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海外仓与亚马逊FBA仓的区别是什么
海外仓与亚马逊FBA仓的区别是:
1、选品范围的差异
亚马逊FBA仓对选品的尺寸、重量、类别有一定程度的限制,所以选品偏向于体积小、高润好、质量好的产品;
如果是选择第三方海外仓,选品范围比FBA仓的广一些,像体积大、重量大的产品也适合。换个说法,即能进入亚马逊FBA仓的产品必定能进入第三方海外仓,但能进入第三方海外仓的产品不一定能进入亚马逊FBA仓。
海外仓
2、头程服务的差异
亚马逊FBA仓不会为卖家提供头程清关服务;
部分第三方海外仓服务商会给卖家提供头程清关服务,甚至还会有包含代缴税金、派送到仓的一条龙服务。
3、对产品入仓前要求的差异
亚马逊FBA仓的入仓要求较为严格,需要卖家在发货前在处理贴好外箱标签及产品标签,如果外箱或产品标签有破损的话,会要求卖家先整理,然后才能进入FBA仓。且亚马逊也不提供产品装组服务;
第三方海外仓的入库要求不会像亚马逊FBA仓这么高,在上架前会会提供整理、组装产品的服务。
4、对产品入仓后的分配的差异
亚马逊是默认分仓的,往往会将卖家的产品分散到不同的仓库进行混储;而第三方海外仓一般会将货物放在同一个仓库集中管理。
此外,FBA仓只提供给在亚马逊平台上的卖家使用。而第三方海外仓则没这个要求,只要你有货,无论在哪个平台售卖,都可以使用第三方海外仓。此外,第三方海外仓还具有中转作用,如果卖家有同时使用第三方海外仓与FBA仓,旺季时可以直接从第三方海外仓调货到FBA仓,节省从国内发货的时间。
5、仓储成本的差异
选择海外仓的成本都不低。相较之下,如果物量大的话,使用FBA仓对比使用第三方海外仓的成本会高一些。不过,进入FBA仓的产品,卖家可以提高产品单价来分摊仓储成本。如果是进入第三方海外仓的,是可以降低产品价格来获取客户。
6、对产品推广支持
选择FBA,亚马逊平台会对增加卖家产品的爆光度,如提高卖家的Listing排名、帮助卖家抢夺购物车等,这些都有利于提高卖家店铺的流量与销量。
如果是选择第三方海外仓的话,海外仓服务商是不可能像亚马逊那样,给卖家的产品提供平台或在平台上增加爆光度。卖家需要自己做站内外的推广来增加店铺的业绩。
7、对于发货后产品的差评处理的差异
由FBA所导致的任何中差评,都可以由亚马逊移除,卖家无需操心;如果使用第三方海外仓所引起的中差评,海外仓服务商则不一定能提供售后与投诉服务,就算提供了,也不一定能够成功消除客户留下的中差评。一般第三方海外仓很少有因物流派送而引起的差评。
8、对退货支持的差异
亚马逊是支持客户无条件退换货的,FBA仓对退回的产品不会再进行任何的鉴定,也不会收取买家的任何费用。就算退回来的产品没有质量问题,亚马逊也不次再次将产品售给第二个买家。这样的退货方式其实算是比较偏袒客户的,会导致产生较高的退货率。如果产品被退回,无论是销毁还是寄还卖家,亚马逊还会再另外收取费用。
如果是第三方海外仓,对退回来的产品,而海外仓的话,如果不是质量问题的话,可以替卖家更换标签或者重新包装,然后再次进行销售,能减少卖家的损失。
9、货物存放风险的差异
将货物放在海外仓,都潜在安全风险。放置在FBA仓中,其安全与Amazon账号安全相关联。如果你在亚马逊销售的产品出了问题,账号被Amazon关闭的话,那么放在亚马逊FBA仓的货物也会被暂时查封;如果是将存放在第三方海外仓库的话,则不用担心这个风险。
通过以上的同异情况,不难看中,无论选择FBA,还是第三方海外仓,都有各自的长处与短处。卖家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使用FBA仓还是第三方海外仓。
❷ 9610、9710、9810区别是什么
9610是跨境贸易电子商务,9710是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9810是跨境电商B2B出口海外仓。
1、9610,跨境贸易电子商务。
2014年,海关总署发布第12号公告,增列代码“9610”海关监管方式。
“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俗称“集货模式”,即B2C(企业对个人)出口。
该模式能够化整为零,灵活便捷满足境外消费者需求,具有链路短、成本低、限制少的特点。该监管方式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
也就是说,"9610"出口就是境内企业直邮到境外消费者手中。
2、9710,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
第一种是新增代码“9710”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至境外企业。
3、9810,跨境电商B2B出口海外仓。
