置配有检查坑、保暖设施的车库。检查坑的长度不小于16米,以利于保养检修作业。
第38条 轨道车司机要熟悉三项安全设备的基本结构、技术性能和工作原理,严格按操作规程和作业程序操作。

⑩ 学习铁路运输需要看什么书

一、法律
《铁路法》
二、行政法规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430号令)
《铁路留用土地办法》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三、法规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保护铁路设施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发展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铁路意见的通知》
《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
四、铁路规章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部令32号)
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规定 部令31号)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发布(部令29号)
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部令27号)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部令26号)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部令25号)
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部令24号)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确定的铁路管理机构职责规定(铁道部令第23号)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
铁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
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
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办法
铁路机车和自轮运转车辆驾驶员资格许可办法
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
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
《关于修正<企业自备货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许可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铁政法[2004]135号) 《合资铁路与地方铁路行车安全管理办法》
《企业自备货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许可办法》
《铁道部规章制定办法》
《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
《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
《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
《外商投资铁路货物运输业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
五、行政许可文件

· 铁路 机车生产进口维修许可细则(铁运[2008]249号) (2008-02-02)

· 铁路救援起重机生产和维修及进口许可实施细则 (2008-12-09)

·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实施细则 (2008-10-22)

· 铁路车辆维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2008-10-08)

· 铁路车辆生产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2008-10-08)

· 铁路车辆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2008-10-08)

· 电力机车受电弓滑板制造特许证实施细则 (2008-08-07)

· 铁道混凝土枕轨下用橡胶垫板制造特许证实施细则 (2008-08-07)

· 高分子材料钢轨绝缘件制造特许证实施细则 (2008-08-07)

· 铁道客车轴温报警器制造特许证实施细则 (2008-08-07)

· 机车用闸瓦制造特许证实施细则 (2008-08-07)

· 关于铁路工程基桩检测资质行政许可项目取消后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2008-08-07)

· 关于印发《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8-03-20)

· 关于将大型养路机械、架桥机组车辆、铺轨机机组车辆、铁路救援起重机补充纳入《铁路机车车辆类型目录》的通知 (2007-08-30)

· 铁路重要接触网器材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 (2007-05-28)

· 轨道车和大型养路机械产品设计许可实施细则 (2006-11-20)

· 铁路机车车辆产品设计许可实施细则 (2006-11-20)

· 铁路行政许可工作领域防范商业贿赂的若干规定 (2006-10-16)

· 轨道车辆和大型养路机械产品维修许可实施细则 (2006-06-21)

· 轨道车辆和大型养路机械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2006-06-21)

· 轨道车辆和大型养路机械产品进口许可实施细则 (2006-06-21)

· 铁路道岔产品生产企业认定细则 (2005-12-12)

· 关于发布《铁路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被许可企业名录》的通知 (2005-10-12)

· 铁路工程基桩检测单位资质及检测员资格认定办法 (2005-10-12)

· 关于完善铁道部行政许可工作程序的实施意见 (2005-6-23)

· 关于发布《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认定办法》的通知 (2005-5-26)

·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 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

· 铁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

· 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

· 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办法

· 铁路机车和自轮运转车辆驾驶员资格许可办法

· 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

· 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

·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

·《关于修正<企业自备货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许可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铁政法[2004]135号)

· 关于发布《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铁科技〔2005〕50号)

·《企业自备车经过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许可办法实施细则》(铁运[2004]123号)

·《铁道部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暂行规定》
·《铁道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铁道部行政许可申诉举报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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