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
四川省的道路运输管理遵循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客运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与工商营业执照,仅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从事客运线路经营需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证明,并由发证机关发放客运标志牌。对于同一客运线路有多家申请人时,可通过客运线路服务质量招投标确定经营权。通过招投标获得经营权的客运经营者需按照承诺提供服务。农村客运班线需道路状况验收合格和客运站点设置,其他班线则按国家规定执行。客运线路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到期需续签。班线客运经营者需持续提供服务,禁止擅自暂停、终止服务。
客运经营者不得欺诈旅客,非因不可抗力原因不得拒载,发车后不得在站外揽客、中途甩客、擅自加价、恶意压价,不得擅自变更车辆或转包运输。如需变更或转包,不得重复收费,且若服务质量下降,需退还相应票款。禁止客运经营者进行堵站罢运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客运班车(含旅游包车)需持有道路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证明和客运标志牌运营,临时加班或包车需携带加班、包车客运标志牌。班车需按许可线路、站点运行,包车需按约定起始地、目的地、线路和停靠点运行,除非执行紧急任务,否则包车线路的一端应在车籍所在地。途经城镇需在指定站点载客,禁止在高速公路封闭区内上下旅客。
客运车辆每日运行里程超过规定标准的,需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并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货运经营者需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与工商营业执照,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鼓励采用多轴重型、集装箱、厢式封闭和罐式专用车辆运输,确保货物安全,禁止承运非法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需查验并随车携带有关手续。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需具备资质条件并符合安全规定。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需在押运人员监管下完成运输,罐体需检测合格,禁止使用除罐式集装箱外的移动罐体运输危险货物。运输有毒、腐蚀、放射性危险货物的车辆禁止运输普通货物。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需悬挂明显标志,配备安全防护设施,防止危险货物泄漏等事故。
客货运输经营者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经营许可,禁止擅自转让经营权。取得经营许可后,如丧失或部分丧失经营条件,由管理机构撤销许可。驾驶员需携带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客运车辆需携带客运标志牌,承运危险货物的车辆还需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客货运输经营者负责从业人员培训,实行驾驶员职业化管理制度,确保人员具备相应技能。
客货运输车辆需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建立科学维护、视情修理制度,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不得使用不合格车辆进行运输。车辆需进行综合性能检测,从事特定线路的车辆需每半年检测一次。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由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实施,检测机构需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计量认证。
从事特定线路的客运车辆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需达到特定的技术等级和车辆类型等级。在用车辆过户时需核验类型等级,根据车辆状况进行评定。营运性质的客运车辆、重型货车、半挂牵引车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需安装实时动态行驶记录仪,并确保正常运行。客货运输经营者需建立使用管理制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通过记录仪信息管理运输行为。
客货运输经营者需完成应急运输任务,执行任务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可获得适当补偿。旅客不得携带危险品上车,托运人不得夹带危险品,禁止携带影响公共安全和卫生的物品。客运经营者应拒绝携带危险物品的旅客,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承运夹带危险品的货物。因夹带危险品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经1996年4月16日四川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7月27日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5次修正。该《条例》分总则,道路运输,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价格、票据、规费、证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7章66条,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