第二种是新增代码“9810”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海外仓”,是指境内企业先将货物通过跨境物流出口至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境外购买者。
跨境电子商务简介
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电子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电商物流及异地仓储送达商品,从而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
跨境电子商务是基于网络发展起来的,网络空间相对于物理空间来说是一个新空间,是一个由网址和密码组成的虚拟但客观存在的世界。网络空间独特的价值标准和行为模式深刻地影响着跨境电子商务,使其不同于传统的交易方式而呈现出自己的特点。
跨国电子商务具有如下特征:
(1)全球性(Global Forum)。
网络是一个没有边界的媒介体,具有全球性和非中心化的特征。依附于网络发生的跨境电子商务也因此具有了全球性和非中心化的特性。电子商务与传统的交易方式相比,其一个重要特点在于电子商务是一种无边界交易,丧失了传统交易所具有的地理因素。
互联网用户不需要考虑跨越国界就可以把产品尤其是高附加值产品和服务提交到市场。网络的全球性特征带来的积极影响是信息的最大程度的共享,消极影响是用户必须面临因文化、政治和法律的不同而产生的风险。
任何人只要具备了一定的技术手段,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可以让信息进入网络,相互联系进行交易。美国财政部在其财政报告中指出,对基于全球化的网络建立起来的电子商务活动进行课税是困难重重的。
因为:电子商务是基于虚拟的电脑空间展开的,丧失了传统交易方式下的地理因素;电子商务中的制造商容易隐匿其住所而消费者对制造商的住所是漠不关心的。
比如,一家很小的爱尔兰在线公司,通过一个可供世界各地的消费者点击观看的网页,就可以通过互联网销售其产品和服务,只要消费者接入了互联网。很难界定这一交易究竟是在哪个国家内发生的。
这种远程交易的发展,给税收当局制造了许多困难。税收权力只能严格的在一国范围内实施,网络的这种特性为税务机关对超越一国的在线交易行使税收管辖权带来了困难。
而且互联网有时扮演了代理中介的角色。在传统交易模式下往往需要一个有形的销售网点的存在,例如,通过书店将书卖给读者,而在线书店可以代替书店这个销售网点直接完成整个交易。
而问题是,税务当局往往要依靠这些销售网点获取税收所需要的基本信息,代扣代缴所得税等。没有这些销售网点的存在税收权力的行使也会发生困难。
(2)无形性(Intangible)。
网络的发展使数字化产品和服务的传输盛行。而数字化传输是通过不同类型的媒介,例如数据、声音和图像在全球化网络环境中集中而进行的,这些媒介在网络中是以计算机数据代码的形式出现的,因而是无形的。
以一个e-mail 信息的传输为例,这一信息首先要被服务器分解为数以百万计的数据包,然后按照TCP/IP 协议通过不同的网络路径传输到一个目的地服务器并重新组织转发给接收人,整个过程都是在网络中瞬间完成的。
电子商务是数字化传输活动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无形性的特性使得税务机关很难控制和检查销售商的交易活动,税务机关面对的交易记录都是体现为数据代码的形式,使得税务核查员无法准确地计算销售所得和利润所得,从而给税收带来困难。
数字化产品和服务基于数字传输活动的特性也必然具有无形性,传统交易以实物交易为主,而在电子商务中,无形产品却可以替代实物成为交易的对象。
以书籍为例,传统的纸质书籍,其排版、印刷、销售和购买被看作是产品的生产、销售。然而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只要购买网上的数据权便可以使用书中的知识和信息。而如何界定该交易的性质、如何监督、如何征税等一系列的问题却给税务和法律部门带来了新的课题。
(3)匿名性(Anonymous)。
由于跨境电子商务的非中心化和全球性的特性,因此很难识别电子商务用户的身份和其所处的地理位置。在线交易的消费者往往不显示自己的真实身份和自己的地理位置,重要的是这丝毫不影响交易的进行,网络的匿名性也允许消费者这样做。
在虚拟社会里,隐匿身份的便利迅即导致自由与责任的不对称。人们在这里可以享受最大的自由,却只承担最小的责任,甚至干脆逃避责任。
这显然给税务机关制造了麻烦,税务机关无法查明应当纳税的在线交易人的身份和地理位置,也就无法获知纳税人的交易情况和应纳税额,更不要说去审计核实。该部分交易和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的视野中隐身了,这对税务机关是致命的。
