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垄断应对措施
确立我国反垄断的基本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制定相应的产业发展政策,全面引入公平竞争机制。注重针对性与渐进性,制定法规约束经营行为,解决垄断特权带来的非风险性收益。成立反垄断执法机构,优先解决群众反映的垄断问题,接受社会监督。
加强政府干预,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实行强有力的宏观调控,对垄断实行强制干预。规范行政审批,减少行政性审批,规范审批行为,避免无效工程、"豆腐渣"工程等。完善法律体制,完善《反垄断法》,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推进"政企分离"、"政监分离",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大胆利用民间资本和外资,形成开放市场体系。
剔除行政垄断,紧密结合机构改革、职能转变和反腐败进行,正视行政垄断,出台相关反垄断法律与法规,依法保障经济增长、经济活动、技术进步与竞争能力。调整审批权限与项目,割断与行政垄断强化的内在因果关系。
解决反对垄断与规模经济之间的矛盾,鼓励规模经济成长,适度宽容经济垄断,避免简单机械反垄断。制裁操纵市场的共谋行为,鼓励基于公平竞争自然成长的企业规模。界定行业自律与行业垄断、行业组织协议定价与操纵市场价格、制止重复建设与企业正当准入的区别。
加快发展非官方民间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发展城乡民间经济组织,发挥协商、协调、评审、仲裁、公证、培训和上下沟通等作用,规范行业行为、监督执行行规,提高市场经济主体的组织化程序。加强反垄断队伍的建设,拥有较高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加强专职队伍和兼职队伍的建设。
完善机构设置,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反垄断执行机构,但存在企业登记管理、商标广告管理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多重任务,难以有效查处行政垄断。存在职能交叉、政出多门现象,执法力度不一与重复干预。建议借鉴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经验,成立具有高度权威性、独立性及公平性的反垄断执行机构。
垄断 (英语:Monopoly) (或者称卖者垄断;台湾通常译独占),一般指唯一的卖者在一个或多个市场,通过一个或多个阶段,面对竞争性的消费者—与买者垄断 (Monopsony) 刚刚相反。垄断者在市场上,能够随意调节价格与产量(不能同时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