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信息技术 > 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期如何交税

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期如何交税

发布时间:2022-04-18 06:26:40

1. 高新技术企业 企业所得税

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可以进行研发费用确认享受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

3、企业经过技术合同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合同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

例如,A企业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为2016年11月25日,A企业可自2016年度1月1日起连续3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即,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年度为2016、2017和2018年。按照上述原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发放当年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则在期满当年应停止享受税收优惠。但鉴于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仍有可能处于有效期内,且继续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可能性非常大,为保障高新技术企业的利益,实现优惠政策的无缝衔接,公告明确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可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则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拓展资料: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属于一种税收政策是指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4月联合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依照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减至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2. 高新企业处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过渡期,应该什么税率计算所得税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的规定,(一)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二)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3. 过渡期高新技术企业如何缴纳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此政策包含三项内容,一是原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企业的过渡期规定,二是对特定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过渡性优惠政策,三是其他兜底性条款。

随后,国务院对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期优惠政策先后下发了两个文件。第一个文件是《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该文件明确了《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情形,对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按5年进行过渡;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规定继续享受。那么区内高新企业是否适用该政策?对于区内高新企业,该文件以列举的方式列明两种情况下可享受过渡性优惠政策: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二是《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规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2年内免征所得税。国发〔2006〕6号文件原文是一个整句,后半句“2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未包含其中。因此,该文件规定的低税率优惠不适用于区内高新企业,区内高新企业无论是否重新获取资格均不享受5年过渡性优惠税率,即不得享受“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的优惠政策。国发〔2007〕39号文件同时规定,对中外合资经营区内高新企业还要满足2007年3月16日前完成注册的条件,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享受应自2008年1月1日起,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和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如果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不涉及过渡期优惠税率的问题。

但是也有一个例外,即国发〔2007〕39号文件附表第25项规定:“设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税收优惠规定执行。对试验区的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3年内免征所得税。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第4年至第6年可分到按15%或10%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如果企业是设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享受减半期间适用15%或10%税率的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规定,对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有关规定适用15%企业所得税税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应一律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期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即2008年按18%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09年按20%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0年按22%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1年按24%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2年及以后年度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国务院对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期优惠政策下发的第二个文件是《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该文涉及过渡性优惠税率的规定为:“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此条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性优惠税率限定了区域条件(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和技术条件(经过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委认定),可依法定税率25%减半征税。

国发〔2007〕39号文件同时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企业所得税法》对高新技术企业已不再按区内区外划分,根据该法,只有经过三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才能享受15%的优惠税率。因此,不会存在在15%税率基础上减半征税的情形。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预缴所得税的问题。《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第一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在2008年,为减轻企业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85号)规定,对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各级税务机关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及时按15%的税率办理税款预缴。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2008年以来已按25%税率预缴税款的,可以就25%与15%税率差计算的税额,在2008年12月份预缴时抵缴应预缴的税款。

4.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扶持高新技术企业适用所得税率是多少

国家扶持高新技术企业适用所得税率是15%。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规定对企业的国债利息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或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什么

一、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这项优惠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二)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三)居民企业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二免三年半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三免三减半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或减半征收的,只能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
(四)不能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叠加享受,但可以选择放弃享受15%税率的优惠(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计所得额征收优惠。
例1:A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该企业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如果A公司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15%的税率,应纳企业所得税(50×15%)=7.5万元,但如果选择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按照2019年的新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税负为5%,那么该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为50×25%×20%=2.5万元。很显然,A公司选择适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更少。
(五)高新技术企业查补税款可以适用15%税率,但是如果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企业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规定条件的,会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六)高新企业取得境外所得可以享受15%税率优惠。
例2:某高新技术企业2017年在境外某国的分公司实现税前所得1000万元,并已在该国缴纳100万元的所得税。在2017年度的汇算清缴中,这家境外分公司的所得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该企业境内、境外所得都是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假设这笔境外所得不需要作纳税调整,那么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15%=150(万元),可以抵免境外已经缴纳的100万元,应当补税150-100=50(万元)。
二、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例3:B高新技术企业2017年纳税调整后所得2000万元,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700万元,假定没有其他调整事项。计算B企业2017年应纳企业所得税。
(2000-700)×15%+(700-500)×50%×25%=220(万元)