以eBay为例,eBay是美国的一家网上拍卖公司,允许个人和商家拍卖任何物品,eBay 已经拥有1.5 亿用户,每天拍卖数以万计的物品,总计营业额超过800 亿美元。
电子商务交易的匿名性导致了逃避税现象的恶化,网络的发展,降低了避税成本,使电子商务避税更轻松易行。
电子商务交易的匿名性使得应纳税人利用避税地联机金融机构规避税收监管成为可能。电子货币的广泛使用,以及国际互联网所提供的某些避税地联机银行对客户的“完全税收保护”,使纳税人可将其源于世界各国的投资所得直接汇入避税地联机银行,规避了应纳所得税。
美国国内收入服务处(IRS)在其规模最大的一次审计调查中发现大量的居民纳税人通过离岸避税地的金融机构隐藏了大量的应税收入。而美国政府估计大约三万亿美元的资金因受避税地联机银行的“完全税收保护”而被藏匿在避税地。
(4)即时性(Instantaneously)。
对于网络而言,传输的速度和地理距离无关。传统交易模式,信息交流方式如信函、电报、传真等,在信息的发送与接收间,存在着长短不同的时间差。而电子商务中的信息交流,无论实际时空距离远近,一方发送信息与另一方接收信息几乎是同时的,就如同生活中面对面交谈。
某些数字化产品(如音像制品、软件等)的交易,还可以即时清结,订货、付款、交货都可以在瞬间完成。
电子商务交易的即时性提高了人们交往和交易的效率,免去了传统交易中的中介环节,但也隐藏了法律危机。
在税收领域表现为:电子商务交易的即时性往往会导致交易活动的随意性,电子商务主体的交易活动可能随时开始、随时终止、随时变动。
这就使得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双方的具体交易情况,不仅使得税收的源泉扣缴的控管手段失灵,而且客观上促成了纳税人不遵从税法的随意性,加之税收领域现代化征管技术的严重滞后作用,都使依法治税变得苍白无力。
(5)无纸化(Paperless)。
电子商务主要采取无纸化操作的方式,这是以电子商务形式进行交易的主要特征。在电子商务中,电子计算机通讯记录取代了一系列的纸面交易文件。用户发送或接收电子信息。由于电子信息以比特的形式存在和传送,整个信息发送和接收过程实现了无纸化。
无纸化带来的积极影响是使信息传递摆脱了纸张的限制,但由于传统法律的许多规范是以规范“有纸交易”为出发点的,因此,无纸化带来了一定程度上法律的混乱。
电子商务以数字合同、数字时间截取了传统贸易中的书面合同、结算票据,削弱了税务当局获取跨国纳税人经营状况和财务信息的能力,且电子商务所采用的其他保密措施也将增加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财务信息的难度。
在某些交易无据可查的情形下,跨国纳税人的申报额将会大大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和所征税款都将少于实际所达到的数量,从而引起征税国国际税收流失。
例如,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传统税种之一的印花税,其课税对象是交易各方提供的书面凭证,课税环节为各种法律合同、凭证的书立或做成,而在网络交易无纸化的情况下,物质形态的合同、凭证形式已不复存在,因而印花税的合同、凭证贴花(即完成印花税的缴纳行为)便无从下手。
(6)快速演进(Rapidly Evolving)。
互联网是一个新生事物,现阶段它尚处在幼年时期网络设施和相应的软件协议的未来发展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但税法制定者必须考虑的问题是网络,象其他的新生儿一样,必将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无法预知的方式不断演进。
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商务活动也处在瞬息万变的过程中,短短的几十年中电子交易经历了从EDI到电子商务零售业的兴起的过程,而数字化产品和服务更是花样出新,不断的改变着人类的生活。
而一般情况下,各国为维护社会的稳定,都会注意保持法律的持续性与稳定性,税收法律也不例外。这就会引起网络的超速发展与税收法律规范相对滞后的矛盾。如何将分秒都处在发展与变化中的网络交易纳入税法的规范,是税收领域的一个难题。
网络的发展不断给税务机关带来新的挑战,税务政策的制定者和税法立法机关应当密切注意网络的发展,在制定税务政策和税法规范时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跨国电子商务具有不同于传统贸易方式的诸多特点,而传统的税法制度却是在传统的贸易方式下产生的,必然会在电子商务贸易中漏洞百出。网络深刻的影响着人类社会,也给税收法律规范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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