6. 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向税务机关备案后是否以后三年都可以按15%交税

认定当年即可享受税收优惠,以发证日期为准,有效期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符合条件的企业认定后需将有关资料向税务机关备案,备案后享受优惠,取消了行政审批。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7. 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是如何计算的从25%降至15%的计算基数是什么

回答:高新技术企业的减税政策,指的是企业所得税率从25%,优惠为15%
也就是在计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时候,用企业的利润总额*15%
基数是利润总额或者应纳税所得额
补充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你交企业所得税的时候,一般企业的所得税率是25%,高新技术企业15%,如果是季度预交,基数就是企业的损益表上的利润总额
如果是年度汇算清缴,就是在会计利润基础上纳税调整之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基数计算
在企业所得税上带来的收益就是少交税10%,初略计算就按你们公司实现的利润总额为基数
2、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从25%的税率减至15%的税率,指的是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两种: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 (1)核定征收,按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
计算公式: 应交所得税=收入总额*税务核定固定比例*所得税税率 (2)查帐征收,按利润计算缴纳所得税。 计算公式: 应交所得税=利润总额*所得税税率 3、所得税税率: (1)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nb sp; 3、3、综上,应该按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作为计算所得税的基数。 (1)如果高新技术企业属于核定征收方式 应交所得税=20亿*税务核定比例*15% (2)如果高新技术企业属于查账征收方式 应交所得税=利润总额*15%。
4、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企业所得税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2.收入总额中的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企业的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4.各项扣除
(1)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2)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3)税金,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附加。
(4)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8.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是怎么规定的

1.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2.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3.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4.高新技术企业减低税率优惠属于变更适用条件的延续政策而未列入过渡政策,因此,凡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2007年度及以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2008年及以后年度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2008年起不得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不适用《国务院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而应自2008年度起适用25%的法定税率。(政策九)
(七)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政策四)

9. 高新技术企业同时享受定期减免税过渡应如何享受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规定:“一、关于居民企业选择适用税率及减半征税的具体界定问题
(一)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10. 高新技术企业现行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哪些

高新技术企业现行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可以进行研发费用确认享受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

3、企业经过技术合同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合同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

4、另外,各地还有地方性的不同的优惠和奖励政策,比如:

苏州工业园区:对于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企业最高可一次性获得30万元奖励。

所有奖励资金都实行专款专用的办法,全部用于企业的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产品科技含量提升等科技研发活动。

(10)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期如何交税扩展阅读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属于一种税收政策,是指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4月联合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依照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减至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因此高新技术企业也是按年享受税收优惠。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是具体日期,不一定是一个完整纳税年度,且有效期为3年。

这就导致了企业享受优惠期间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有效期不完全一致。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例如,A企业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为2016年11月25日,A企业可自2016年度1月1日起连续3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即,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年度为2016、2017和2018年。

阅读全文

与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期如何交税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市场上商品大米什么牌子的好吃 浏览:41
什么是计算机技术中的容器 浏览:354
excel二维表怎么查找数据 浏览:463
充电宝怎么代理 浏览:644
定期考核程序是什么 浏览:110
提高前端技术推荐看什么书 浏览:87
华为如何查询程序进程 浏览:750
竞价产品买方需要提供什么吗 浏览:476
派出所为什么会通知登记信息 浏览:839
怎么做网贷代理商 浏览:288
支付宝小程序名称怎么取 浏览:272
菜市场卖冬笋怎么办 浏览:508
支付宝里边的花呗小程序是在哪里 浏览:186
浙江有哪些纸盒代理品牌 浏览:542
时间代理人哔哩哔哩为什么看不了 浏览:452
路边摊的数据线为什么便宜 浏览:855
微观茶的产品有哪些 浏览:476
小鳄鱼怎么养殖技术 浏览:313
农行交易监控岗怎么样 浏览:716
如何生成小程序页面葵花码 浏览:877